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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6篇 为了执行异议,我们须要打算一篇申请书的写作,申请书写作须要留意言简意赅,看法恳切,除此之外,你知道我们还须要留意什么呢?以下是我和大家共享的好用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以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好用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1 申请人:李xx,女,1980年诞生,身份证号:xxxx,居住地xx市xx区xx路室,系本案被执行人王xx妻子。 申请事项: 请南昌县人民法院对王xx与王坤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理由: 王坤诉王xx民间借贷案之前,申请人曾于20xx年x月以周方家庭暴-力并转移共同财产为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同时申请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此案经西湖区法院实行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后做出(2011)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该判决虽不予支持申请人离婚诉请,但对王xx与申请人共有财产作出了事实认定,除王xx与申请人名下有共同房产四套及轿车等财产外并未认定存在共同债务。然而就在李靖对王xx起诉离婚一案进行同时,王坤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亲生子王xx,诉称王xx对其负有数百万元债务,嗣后与其子王xx快速调解结案,并由王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xx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未告知申请人的状况下擅自作出将夫妻共有房产偿还给其父王坤的处理。至此,王坤王xx父子这起民间借贷案及执行程序已干脆影响申请人合
3、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王坤起诉其子王xx借贷案暨执行案具有特别明显的虚假诉讼恶意编造债务侵害申请人共有人的.特征,王xx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无效行为,其与王坤的行为严峻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陈述主要事实理由如下: 一、王坤诉王xx一案的执行标的物系王xx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之间购买的夫妻共有财产、王xx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无效。 王xx与申请人自1999年实行婚礼同居,20xx年生大女儿王悦,20xx年补办结婚证,20xx年5月生小女儿王梓(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西湖区法院(2011)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第3页) 王xx与申请人名下共有房
4、产四套,详细如下(见房产档案): 1、南昌市金盘路89号店面(20xx年12月购买、卖房人为谢英,成交价为222588元) 2、南昌市赣抚路599号店面(20xx年1月21日购买、卖房人为南昌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311432元)、 3、南昌市北京东路恒茂国际都会10室住宅(另有车位及贮存室)(20xx年2月购买、出卖人为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交价为*元)、 4、南昌市解放西路26号天佑国际公寓2(20xx年3月购买、卖房人为江西房地产开发建筑公司、成交价为775313元)。 前述四套房产均属于申请人与王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说明一第4条
5、规定均属夫妻共同房产。 在前述房产属于申请人和王xx共有房产状况下,王xx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前述房产若干处分以偿还给王坤的所谓债务,违反了民法通则看法、物权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全部权”、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民法通则看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担当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
6、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全部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同等的。因日常生活须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确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须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确定,夫妻双方应当同等协商,取得一样看法。他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同等的占有权、运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
7、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样。任何一方违反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王xx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不告知申请人的状况下就与其父协议处分房产,明显侵扰了申请人李靖的合法权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王坤不具有法定的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其接受王xx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无效。 王xx的父亲周王坤在此案中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特征,因为其是王xx的亲生父亲,王xx系其子,王坤对王xx与李靖在夫妻关系存续时购买此套房产不行能不知情,更不行能对申请人起诉周方离婚案不知情。 首先,王xx与申请人在婚姻关系期间购置前述房产,在家庭生活中属巨额钱款置业理财行为,作为王xx父亲
8、的王坤不行能不知情,王坤在其子结婚后与其子在一起工作,对此王xx在西湖法院审理离婚案法庭调查中有明确陈述,即“我是为我父亲打工”(见西湖法院庭审笔录第6页)。在父子两人一起工作的状况下,王坤对王xx置业行为不行能不知情,这有悖生活常理和日常生活阅历法则。 其次,王xx曾与申请人就离婚事宜于20xx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就轿车及店面租金事宜作出约定,嗣后王坤于同日出具承诺书(见协议书及承诺书),承诺在其子王xx不履行前述协议书状况下由其负责履行。这份承诺书就充分说明王坤对周方与申请人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及房产被申请人诉讼保全的状况特别清晰,更知悉其法律利害关系。 再次,王坤明知其子与申
9、请人诉讼离婚进行中,却与其子王xx经法院达成所谓民事调解书以期得到前述房产,其主观恶意特别明显,其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特征。 综上,王坤诉王xx民间借贷一案具有特别明显的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害申请人特征,属于最高法院一再强调惩治打击的虚假诉讼行为,王xx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既王坤接受这一处分属无效行为,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申请贵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查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好用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2 申请人:有限公司 居处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电话: 恳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法民一终字第号一案,现提出执
10、行异议: 1、恳求本案暂缓执行; 2、恳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依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
11、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6号第7条第1项规
12、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暂缓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状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反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干脆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根据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供应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
13、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干脆执行。依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马上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
14、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马上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确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定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马
15、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干脆执行该公司。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干脆为法院所执行。 1。未供应任何担保即实行诉讼保全措施,严峻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供应任何有效担保的状况下,就被一审法院实行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峻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状况下,法院竟然利用一般人法律学问的欠缺,要求马路有限公司供应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干脆裁定执行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马路有限公
