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149—2022 灌区农业取用水基本信息调查技术规程(黑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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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7.040 CCS A 7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 23/T 31492022 灌区农业取用水基本信息调查技术规程 2022-03-03 发布 2022-04-02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23/T 31492022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缩略语.1 5 产品规格要求.2 5.1 空间基准.2 5.2 成果规格.2 6 技术流程.2 7 基础资料收集.3 7.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3 7.2 专题数据资料.3 8 数据预处理.4 8.1 原始影像处理.4 8.2 数据格式转换.4 8.3 统一坐标
2、系统.4 8.4 属性信息录入.4 8.5 数据提取整合.4 9 数据处理.4 9.1 数据库分层.4 9.2 数据处理要求.4 9.3 空间协调关系处理.5 10 地理实体数据处理.6 10.1 数据实体分类.6 10.2 数据实体处理.6 11 信息统计.6 11.1 统计表类型.6 11.2 统计表内容.6 12 图件编制.6 12.1 图件类型.7 12.2 图件主要要素.7 12.3 图件原则.7 DB 23/T 31492022 II 13 成果汇交.7 13.1 数据目录要求.7 13.2 成果文件命名.7 附 录 A(规范性)灌区农业取用水基本信息调查数据库分层.8 附 录 B
3、(规范性)灌区农业取用水基本信息调查数据库属性结构.9 附 录 C(规范性)地理实体编码.12 附 录 D(资料性)灌区农业取用水基本信息调查统计表样例.14 参考文献.16 DB 23/T 31492022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黑龙江省水利厅提出、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黑龙江基础地理信息中心、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4、周振发、杨爱玲、董卫、覃婷婷、董鹤、郭鑫、张庆全、杨阿龙、张楠、高士军、李铁男、吴迪、李冰、薛莹、余迎。DB 23/T 31492022 1 灌区农业取用水基本信息调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行政区(含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范围内灌区农业取用水基本信息调查的术语和定义、产品规格、基础数据、数据处理、信息统计、图件编制和成果汇交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含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灌区农业取用水基本信息调查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5、(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60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0212008 国家大地测量基本技术规定 GB/T 211392007 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 GB/T 334532016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 CH/T 1015.32007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第 3 部分:数字正射影像图(DOM)CH/Z 90102011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地理实体与地名地址数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基本信息调查 basic information survey 调查灌区内
6、水利设施分布、灌区管理范围、用水户协会管理范围和灌区农业取用水地块及其相关信息等。3.2 用水户协会 water user association 为维护灌区当地农民用水户基本权利,由灌区当地农民用水户自愿组建、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CGCS2000: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hina Geodetic Coordinate System 2000)DB 23/T 31492022 2 DEM:数字高程模型(Digital Elevation Model)DLG:数字线划地图(Digital Line Graphic)5 产品规格要求 5.1
7、 空间基准 数据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和地图投影与分带应按照GB/T 334532016的规定采用统一的地理空间基准,要求如下:a)大地基准:采用 CGCS2000,应符合 GB/T 211392007 的规定,其中 1:500、1:1000、1:2000 比例尺数据也可采用地方坐标系,但需转化为 CGCS2000;b)高程基准:采用 1985 国家高程系统,应按照 GB/T 220212008 执行;c)地图投影与分带,1:500、1:1 000、1:2 000、1:5 000、1:10 000 采用 3分带的高斯-克吕格投影,1:500、1:1 000、1:2 000 确有必要时,也可按 1
8、.5分带。5.2 成果规格 灌区农业取用水基本信息调查数据库、调查统计表、专题图件和文档成果规格规定如下:灌区农业取用水基本信息调查数据库和统计表应以灌区为单元编制;灌区农业取用水基本信息调查数据应符合建库要求;专题图件和文档说明应按灌区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编制。6 技术流程 灌区农业取用水基本信息调查技术流程见图1。DB 23/T 31492022 3 基础资料收集遥感影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地形要素数据专题数据资料其他相关资料数据预处理原始影像处理数据格式转换统一坐标系统属性信息录入数据提取整合数据处理数字正射影像数字高程模型地形要素数据确定水利设施分布、流向、流量确定灌区及用水户协会管理范围成
