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5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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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5节22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5节 第1节甲公司与丙公司之前存在借款关系,丙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向甲公司借款6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货款60万元。后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并负担了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该笔货款支付义务。现甲公司想抵销这笔债务,则:( )A.经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后方可B.可单方通知丙公司使债务抵销C.自乙公司收到抵销通知时,该笔债务抵销D.自与丙公司就抵销问题达成协议后,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间不再负任何权利义务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债的抵销问题。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
2、,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抵销构成要件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题总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故本题答案为BC。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
3、(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 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
4、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 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查,侦査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关于
5、甲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只能在曱的住处执行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侦查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C.可以在羁押场所执行D.可以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 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特别重 大贿赂犯罪是属于检察院侦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
6、察院批准,不 是侦查机关批准,因此,故ABCD错误,应全选。甲、乙两村因土地所有权产生纠纷,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其县政府裁决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乙村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县政府的裁决。乙村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县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B.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C.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D.县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市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0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答案:对解析:教材P317。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部分法院开通了网
7、上诉讼系统,对于民商事案件,只要登录特定网站,就能递交诉状和证据材料;审理中发现新证据,同样可以在家中提交,图片、声音、录像均可上传;对判决或执行不满,仍可通过网络反映,承办法官将在24小时内答复。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法院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司法效率,这是各级法院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B.采用网上诉讼系统,加强法律监督,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C.法院应当积极探索司法便民措施,实现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D.科学技术对法律发展带来重要影响,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答案:A,D解析:A错:根本出发点是司法公正或权利保障;D错:是间接关系。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听证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8、。A.税务行政机关一般可视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B.组织听证的税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C.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规定提出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申请D.税务行政机关必须在举行听证5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E.税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听证参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答案:B,C,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听证。(1)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所以选项D错误。22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5节 第2节下列占
9、有中,不属于有权占有的是:A:典权人对于典物的占有B: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C: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D: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答案:C解析: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对物进行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典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均是基于本权而享有的占有,而遗失物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是无本权的占有。 法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订立了从中国出口某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的质量规格。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法方公司又寄来了合同产品的样品,并来电,请收到后确认,请依样品履行合同。中方公司收到样品后回电,样品收到确认,保证依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合同。后英方公司称中方公司交付的产品与其寄到中国的样品不符,要求
10、中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中方公司则认为其生产的产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并有商检的证明。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A.中方公司的产品与英方的样品不符,应承担违约责任B.中方公司确认收到法方公司的样品后,本合同便为凭样品的买卖C依上述合同,中方公司生产的产品应与法方公司提供的样品相符D.中方公司没有违约,因为其产品与合同约定相符答案:D解析:。A错,因该合同是凭规格的买卖,尽管法方公司后又寄来样品,但中方公司的回电并没有改变合同的性质,中方称“保证依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合同”,因此,还是一个凭规格的买卖合同。如中方称“保证依样品履行合同”,则改变了合同的性质,由凭规格的买卖变成了凭样品的买卖,此时,
11、中方应承担依样品履行的义务。B错,本合同是一个凭规格的买卖,中方公司收到样品后依然回答依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C错,同样的理由,中方没有义务使其产品与法方提供的样品相符,但有义务依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合同。D对,题中称中方生产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规格相符,并有商检的证明。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只要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就应当宣告缓刑B: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D: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使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
12、徒刑也不适用缓刑答案:B,C,D解析:刑法第73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可见,以上三类主体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下,才能适用缓刑,因此A选项错误。同时,该条还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以下哪些做法符合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 )A.某公司女职工张丽怀孕期间,厂
13、里安排其从事办公室文职工作,不再出外勤B.某企业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要求全体职工每天加班I小时,包括已怀孕3个月的 小越C.某工厂通知其女职工周芳,鉴于其儿子已满I岁半,厂里决定恢复其“三班倒” 的工作制D.某矿山女职工李翠华被安排到井下工作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讲解: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可见,AB选项均符合法律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当选。第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14、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C选项中,周芳的儿子已满1岁半,故厂里决定恢复其“三班倒”的工作制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故D选项不符合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不当选。甲对电子产品的要求十分苛刻,由于新购进的笔记本电脑开机速度超过10秒,故其 将笔记本置于垃圾车。乙偶然路过垃圾车时,将笔记本抱回家。后乙向丙借款3000元,丙提 出以此笔记本质押,乙同意并将笔记本交给丙。丙因外出几日,故将笔记本交由丁保管。戊是 丁的同事看到此笔记本十分喜爱。丁为
15、讨其欢心,将笔记本赠与其并当场交付。下列表述错 误的是: A.戊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B.乙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C.丙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D.乙是笔记本的所有权人答案:A解析: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本题中,甲将新买不久的笔记本置于垃圾车是抛弃了笔记本的 所有权,笔记本成为无主物。乙路过垃圾车将笔记本抱回家是基于先占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物权法第 M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 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
16、)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巳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巳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丁为讨其欢心,将笔记本赠与戊并当场交付,戊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因此,戊不能善意 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笔记本的所有权属于乙。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戊无权占有笔记本,因此乙有权基于所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丙有权基于质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因 此,B项和C项正确。大德汇通公司是一家食品加工类上市公司,魏某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在公司的机器设备采购过程中,其以高于市场500万元的价格从其妻弟梁某处购得一套饮料生产线设备,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17、)A.为亲友非法牟利罪B.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C.受贿罪D.滥用职权罪答案:B解析:22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5节 第3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受他人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适用。参见行政处莉法第25条、第27条。“无畏”号货轮在海上航行时,遇到雷暴,甲板上部分货物被雷击起火并蔓延到机舱和货舱,船长为了灭火命令水手向船舱内灌水,浸泡坏了部分货物。因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
18、行,船长求助拖轮将货轮拖到避难港。下列哪项损失不能计人共同海损?( ) 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 B.拖航费用C.失火烧毁的货物 D.避难港发生的避难费用答案:C解析:考点:共同海损讲解:共同海损的成立需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 在;(2)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情况下才发生的;(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人为有意 造成的;(4)采取的措施必须要有效果。本案中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拖航和避难港费用属于为避免船、货共同危险作出的牺 牲,属于共同海损。而失火烧毁的货物并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损失,故C项不属于共同海损, 当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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