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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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篇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篇 第1篇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答案:C解析: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事务的决定直接关系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因而一般情况下,合伙事务的决定均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以下有关合伙企业事务
2、中,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A:合伙人某甲意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自己的朋友提供担保B:某乙意欲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C:因合伙企业效益一般,合伙人某丙意欲聘请一位有管理经验的业内人士来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D:合伙人某丁意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个合伙人戊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的事务决定。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A、B、C选项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不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D选项中,合伙人某丁意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个合伙人戊,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故当选。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下列哪一机关批准?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所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第15项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
4、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涉及到县的建置问题,应由国务院批准。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A.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B.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C.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D.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债务或有破产申请的事实而负担债务的答案:B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抵销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
5、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A.拒绝接收货物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答案:A,D解析:
6、本题涉及提前履行问题。本题A选项涉及提前履行后债权人是否可以拒绝接受货物的问题。本题A选项虽存在周延欠缺,但仍宜选定为正确。本题B、 C选项中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违约责任的衡量是以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为标准的。在预期违约中,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仅适用于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而不针对提前履行。提前履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是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本题D选项是正确的,接受提前履行方因提前履行而增加的费用可要求对方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
7、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有()。A.张某疑似患上职业病,尚在医学观察期间B.李某怀有身孕,还有5天即是预产期C.郝某非因工负伤,尚在医疗期内D.王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答案:A,B,C解析:选项D:要求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参考教材P333。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22年)A.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B.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赔偿
8、的责任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宣告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D.如甲公司应归还价款,它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违约的救济。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所以A正确,BC错误。根据公约第84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甲公司为卖方,所以D正确。某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
9、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问题。 不得被裁减的企业人员有? A.管理层、技术骨干和劳动模范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D.患本单位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答案:B,C,D解析:BCD。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
10、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可知本题应当选BCD。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
11、予理睬。(事实三)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9-91题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答案:B,C,D解析:依照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女子作为“妻子”,事实上并不是妻子,不同于“婚内强奸”。行为人也明知自己与对方并没有
12、被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而违背女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同时该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乙收买女子成立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对乙应该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6篇 第2篇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有()。A.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B.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13、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C.购买、出售的资产可变现净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净值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D.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答案:C解析: 选项C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界定的规定标准。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
14、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笔录。下列有关此现场笔录说法正确的有:( )查看材料A.现场笔录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B.现场笔录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C.现场笔录应加盖该局的公章D.现场笔录应有检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答案:A,B,D解析: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符合法定要求。C明显不属于现场笔录的要求,应排除。而行政机关检查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故现场笔录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故A的说法正确。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B.乙随身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入关,被现场查获,构成走私毒品罪既遂C.
15、丙乘广州至北京的火车运输毒品,快到武汉时被查获,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D.丁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刘某吸食毒品并向其出卖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 A项,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的对象不限,可以包括未成年人。故A项正确。 B项,走私毒品,指以瞒关或者绕关等方式私运毒品进出国(边)境。输入毒品的既遂,采取到达说,即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包括港口,但不包括领空)时为既遂。乙的毒品已经进入中国海关,走私既遂。故B项正确。 C项,运输毒品时,行为人为了运输而开始搬
16、运毒品时为着手,进入正式的运输状态时为既遂。将装有毒品的邮袋交付邮局后,即为既遂。丙的毒品已经进入运输状态,成立运输毒品罪既遂。故C项正确。 D项,丁向刘某出售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容留刘某吸毒的行为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属于典型的数罪,应该数罪并罚。故D项正确。甲乙签订买卖月饼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中秋节前1个月向乙公司交付月饼。但是甲公司提前2个月就把月饼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如何处理?()A:拒绝接收月饼B:不接收月饼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C:接收月饼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D:接收月饼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17、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A、D两项正确。共用题干 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答案:A,B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
18、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
19、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
20、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
21、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
22、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
23、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
24、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答案:D解析:胁迫所谓胁迫,是指胁迫人以给对方或其亲友等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为威胁内容,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胁迫人所希望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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