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179-2021 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江苏省).pdf
《DB32∕T 4179-2021 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江苏省).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32∕T 4179-2021 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江苏省).pdf(2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ICS 03.160 CCS A 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41792021 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egal aid service 2021-12-31 发布 2022-01-3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T 4179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服务原则.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5 服务窗口.2 6 咨询接待.4 7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5 8 案件受理和办理.6 9 结案归档.14 10 服务质量监管.15 附录 A(资料性)法律援助工作流
2、程图.16 参考文献.17 DB32/T 4179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如皋市司法局、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芦学林、金雅萍、罗坤、卢延林、李凤友、葛艇艇、丛越、樊珊珊、张书、王国柱、梁彦芳。DB32/T 41792021 1 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总体要求及服务窗口、咨询接待、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案件受理和办理、结案归档、服务质量监管的内容与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
3、施。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SF/T 0032-2019 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SF/T 0058-2019 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SF/T 0085-2020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SF/T 0086-2020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统一使用法律援助视觉识别系统的通知 司办20102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4、文件。3.1 法律援助服务 legal aid service 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帮助的活动。3.2 法律援助机构 legal aid agency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的机构。3.3 受援人 person receiving legal aid 接受法律援助服务的案件当事人。3.4 承办机构 undertaking agency DB32/T 41792021 2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5、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或者法律援助机构。3.5 承办人员 contractors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3.6 办案机关 handling organization 具体处理案件的机关和单位,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3.7 值班律师 duty lawyer 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或者直接安排的,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4 服务原则 4.1 公正 公平公正地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和其他当事人获得
6、法律援助服务。4.2 依法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作出决定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符合法定程序,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4.3 统一 公民申请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代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和监督。值班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派驻或安排。4.4 高效 法律援助机构遵循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的规定要求。承办人员根据案情及受援人需求,及时通过咨询、调解、诉讼等服务方式提供服务,有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4.5 便民 优化服务场所,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方
7、便群众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服务。5 服务窗口 DB32/T 41792021 3 5.1 场地布局 5.1.1 法律援助机构可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场所设置专门的法律援助窗口。法律援助窗口应设在沿街一楼,面向社会提供咨询接待、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也可依托当地政务(行政审批、公共、综合)服务大厅(中心)等设立法律援助窗口。5.1.2 设区市法律援助窗口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300 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 200 平方米。法律援助窗口应合理设置功能区域,设立咨询室、律师办公室、法律咨询热线处理室、会议室以及开放式的业务受理厅。其中,咨询室应具备私密会谈条件;业务受理厅和卫生间可与其他部门共用,按比例计
8、入法律援助窗口使用面积。5.1.3 通过网站如司法行政网、法律服务网、政务服务网等公示法律援助窗口地址、通讯方式以及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工作程序、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等。5.2 标识标牌 5.2.1 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统一使用法律援助视觉识别系统的通知设计法律援助窗口的门厅,加挂“XX 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或“XX 市 XX 区法律援助中心”标牌。5.2.2 依托当地政务(行政审批、公共、综合)服务大厅(中心)等设立的法律援助窗口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在醒目位置设置“法律援助”标牌,设立指引标识。5.2.3 应为窗口服务人员配置统一的服装或工作牌。5.3 通讯网络及设备
9、设施 5.3.1 按照接待岗位为窗口配备计算机等互联网设备,实现宽带接入,使用江苏省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如电话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或具备上述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5.3.2 在窗口设置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配备座椅、报架、纸张、笔墨、饮用水设备等便民设施,摆放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接待服务评价表(受理审查/法律咨询服务)以及法律援助宣传资料。根据接待环境和实际需要,安装监控、录像等设备。5.3.3 根据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定需求,在窗口配备老花镜,设置无障碍设施、残疾人专用通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 50763的要求。5.4 信息公示 5.
