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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6篇2022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6篇 第1篇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主要包括:( )A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B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体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公式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民法原则,得到了明确的表述C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荣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D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受限制的原则正确答案:AC本题考查的是德国民法典的特点。正如题
2、干上所指出的,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因此,本题的选项B“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体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公式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民法原则,得到了明确的表述”与之相矛盾。因此,四个选项中8项为法国民法典的特点,AC项均为德国民法典所独有的特征。四个选项中D项表述错误。所以,正确选项是AC项。 下列说法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的是:( ) A甲乙两国共同制订某双边条约,在谈判过程中,甲国对乙国全权谈判代表詹姆进行贿赂。因为詹姆是乙国全权代表,所以乙国不得主张其所签订的条约无效 B订
3、立某一多边条约过程中,甲国对某一条款提出保留;乙国反对甲国的保留,但是不反对条约对甲国生效;丙国未提出保留。那么甲国提出的保留条款不适用于甲乙两国之间,乙丙两国之间则适用条约的全部规定 C甲乙两国缔结了一个服装双边贸易协定,在没有征得丙国同意的情况下,为丙国创设了优先购买权,由于丙国对于此项权利并没有书面表示同意,丙国不可以在甲、乙两国的关于服装的贸易中主张优先购买权 D某多边条约尚未生效,但是由于已经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因此可以在联合国机关被援引正确答案:B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谈判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 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欺诈或代表受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
4、缔结的条约无效。A项中,虽然詹姆是乙 国的签订条约的全权代表,但是由于其接受了甲国的贿赂,乙国可以主张其与甲国签订的条约是无效的, 所以A项错误。B项考查的是条约的保留。根据条约法公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 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之间的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在未 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其他缔约国的保留。所以, B项中,甲国提出的保留条款不适用于甲乙两国之间,乙丙两国之间则适用条约的全部规定。B项的说法 正确。C项考查的是条约的效力。根据条约法公约,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
5、 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是必须以书面 形式明示接受。C项中,丙国虽未书面明示接受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从之后主张这一权利的行为可见其 是接受这一权利的,更无相反的意思表示,所以丙国可以在甲乙两国的服装买卖中主张甲乙两国协定中为 自己创设的优先购买权,C项是错误的。D项考查条约的登记。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和国际协定在缔约 国之间生效之前,不得进行登记。未在联合国登记的条约或协定,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所以D项 是错误的。故本题答案为B。 中国甲公司与境外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约定以信用证付款,甲公司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丙公司为甲公
6、司申请开证的担保人。中国某银行为开证行,中国另一家银行为保兑行。在当事人就法律适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涉及保兑行保兑产生的纠纷适用UCP600B涉及丙公司担保甲公司申请开证的纠纷适用UCP600C涉及丙公司担保甲公司申请开证的纠纷适用中国法D涉及该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议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适用UCP600正确答案:ACD依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信用证纠纷案件,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其
7、他规定的,从约定;无约定,适用UCP或其他相关国际惯例。AD正确。B项为非信用证流转的纠纷,依规定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信用证担保、信用证项下融资,适用中国法,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项的担保纠纷应适用中国法。C正确。 张正将自己的一批货物出质给马强,但马强将这批货物堆放在露天地里风吹日晒,张正可以主张的权利有( )A有权要求马强妥善保管这批货物,如果马强不妥善保管,则解除该质押关系B有权要求马强承担保管不善致使这批货物损失的民事责任C有权要求将这批货物提存D有权提前清偿债权并请求返还质物正确答案:BCD考点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析参考物权法第215条,“质权人负有妥善
8、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219条第1款:“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本题答案为BCD。 若汽车购买合同属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需要满足下列哪些条件:( )A使用财政性资金B采购对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C采购对象需在限额标准以上D采购主体是国有企业正确答案:ABC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
9、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可见,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政府采购行为包括三个要素,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为财政资金;对象为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组织和服务。ABC符合条件,D的采购主体范围不正确,故答案为ABC。2022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6篇 第2篇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1月30日。当下列哪些情况发生时,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D戊公司因违法被
10、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正确答案:CD汇票到期日前的追索权 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的权利。在汇票到期日,如果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持票人要行使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和
11、付款人提出,出票人和背书人不负有偿付的义务,选项A和B错误。另外,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情形包括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以及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故选项CD为正确答案。 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 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正确答案:A 某建筑公司雇工修建某镇农贸市场,但长期拖欠工资。县劳
12、动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并加付应付工资50的赔偿金。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该公司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提出 B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该县法院受理C县劳动局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 D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执行庭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正确答案:B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13、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比较行政强制法第53条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上,起算点是一致的,即被执行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日。但是期限长度,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与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即3个月。3个月未必等于90日,故A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14、告书送迭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9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则上,行政强制法第54条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9条第1款是一致的,即一般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规则上,两者是不一致的(前者准用行政诉讼的
