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精选房屋买卖合同模板合集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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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精选房屋买卖合同模板合集9篇房屋买卖合同 篇1买主姓名:住址:卖主姓名:住址:兹将下记产权卖给承买人,价款如数收讫,此后任凭买主契税登记,双方共同办理更换房产证手续。日后如有产权纠纷由卖主负完全责任。特立契约为证。计开:(房屋座落地点,构造,面积、间数)卖价:产权范围:此契约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一份,中人一份买主:签名盖章卖主:签名盖章中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2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受买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甲方在_区育才路有住宿、餐饮、消遣、门面经商为一体的综合大楼一栋,取名为“东方明珠”自愿出售。 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
2、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受买人秉着同等自愿合法互利的原则反复协商,达成一样看法,现就有关事项特签订本合同。一、综合楼的基本状况 综合楼总计14层:-1层建筑面积329.75;1层建筑面积423.35;2层建筑面积386.26;3层建筑面积574.59;4层建筑面积574.59;5层建筑面积649.93;6层建筑面积649.93;7层建筑面积649.93;8层建筑面积649.93;9层建筑面积649.93;10层建筑面积649.93;11层建筑面积649.93;12层建筑面积649.93;13层建筑面积649.93;共计建筑面积8137.91(包括-1层)。土地面积共计为508.2,另有出让
3、地一宗,运用面积346.5,精确数字以房产证、土地证为准。二、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受买人约定,综合楼共计14层,总建筑面积为8137.91 3、甲方要将肖XX房的押金和_年_月_日以后已收的部分租金,退归乙方全部。 4、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都要求夫妻双方签字。六、违约责任 甲方要保证整栋楼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的缘由造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反口,由甲方负责,除退还乙方第一期购房款壹佰壹拾捌万元整(XXX元)还要赔偿乙方违约金贰佰万元整(000元).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无法定理由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的第一期购房款,甲方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贰佰万元整(000元)
4、。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生效。甲方:乙方:担保方:_年_月_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3出售方(甲方):_身份证号码:_购买方(乙方):_身份证号码:_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售其合法拥有的房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一、房屋概述1、房屋区位:该房屋位于_(_院_幢_单元_);2、房屋面积:建筑面积_平方米;产权类型:商品房;3、房屋权属证编号:_房屋权属人姓名:_;4、甲方向乙方出售本房产的价格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拾_万元)。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甲方
5、所供应的身份证件,房屋证件和手续必需真实、有效;2、在收到乙方交纳的购房定金后,甲方须在2日内和乙方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并在7日内办清相关手续。过户手续费乙方负责付20xx元(大写:贰仟元),其余由甲方负责;3、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房屋无任何产权纠纷,也未对该房屋及其产权设定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留置;4、甲方在_年_月_日前腾空房屋;5、甲方应把_年_月_日前该房屋产生的水电、物业管理及电视费等相关费用交清。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所供应的身份证件须真实、有效;2、签定本协议后,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购房定金人民币_万元(大写:_万元);3、乙方须在房产过户(以拿到乙方新的房产证为准)后1个月之内
6、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交清余款_万元(大写:_万元);4、乙方必需在甲方交房前交清全部购房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保留房屋钥匙直到乙方交清全部款项。四、付款方式1、购房定金_万元和房屋过户手续费_元共_万零_元(大写:_拾万元_仟元)由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2、甲乙双方在房产过户后(以拿到乙方新的房产证为准),由乙方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余款_万元(大写:_万元)给甲方。3、甲方在收到购房定金、过户手续费及购房余款时都须向乙方开具收据。五、违约责任1、甲方在签定本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出售该房屋(因国家政策不允许上市外)否则甲方以双倍定金返还予乙方。2、甲方保证,其所销售的房屋无任何产权纠纷,也
7、未对该房屋及其产权设定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留置,假如因此出现任何形式的争议,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3、因乙方缘由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甲方有权保留乙方支付的定金。六、终止条款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本协议即视为终止,并且甲、乙双方均不担当违约责任,甲方将乙方交纳的定金退还予乙方。(1)经协商,甲、乙双方均同意终止协议;(2)因不行抗力事务发生(如斗争、自然灾难等),本协议无法履行;(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缘由,本协议无法履行;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八、补充条款1、房屋的门、钥匙、挂钩、窗子、窗帘、灯
8、饰、鞋柜、衣柜、厨房里的厨柜、抽油烟机、厕所里全部设施、马桶、太阳能、各种线路管道、水笼头等房屋部件为出售房屋的附带财产,甲方不能带走。甲方(签章):_电话:_乙方(签章):_电话:_年_月_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一、房屋买卖的背景:甲、乙双方依据各自的实际需求自愿结合,就甲方将另一套闲置住房卖给乙方事宜在同等、自愿,充分协商一样的前提下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二、买卖房屋所在的位置、面积:甲方将位于 小区 栋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卖给乙方。三、买卖房物售价金额:双方协商房屋总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
9、含水、电、煤气安装费。四、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乙方需在 日内支付 万元给甲方,甲方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余款必需在 年 月 日前付清,甲方出具收款凭证。五、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保证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缴纳足额房屋购买款后,完全拥有该房屋和本小区其他居民同等时效的产权及运用权。甲方保证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负责解决入住前后相关事宜。2、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晰,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甲方及见证人、甲方子女代表清晰并可证明甲方的全部子女家属成员均知晓并同意、支持该合同的履行事宜。3、因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契证、土地证,甲方需在统一办理房产证、契证、土地证时更换户
10、主名字,即由甲方名字更换为乙方名字(所产生的过户或变更费用由乙方担当)。六、违约责任: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和其他纠纷,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由甲方担当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3、如因甲方缘由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根据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和其他相关费用。4、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对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八、其它约定事项:九、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交由 村委会存档。甲 方: 乙 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房屋买卖合同 篇5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除了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说明、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也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方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运用权实行权利人一样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别”城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
12、:“土地运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时,其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行分别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全部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也必需同时转让。假如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运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全部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运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二)侵扰优先购买权的。房屋全部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
13、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其次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其次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
14、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需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三) 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运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恳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运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供应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
15、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恳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运用权转让违法的。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的,没有根据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运用权证书;根据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16、;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全部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确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运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二、房屋买卖效力认定中的一些特别情形。对这些特别情形,应详细分析而不宜一概认为无效。(一)房屋买卖未采纳书面形式。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
17、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运用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纳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纳书面形式,也并不必定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运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
18、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为了过户的须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帮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样,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二)卖方转让没有全部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没有全部权证的房屋,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转让。但从该条立法目的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刚好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全部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的
19、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殊要求。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全部权登记,合同也有效。 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定无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立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全部权证的,则此类
20、合同应为无效。(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的。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与此不同: 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21、干问题的说明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九条中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
22、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假如原告恳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接着履行其合同,并责令被告帮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登记已在法律上确认不是生效条件,仅是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具有将合同指向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的效力。本质上说,这涉及到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二元划分的理论,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债权行为)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物权行为)手续。因合同一方缘由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接着履行,办理过户登记。(四)房屋共人擅自转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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