DB3212∕T 1086—2021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规范(泰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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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CCS A 00DB3212泰州市地方标准DB3212/T 10862021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规范2021-11-12 发布2021-11-12 实施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212/T 1086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泰州市标准化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静、卢斌、谢征征、陈海燕、喻海峰
2、、傅朝阳、陈小俊、吴薇、郭健、李海鹏、张婧娴、王友成。DB3212/T 108620211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工作保障、宣传教育、工作档案和监督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泰州市乡镇(街道)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的相关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212/T 1037食品摊贩集中经营街(区)设置和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
3、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food safety committee of township(sub-district)由乡镇(街道)以及同级的功能区、开发区设立的,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简称食安委。3.2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food safety committee office of township(sub-district)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简称食安办。3.3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助管理员food safety assistant administrator of township(s
4、ub-district)协助负责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简称协管员。4组织机构4.1机构设置4.1.1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设立食安委,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乡镇(街道)食安委主任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4.1.2乡镇(街道)食安委下设食安办,负责食安委日常工作。食安办主任由地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应设立食安办专职副主任。食安办的日常工作由地方政府专门部门承担。4.1.3乡镇(街道)应根据机构改革或党委政府换届等变化,动态调整食安委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和食安办主任、副主任,确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时调整公布成员、联络员名单。4.2
5、人员配置4.2.1乡镇(街道)食安办应按照“政治强、业务强”的要求,为具体承担食安办日常工作的专门部门配齐配强机关干部,充分发挥食安办参谋助手作用,确保切实履行综合统筹、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职能。DB3212/T 1086202124.2.2乡镇(街道)食安办应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大小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至少配备 1 名。常住人口 4 万以上的乡镇(街道)应配备 2 名及以上专(兼)工作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较多或任务繁重的乡镇(街道)应适当加强人员力量。4.2.3乡镇(街道)食安办应在村(居)民委员会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人员数量应符合工作需求。原则上每个社区配备 1 名及以
6、上协管员。4.2.4协管员在乡镇(街道)食安办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职责。协管员应具备适应食品安全岗位要求的基本能力。4.2.5乡镇(街道)应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聘任协管员,鼓励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任协管员。4.3协管员要求4.3.1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素养,在当地有一定的号召力,作风正派,无不良记录。4.3.2年龄应在 5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4.3.3应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应服从乡镇(街道)食安办和村(居)民委员的管理。4.3.4应经过上级食安办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
7、识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4.3.5工作时间应佩戴食安办统一制发的工作证。5工作职责5.1食安委工作职责5.1.1协助党委政府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研究制定本区域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细则。组织拟定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以及本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做好上传下达。5.1.2研究推动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本区域年度工作要点、食品安全专项规划,统筹推进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5.1.3结合本区域产业特点和公众消费结构等实际,制定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和群众品质生活水平。5.1
8、.4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食品安全工作,每年至少向党委常委会或专题会议以及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汇报食品安全工作各 1 次,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5.1.5妥善安排党政领导食品安全检查调研工作,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各 1 次,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定期不定期开展,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5.1.6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提出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意见建议,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5.1.7组织开展或协调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5.