10、4.1 法律援助机构应在窗口公示下列内容:a)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职能;b)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申请材料目录;c)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参见附录 A);d)工作时间、联系和监督方式、接待人员信息;e)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5.4.2 法律援助机构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形式在窗口公开信息:a)电子显示屏;b)公示牌或公告栏;c)纸质资料;d)其他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5.4.3 法律援助窗口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关闭或调整工作模式的,至少提前一天对外公示。DB32/T 41792021 4 5.5 人员选配 法律援助机构应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法律咨询解答。也可安排退休法官、检察官、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
11、等法律援助志愿者从事辅助性的来访接待。根据需要可配备专门引导人员,优先接待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6 咨询接待 6.1 首问负责 6.1.1 在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法律服务网以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安排专人解答咨询。6.1.2 对来访、来电的当事人,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倾听其陈述,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诉求等情况,简要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告之相关权利义务,依照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介绍、答疑、指引。6.2 办理时限 6.2.1 对来访、来电咨询应即时解答。复杂疑难问题,可经研究后再作答复;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再
12、作答复的,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延期答复。6.2.2 对信函咨询,应于收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回复或电话联系当事人的方式进行解答。6.2.3 对网络咨询,应于收到网络留言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解答。6.3 解答要求 6.3.1 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政策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解答,告知当事人解答意见不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仅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不足的,只做原则性解答。当事人就已解答过的同一事项反复咨询,且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可不再详细解答,并予说明。6.3.2 对于正处于诉讼程序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可对具体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但不应该对
13、案件的处理作出评判。6.3.3 对于敏感事件的咨询,要审慎解答,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6.3.4 对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咨询,要贯彻调解和解原则,建议当事人将诉讼作为最后的选择。不应诱导、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从中招揽业务。6.3.5 对于咨询事项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如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特别是侵害老年人、未成年人、幼女等人身安全、合法权益的案件,应根据案情,告知当事人向具体监督部门或办案机关反映问题的方式方法。6.3.6 对于涉及刑事犯罪以及裁判量刑等方面的咨询,应审慎作答,给出参考性意见,不宜对案件性质和量刑标准做出判断。6.4 代写法律文书 6.4.1 对当事人经济状况未达到
14、困难标准,但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维权难度不大的案件,可提供代写法律文书服务。6.4.2 接待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书的撰写要求代写文书。代拟法律文书应叙述清楚、表达准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6.5 法律援助申请指引 DB32/T 41792021 5 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其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指导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或通过江苏省互联网法律援助中心在线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可建立异地协作机制,实现异地法律援助申请的接收、转交。6.6 信息登记 接待人员应填写法律援助来访/电话/信函咨询
15、登记表,定期整理、分析、研判咨询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情民意。7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7.1 基本要求 7.1.1 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值班律师名册或值班律师库,并将值班律师库或名册信息、值班律师工作安排,提前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7.1.2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应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查收值班律师工作台帐或工作卷宗,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关于值班律师履职情况记录。7.1.3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
16、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7.2 工作场所 7.2.1 法律援助机构应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办公地点临近的,可设立联合工作站。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站,应有认罪认罚案件专门办公区域和专门会见室。7.2.2 工作站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法律援助”标牌,设立指引标识,公示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目录以及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监督电话、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摆放 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帮助申请表法律援助接待服
17、务评价表(受理审查/法律咨询服务)以及法律援助宣传资料等。7.3 收案 7.3.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值班律师应查收 法律帮助申请表。7.3.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值班律师应查收下列材料:a)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b)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起诉意见书;c)审判阶段: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起诉书。7.4 服务内容 7.4.1 值班方式可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值班的,可采取固定专人或轮流值班,也可采取预约值班。7.4.2 值班律师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a)提
18、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b)提出程序适用建议;DB32/T 41792021 6 c)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d)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e)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f)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应在场。值班律师应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7.4.3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向
19、值班律师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就以下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a)涉嫌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b)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c)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d)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7.4.4 值班律师需要阅卷的,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办案机关申请阅卷;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协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提供。7.4.5 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持律师执业证书(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持律师工作证),挂牌上岗。8 案件受理和办理 8.1 材料接收 8.1.1 申请类案件 8.1.1.
20、1 法律援助机构应查收下列材料:a)法律援助申请表;b)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护照、军官证等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c)申请人经济状况的说明或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d)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代理人还应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有代理权的证明以及申请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8.1.1.2 法律援助机构接收申请材料的要求如下:a)申请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b)申请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指导其签署情况属实的书面承诺,并对复印件进行现场核对;c)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21、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无法当场更正的,应出具材料补充/说明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补正或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d)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暂时缺少的,由申请人签署书面承诺限期补齐,法律援助机构先予接收材料并进行审查;e)申请人对其经济困难状况进行个人诚信承诺的,应指导其如实申报和说明个人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告知其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指导其签署法律援助告知承诺书。DB32/T 41792021 7 当事人通过江苏省互联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及相关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在
22、系统收到申请之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8.1.1.3 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应视情及时提供远程视频、预约上门等服务。8.1.2 通知类案件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辩护(代理)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查收下列材料:a)侦查阶段:通知辩护公函、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b)审查起诉阶段:通知辩护公函、起诉意见书;c)审判阶段:通知辩护公函、刑事起诉书或判决书、裁定书副本;d)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代理公函、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8.1.3 接收法律援助申请站点 除了专门法律援助窗口接收申请外,在下列单位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可就近接收法律援
23、助申请材料:a)司法所;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c)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d)信访部门;e)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f)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g)高等院校法学院系;h)部队、地方人武部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i)其他单位。8.2 材料查证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在收到相关证件、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需要异地查证的,向查证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发送 法律援助协作函,请求协作。8.3 审查审批 8.3.1 审查内容 受理审查人员应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诉求,说明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条件,对法
24、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b)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属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情形;c)申请事项是否合理且有事实依据。对于申请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决定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还应审查人民法院是否已决定再审或人民检察院是否已提出抗诉。8.3.2 审批权限 8.3.2.1 法律援助机构案件受理岗人员提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审查意见。DB32/T 41792021 8 8.3.2.2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批,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8.3.3 办理时限 8.3.3.1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
25、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查证或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8.3.3.2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或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社会救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申请,应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审批。8.3.4 决定 8.3.4.1 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告知受援人相关权利义务。8.3.4.2 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32T 4179-2021 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江苏省 DB32 4179 2021 法律援助 服务 规范 江苏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