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wgh.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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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卫国国脉通信信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章程(2006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五届七次会议通过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2006年第一次(暨2005年年会)会议审议)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为维护公公司、股股东和债债权人的的合法权权益,规规范公司司的组织织和行为为,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以以下简称称公司司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证券法法(以以下简称称证券券法)和和其它有有关规定定,制定定本章程程。第二条公公司系依依照股股份有限限公司规规范意见见和其其它有关关规定成成立的股股份有限限公司(以以下简称称“公司”)。公司司经上海海市人民民政府交交通办公公室沪府府交企(92)第1113 号号关于于同意上上海通
2、信信开发总总公司改改组为上上海国脉脉实业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并并向社会会公开发发行股票票的批复复的批批准,以以募集方方式设立立;在上上海市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注册登登记,取取得营业业执照。营营业执照照号:331000001100006833。第三条公公司于一一九九二二年十月月二十六六日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上上海市分分行(992)沪沪人金股股字第553号文文批准,首首次向社社会公众众发行人人民币普普通股770,0000,0000股,全全部为向向境内投投资人发发行的以以人民币币认购的的内资股股。于一九九九三年年四月七七日在上上海证券券交易所所上市。 第四条公公司注册册名称:中卫国国脉通信信股份有有限公司
3、司公司英英文名称称:Chhinaa Saatcoom GGuommai Commmunnicaatioons Co.,Lttd第五条公公司住所所地址:中国上上海市浦浦东新区区张江高高科技园园区郭守守敬路4498号号10号号楼 邮邮政编码码:20012003第六条 公司注注册资本本为人民民币4001,3371,1888元。第七条 公公司为永永久存续续的股份份有限公公司。第八条 董董事长为为公司的的法定代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全部资产产分为等等额股份份,股东东以其所所持股份份为限对对公司承承担责任任,公司司以其全全部资产产对公司司的债务务承担责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司章程自自生效之之日起,即即成为规
4、规范公司司的组织织与行为为、公司司与股东东、股东东与股东东之间权权利义务务关系的的具有法法律约束束力的文文件,对对公司、股股东、董董事、监监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具具有法律律约束力力的文件件。依据本章章程,股股东可以以起诉股股东,股股东可以以起诉公公司董事事、监事事、经理理和其他他高级管管理人员员,股东东可以起起诉公司司,公司司可以起起诉股东东、董事事、监事事、经理理和其他他高级管管理人员员。第十一条条本章程程所称其其他高级级管理人人员是指指公司的的副总经经理、财财务负责责人和董董事会秘秘书。第二章经经营宗旨旨和范围围第十二条条公司的的经营宗宗旨:向向社会提提供一流流的通信信服务,为为股东创创造
5、一流流的经济济效益,将将公司建建成一流流的现代代企业。第十三条条经公司司登记机机关核准准,公司司的经营营范围是是:无线线通信、图图像、数数据及各各类通信信产品,通通信系统统的设计计、开发发、开通通,技术术咨询、服服务,通通信设备备配套,通通信工程程业务,仪仪器仪表表代办及及维修保保养,通通信工程程。第三章股股份第一节股股份发行行第十四条条公司的的股份采采取股票票的形式式。第十五条条公司发发行的所所有股份份均为普普通股。第十六条条 公公司股份份的发行行,实行行公开、公公平、公公正的原原则,同同种类的的每一股股份应当当具有同同等权利利。同次发行行的同种种类股票票,每股股的发行行条件和和价格应应当相