9、1.8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5.2食安办工作职责5.2.1协助乡镇(街道)食安委完善跟踪督办、责任追究、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运用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食安办和协管员工作职责。5.2.2负责聘用协管员,应符合 4.2 和 4.3 人员配置的要求,明确其宣传教育、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通报等工作职责。5.2.3认真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部署开展的各项工作,做到工作有部署、有举措、有督查、有总结等。5.2.4协助乡镇(街道)食安委制定本辖区食品安
10、全工作计划,推进制订、实施辖区网格化管理方案。DB3212/T 1086202135.2.5推进协调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每年开展食品安全专题调研、解决实际问题等工作。5.2.6承办或协办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会议。5.2.7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与协管人员间的信息收集、分流、处理、反馈机制。5.3协管员工作职责5.3.1餐饮服务单位巡查5.3.1.1及时掌握辖区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个人)的数量及基本情况。5.3.1.2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巡查并记录,表格见附录 A;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5.3.2食品摊贩管理5.3.2.1依据江苏
11、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辖区的食品摊贩的调查摸底和备案管理工作。食品摊贩检查表见附录 B。5.3.2.2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管,引导食品摊贩规范生产经营。食品摊贩设置和管理应符合 DB3212/T 1037 的要求。5.3.3民间厨师和农村集体聚餐管理5.3.3.1做好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等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民间厨师信息登记表见附录 C。5.3.3.2应建立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分类指导制度,根据聚餐规模对食品安全进行分类指导。5.3.3.3聚餐桌数在 5 桌(含 5 桌)以下的,安排村(居
12、)级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5.3.3.4聚餐桌数在 5 桌以上的,通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请求市场监管分局安排人员现场安全指导。5.3.3.5食品安全协管员对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应真实完整地记载以下内容:5.3.3.6举办者的基本情况;a)宴席的基本情况:宴席性质、举办桌数、就餐人数、办餐次数等;b)自办宴席所聘请厨师基本情况;c)现场食品安全状况:使用餐具来源、餐具消毒、冷藏设施、食物来源、食物现状等;d)五桌以上集体聚餐食品留样 48 小时;e)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5.3.3.7现场检查记录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见附录 D。5.3.4隐患排查5.3.4.1
13、定期对乡镇(街道)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明察暗访,检查是否有利用承租村(居民)房屋从事涉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并抄报街道食安办及市场监管分局。5.3.4.2深入挖掘具有潜规则性质的违法添加线索,一旦发现应立即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并协助其对食品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5.3.5信息通报5.3.5.1及时向本地食品生产经营者传达有关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要求。5.3.5.2每月向乡镇(街道)食安办上报辖区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群众、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监管的意见和建议。5.3.5.3根据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反馈食
14、品安全管理信息及农村集体用餐信息。5.3.6其他检查5.3.6.1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DB3212/T 1086202145.3.6.2协助处置本辖区内的各类食品安全投诉举报。5.3.6.3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5.3.6.4配合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生产经营、私屠乱宰、制假售假食品等违法行为。6工作机制6.1.1建立健全议事协调、信息报告、督查考核、风险会商、部门联动、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等制度,主要制度汇编成文或上墙。6.1.2与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建立协作衔接机制,每季度至
15、少召开 1 次工作会商会议。6.1.3加强食安办工作人员和基层协管员、信息员培训,每年不少于 1 次。健全协管员、信息员考核奖惩制度和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报酬补助直接挂钩;落实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发放到位。6.1.4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及时刊发食品安全简报、专报。当地媒体有食品安全栏目、有文章发表、有新闻报道。6.1.5鼓励发挥金融征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作用,创新各类载体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治理。6.1.6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或通报。6.1.7协助党委政府督促各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与各乡镇(街道
16、)政府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开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将结果予以通报。6.1.8协助政府拟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细则,争取食品安全在政府综合考核中的权重不低于 3%,督促乡镇(街道)政府和本级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6.1.9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强化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奖惩机制。7工作保障7.1经费保障工作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工作经费应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由同级财政及时足额保障。7.2办公保障7.2.1应配备食安办日常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置食安办展示室、科普工作站等专题用房。7.2.2办公室应设在乡镇政府或者
17、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30 平方米,在办公场所或业务用房应悬挂统一规范的标识为“XX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7.2.3配备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打印机、档案柜等必需的办公设备,执法取证装备可按照基层所标准配备。鼓励开发和使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食安办工作人员和协管员配备移动执法终端。7.2.4应配有网格化管理示意图,合理划分区域食品安全网格,统一格式绘制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地图,清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确网格管理责任人,并在显著位置公示。7.2.5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设立相应的办公场所,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和城镇(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加挂“食品安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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