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7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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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7节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7节 第1节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魏某是被害人,检察院派姜某出庭支持公诉,武某是本案的证人,胡某是鉴定人,那么在法庭调查阶段,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姜某可以直接向王某发问B:姜某经过审判人员的许可可以向魏某发问C:如果武某是王某提供的证人,王某可以直接向武某发问D:胡某可以旁听以保证在被传唤时及时出庭答案:B,C,D解析:法庭调查。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8条的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可见,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不需经审判长许可,A项正确,不选。刑事诉
2、讼法解释第200条规定: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可见,公诉人向被害人发问须经审判长准许,B项错误,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可见,C项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6条第2款规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可见,D项错误,应选。因此,本题选B、C、D项。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
3、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2年)A.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B.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C.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D.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答案:D解析:“习俗”在我国仅可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故A项错误。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故B项错误。赵某与陈女并未结婚,仅仅订婚而已,故本案不能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故C项错误。婚姻法属于法律,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属于司法解释,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故D项正确。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条围脖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在通常货物买卖中质量条款的意义问题。在凭现状买卖中,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的,则只要符合该产品的通常
5、用途,就视为符合质量标准。本题中,甲方交货,乙方验货,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后乙方因市场销售受困而主张质量不符合要求,主张合同无效,均为托词。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甲将其收藏的一幅齐白石遗画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则乙:()A:得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B: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C:不得解除合同并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D:不得解除合同但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6、。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是债权的让与,丙受让债权成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得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另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乙当然可以解除合同。甲将自有之房屋2间租给乙,租期自1999年 5月1日至2000年5月1日,租金每月1日支付,租金 1000元/月。乙每月均按时交租,2000年3月1日,乙 因资金周转困难,未付上月租金。3月5日,甲将房屋
7、 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乙应搬出房屋,甲不得以与乙的租赁合同对抗 新所有人丙B.乙应搬出房屋,因其迟延交付租金已构成违约C.乙应搬出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乙不应搬出房屋,因为乙虽违约但租赁合同仍 然有效,乙得以之对抗丙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迟延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及买卖 不破租赁的适用问题。依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 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 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迟延支付租 金仅为4天,且甲未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出租人 甲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故
8、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仍为有效 合同。乙的行为虽为违约行为,但甲只可要求赔偿损 失,而不能径行合同解除权。既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有效,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理,该合同的效力可约束 新的买受人丙,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王某是一个汽车修配厂的车间工人,由于家境贫寒,心理失衡,欲报复社会。2022年2月某日晚上在亲戚家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汽车上了路,借着酒性接连撞伤行人数人,在其他行人呼喊、阻拦下仍然不停车,继续开车撞人,结果撞上路边电话亭,店主受重伤,王某本人也受伤。该案中,王某行为属于什么性质?()A:不构成犯罪B:构成交通肇事罪C: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C解析:
9、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详解:该题容易混淆的是错误认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题所述情形之所以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题中,王某的主观心理状态应认定为故意,王某不顾社会的公共安全,酗酒违章驾车,不计后果,因而发生严重后果,所以应认定王某触犯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
10、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答案:A解析:走私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甲在走私的时候并不知道是淫秽光盘,因此也就没有以此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不符合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偷逃税款数额较大时,可以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论处,B选项认为乙走私弹头、弹壳的行
11、为不构成走私弹药罪的说法是错误的;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包含运输、邮寄、存储等行为,因此,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罪,但是走私行为并不能够必然包含入境后的出售行为,因此,走私武器、弹药入境后又出卖的,不属于吸收犯,出售行为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D选项认为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法律职业资格(原
12、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7节 第2节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规定和实践,有关非违反陛申诉与违反性申诉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非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无需证明被申诉方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条款 B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需要证明被诉方采取的措施造成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受损 C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但需对申诉方作出补偿 D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应撤销或废除被申诉的措施答案:A,C解析:。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在三种情况下,一成员可以提起争端解决:(1)另一成员违反了协定的义务,即违反之诉;(2)另一成员采取了
