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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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船级社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 中 国 船 级 社 散装运输散装运输液化气体液化气体船舶船舶 构造与设备规范构造与设备规范 RULES FOR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2018 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 北北 京京 目录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 目 录 第 1 篇 总则.1第 A1 章 一般规定.1第 A2 章 附款.2第 2 篇 入级检验和船体结构的补充规定.3第 A1 章 一般规定.3第 A2 章 入级与检验.4第 1 节 通 则.4
2、第 2 节 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4第 3 节 检验.6第 A3 章 图纸和资料的送审.13第 A4 章 船体结构和液货舱结构.18附录 1 A 型和 B 型棱形独立液货舱船舶的补充规定.21第 1 节 一般规定.21第 2 节 棱形独立舱液化气运输船货舱区的船体构件尺寸.22第 3 节 棱形独立液货舱结构尺寸.26第 4 节 直接计算强度评估.32第 5 节 温度场及热应力计算和钢级选取.45附录 2 C 型独立液货舱船舶的补充规定.52第 1 节 一般规定.52第 2 节 C 型独立液货舱型船体构件尺寸.52第 3 节 C 型独立液货舱结构尺寸.54第 4 节 C 型独立液货舱区域结构强度和
3、鞍座支承结构直接计算.64第 5 节 C 型独立液货舱及其直接相连的支承结构强度直接计算.78第 6 节 C 型独立舱区域温度场简化计算及热应力计算和钢级选取.87附录 3 独立液货舱船舶疲劳强度评估的补充规定.99第 1 节 一般规定.99第 2 节 独立液货舱船体及其液货舱支撑结构的疲劳强度评估.99第 3 节 B 型独立液货舱结构疲劳强度评估.100第 4 节 B 型独立舱断裂裂纹扩展评估和泄漏分析.101第 5 节 C 型独立液货舱结构疲劳强度评估.107第 3 篇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116前 言.116 第 1 章 总则.119 第 2 章 船舶残存能力和液货舱
4、位置.130 第 3 章 船舶布置.143 第 4 章 货物围护.154 A 部分 货物围护.156 B 部分 设计载荷.161 目录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2 C 部分 结构完整性.165D 部分 材料和构造.170E 部分 液货舱类型.176F 部分 新颖形状的货物围护系统.189G 部分 指导.190第 5 章 处理用受压容器及液体、蒸气和压力管系.200第 6 章 构造材料和质量控制.216第 7 章 货物压力/温度控制.232第 8 章 货物围护的透气系统.236第 9 章 货物围护系统的环境控制.243第 10 章 电气装置.246第 11 章 防火与灭火.248第
5、12 章 货物区域内的机械通风.254第 13 章 仪表和自动化系统.257第 14 章 人员保护.265第 15 章 液货舱的充装极限.267第 16 章 用货物作燃料.270第 17 章 特殊要求.277第 18 章 操作要求.290第 19 章 最低要求一览表.298附录 1 非金属材料.313附录 2 新颖形状的货物围护系统设计中极限状态方法的使用标准.320附录 3 缩略语索引.327一般规定 第 1 篇 第 A1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 第第 1 篇篇 总则总则 第第 A1 章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A1.1 本规范以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
6、以 MSC.5(48)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GC 规则)及其修正案的技术要求为基础,为申请加入 CCS 船级的液化气体运输船满足入级条件而制定,适用于IGC 规则定义的所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海船)。A1.2 除通用要求外,对于不同的液货舱和货物围护系统的适用章节或指向说明如下:(1)本规范第 2 篇附录 1A 型和 B 型棱形独立舱液化气体运输船的补充规定;(2)本规范第 2 篇附录 2C 型独立舱液化气体运输船的补充规定;(3)本规范第 2 篇附录 3独立舱型液化气体运输船的船体结构、液货舱及其支撑结构的疲劳强度的补充规定;(4)对于薄膜型液化天然气运输