15、级别管辖规则,即按照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确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级别;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9条第1款要求,完全由基层法院作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本题中,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金钱,且若以县劳动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县劳动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即县法院。故B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55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
16、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相对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1款规定,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材料方面,行政强制法第55条明确增加了“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但无论如何,选项C所列举的材料不是全面的,故C项“全部材料”表述有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7条和第58条1、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除进行初步的形式审
17、查外,还可以主动进行实质审查(即对被中请执行的行政决定是否存在明显违法情形进行审查)。若只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则审查期限是受理之日起7日内;若需要进一步进行实质审查,则审查期限是受理之日起30日内。故D项“在30日内”的表述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据此
18、,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是行政审判庭,而非执行庭,故D项“应当由执行庭进行审查”的表述也是错误的。注意: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3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之处,不再适用。 下面关于我国古代重要法典结构变化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B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C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且精炼了刑律分则D宋刑统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D。将传统的篇目首次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的是大明律 张某经过一居民楼时
19、,被楼上抛下的一个空啤酒瓶砸中头部,花去医疗费若干。关于此事的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居住在该楼的李某能够证明自己当日外出,则不承担责任B如果不能确定加害人,则应当由该楼喜欢饮酒的居民进行赔偿C如果不能确定加害人,则由可能加害的该楼居民给予补偿D本案实行过错推定责任正确答案:BD51.答案:B、D 考点:高空抛物责任讲解: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A项,李某证明自己不在现场,则不可能是加害人,故不承担责任,A项正确。B项,喜欢饮酒的居民不见得就是全
20、部可能的加害人,而且是补偿而不是赔偿,故B项错误。C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正确。D项,高空抛物责任属于补充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故不适用任何一种侵权法的归责原则,D项错误。因此,B、D两项当选。2022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6篇 第3篇 下列建设用地项目哪些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A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200公顷,从事林业生产B征用集体所有的荒滩100公顷,用于兴建高尔夫球场和渡假村C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D经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教育项目,需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0公顷正确答案:BCD建设用地的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0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
21、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所以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200公顷,从事林业生产的建设用地项目无需国务院批准,A项错误。依据该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B项中的荒滩应属于第三项“其他土地”的范围,因此征用集体所有的荒滩100公顷,需要国务院批准,故B项符合要求。D项中需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0公顷,已经超出该条第(二)项规定的“三十五公顷”的起点,因此也需要报国务院批准,故D项也符合要
22、求。该法第44条第1、2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由此可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属国务院批准范围,C项符合要求。 关于唐代的自首原则,叙述正确的足:( )。A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B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C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D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轻罪正确答案:ABCD唐朝的自首原则 唐朝的自首原则有以下
23、特点:一是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二是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三是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四是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此外,唐律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轻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可见,四个选项全部符合题意。 甲教唆并帮助乙实施了对丙的侵害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若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甲、乙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对丙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B若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甲、乙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对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若乙为限制民
24、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甲、乙构成共同侵权,对丙的损害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D若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甲与乙的监护人应对丙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确答案:BC依民通意见第l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依上述规定,B、C正确,A、D错误。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
25、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正确答案:ABC 根据下面材料,回答第 6568 题:2022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8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第 65 题 如果厚泰公司对一
26、审判决中向国际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的被上诉人应是:( )A国际银行B晓升公司C国际银行和晓升公司D国际银行和晓升公司列不列为被上诉人均可正确答案:AA。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作答。2022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6篇 第4篇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
27、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正确答案:ACD答案暂无 武汉A 公司同营业地在巴基斯坦的B 公司签订一项融资租赁合同,由B 公司为承租人。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 A 公司在武汉起诉B 公司,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适用实体法上应遵循下列哪些原则?( )A. 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适用的法律,则适用其选择的法律B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适用的法律,但选择的是与我国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的法律,则须由双方重新作出选择C如双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则应适用我国法律D如双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则应适用巴基斯坦法律正确答案:ADA、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
