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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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X XX 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终一道防线。依据XX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XX 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X 民保2019X)和临时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临时救助工作实际,制订了本实施细则。其次条临时救助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县民政局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工作,是县级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并受县民政局托付审批本级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村(社区)居民
2、委员会帮助乡(镇)做好临时救助日常服务工作。其次章对象范围 第三条依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疫情、溺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意外事务,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别状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短暂出现严峻困难、须要马上实行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化、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实力,导致基本生活肯定时期内出现严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
3、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复原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给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肯定时期出现严峻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峻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第四条因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平安等突发事务,须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以上状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峻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第五条本细则中所述家庭成员、家庭,根
4、据低保政策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进行认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个人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人均金融资产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仍超过低保年标准的 4 倍的;拥有中高档汽车(当前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10 万元以上);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夫专业合作社)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二)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两套以上产权商品住房的; (三)拒绝协作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家庭真实收入供应虚假证明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不全的。(四)因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参加其他非法活动等缘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第三章临时救助标
5、准 第七条临时救助除赐予救助金、发放实物等救助方式外,还应充分运用转介服务机制,使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专业服务联动互补。对符合低保、医疗、教化、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应予以告知并帮助其提出申请;对须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供应救助和服务的,应刚好转介。第八条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城乡低保月标准上浮动 25%以内(金额取整)确定。第九条临时救助金额要依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一般根据家庭人口、救助时长(按月)计算核定,即: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原则上救助时长不超过 6
6、个月;也可以按医疗、教化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救助,其中:1.因家庭成员患病需长期治疗,当年度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短暂陷入逆境且无实力自救的,根据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 6%(计算结果取整百元,下同)予以救助,低保边缘户、大病患者按 8%予以救助,低保、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按 10%予以救助,一个家庭或者个人全年临时救助累计金额一般不超过 15000 元。2.因子女非义务教化阶段费用负担过重,扣除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短暂陷入逆境且无实力自救的家庭或个人赐予不低于 3000 元的救助,因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
7、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刚性支出。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实行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其中:困难程度较轻的,刚好予以 3000 元以下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赐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其中:1.因住房失火等缘由,造成无家可归,吃、住、穿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依据保险公司理赔状况,每户赐予救助1000-3000 元(含)的救助,城乡低保、特困对
8、象再增加 1000元;出现人员重大伤亡的赐予 5000-8000 元(含)救助。2.因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无法找到赔付责任人,又不能列入新农合报销和医疗救助,或虽能找到赔付责任人,但赔付责任人无实力或虽已赔付但扣除各种补助赔偿后支出仍旧很大,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的家庭,赐予 2000-3000 元(含)的救助;特殊困难的赐予 3000-5000 元(含)的救助;极度困难或出现主要劳动力重大伤亡的,赐予 5000-8000 元(含)救助。3.因突发性公共事务,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峻困难的,赐予 3000 元(含)以下救助;特殊困难的,赐予 3000-5000元(含)救助;极度困难或主要劳动力出
9、现重大伤亡的,赐予 5000-8000 元(含)救助。4.非自然灾难和重大事故,但生活特殊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赐予 1000 元(含)以内救助;短暂极度困难的,赐予1000-2000 元(含)的救助。5.县政府认定须要救助的其他特别困难家庭,视详细状况确定救助标准。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依据上述救助标精确定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别个案,可实行一事一议方式探讨确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含)。第十条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第四章申请受理 第十一条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居住证
10、)所在地乡(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托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申请人持有我县居住证或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 1 年以上的非本县户籍外来人员可向乡(镇)申请临时救助。未持我县居住证或未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 1 年以上的非本县户籍外来人员可向救助站申请救助,由救助站按有关规定供应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帮助返回等救助。第十二条主动发觉受理。乡(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本辖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度残疾人、精神病患者、逆境儿童以及失能、孤寡、高龄空巢老人等特别困难群众和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事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逆境的家庭或个人开展定期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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