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950-2021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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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19502021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of public buildings 2021-12-30 发布 2022-07-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2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of public buildings DB11/19502021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实施日期:2022年07月01日 2021 北京 3前前 言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要求,指导本市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 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市监发20201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无障碍通行设施;4.无障碍通行流线;5.无障碍服务设施;6.无障碍服务系统;7.无障碍信息交流与智慧服务;8.特殊无障碍设
3、计要求。本标准中第3.1.6、4.1.4、4.5.4、5.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标准日常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邮政编码:100045,电子信箱:)。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电话:55595000,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焦舰、叶依谦、孙蕾、郑康、南在国、王小工、高渝斐、焦博洋、周丹、王英童 主要审查人员:周燕珉、吕建强、吴英桦、赵
4、林、周祥茵、谭新颖、陈激、李海燕、晏京、崔珈瑜、倪震 4 目目 次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无障碍通行设施.3 3.1无障碍通道.3 3.2轮椅坡道.3 3.3缘石坡道.4 3.4楼梯和台阶.4 3.5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5 3.6门.6 3.7扶手.7 3.8盲道.7 4 无障碍通行流线.9 4.1 一般规定.9 4.2 建筑场地.9 4.3停车.10 4.4出入口.10 4.5内部交通.11 5 无障碍服务设施.12 5.1一般规定.12 5.2 通用性服务设施.12 5.3公共卫生间(厕所)、无障碍厕所和家庭卫生间.14 5.4公共浴室和更衣室.15 5.5无障碍客房.16
5、5.6 无障碍病房.17 56 无障碍服务系统.18 6.1 一般规定.18 6.2 公共接待、休息.18 6.3卫生设施.18 6.4 住宿.19 6.5 观演和会议.19 6.6 餐饮.20 7 无障碍信息交流与智慧服务.21 7.1 无障碍标识.21 7.2 信息.21 7.3无障碍智慧服务.22 8 各类建筑的特殊无障碍设计要求.23 本标准用词说明.26 引用标准名录.27 附:条文说明.28 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Accessible Access and Circulation Facilities.3 3.1
6、 Accessible route.3 3.2 Wheelchair Ramp.3 3.3 Curb Ramp.4 3.4 Stairs and Steps.4 3.5 Accessible Elevator and Platform Lift.5 3.6 Door.6 3.7 Handrail.7 3.8 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7 4 Accessible Access Routes.9 4.1 General Requirements.9 4.2 Site.9 4.3 Parking Zones.10 4.4 Entrances and Exit
7、s.10 4.5 Interior Circulation.11 5 Accessible Service Facilities.12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2 5.2 General Service Facilities.12 5.3 Public Toilet,Individual Toilet for Wheelchair Users and Unisex Toilet.14 5.4 Public Bathroom and Changing Room.15 5.5 Accessible Guest Room.16 5.6 Accessible Ward.17
8、 6 Accessible Service System.18 76.1 General Requirements.18 6.2 Public Reception and Rest Area.18 6.3 Plumbing Facilities.18 6.4 Accommodations.19 6.5 Audience and Conference Facilities.19 6.6 Catering.20 7 Accessible Communication and Intelligent Service.21 7.1 Accessible Signage.21 7.2 Informatio
9、n.21 7.3 Accessible Intelligent Service.22 8 Special Accessible Design Requirement for Different types of buildings.2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2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7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 in this standard28 11 总总 则则 1.0.1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水平,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友好人
10、居环境建设,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改造公共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计。1.0.3养老、特殊医疗康复、特殊教育、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水运交通建筑的无障碍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相关建筑类型标准中的具体规定。1.0.4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保证残疾人、老年人等对于无障碍环境有需求的人士的社会生活;2遵循通用设计、合理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保证公共建筑无障碍环境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兼顾经济、绿色和美观;3保证无障碍通行、无障碍服务和无障碍信息交流的系统性,保证与其他项目衔接的无障碍设施的连贯性和系统性;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需要在
11、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计。1.0.5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标准中的原则性要求;山地等特殊条件的公共建筑,条件受限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无法达到本标准的规定时,应进行充分论证。1.0.6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术 语语 2.0.1 无障碍通行设施 accessible access and circulation facilities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设施。2.0.2无障碍通行流线 accessible circulation 在城市开敞空
12、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的不同区域,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地通行的交通流线。2.0.3 无障碍服务设施 accessible plumbing facilities,accommodation,seats and low height service facilities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使用的卫生设施、住宿设施、席位和低位服务设施。2.0.4 无障碍通道 accessible route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通行的通道。2.0.5通行净宽 passage clear width 无障碍通行设施在高度不大于2.00m范围内可通行的净宽度
13、。2.0.6 无障碍休息区 accessible rest area 设置轮椅停驻位、带靠背和扶手的座椅的休息区。2.0.7 无障碍游览流线 accessible visiting route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进行游览活动的流线。2.0.8 家庭卫生间 unisex toilet 又称第三卫生间,是方便协助老、幼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卫生间。2.0.9容膝容脚空间knee and toe clearance 容纳乘轮椅者腿部和足部并满足其移动需求的空间。2.0.10通用设计 universal design 是在无障碍设计基础之上,在最大限度的可能范围内,不分性别、年龄与能
14、力,适合所有人方便使用的环境或产品设计。33 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通行设施 3.1 无障碍通道 3.1.1 无障碍通道上宜避免地面高差,有地面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3.1.2 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不宜小于1.50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当通行净宽小于1.50m时,应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避让空间,避让空间的间距不应大于50m。3.1.3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洞口、检票口、结算口、防盗电磁口、自动感应出入口、排队处等应满足轮椅通行,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当设置手动操作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
15、。手动操作装置前宜设置长度不小于500mm的提示盲道。3.1.4 无障碍通道上不宜设置井盖、箅子,当必须设置井盖、箅子时,其孔洞的宽度不应大于13mm,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3.1.5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不宜设计为人行主要通道。3.1.6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以及其他低于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以及其他低于2.00m 的空间,应在边缘净高度不大于的空间,应在边缘净高度不大于 2.00m 范围内采取安全阻挡措施,且靠近人体头部的安全阻挡措施应避免对人带来磕碰伤害。范围内采取安全阻挡措施,且靠近人体头部的安全阻挡措施应避免对人带来磕碰伤害。3.1.7 无障碍通道的长度大于50m 时,宜设置无障碍