28、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关于此处的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其他与该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由于该法并未进一步明确,建议仍按照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来确定法律适用。根据该规定第5 条第2 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
29、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30、。(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本题中双方若未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的法律,而融资租赁合同最密切联系地是承租人住所地,故承租人住所地巴基斯坦法律。所以答案选A、D。 日出公司股东会作出批准对占该公司40 010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 )A有效,经过股东大会67%的表决权通过B有效,股东会程序合法C无效,公司法规定,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才能通过D无效,公司法规
31、定,被担保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王某参加投票违反程序正确答案:D96.答案:D 考点:公司对外担保讲解:A、B显然错误;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于王某占有公司股权40%,参加投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本次决议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无效,C错误,D应选。 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C子公
32、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正确答案:AB考点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解析我国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同时为了解决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和股东权利没有制约易被滥用的矛盾,对一人公司设计了更为严格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目必须一次足额缴清。(2)“计划生育”制度。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计划生育”制度只限制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3)推定混同制度。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
33、务承担连带责任。题中该独资子公司为法人设立,法律并不限制其出资再设立一家一人公司。故B项正确。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适用一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51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还可兼任公司经理。题中该子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因此其可以不设股东会,只任命一名执行董事。故A项正确。子公司作为公司法上的独立法人,有权依公司法的规定自主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等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因此c项认为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是错误的,不应入选。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依其公司章程及
34、营业执照登记的为准,而不受母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D项认为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同样于法无据,故D项错误,不应入选。 第 63 题 李某犯两罪,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附加罚金6万元;另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李某最终的执行刑正确的是:()A执行主刑21年B执行附加罚金9万元C执行主刑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D执行附加罚金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正确答案:CD这一案例适用了并罚原则中的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根据刑法第6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附加刑和附加刑之间的并罚情形和附加刑与主刑的并罚情形适用并科原则。首先确定李某
35、的主刑,即14年和7年依据限制加重原则相并,得出需要执行的主刑为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再确定李某的附加刑: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应采取相加的规则,即附加罚金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2022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6篇 第5篇 四、(本题18分) 案情:2022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
36、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22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22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22年9月,
37、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2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12022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正确答案: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
38、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2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4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
39、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
40、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
41、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正确答案:参考答案:1.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2.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3.(1)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
42、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有二: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4.(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2)
43、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3)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甲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5.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6.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
44、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
45、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正确答案:ABD 甲有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甲的好朋友乙到甲家中玩,对甲的笔记本十分中意,遂与甲商定购买此电脑。由于乙没有带现金,约定第二日乙到甲家付钱取笔记本。随后甲又向乙提出,由于要写毕业论文,所以需要再借用笔记本几日,乙表示同意。关于乙对该笔记本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笔记本的所有权B甲、乙的借
46、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笔记本的所有权C由于甲未将笔记本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笔记本的所有权D甲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将笔记本交付给了乙正确答案:B3B 占有改定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笔记本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在合同签订之时因乙没有带现金,甲未将电脑交付与乙,并约定第二日乙到甲家付钱取本,说明约定的交付的时间是第二日。所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的时候,笔记本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转移给乙。因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 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甲又向乙提出,由于要写毕业论文,所以需要再
47、借用笔记本几日,乙表示同意。此为甲乙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甲继续占有笔记本。此说明甲乙对笔记本的交付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人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所以自该协议达成后乙取得了笔记本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笔记本。因此,B项正确,C、D项错误。 2022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请回答下列13题。关于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的指引作用B法的评价作用C法的预测作用D法的强制作用正确答案:A考点法的规范作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