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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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研究摘 要:在中国,虽然还未形成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但是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已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领域纷纷作出了大胆的探究。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已从司法改革理论上升为地方政策,进而得到最高司法机关认可。从全国范围看,大规模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试点出如今20_3年之后,北京、上海、重庆、湖南、四川等九个省级政法机关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全国至少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试点1。【关键词】:p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缺少统一性由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司法机关认识上不一致,各地检察院、法院施行和解
2、前程序不一致。在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过程中标准不统一。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不同承办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各地法院对刑事和解的案件从轻量刑的幅度不一,导致一定程度上的执法不公正。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率较低在主观思想上,对刑事和解较为剧烈的质疑是其违犯了罪刑法定原那么、罪刑相适应原那么、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那么。本质上,刑事和解并未违犯传统刑事法理念,反而是与之相协调统一。此外,我国长期以来的根本刑事政策,严惩始终是占据主流。在这种背景之下,广阔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多数形成了从重从严的思想,局部干警存在认识偏向,这导致在刑事和解适用上往往消极应对,造成一定程度上和解适用
3、率低。三、当事人法律知识薄弱,使刑事和解的施行难以展开当前,普通老百姓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理解,致使许多违犯法律与道德的情况层出不穷,“以钱买刑”和“要挟索赔”等就是其中突出的表现。当事人认识错位,将金钱支付与刑罚减免看作一种对等的交易:对犯罪人来说认为可以通过金钱逃避刑事制裁,对于被害人来说将其看作获取金钱的筹码。也正是这种错误的认识引导出的错误行为,为公权机关审核“自愿”与否增加了难度。完善我国未成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确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本原那么1.平等自愿原那么刑事和解自愿原那么主要包括:和解程序起动的前提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合意,双方和解意愿必须
4、是在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因素干扰的情况下的真实表示,任何强迫或诱惑使双方当事人参与和解的,都是无效的行为。另一方面,在和解的过程中,可以任意撤出已经进展的程序活动,并且不会有任何不利影响。2.依法和解原那么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赋予权利的范围内进展自由处分。未成人年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并未超越现行法律规定,而是在严格根据现有刑事法律的前提下,对现有刑事法律相关规定进展细化,力求找到一条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道路。3.公平正义原那么公平正义主要是指由于未成年加害人犯罪行为对应经济赔偿数额和其他补偿方法应与被害人受犯罪损害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未成年加害人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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