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优秀范文5篇.docx
《民事抗诉申请书优秀范文5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抗诉申请书优秀范文5篇.docx(2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民事抗诉申请书优秀范文5篇 写申请书其实也是为了让领导明确看到我们的内心诉求,伴随环境的进步,大家运用到申请书的状况越来越常见了。下面是我为您共享的民事抗诉申请书优秀范文5篇,感谢您的参阅。 民事抗诉申请书优秀范文1 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居处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抗诉恳求 恳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传票未
2、实际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干脆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原审法院既未干脆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当事人,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原审法院认定所谓的托付人李*为申请人的员工,故送达之,以此证明传票
3、已经合法送达申请人,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托付他人代为诉讼,必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托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必需记明托付事项和权限。”可见代理人授权托付不仅要是诉讼参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还需注明托付的权限,这样才是完整的托付手续。法院对于托付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审查义务。李*即便是公司的员工也不肯定具有托付人资格。是员工就是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莫非民事诉讼活动中也能适用“表见代理”原则? 就算能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供应的工资条及没有印章,也没有明确日期,如何能证明工资是谁发放的呢?更不能证明本案立案时李*在申请人处上班
4、。一张名片,只能证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过,而不是在申请人的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原审法院案卷材料中,李*供应的一份证据(岗位责任书)恰能证明其离职时间,并且此诉讼立案时间为2013年5月,李*又有何资格作为申请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显,证据不足的材料,原审法院竟能认可李*为申请人的员工,实在匪夷所思。故原审法院的送达是错误的,是有过错的,实为未送达申请人,应撤销此案,重新再审。 3、传票签收人李*原为是被申请人贾庆营的和平饭店的员工。后来贾庆将房产转租给牛丽等四人经营昌平物流,李*留在昌平物流接着上班。昌平物流2013年 4月13日夜间已被牛丽三人以股东纠纷的名义抢占,雇佣所谓的”
5、保安公司限制“,”任何人未经他们许可不能进出“。全部员工均已离职,2013年5月的法院送达是如何进行的?离职的员工还能冒充申请人的员工签收传票,实在蹊跷,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诉讼的并签收的呢?对于诉讼正常人的思维是躲避,而不是提交工资条、名片、岗位责任书等一系列的证据去主动要求参与诉讼。 为此,希望贵院着重调查李*,查清真相,有违法犯罪者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不是被申请人贾庆,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贾庆供应了2011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用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牛丽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申请人牛丽又供应一份“合作协议”,用
6、来证明其仅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请人贾庆与牛丽之间的“协议书”是虚假的,是为了启动本案的诉讼伪造的,它的形成时间应当是两年后的2013年4月份后。可通过司法鉴定做出结论。 即便是存在贾庆和牛丽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事实上双方当时签署的转租合同只是转移的是贾庆在原酒店的装修120万,已经履行完毕。后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昌平物流还是牛丽并没有向贾庆支付租金,而是贾庆同意后,越过贾庆干脆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说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诉讼中牛丽供应的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等,也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房主与昌平物流,房东
7、与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只给予合同的履行者。贾庆和牛丽之前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合同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故被申请人贾庆主见合同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存在严峻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的状况下做出判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应得到订正。 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托付代理人:董xx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地址:。 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3月27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优秀范文2 申请人:薛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8、,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居处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 注:(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落款为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申请人实际收到为2013年元月6日,申请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2013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违法以(2013)桂民申字第633号民事裁定:“驳回薛明的再审申请” 抗诉申请案由: (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和(2013)桂民申字第633号民事裁定错误: 1、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民诉法200条(二);
9、2、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民诉法200条(三); 3、认定周英宙为实际施工人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民诉法200条(四); 4、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民诉法200条(十三); 5、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违法作出“驳回薛明的再审申请” 裁定民诉法209条(二) 申请人不服此民事判决和裁定,特提起抗诉申请。 恳求事项: 1、 恳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或检察建议,依法撤销(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和(2013)桂民申字第633号民事裁定; 2、 恳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或检察建议,依法维持(2011)钦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1
10、月17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2013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违法以(2013)桂民申字第633号民事裁定:“驳回薛明的再审申请”。 一、案件简介 2001年9月份,申请人薛明挂靠被申请人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并带资施工钦州市永福东路工程。 2001年8月6日,申请人薛明与被申请人补签了内部经营责任制合同书再次明确了申请人挂靠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于2001年10月20日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2003年3月26日,施工完成至55.97%施工量时,被申请人以中止<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通知单方终止了与申请人薛明的内部经营责任
