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奖补方案fyhl.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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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宁远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奖补方案2008年我县继续被列入生猪调出大县,2009年进入项目实施阶段。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2008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一、 指导思想(略)二、奖补资金申请条件本县区域内的养猪户(场)申请使用奖励资金,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一)达到一定规模。现有猪场申请奖励资金,其栏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存栏能繁母猪30头以上,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年出栏肉猪500头以上,并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栏舍建设和其它基础设施基本符合标准化养殖的要求。新建猪场申请专利奖励资金,其
2、新建标准化猪舍面积必须达到800平方米以上,且配套设施齐全,建成后存栏能繁母猪30头以上。(二)防疫严格。在县畜牧水产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免疫程序、消毒和猪场建筑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猪场要远离村庄,不污染水源,有健全的免疫台帐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凡是在重大疫病的防控中不接受县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的指导,一律不列入扶持对象。(三)管理规范。按照标准化的要求组织生产,有健全的生产管理、科学饲养制度,生产档案记录完整。(四)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要求。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对养殖投入品实行市场强制准入制度,杜绝畜产品兽
3、药残留和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凡申请使用奖励资金的养猪户(场)必须统一使用经县畜牧水产局资质验证、质量抽检合格并登记备案的兽药和饲料。只有通过HACCP(食品质量安全体系认证)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体系认证的饲料和兽药厂家生产的产品才能到县畜牧水产局登记备案并在我县推广使用。使用未经县畜牧水产局认定的兽药、饲料的大户(场)一律不列入扶持对象。(五)引种规范。引进种猪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向畜牧水产局申报登记后,到省级畜牧主管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种猪场购买,并有种猪合格证和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六)符合环保要求。猪场必须符合畜禽养
4、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三、奖励资金的用途奖励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如下几个方面:(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的猪舍标准化改造和建设。主要包括栏舍建设、自动饮水、通风、降温和保暖、定位栏、产仔床等现代化养殖设施、设备。(二)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的良种引进。主要包括大约克、长白、长大、杜洛克等优良种猪。(三)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粪污的无害化处理。主要包括净道污道改造、粪污存贮池、氧化池、沼气池、病死猪尸体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四)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疫情监测、生产动态监测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五)动物防疫保障体系建设。包括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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