6、同同;任何何单位或或者个人人所认购购的股份份,每股股应当支支付相同同价额。第十七条条公司发发行的股股票,以以人民币币标明面面值,每每股一元元。第十八条条公司发发行的股股票在中中国证券券登记结结算有限限责任公公司上海海分公司司集中存存管。第十九条条发起人人为上海海市邮电电管理局局,在首首次发行行的700,0000,0000股股股份中中,向上海市市邮电管管理局发发行411,2114,5500股股,占公公司可发发行普通通股总数数的588.888%。第二十条条公司现现股份总总数为4401,3711,1888股。控股股东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持有215,033,4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57%。第二
7、十一一条公司司或公司司的子公公司(包包括公司司的附属属企业)不不以赠与与、垫资资、担保保、补偿偿或贷款款等形式式,对购购买或者者拟购买买公司股股份的人人提供任任何资助助。第二节股股份增减减和回购购第二十二二条公司司根据经经营和发发展的需需要,依依照法律律、法规规的规定定,经股股东大会会分别作作出决议议,可以以采用下下列方式式增加资资本:(一一)公开开发行股股份;(二二)非公公开发行行股份;(三)向向现有股股东派送送红股;(四)以以公积金金转增股股本;(五五)法律律、法规规规定以以及国务务院证券券主管部部门批准准的其它它方式。第二十三三条公司司可以减减少注册册资本。公公司减少少注册资资本,按按照
8、公公司法以以及其它它有关规规定和本本章程规规定的程程序办理理。第二十四四条公司司在下列列情况下下,可以以依照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部门门规章和和本章程程的规定定,收购购本公司司的股份份:(一一)为减减少公司司注册资资本;(二二)与持持有本公公司股票票的其它它公司合合并;(三三)将股股份奖励励给本公公司职工工;(四四)股东东因对股股东大会会作出的的公司合合并、分分立决议议持异议议,要求求公司收收购其股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五五条公司司购回本本公司股股份,可可以选择择下列方方式之一一进行:(一)证证券交易易所集中中竞价交交易方式式;(二二)要约约方式;(三)中
9、中国证监监会认可可的其他他方式。第二十六六条公司司因本章章程第二二十四条条第(一一)项至至第(三三)项的的原因收收购本公公司股份份的,应应当经股股东大会会决议。公公司依照照第二十十四条规规定收购购本公司司股份后后,属于于第(一一)项情情形的,应应当自收收购之日日起100日内注注销;属属于第(二二)项、第第(四)项项情形的的,应当当在6个个月内转转让或者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股份转让让第二十七七条公司司的股份份可以依依法转让让。第二十八八条公
10、司司不接受受本公司司的股票票作为质质押权的的标的。第二十九九条发起起人持有有的本公公司股份份,自公公司成立立之日起起1年内不不得转让让。公司司公开发发行股份份前已发发行的股股份,自自公司股股票在证证券交易易所上市市交易之之日起11年内不不得转让让。 公公司董事事、监事事、其他他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应当向向公司申申报所持持有的本本公司的的股份及及其变动动情况,在在任职期期间每年年转让的的股份不不得超过过其所持持有本公公司股份份总数的的25%;所持持本公司司股份自自公司股股票上市市交易之之日起11年内不不得转让让。上述述人员离离职后半半年内,不不得转让让其所持持有的本本公司股股份。第三十条条公司董董事
11、、监监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持持有本公公司股份份5%以以上的股股东,将将其持有有的本公公司股票票在买入入后6个个月内卖卖出,或或者在卖卖出后66个月内内又买入入,由此此所得收收益归本本公司所所有,本本公司董董事会将将收回其其所得收收益。但但是,证证券公司司因包销销购入售售后剩余余股票而而持有55%以上上股份的的,卖出出该股票票不受66个月时时间限制制。公司董事事会不按按照前款款规定执执行的,股股东有权权要求董董事会在在30日日内执行行。公司司董事会会未在上上述期限限内执行行的,股股东有权权为了公公司的利利益以自自己的名名义直接接向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诉讼讼。 公公司董事事会不按按照第一一款的规规定
12、执行行的,负负有责任任的董事事依法承承担连带带责任。第四章股股东和股股东大会会第一节股股东第三十一一条公司司股东为为依法持持有公司司股份的的人。股东按其其所持有有股份的的种类享享有权利利,承担担义务;持有同同一种类类股份的的股东,享享有同等等权利,承承担同种种义务。第三十二二条股东东名册是是证明股股东持有有公司股股份的充充分证据据。第三十三三条公司司依据证证券登记记机构提提供的凭凭证建立立股东名名册。第三十四四条公司司召开股股东大会会、分配配股利、清清算及从从事其他他需要确确认股东东身份的的行为时时,由董董事会或或股东大大会召集集人确定定股权登登记日,股股权登记记日收市市后登记记在册的的股东为