7、船的船体和泵塔结构有关要求,见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20 章“薄膜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A1.3 拟入 CCS 船级并取得本规范第 2 篇第 A2 章的附加标志的液化气体运输船,应满足本规范的有关要求。本规范未提及部分,应符合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和 CCS材料与焊接规范,以及 CCS法定检验实施指南(第 3 部分)(适用时)的有关要求,以及CCS液化气体运输船检验指南的有关要求。A1.4 A 型、B 型棱形独立舱和 C 型独立舱液化气体运输船,以及薄膜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的船体结构疲劳强度评估要求见本规范第 2 篇第 A4 章、本规范第 2 篇附录 3,以及 CCS船体结构疲
8、劳强度指南。A1.5 IGC 规则中所提及的 SOLAS 第 II-2 章所述条款还应进一步参见经修正的SOLAS 74 第 II-2 章的内容。A1.6 规范生效的有关规定,以及适用于新船和建造中的船舶采用新规范等有关要求,按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的相关规定。附款 第 1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2 第第 A2 章章 附款附款 A2.1 本规范第 3 篇为IGC 规则和相关的 CCS 条款内容。A2.2 为便于区分IGC 规则条款和 CCS 条款,本规范第 3 篇中,属于IGC 规则的条款用宋体表示,CCS 的条款用楷体表示,且条款号前面加上“CCS
9、”字样,如“CCS4.3.5 在预计可能发生的腐蚀区域,”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1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3 第第 2 篇篇 入级检验和船体结构的补充规定入级检验和船体结构的补充规定 第第 A1 章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A1.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A1.1.1 就入级而言,本规范包含的IGC 规则相关条款中的“主管机关”一般可视为 CCS。如 CCS 受权签发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且授权主管机关与 CCS 在理解含有“主管机关”一词的相关条款出现不一致时,按照主管机关要求。A1.1.2 当受权签发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时,如果主管机关根据 IGC 规则1
10、.3 的要求采取了某些等效措施,或者采取了某些有别于本规范中 CCS 条款的解释,就船舶入级而言,CCS 将对此等效或解释给予个别考虑。A1.1.3 对未授权签发适装证书检验的船舶,应符合本规范和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A1.1.4 凡符合本规范入级要求的液化气体运输船,均符合IGC 规则的规定。如果不是由 CCS 签发法定证书,则船旗国主管机关或授权其他机构签发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应作为签发入级证书的条件。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4 第第 A2 章章 入级与检验入级与检验 第第 1 节节 通通 则则 A2.1.1 入级条件入级条件 A
11、2.1.1.1 申请入CCS船级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并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篇的相关要求。A2.1.2 定义定义 A2.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定义如下:新船:新船:除特别指明外,指本规范生效之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新建船舶。现有船舶:现有船舶:指除新船以外的船舶。第第 2 节节 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A2.2.1 入级符号入级符号 A2.2.1.1 凡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与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经批准入级,将根据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篇相应规定授予相应的入级符号。A2.2.2 附加标志附加标志 A2.2.2.1 附加标志是船舶不同特
12、点的分级表述,加注在入级符号之后。A2.2.2.2 附加标志系由船东申请,经 CCS 审查设计图纸、检验,确认符合本规范的相应规定后,由 CCS 授予。A2.2.2.3 应船东申请,经 CCS 同意,按 CCS 颁布的有关规范或接受的其他标准建造的船舶和轮机装置,CCS 将根据具体情况加注相应的附加标志。A2.2.2.4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附加标志如下:(1)船舶类型附加标志:液化气体运输船 Liquefied Gas Carrier 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5 (2)其它附加标志:根据船舶预防货物漏逸的保护程度以及液货舱与船舶外板之间的距离