9、果汇交数据成果专题图成果统计表成果文档成果确定灌区农业取用水地块空间协调关系处理 图1 灌区农业取用水基本信息调查技术流程图 7 基础资料收集 7.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7.1.1 遥感影像数据 宜选用亚米级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7.1.2 基础测绘数据 基础测绘数据应包括DLG和DEM。a)DLG 宜选用 1:10 000 以上比例尺 DLG,主要包括高程、境界与行政区界线、地名等。b)DEM 宜选用 1:10 000 以上比例尺 DEM,采样间隔宜 510 米。7.2 专题数据资料 7.2.1 文字资料 DB 23/T 31492022 4 宜包括灌区报批文件、设计灌溉面积、实际灌溉面积、灌
10、区内管理人员情况、水费收缴情况、历年取用水计划、水资源论证情况、灌区初设报告、灌溉水利用系数测算报告等。7.2.2 图件资料 宜包括灌区渠系、闸等水利工程设施分布情况、流量情况等。7.2.3 矢量数据资料 宜选用农村土地确权数据,主要包括地块位置分布、地块类型、实测面积等。8 数据预处理 8.1 原始影像处理 原始遥感影像应按 CH/T 1015.32007 技术要求执行。8.2 数据格式转换 对多种格式的原始数据应进行数据格式转换,统一数据格式。8.3 统一坐标系统 对多种坐标系统及投影的矢量数据应进行坐标格式转换,统一转换至CGCS2000。8.4 属性信息录入 对坐标点位和相关文字信息,
11、应按照原始坐标系统进行矢量化和属性录入。8.5 数据提取整合 对基础地理信息和专题数据应进行提取、裁切、整合处理,形成覆盖灌区区域范围的数据。9 数据处理 9.1 数据库分层 灌区农业取用水基本信息调查数据库包括矢量数据共6层,数据分层见附录A;各数据分层属性项定义见附录B。各灌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数据分层和属性项进行相应补充。9.2 数据处理要求 9.2.1 数字正射影像 对经数据预处理后的数字正射影像应进行拼接和裁切,作为灌区农业取用水基本信息调查的工作底图。9.2.2 基础测绘数据 对基础测绘数据应进行提取和裁切处理,作为灌区农业取用水基本信息调查基础地理参考数据,数据处理方式如下:应按灌
12、区范围对DLG中的高程、境界与行政界线、地名等进行提取;应按灌区范围对DEM进行裁切。DB 23/T 31492022 5 9.2.3 水利设施数据 确定水利设施分布、水流流向和水利设施水流流量,数据处理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a)确定水利设施分布 应确定分布情况的水利设施主要有:引水干渠、引水支渠、引水斗渠、排水干沟、排水支沟、排水斗沟、闸、坝、渡槽、倒虹吸、涵洞、跌水、桥、监测点、机电井、泵站、渠首工程等。对经数据预处理后转换为矢量数据格式的水利设施数据,参照数字正射影像进行修正,确定水利设施分布情况,对于无法确定其分布情况的水利设施,宜采用外业核查或咨询当地负责人等方式确定水利设施分布情况。
13、b)确定水利设施水流流向 应确定水流方向的水利设施主要有:引水干渠、引水支渠、引水斗渠、排水干沟、排水支沟、排水斗沟等。根据相关专题数据资料结合数字高程模型和地形要素数据提取出的高程信息等,综合确定水利设施水流流向,采用水利设施采集方向来表示,对于无法确定其水流流向的水利设施,宜采用外业核查或咨询当地负责人等方式确定水利设施水流方向。c)确定水利设施水流流量 应确定水流流量的水利设施主要有:引水干渠、引水支渠、引水斗渠、排水干沟、排水支沟、排水斗沟等。根据相关专题数据资料确定水利设施水流流量,对于无法确定的,宜采用外业核查或咨询当地负责人等方式来确定。9.2.4 灌区管理范围数据 应基于数字正
14、射影像数据,结合水利设施分布情况,灌区计划灌溉面积、实际灌溉面积等相关文字资料,确定灌区管理范围,对于通过数字正射影像无法确定,宜采用外业核查或咨询当地负责人等方式确定灌区管理范围。9.2.5 用水户协会管理范围数据 应基于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结合水利设施分布情况和灌区管理范围,综合考虑境界和行政界线完整性,确定用水户协会管理范围和用水户协会名称,对于无法确定的,宜采用外业核查或咨询当地负责人及有关专家意见后,综合确定用水户协会管理范围和用水户协会名称。9.2.6 灌区农业取用水地块数据 应根据农村土地确权数据,按照灌区管理范围及用水户协会管理范围提取灌区农业取用水地块数据,结合灌区水利设施分布
15、及水流方向,根据农业取用水地块分布情况确定地块取用水方式、排水路径等。对于无法确定的地块,宜采用外业核查或咨询当地负责人等方式,综合确定灌区农业取用水地块分布及取用水方式、排水路径等相关信息。9.3 空间协调关系处理 9.3.1 数据层内部协调关系处理 应对数据层内部协调关系进行处理,不应出现数据重叠、裂隙、打折及不连通等情况。9.3.2 数据层间协调关系处理 DB 23/T 31492022 6 应对各数据层之间协调关系、逻辑关系进行处理,原则上水利设施、用水户协会管理范围、灌区农业取用水地块应位于灌区管理范围内;灌区农业取用水地块应位于用水户协会管理范围内;水利设施(线)与灌区农业取用水地
16、块空间关系应不冲突。10 地理实体数据处理 10.1 数据实体分类 数据实体内容分为水利设施实体、灌区管理范围实体、用水户协会范围实体和灌区农业取用水地块实体。10.2 数据实体处理 10.2.1 总体要求 地理实体数据处理应以 CH/Z 90102011 为依据,进行地理实体数据的属性编辑。在地理实体数据处理时,应包含(但不限于)附录B属性项,此外还应保留数据源中其他所有属性字段及相应取值。10.2.2 水利设施实体数据处理 水利设施实体数据处理包括水利设施实体(点)数据和水利设施实体(线)数据处理,实体编码原则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10.2.3 灌区管理范围实体数据处理 灌区管理范围实体数据
17、处理时,应结合灌区管理范围所在行政区进行编制,实体编码原则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10.2.4 用水户协会管理范围实体数据处理 用水户协会管理范围实体数据处理时,应结合用水户协会管理范围所在行政区进行编制,实体编码原则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10.2.5 灌区农业取用水地块实体数据处理 灌区农业取用水地块实体数据处理时,应结合农村土地确权数据进行编制,对农村土地确权数据地块编码进行延用。11 信息统计 11.1 统计表类型 应包括灌区管理范围基本信息统计表、水利设施基本信息统计表、用水户协会基本信息统计表和灌区农业取用水地块基本信息统计表,灌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编制统计表。11.2 统计表内容 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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