13、为享有相相关权益益的股东东。第三十五五条公司司股东享享有以下下权利:(一)依依照其所所持有的的股份份份额获得得股利和和其他形形式的利利益分配配;(二)依依法请求求、召集集、主持持、参加加或者委委派股东东代理人人参加股股东大会会,并行行使相应应的表决决权;(三)对对公司的的经营行行为进行行监督,提提出建议议或者质质询;(四)依依照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及及公司章章程的规规定转让让、赠与与或质押押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五)查查阅本章章程、股股东名册册、公司司债券存存根、股股东大会会会议记记录、董董事会会会议决议议、监事事会会议议决议、财财务会计计报告; (六)公公司终止止或者清清算时,按按其所持持有的
14、股股份份额额参加公公司剩余余财产的的分配;(七)对对股东大大会作出出的公司司合并、分分立决议议持异议议的股东东,要求求公司收收购其股股份;(八)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部门门规章及及公司章章程所赋赋予的其其他权利利。第三十六六条股东东提出查查阅前条条所述有有关信息息或者索索取资料料的,应应当向公公司提供供证明其其持有公公司股份份的种类类以及持持股数量量的书面面文件,公公司经核核实股东东身份后后按照股股东的要要求予以以提供。第三十七七条公司司股东大大会、董董事会决决议内容容违反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的,股股东有权权请求人人民法院院认定无无效。股东大会会、董事事会的会会议召集集程序、表表决方式式违反法
15、法律、行行政法规规或者本本章程,或者决决议内容容违反本本章程的的,股东东有权自自决议作作出之日日起600日内,请求人人民法院院撤销。第三十八八条董事事、高级级管理人人员执行行公司职职务时违违反法律律、行政政法规或或者本章章程的规规定,给给公司造造成损失失的,连连续1880日以以上单独独或合并并持有公公司1%以上股股份的股股东有权权书面请请求监事事会向人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诉讼;监监事会执执行公司司职务时时违反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或者本本章程的的规定,给给公司造造成损失失的,股股东可以以书面请请求董事事会向人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诉讼。监事会、董董事会收收到前款款规定的的股东书书面请求求后拒绝绝提起诉诉讼
16、,或或者自收收到请求求之日起起30日日内未提提起诉讼讼,或者者情况紧紧急、不不立即提提起诉讼讼将会使使公司利利益受到到难以弥弥补的损损害的,前款规规定的股股东有权权为了公公司的利利益以自自己的名名义直接接向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诉讼讼。他人侵犯犯公司合合法权益益,给公公司造成成损失的的,本条条第一款款规定的的股东可可以依照照前两款款的规定定向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诉讼讼。第三十九九条董事事、高级级管理人人员违反反法律、行行政法规规或者本本章程的的规定,损害股股东利益益的,股股东可以以向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诉讼讼。第四十条条公司股股东承担担下列义义务: (一)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政法规或或公司章章程;(二)依依其
17、所认认购的股股份和入入股方式式缴纳股股金;(三)除除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的情形形外,不不得退股股; (四)不得滥滥用股东东权利损损害公司司或者其其他股东东的利益益;不得得滥用公公司法人人独立地地位和股股东有限限责任损损害公司司债权人人的利益益;公司股东东滥用股股东权利利给公司司或者其其他股东东造成损损失的,应当依依法承担担赔偿责责任。公司股东东滥用公公司法人人独立地地位和股股东有限限责任,逃避债债务,严严重损害害公司债债权人利利益的,应当对对公司债债务承担担连带责责任。(五)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及公司司章程规规定应当当承担的的其他义义务。第四十一一条持有有公司百百分之五五以上有有表决权权股份的的