13、要求,在船型附加标志“Liquefied Gas Carrier”后分别加注下述附加标志:1G型 Type 1G 2G型 Type 2G 2PG型 Type 2PG 3G型 Type 3G 对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若符合IMO A.328(IX)决议案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结构与设备规则(GC规则),根据船舶预防货物漏逸的保护程度以及液货舱与船舶外板之间的距离要求,在船型附加标志“Liquefied Gas Carrier”后分别加注下述附加标志:IG型 Type IG IIG型 Type IIG IIPG型 Type IIPG IIIG型 Type IIIG 液货
14、舱结构件尺寸的设计按最大设计压力确定,应加注最大允许压力限制的附加标志,如:最大蒸气压力MPa Max.vapour Pressure MPa 对按核定设计货物温度载运的液货舱,应加注货物最低温度附加标志:最低货物温度 Min.CargoTemperature 液货舱结构件尺寸按拟设计的最大货物密度确定,应加注最大货物密度的附加标志,如:最大货物密度 t/m3 Max.Cargo Density t/m3 注:对于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最大货物设计密度一般均按0.5 t/m3计,故不标注“最大货物密度”。根据货物围护系统的型式,分别加注附加标志:A型独立液货舱 Type A Independent
15、 Tank B型独立液货舱 Type B Independent Tank C型独立液货舱 Type C Independent Tank 整体液货舱 Integral Tank 薄膜液货舱 Membrane Tank 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6 半薄膜液货舱 Semi-membrane Tank 内部绝热液货舱 Internal insulation Tank A2.2.2.5 除A2.2.2.4所述散装液化气体船舶加注上述特定附加标志外,当船东申请其他特殊附加标志时,如符合CCS有关规范、规则、指南和接受的其他标准及等效规定,将加注相应的附
16、加标志等。第第 3 节节 检验检验 A2.3.1 建造中检验建造中检验 A2.3.1.1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建造中的入级检验应满足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4 章适用规定及 CCS法定检验实施指南(第 3 部分)中的适用要求。A2.3.2 建造后检验建造后检验 A2.3.2.1 一般要求(1)建造后各种检验,除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篇第 5 章第 1 至 4 节、第 6 节和第 16 节的适用要求;(2)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机械检验、电气设备检验、螺旋桨轴与尾管轴检验和锅炉定期检验应分别满足按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5 章第
17、9、10、11、12和 13 节的规定;(3)年度检验通常在装卸货期间进行。因此,液货舱或惰化货舱不需要进行除气,除非规范有专门要求;(4)中间检验通常不应在装卸货期间进行,检验应在除气状态下进行;(5)特别检验通常应在坞内和除气状态下进行。A2.3.2.2 年度检验(1)应满足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1 篇第 5 章 5.4.2、5.6.2、5.9.2、5.10.2 和 5.16.2的适用要求;(2)确认所有为破损残存条件下的特殊布置处于满意状态;(3)确认驾驶室、上层建筑和甲板室面向货物区域端部的门、舷窗、窗均处于良好状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
18、与设备规范 7 态;(4)检查货泵舱和货物压缩机室;(5)确认人工操作应急关闭系统,连同液货泵和气压缩机的自动关闭合格;(6)检查液货控制室;(7)检查用于液货控制室的气体探测装置以及为排除那些非气体安全处所的着火源所采取的措施;(8)确认空气闸布置得到适当维护;(9)尽可能检查舱底水、压载和燃油布置;(10)适用时,检查船首或船尾装卸装置。应特别注意电气设备、消防设备以及货物控制室和岸上之间的通讯设施;(11)确认气罩上的密封装置合格;(12)确认手提式或固定式滴盘或甲板液货漏泄绝缘装置合格;(13)检查液货和处理管系,包括膨胀装置、与船体结构的绝热、压力释放和泄放装置;(14)确认液货舱以