11、合同书,企图侵吞申请人的工程款。 2006年6月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所合作开发的土地也销售完毕,业主也已经足额拨款给被申请人,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随后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交涉,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但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绝。 协商未果后,申请人于2007年底在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看法:被申请人实欠申请人工程款及土地合作利润款共10 98万元。 钦州中院第一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和土地开发利润款1098万元。 判决后,被申请人以没有通知第三人参与诉讼为由,向高院上诉,区高院以第三人没有参与诉讼,程序违法,裁定发回重审。 钦州中院其次次开庭
12、审理,但照旧其次次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及土地合作利润款共10 98万元。 被申请人重金收买第三人黎昭松,以其授权托付书不是黎昭松本人亲笔签字、程序违法为由上诉,高院其次次以程序违法,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2011年10月18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开庭审理本案,2012年6月4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及土地合作利润款共1098万元。 判决后,被申请人仍向高院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第三次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新证据。 2013年1月6日,广西高院作出了(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倒签日期为2012年11月20日
13、):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恳求的枉法裁判!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周英宙为实际施工人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所谓的主要证据未经庭审质证 (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第16页第6行:本院二审另查明以下事实:诉讼中,周英宙向法院提交了有关涉案工程施工队的财务账册,说明施工队自2001年10月24日进场施工至2003年4月6日止,投入工程的各项开支共计2318203.80元,其中黎昭松投入19万元,何贵满投入39529元,翟可琼113240元,周英宙、周用金投入1975439.80元(其中周英宙个人投入579739。80元,向业主钦州城投公司借支*元),至钦州永福东路
14、工程全部完工后,周英宙从新里路桥公司处共领取了工程结算款项10281130元、土地利润分成款3866307元。 申请人认为: 1、周英宙何时向法院提交了“施工队的财务账册”申请人不知道,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广西高院采信是非法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申请人未能就所谓的“施工队的财务账册”进行质证,因此广西高院依据“施工队的财务账册”所认定的事实都是非法的! 2、广西高院采信“施工队的财务账册”内容与被申请人此前提交的证据前后冲突 “施工队的财务账册”与判决书第17页的第6行“依
15、据2007年元月2日,.确定黎昭松投资为289529元(“施工队的财务账册”为19万);何贵满投资为70000元(“施工队的财务账册”为39529元);翟可琼172000元(“施工队的财务账册”为113240元)两组数据前后冲突,究竟以上三人投资额是多少?在钦州中院时被申请人均无法证明周英宙有投资,而在本判决书中,周英宙579739.80元是从天而降的?而且更荒唐的业主的工程预付款也属于周英宙的投资?这也是广西高院的创举吧?! 3、假如广西高院采信“施工队的财务账册”属实,周英宙在本涉案工程施工利润率达700%!让世人大跌眼镜! 根据广西高院查明的所谓事实,周英宙投入579739.80元,“周
16、英宙从新里路桥公司处共领取了工程结算款项10281130元、土地利润分成款3866307元。”两项合计14147437元,工程施工利润达700%,唯恐是世界是最盈利的工程了,不知周英宙这1000多万元资金用到何处去了,不会用于行贿法官了吧? 由于“周英宙向法院提交了有关涉案工程施工队的财务账册”没有经过法庭质证,而且是广西高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规定“(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此案! 三、广西高院认定申请人薛明不是实际施工人而把周英宙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是凭空杜撰,此案必有蹊跷! (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第17页
17、倒数第9行起先的:本院认为:.薛明虽然签订有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新里路桥公司终止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的通知也提到第八工程处完成的40%的工程量,但其本人在诉讼中未能供应垫资和参与工程管理的凭证未能供应与新里路桥公司进行结算的证据,故应认定薛明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工程完工后,周英宙凭籍施工资料与上诉人进行了结算并领取了相应的工程款和合作利润款,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和精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认定为周英宙。” 申请人认为: 1、认定周英宙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是凭空杜撰 我们知道,2001年9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薛明新里路桥公司协xi商s
18、hng,由申请人薛明挂靠被申请人投标钦州市永福东路道路工程,申请人中标后按工程造价向被申请人上交管理费、项目经理部经费、税费等,后申请人薛明以被申请人名义中标。从现有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新里路桥”供应的全部证据都足以证明 申请人薛明是钦州市永福东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申请人薛明从2001年10月24日进场施工后到2003年4月6日止,申请人薛明没有对工程进行过分包或转包,有的只是工程合作和融资协xi作,而且始终申请人薛明自己或通过代理人何贵满进行了有效的组织施工管理: 2001年10月1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新里路桥”的名义和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至2003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关于中止钦州永
19、福东路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的通知被申请人2010年11月19日提交的证据提交清单(五)P1036,称:“你处原已完成的工程量,限期在2004年4月6日前派人到项目经营部确认,并办理退场手续。工程款待整个工程完成与业主结账后,拨款时再付给你处。”证明,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开工至2003年4月6日止,始终由申请人实际履行,被申请人在2006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出具授权书(申请人在2007年10月22日提交证据P47)称“.本授权书宣告.授权本公司员工薛明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我公司名义与贵公司(业主)办理工程结算及支付等有关手续。”至此,申请人是实际施工人,双方均无异议,被申请人彼能以不知道实际施工人
20、是薛明而是周英宙来说明得了,而如此天真的说明却得到了广西高院法官的认可,实在匪夷所思! 依据申请人在2007年10月22日和以后各次开庭时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总帐:2001年9月16日“支付工程业务费50000元”,证明早在合同签订前,申请人就已经就工程投标起先了前期打算和攻关运作,中标后,10月31日“支开工典礼大会会场等费用开支(附件13张)3156.50元”在2002年春节前,申请人就自掏腰包投入了300329.50元,这都是账本上有明确反映的,是有据可查的!申请人薛明本人在此工程中共投资了600多万元(包括其干脆和间接组织的借款、融资),广西高院认为申请人薛明没有投资,那么工程投标押金是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事 抗诉 申请书 优秀 范文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