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268-2022 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规范(江苏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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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99 CCS A 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42682022 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ommunity-based integrated eldercare service with medical care 2022-05-26 发布 2022-06-26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T 4268202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医养结合服务形式.1 5 服务机构要求.2 6 人员要求.2 7 服务内容.2 8 服务流程及要求.
2、3 9 服务评价与改进.4 附录 A(规范性)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流程.5 附录 B(资料性)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知情同意书模板.6 附录 C(资料性)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协议模板.7 参考文献.8 DB 32/T 4268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老龄产业协会、南京普斯康健养老服务中心、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
3、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卫生健康和民政局、东南大学国际老龄化研究中心、江苏华瑞老龄服务产业发展研究院、南京江北新区普斯康健养老服务中心、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桥荫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南京市江北新区卓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肖敏、张建平、贺勤、王加倩、张伟新、张晶晶、吕万勇、霍孝蓉、芮国兴、赵军、傅晓红、陈芳、周新华、陆小军。DB 32/T 42682022 1 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形式、服务机构要求、人员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及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医养结合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4、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SB/T 10944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WS/T 552 老年人营养不良风险评估 DB32/T 1644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DB32/T 3192 老年精神关爱服务规范 卫办医政发201251号 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办医函2019898号 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国卫医发201948号 关于开展老年护
5、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 community-based integrated eldercare service with medical care 通过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的整合,依托社区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有机结合,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3.2 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service provider of community-based integrated eldercare with medical care 自身或通过合作方式具有医疗卫生服务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依托社区向社
6、区居家老年人同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机构。注:以下简称“服务机构”。4 医养结合服务形式 DB 32/T 42682022 2 医养结合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服务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嵌入设置家庭医生工作室;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卫生服务合作协议。5 服务机构要求 5.1 资质 5.1.1 提供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具备养老服务能力,营利性服务机构应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或备案。5.1.2 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取得医疗卫生服务资质,人员、设备设施、药
7、品配备、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应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5.2 管理 5.2.1 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服务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后勤管理、质量考核与改进等各项制度。5.2.2 应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组织架构及工作人员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5.2.3 应建立包括评估报告、服务协议书、服务计划、服务变更计划、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老年人照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在内的老年人档案,并予以保密。档案保管要求及期限应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发布的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5.2.4 应建立老年人健康信息
8、管理系统,实现老年人健康资料的信息化管理。5.2.5 医疗废物处置和卫生防疫管理应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6 人员要求 6.1 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需求,配备适宜数量的专兼职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人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健康管理师、评估员、公共营养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管理人员等服务人员。6.2 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关行业准入资格: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人员、社会工作者、公共营养师、养老护理员等服务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并经过与老年人照护相关的专业培训;心理咨询师、健康管理师、医疗护理员、评估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并取得行业协
9、会认可的合格证书;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养老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管理经验,并经过岗前培训。6.3 医师、护士应在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或医联体内进行执业注册。6.4 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建立健康与专业技术档案,依照职业要求定期参加继续教育。7 服务内容 7.1 服务机构应提供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护理服务、康复服务、精神关爱等服务内容。7.2 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助餐服务、助浴服务、助洁服务、助行服务、代办服务等。7.3 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诊疗、辅助治疗、家庭医生、健康体检、健康管理服务、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普及服务、合理用药指导、中医诊疗、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转诊、预约就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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