19、及屏壁间处所的压力和释放阀,包括安全系统和报警装置合格;(15)确认任何液体和蒸气软管适合于预定的用途,并经过型式认可或标识试验日期;(16)检查用于液货压力/温度控制的装置,包括(如设置)所有制冷系统并确认所有相关报警装置合格;(17)尽可能检查货物、燃料、压载和透气管系统,包括透气管桅和防护屏;(18)确认已进行安排载运足够的惰性气体以补偿正常损耗,且已配备用于舱室监控的装置;(19)通过检查惰性气体使用记录确认惰性气体使用的增加未超出用以补偿正常损耗所需的量;(20)确认所有空气干燥系统以及屏壁间和货舱处所的驱气用惰性气体系统合格;(21)确认气体危险处所和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
20、得到了适当保养;(22)检查防火和灭火装置,并对一台主消防泵进行遥控起动试验;(23)检查货泵舱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并确认其操作方式已清楚地标明;(24)检查用于冷却、消防和船员防护的水雾系统,并确认其操作方式已清楚地标明;(25)检查用于货物区域的化学干粉灭火系统,并确认其操作方式已清楚地标明;(26)检查用于气体危险处所的固定式装置,并确认其操作方式已清楚地标明;(27)尽可能检查在装卸操作时,通常需进入的货物区域的处所的机械通风装置,并确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8 认其操作合格;(28)检查除上述(27)所述处所之外的,通常需进入的处所的机
21、械通风装置,并确认其操作合格;(29)检查液位指示器、溢流控制、压力计、高压以及(如适用时)低压报警装置和液货舱的温度指示装置,并在适当时尽可能进行测试;(30)检查气体探测设备,并在适当时对其进行测试;(31)货物记录簿记录有货物相溶性,货物操作的正确性,每天货物进行液化时间或货物蒸发率;(32)所有可接近的气密舱壁的穿透部位包括气密轴封应进行外观检查;(33)驾驶室门、窗的气密性;所有要求为固定式(非开启型)的窗和舷窗的气密性;所有空气进口和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控制站的开口以及面向货物区域或首尾装卸货物装置的上层建筑和甲板舱室的认可的进口的关闭设施;(34)货物操作系统:在货物操
22、作期间对货物操作管系和机械装置,如货物管系、货物处理管系、热交换器、蒸发器、货泵、压缩机和货物软管等进行目视检查。(35)货物围护透气系统:液货舱、屏壁间处所和货舱处所的透气系统包括防火网进行总体上目视检查,确认液货舱的压力释放阀已铅封,船上备有压力释放阀开启和关闭压力的证明文件。(36)仪表和安全系统:货物装置的仪表包括压力表、温度表和液位指示器确认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检查航海日志以确认应急切断装置已进行过试验。(37)货物围护系统的环境控制:确认惰性气体/干燥空气装置,包括防止货物蒸气回流至气体安全处所的装置处于满意的工作状态;对于薄膜液舱货物围护系统,应确认用于绝热层惰化以及屏壁间处所的
23、氮气控制系统处于正常状况。(38)其它:确认货物管路与船体电气接地;尽可能目视检查甲烷蒸气燃烧装置,确认仪表和安全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确认货物操作计划、充装极限、制冷程序等有关说明和信息资料均在船上;气体危险处所和区域的机械通风机应进行外观检查。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9 A2.3.2.3 中间检验 (1)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5 章 5.4.3、5.6.3、5.9.3、5.10.3 和 5.16.3 的适用规定;(2)本节 A2.3.2.2(2)至(38)项目;(3)如适用时,确认管路和独立液货舱与船体电气接地;(4)总体检查
24、危险区域内诸如货泵舱以及邻近液货舱区域的电气设备和电缆,以检查设备、装置和线路的缺陷。应测试电路的绝缘电阻,在保持合适的试验记录情况下,可考虑接受最近的测试读数;(5)确认用于钢结构的加热装置(如有时)合格;(6)仪表和安全系统。货物装置关于压力、温度和液位的仪表应进行目视检查,并应通过改变压力、温度和液位来进行对比试验。可接受无法接近的传感器或位于液货舱或惰化货舱内的传感器进行模拟试验。此试验还应包括对报警和安全功能的试验;气体探测系统的管路的腐蚀和损坏情况应尽可能地进行目视检查,应对吸入点与分析装置之间的管路的完整性尽可能地进行验证,气体探测器应用样气进行校准或验证;应急切断系统应对管路内
25、没有液流的情况进行试验,以验证该系统将能够停止货泵和压缩机。(7)电气设备:危险处所和区域的电气设备应尽实际可能地进行下列检验:接地保护(接地点检查);隔爆外壳完整性;电缆外护套损坏情况;正压型设备和相关报警设备的功能试验;空气闸保护处所(例如电动机室,货物控制站等)内的非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电源切断系统试验;绝缘电阻测量。(8)其它:以货物为燃料的安全系统和仪表应进行检查。A2.3.2.4 特别检验(1)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5 章 5.4.4、5.6.4、5.9.4、5.10.4 和 5.16.4适用规定;入级与检验 第 2 篇 第 A2 章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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