13、某种措施,即非违反之诉;(3)其他情况。从字面看,在这三种情况下,该成员都必须证明其利益被抵销或减损,或者协定目标的实现受到了阻碍。但在WTO实践中,在违反协定义务的情况下,该措施就被视为初步构成了利益的抵销或减损,即违反规则就是对其他成员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在违反协定的情况下,起诉方没有义务证明其利益被抵销或减损,或者协定目标的实现受到了阻碍。故B项错误。非违反之诉指如果一方实施的某种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符,或因其他任何情况,而造成他方利益损失,则另一方可诉诸争端解决程序。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审理仅限于一方实施的造成他方损失的措施,对此,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
14、无义务撤销其措施,但需对申诉方作出补偿。故AC项正确,D项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像材料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D: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答案:D解析: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本题中AB两项均是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能力,而非补强证据的证明力。C项与补强对象之间
15、重叠,不具有独立来源,因此不属于补强证据。D项属于补强证据。依国际法中的河流制度,下列关于河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外国商船可以在领海和内河享有无害通过权B.界河分属沿岸国的部分为该国的领土,处于该国主权之下,但沿岸国均可利用界河C.在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D.根椐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运河向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运河所属国不享有领土主权答案:B解析:考点:河流制度讲解:国家对内河拥有完全的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行。所以,A错误。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但多国河流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
16、,但多国河流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所以,C错误。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运河向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但这种开放并不改变运河所属国的领土主权。所以,D错误。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 ) 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答案:D解析:选项A与律师执业规范不冲突。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7、,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选项B与律师执业规范不冲突,选项D与律师执业规范冲突。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可知,该律师事务所在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之后与被告人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
18、业行为规范。 选项C与律师执业规范不冲突。该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在再审中,依旧可以代理原告张某的案件,法律并未禁止。 #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 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 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医生魏某的证言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A.言词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B.言词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C.言词证据、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无罪证据D.实物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答案:B解析:。魏医生的陈述应为言词证据而非实物证据,选 项D被排除。魏医生的陈述是对被害人陈述的转述,应为传来证据而非原
19、始证据,选项AC错误。间接证据与案件 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 件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或者片断。魏医生转述的被害人 陈述的被侵害事实无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就可以直观地 说明案件主要亊实,应为直接证据而非间接证据。甲与乙长期不和,某日又因口角相互争吵,乙大打出手,当着众人的面把甲骑的自行车砸坏。甲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下列关于本案证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证人丙为村里德高望重的村长、中共党员,虽然其为乙的伯父,但是却对法庭作了不利于乙的证言,则丙的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由于丙为乙的伯父,所以其所作的不利于乙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且
20、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要小于其他证人提供的证言C:证人丁年龄只有7岁,所以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D:证人丁年龄为7岁,但是其对案件前因后果的陈述非常细致,法院认为其所作的证言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符,则该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答案:A,B,C,D解析:证据的补强规则。详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依据该项规定,可以看出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无论是否对该当事人有利,都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A项错误,当选。而未成
21、年人所作的证言只有在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时,才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相当,则仍可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C项错误,当选。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证言在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情况下,证明力受到损害,但并不是没有证明力,由此,D项错误,当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依据此项规定,只有在证人提供的是对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时,其证言的证明力才受到损害,如果是提供的对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其
22、证言证明力并不会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由此B项错误,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项。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答案:D解析:(1)西方的社会法学派不再将法律
23、视为孤立的、与社会脱节的现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2)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是社会共同体意志,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法所体现的意志的背后是各种利益,但利益本身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产生,故利益并非“决定性因素”,利益背后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才是“决定性因素”,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7节 第3节对下列哪些犯罪人不能判处死刑?( )A.甲已经年满78周岁,犯故意杀人罪,致被害人死亡,但没有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B.乙犯罪时已经怀孕,但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C.1
24、7岁的丙为报复自己的老师和同学,在教室实施爆炸,致12人死亡、28人重伤,审判时已经年满18周岁D.丁实施杀人时16周岁,审判时刚满17周岁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主体的限制范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在年龄计算上,对刑法中的18周岁,是指实足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在羁押期间已经是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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