16、休息区,休息区不应影响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宽。3.2 轮椅坡道 3.2.1 纵向坡度大于1:20的轮椅坡道不宜设计成曲线形。3.2.2 轮椅坡道的坡度及坡段提升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横向坡度不应大于1:50,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14,不应大于1:12,当条件受限且坡段提升高度不大于150mm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2 轮椅坡道的提升高度大于 750mm 时及转弯处应设置休息平台,每个坡段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750mm。3.2.3 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宜小于 1.50m。3.2.4 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通
17、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门扇开启及物体不应占用此范围空间。当休息平台连接坡道宽度发生变化时,这个平台的宽度应不小于与其连接的较宽坡道的宽度。4 3.2.5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300mm且纵向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轮椅坡道的纵向坡度大于1:20时应至少在一侧设置扶手,如有临空侧,应在临空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3.2.6 纵向坡度大于1:20的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采取安全阻挡措施。3.2.7 距坡道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处宜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的宽度相对应。3.2.8 室外的轮椅坡道宜设置遮雨措施。3.2.9 轮椅坡道上下坡处不应
18、设置井盖和雨水篦子。3.3 缘石坡道 3.3.1 场地的各种路口、出入口、人行横道处,有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3.3.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设计为无高差。3.3.3 缘石坡道距坡道下口路缘石 250mm300mm 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3.3.4 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2 其他形式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3.3.5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道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
19、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3.3.6 缘石坡道顶端处应留有过渡空间,过渡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900mm。3.3.7 缘石坡道上下坡处不应设置雨水篦子和阻车桩。3.4 楼梯和台阶 3.4.1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康复建筑等面向体弱人群的建筑,以及面向公众的建筑,其中的供公众使用的楼梯和台阶均应满足本节的无障碍设计要求;其他公共建筑的楼梯和台阶宜满足本节的无障碍设计要求。3.4.2 楼梯不宜采用曲线形。3.4.3 楼梯和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51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梯段的宽度相对应;2 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所有踏
20、面前沿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踏面有明显区别;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4 踏步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5楼梯的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6 楼梯的扶手起止处应设置可触摸数字,指示所在的楼层层数信息;7 室外的楼梯宜采取遮雨措施。3.4.4 供公众使用的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和楼梯应设置扶手,宜在两侧均设置扶手。3.5 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 3.5.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梯门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2 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且距内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400mm,按钮应设置盲文标志;3 呼叫按钮前应设置长度
21、不小于500mm的提示盲道;4 应设置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3.5.2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选用。最小轿厢规格,深度不应小于1.70m,宽度不应小于1.50m。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电梯轿厢的尺寸不应小于2.10m1.50m。轿厢内部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要求。3.5.3 无障碍电梯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为水平滑动式门;2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3 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宜小于900mm,当不需满足急救担架使用时,条件受限的情况下,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4 完全开启时间应保持不小于3秒。3.5.
22、4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因场地受限无法合理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时,才可以只使用升 6 降平台解决高差;2 平台净深度不应小于1.20m,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应设扶手、安全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呼叫控制按钮的高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5.1条的规定;3 应采用防止人员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4 传送装置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3.5.5 无障碍电梯外呼面板旁宜设置呼叫求助按钮,呼叫求助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10m,且应设置盲文标志。3.6 门 3.6.1 非内部使用的门应可以被清晰辨认,且保证方便开关和安全通过。3.6.2 在无障碍通行流线上不应使
23、用旋转门。3.6.3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门和无障碍设施的门不应设挡块和门槛,门口不宜有高差。门口无法避免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3.6.4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手动门和无障碍设施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不应采用弹簧门,不宜采用全玻璃门;2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门单扇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设置双扇门时应保证其中一扇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满足上述规定;3 在门扇内外应留有供轮椅回转的空间;4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m的
24、墙面,条件允许时,墙面宽度不宜小于500mm;5 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执手,并宜在关门侧设置横执把手。执手应保证单手握拳可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6 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3.6.5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自动门和无障碍设施的自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2 当设置手动启闭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手动启闭装置前应设置长度不小于500mm提示盲道;3 手动启闭装置的设置位置不应影响门扇的开启。3.6.6 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71 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醒目
25、的防撞提示措施;2 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与玻璃隔断应有显著的视觉区分,玻璃隔断也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3 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50m之间。3.6.7 连续设置多道门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的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0m。3.6.8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门和无障碍设施的门,安装闭门器时,从闭门器最大受控角度到完全关闭前10的闭门时间不应小于5 秒。3.6.9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门和无障碍设施的门,门的下部宜安装350mm高的护门板,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50mm。3.7 扶手 3.7.1 单层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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