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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同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运用权,全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运用权出让范围。其次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依据详细状况定)出让给乙方
2、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详细状况如本合同附图(略)所示。附图(略)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运用证之日起算。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注:依据详细项目、用途状况定)在出让期限内如需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运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运用权登记手续。第六条本合同附件土地运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运用条件运用土地。第七条乙方
3、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土地运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第八条该宗地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或美元、港元等)。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恳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十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运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运用证,取得土地运用权。第十一条本合同规
4、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运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全部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运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运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运用证。乙方如需接着运用该宗地,须在期满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运用权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运用权。但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须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运用权,并依据土地运用者已运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状况赐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三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和土地运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
5、投资必需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运用权转让、出租。本宗地的土地运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需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爱护。第十四条在土地运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运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假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六条乙方取得土地运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运用权。第十七条假如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
6、延期占用土地运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爱护和管辖。第十九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十条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其次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和附件土地运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其次十二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7、签订。其次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章)(章)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法人居处地:法人居处地:银行名称:银行名称: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附件:土地运用条件(宗地项目)一、界桩定点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当爱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遇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马上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复原二、土地利用要求乙方在
8、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附属建筑物;()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化比率;()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注:依据详细状况定)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供应运用:();();();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立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需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三、城市建设管理要求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爱护、消防平安、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
9、,乙方应符合国家和的有关规定。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须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援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当地进入该地块。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四周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遇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四、建设要求乙方必需在年月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的建筑工程量。乙方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受不行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运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五、市政基础设施要求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用地或其托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刚好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担当相应的费用。在土地运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当爱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担当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注:特别项目出让合同的土地运用条件双方可依据实际状况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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