16、司供应了担保,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供应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担当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干脆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起先,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干脆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
17、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恳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好用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3 申请人:xxx,男,汉族,20xx年7月1日诞生,住淮安市清河区,电话号码。 恳求事项: 苏HBC950汽车是申请人运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恳求法院撤销对苏HBC950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xx与xx在20xx年3月11日因为生意须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苏HBC950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
18、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状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20xx年以来始终运用该车辆,20xx年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始终申请人缴纳。 近年来,申请人始终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始终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xx与xx始终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运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恳求贵院马上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苏HBC950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给予申请人
19、的合法的权利。 此致淮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好用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4 异议申请人: ,男,19 年 月 日诞生, 居处地: 联系电话: 邮编: 申请事项:恳求贵院依法解除 车的扣押,将其干脆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底,异议申请人获知其个人财产车,在被执行人涉及的强制执行案中被当作执行财产予以扣押。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申请人认为上述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理由如下:1、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表明,其归属于异议申请人全部,而并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2、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并不相识,且没有任何利害关
20、系或经济纠纷,被执行人对该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 综上所述,异议申请人是该车辆的全部权人,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任何侵扰。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见债权,而不是将该车辆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法院予以扣押。由于该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错误,现异议申请人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恳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并要求将其干脆返还给异议申请人,以切实维护申请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核准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张*律师 年 月 日 好用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5 申请人:,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诞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1398
21、3 恳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 号 裁定书 二、解除对于申请人所拥有的房屋的查封状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与借款万元,双方暂定六月之内偿还,并且情愿以 执行令中涉及的 号房屋用于抵押。随后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公证。因此,申请人对债务并无异议,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对于贵院发布的(令) 以及执行方法以及查封行为不予认可。 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 申请人与本案债权人约定有效,但是其详细抵押行为并未完成,查封行为违法。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立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
22、登记时设立。担保法四十一条 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 ,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时 应当以登记作为抵押成立要件,并且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 因此,贵院查封行为侵扰了申请人的财产全部权 ,支配权。恳求贵院对此行为予以订正。 二、双方的做的公证只能是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的一种证明,以此强行吩咐我方因抵押交付房屋行为不合法 申请人与 之间债权债务真实有效,申请人予以认可,但是公证书只能是对于本次债权债务真实性认可的第三人见证行为,并不对其公正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担当责任,因此,贵院不能以公证代替国家强制性规定,以抵押权之名查封我方房屋,进而强令我方将所涉不动产交付他人其行为不合法 三、抵押权是为了使
23、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保障行为,在抵押权成立之前不得对抗第三人 作为独立法人机构 我方债务众多,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前如何处置财产是我方自主行为,我方通过手段也有实力予以偿还,但是贵院查封之后,该房产价值远超所欠债务,对申请人并不公允,对于所涉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允。而且执行书中涉及房产无法交易 无法变现,导致债权纠纷更加严峻,冲突更加尖锐,并不符合主动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冲突的主旨。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标注的或者强制交付房屋一说不合理。 四 依据上述三条 申请人可以推论,在贵院颁布的执行令中,后加的一条“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种强制性要求 不合理 不合法,本不应当出现在该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
24、内容帮助执行,更不应当作为贵院一种手段强加于申请人。因此恳求贵院对于该执行令予以中止。 申请人: 年月日 好用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6 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支行 居处地: 负责人:,职务:行长 恳求事项: 恳求不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并对有限公司设立在异议申请人处的质押保证金账户33解除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和日、月日和日,有限公司向异议人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支行签订了四份银行承兑协议,依照协议约定,异议申请人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共计7张,出票金额合计¥31元,有限公司按汇票金额的100%计人民币¥31元及其利息作为承兑汇票到期付
25、款的保证金,保证金于出票日之前存入异议申请人的专户,保证金账户为33。 贵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资金所在账户:33为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保证金账户,异议申请人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异议申请人在贵院(20)执字第42号帮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中已经向贵院声明“该账户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八十五的规定,该保证金已特定化,申请人基于质权而占有,贵院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该保证金帐户内的款项不能扣划。 基于以上理由,贵院若强制执行(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将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 综上,异议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恳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异议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并对有限公司的质押保证金账户解除冻结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支行 20年月日 附: 1、银行承兑协议4份; 2、保证金质押合同4份; 3、银行承兑汇票7张; 4、保证金存款回执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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