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财经法规eqk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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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两部法律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注册会计师法(1)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的法律规范;(2)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最高准则。二、会计行政法规 1、制定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 2、制定依据:会计法 3、范围:(1)总会计师条例: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不得设置与之职权重叠的副职。(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1、会计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2、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1、管理思路: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 2、原则: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说明】其他部门可以协同监管如人民银行等。 3、财政部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度和组织实施 最基本职能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标准等。遵循统一规则均由财政部制定,其它部门无权制订,可以参与。 (2)会计市场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管理和会计市场退出管理等。 (3)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 (4)会计监督检查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有益的补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基本准则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责任主体) 【注意】单位负责人并不是具体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而是法人代表。 2、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证;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证,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总会计师会计证,会计师,主管一个单位或一个重要方面的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第三节 会计核算1、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2、伪造虚构经济业务(无中生有
4、),变造涂改、挖补(篡改事实)。3、虚假程度不同,处理不同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4、依法建账,不得私设账簿,不得设多套账簿。5、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方法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方法;确需变更,必须在附注中说明。6、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国内必须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注意】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其他备选性。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一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财务会计报
5、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7、财务报告签字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注会及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一并提供。8、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中期:半年度、季度、月度。9、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不得更正金额错误,只能有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可以更正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负责更正和重开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10、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以确保安全和完整。如需配合公检部门检阅,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11、专人负责监监销:一般企
6、事业单位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销;财政部门同级审计部门监销。1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为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为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四节 会计监督概述: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一、单位内部监督 1、监督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负责人负责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知道的建立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3、记账人员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实行职务分离。 4、会
7、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纠正违法的会计事项。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6、对于账实不符问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可以直接处理的会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直接做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及时做出处理。二、政府监督 1、双重监督:全面监督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 部分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2、监督对象个单位会计行为。 3、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范围:(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
8、检查;(4)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5)检查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三、社会监督1、主体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范围。2、注会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区别:(1)审计独立性不同;(2)审计方式不同;(3)审计的职责与作用不同。3、业务范围:(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审计法定业务);(5)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非大定业务)。4、注会只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不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
9、责。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设置1、设置会计机构三个层次:(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2、取决因素: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要求。3、在设置了会计机构的情况下这位负责人就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会计工作负责人。任职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中层领导):总会计师(公司领导)4、回避制度两方面:职务回避、业务回避。(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可参照) (1)与单位负责人有直系亲属不得会计机构负
10、责人、会计主管。 (2)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有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二、代理记账1、业务范围(1)代理会计核算业务;(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3)向税务机构报税;(4)其他业务。2、代理记账机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遵守法律法规合法;(2)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保密;(3)要求提供不合法的会计资料,应当拒绝拒绝;(4)问题应当予以解释解释。3、委托代理记账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三、会计从业资格1、【必须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财务核算(资本、基金;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工资、成本费用;财产物
11、资的收发、增减)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不需要上岗证】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2、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参加考试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等。(不符合会计核算)3、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
12、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会计专业考试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等。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90日内);(2)离岗备案(超过6个月的);(3)调转登记(90日内);(4)变更登记。6、对象持有会计证人员,包括取得证书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7、会计继续教育(1)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2)教授培训为主和在职学习为补充。不得少于24个小时。(3)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会计职业道德等。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初级、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
13、计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2、证书管理:有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务部统一印制的证书。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1、基本原则:(1)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2)符合内部牵制;(3)有计划轮岗;(4)建立岗位责任制度。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可以兼任不涉及资金收支的工作,比如固定资产明细账的登记。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1、交接范围工作调动、离职、临时离职、因病不能工作等。(1)移交人因病不能亲自办理,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但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负责。(2)办理工作交接是
14、必须的,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4、专人负责监交:(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监交(国企)。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1)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完整;
15、(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6、交接人员的责任:(1)移交人员需对移交工作期间移交的会计资料承担法律责任;(2)接管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而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第六节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述会计违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与会计核算相关)单位:2千-5千,个人:2千-2万,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伪
16、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单位:5千-10万,个人:3千-5万,国家工作人员: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性质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千-5万,严重刑事责任4、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单位负责人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特征(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时支付结算都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2)支付结算时一种要式
17、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其中,“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大额支付票据与汇兑为主,小额支付信用卡为主。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2)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
18、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证的效力。 4、签章的形式: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该单位、银行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章。 5、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可以修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更改,并签章证明。 6、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必须一致,否则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
19、外国领事馆可以大写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 7、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8、写“整”(或“正”)字:“元”后必须写;“角”可不写;“分”后不写。9、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10、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第二节 现金管理一、现金使用范围(1) 给职工个人的工资、补贴;(2)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3)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4)
20、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奖金;(5 )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6)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价款;(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现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二、现金使用限额:一般3-5天,交通不便不超过15天。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当日送存,不得“坐支”。 2、不准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白条抵库。 3、不准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活期存款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按其存款人不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单位银行结
21、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1)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2)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一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3、根据开户地不同本地、异地。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账户信息保密原则;守法原则。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填写开户申请书,所需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签卡片送交;2、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
22、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完全一致。开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可授权他人办理。3、核准与备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1)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不含注册验资的)、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2)备案: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备案、3个工作日通知基本账户所在银行)4、出具开户登记。开立单位存款账户,需3的工作日之后方可办理付款。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它开户资料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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