18、股东,将将其持有有的股份份进行质质押的,应应当自该该事实发发生当日日,向公公司作出出书面报报告。第四十二二条公司司的控股股股东、实实际控制制人员不不得利用用其关联联关系损损害公司司利益。违违反规定定的,给给公司造造成损失失的,应应当承担担赔偿责责任。公司控股股股东及及实际控控制人对对公司和和公司社社会公众众股股东东负有诚诚信义务务。控股股股东应应严格依依法行使使出资人人的权利利,控股股股东不不得利用用利润分分配、资资产重组组、对外外投资、资资金占用用、借款款担保等等方式损损害公司司和社会会公众股股股东的的合法权权益,不不得利用用其控制制地位损损害公司司和社会会公众股股股东的的利益。 第二节 股
19、东东大会的的一般规规定第四十三三条 股东大大会是公公司的权权力机构构,依法法行使下下列职权权:(一)决决定公司司经营方方针和投投资计划划;(二)选选举和更更换非由由职工代代表担任任的董事事,决定定有关董董事的报报酬事项项;(三)选选举和更更换非由由职工代代表担任任的监事事,决定定有关监监事的报报酬事项项;(四)审审议批准准董事会会的报告告;(五)审审议批准准监事会会的报告告;(六)审审议批准准公司的的年度财财务预算算方案、决决算方案案;(七)审审议批准准公司的的利润分分配方案案和弥补补亏损方方案;(八)审审议独立立董事年年度报告告;(九)对对公司增增加或者者减少注注册资本本作出决决议;(十)对
20、对发行公公司债券券作出决决议;(十一)审审议批准准变更募募集资金金用途事事项;(十二)对对公司合合并、分分立、解解散、清清算和变变更公司司形式等等事项作作出决议议;(十三)修修改本章章程;(十四)对对公司聘聘用、解解聘会计计师事务务所作出出决议;(十五)对对公司董董事会设设立战略略、审计计、提名名、薪酬酬与考核核等专门门委员会会作出决决议; (十六六)审议议代表公公司发行行在外有有表决权权股份总总数的百百分之五五以上的的股东的的提案;(十七)审审议公司司在一年年内购买买、出售售重大资资产超过过公司最最近一期期经审计计总资产产30%的事项项;(十八)审审议股权权激励计计划;(十九)审审议法律律、
21、行政政法规、部部门规章章和公司司章程规规定应当当由股东东大会决决定的其其他事项项。 第四十十四条 公司下下列对外外担保行行为,须须经股东东大会审审议通过过。(一)本本公司及及本公司司控股子子公司的的对外担担保总额额,达到到或超过过最近一一期经审审计净资资产的550%以以后提供供的任何何担保;(二)公公司的对对外担保保总额,达到或或超过最最近一期期经审计计总资产产的300%以后后提供的的任何担担保;(三)为为资产负负债率超超过700%的担担保对象象提供的的担保;(四)单单笔担保保额超过过最近一一期经审审计净资资产100%的担担保;(五)对对股东、实实际控制制人及其其关联方方提供的的担保。第四十五
22、五条 股东大大会分为为年度股股东大会会和临时时股东大大会。年年度股东东大会每每年召开开一次,并并应于上上一个会会计年度度完结之之后的六六个月之之内举行行。第四十六六条 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公公司在事事实发生生之日起起两个月月以内召召开临时时股东大大会:(一)董董事人数数不足公公司法规规定的人人数,或或者少于于章程所所定人数数的三分分之二时时;(二)公公司未弥弥补的亏亏损达实实收股本本总额的的三分之之一时;(三)单单独或者者合并持持有公司司有百分分之十以以上股份份的股东东书面请请求时;(四)董董事会认认为必要要时;(五)监监事会提提议召开开时;(六)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部门门规章或或公司章章
23、程规定定的其他他情形。前述第(三三)项持持股股数数按股东东提出书书面要求求日计算算。第四十七七条 本公司司召开股股东大会会的地点点为:上上海市。股东大会会将设置置会场,以现场场会议形形式召开开。公司司还将提提供网络络方式为为股东参参加股东东大会提提供便利利。股东东通过上上述方式式参加股股东大会会的,视视为出席席。第四十八八条本公公司召开开股东大大会时将将聘请律律师对以以下问题题出具法法律意见见并公告告:(一)会会议的召召集、召召开程序序是否符符合法律律、行政政法规、本本章程;(二)出出席会议议人员的的资格、召召集人资资格是否否合法有有效;(三)会会议的表表决程序序、表决决结果是是否合法法有效;
24、(四)应应本公司司要求对对其他有有关问题题出具的的法律意意见。第三节股股东大会会的召集集第四十九九条独立立董事有有权向董董事会提提议召开开临时股股东大会会。对独独立董事事要求召召开临时时股东大大会的提提议,董董事会应应当根据据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本章章程的规规定,在在收到提提议后110日内内提出同同意或不不同意召召开临时时股东大大会的书书面反馈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条条监事会会有权向向董事会会提议召召开临时时股东大大会,并并应当以以书面形形式向董董事会提提出。董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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