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gymz.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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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五1994292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
2、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按年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 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2关
3、于个人所得税减征问题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规定如下: (1)、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一、二个帮手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2)、(1)项所称残疾人员是指盲、聋、哑、肢体残疾;孤老是指无法定扶养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直系亲属。 (3)、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需给予一年以下(含一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分局审批;需给
4、予减征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照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区、县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4)、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减免税申请书一式两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申请书批复后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存一份。 4在集贸市场内设有固定摊位,长期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按月征收税款的,按市局京税五字1994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月生产经营收入全额实行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集贸市场内临时(或一次性)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业务的,一律依3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能交
5、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在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市局原定征收率(征集率)计征。 6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下表所列税率及速算扣除,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级 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41667元 的部分 5 0 2 超过41667元至 83333元的部分 10 2083 3 超过83333元至 2500元的部分 20 10417 4 超过2500元至 416667元的部分 30 35417 5 超过416667元的 部分 35 5625 计算公式为: 月预缴个人所得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关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税问
6、题。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与企事业单位签定承包、承租协议,上缴一定的承包、承租费用后,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成果,承包、承租人享有所有权,而取得的个人所得。 1、个人对出租汽车企事业单位车辆承包、承租,从事客运出租的,由于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帐征收,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按下列标准核定其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1)收费标准:16元公里2元公里的车辆,核定承包收入2500元,依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75元。 1元公里14元公里的车辆,核定承包收入2000元,依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60元 (2)长途客运(不分车型)一律核定承
7、包收入1500元,依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5元。 (3)个人带车挂靠企事业单位从事客运业务的,一律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十一)(交通运输)核定月运营收入金额扣除30的维修费用以后,依适用征收率计征应纳税款。 2、个人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承租经营的,根据不同承包、承租形式,按下列征收率表计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建筑企业承包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双包工程(包工包料) 单包工程(包工) 工程决算金额 征收率 工程决算金额 征收率 2万元以下 0 1万元以下 0 2万元以上至5万元 02 1万元以上至5万元 1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 04 5万元以上至 10万元 2 10万元以上至 30万元
8、 06 10万元以上至 20万元 3 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 1 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 4 50万元以上 15 30万元以上 5 3、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个人所得,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支取或以任何名义分解、暂存、转户,均应先按规定依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与企事业单位签定承包、承租合同协议后,又转包给他人经营的,应按各自实际所取得的承包、承租所得,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一人承包、承租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其取得的承包、承租所得,应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在承包承租协议上签字人为纳税义务人,签字人为二人或二人以
9、上的,分别按签字人各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7、对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分次计算予征,但所属月份不得重复。在分次计算预征时,为计算简便,其适用税率不再换算全年,而是以每次收入额以全年适用税率计算预征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时,多退少补。按次预征时的计算公式为: 按次预缴应纳所得税额(一次取得数月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此期间各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800元所属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所属月份已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全年工资薪金所得)-800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各次预缴个人所得税总额。 个人承
10、包、承租企事业单位,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应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时,按月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准予扣除。 四、关于单位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后给个人奖励所得征税问题。 属于单位所有的专利批准实施后,单位对任职受雇的职务发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收入,在计征应纳税款时,可单独扣除800元以后,按工薪收入,但不与支付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财产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对个人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在计算征税时,准予扣除转让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税费。 六、关于征收管理问题 1、外籍人员(包括港、台同胞和华侨)征收个人所得税,统一填开个人所得税
11、完税证(或缴款书),不使用特种发票。 2、个人一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足一角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角以下尾数分依四舍五入原则计算应纳税额。 七、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4年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3
12、月31日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 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
13、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纳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
14、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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