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珍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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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珍藏版)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珍藏版) (更新至2021年1月试题) 案情介绍 1986年7月18日,赵C诞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诞生后用赵C进行户籍登记。2005年,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了身份证。2006年8月份,当赵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其次代身份证时,却被民警告知: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赵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被建议改名。2007年7月6日,赵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接着运用赵C姓名。同
2、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赵改名。依据是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字样不能用。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赵在2008年1月8日,到法院起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一审法院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换发其次代居民身份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审理围绕 C是不是数字符号;取名C是否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公安局拒绝换二代身份证是否合法绽开辩论。最终,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情愿妥协,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3、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问题: 1.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能否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为什么? 答: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不能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因为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正在征求看法中,并未颁布实施。2.说说你对本案的看法。答: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情愿妥协,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本案原告能够从大局考虑,二审达成和解。姓名可以削减也可以增加一个人的社会交往成本,因此,不应当
4、为追求过度的特性而增加自己和他人的不便。案情介绍 1999年9月,原告田某考入被告北京某高校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2002年6月29日,田某在参与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觉。监考老师虽未发觉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北京某高校于同年7月5日依据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 ,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 的规定,认定田某的行为是作弊,依据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规定,确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7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
5、通知。但是,该高校没有干脆向田某宣布处分确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没有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接着在该校以在校高校生的身份参与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2003年5月,在接近毕业时,北京某高校认为田某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以北京某高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问题:北京某高校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为什么? 答:北京某高校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北京某高校在本案中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说明,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职权的阻挡的行为不服而起诉的,该被授权的组织是被告。本案中,由于北京某高校并没有把退学确定送达田某,该
6、退学确定并没有生效。因此,北京某高校作为从事高等教化事业的法人,经教化法规的授权,享有对受教化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北京某高校拒绝给田某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的行为,属于详细行政行为,田某不服,可以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案情介绍 2000年1月14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李某不服,确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请依据所学学问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哪一个? 答: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 2.李某能否向法院干脆提起行政诉讼? 答:
7、李某如不服处理,可以不经复议就干脆起诉到人民法院。因为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了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 3.向法院干脆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什么时间内?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是收到行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 案情介绍 2003年 9月 6日,农夫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 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打算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确定立案查处。同年 8月 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供应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 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2007年7月试题 2004年 5月 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
8、人的国有经营单位 ,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干脆对原告本人进行惩罚,而应当对该组织进行惩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惩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 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惩罚的主体?为什么? 答: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惩罚的主体。具有行政惩罚主体资格。 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 以谁为惩罚对象?为什么? 答: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惩罚对象,不能干脆对乙某本人进行惩罚。 案情介绍 2003年3月20日,某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安排生育法规为由,将孙某、蔡某夫妇家的一台54厘米彩色电视机带走。同年4
9、月1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又在蔡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镇人民政府告上了县法院。2010年1月试题 问题: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答: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孙某、蔡某夫妇和镇政府。2.镇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镇政府将彩电带走以及将蔡某带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镇政府没有扣押相对人的财产以及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的权力。案情介绍 2015年3月2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昕劝阻,杨某遂对甲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甲的头部导致其不久后死亡。
10、同年3月16日,杨某被依法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有意损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万元。王某认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其子死亡的,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问题: (1)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答: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2)本案应由谁担当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应由市公安局担当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杨某
11、所在的行政机关担当赔偿责任。(3)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束后,是否还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什么? 答:王某可以另行提出行赔偿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是以杨某为被告的,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以某市公安局为被告,依据是国家赔偿法。不能认定为是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又提起的诉讼。案情介绍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缘由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入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376号文件的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详细行政行为? 答:依据行
12、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结合本案,该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中原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需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
13、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须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肃穆处理。”农夫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详细行政行为?其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惩罚。(2)镇政府对李某的惩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属于不合法,因为惩罚依据违法。(3)李某不服镇政府惩罚确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申请行政诉讼。案情介
14、绍 A县卫生局与B县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短暂存放在A县卫生局院内。后该卫生局未与B县公安局商议,擅自将属于B县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后B县公安局多次向该卫生局催要变卖木材款均未果。为要回木材款,B县公安局于2005年5月17日将到B县出差的该卫生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惩罚通知书。A县卫生局对此惩罚确定不服,诉至法院。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应由B县法院受理。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2)本案中公安局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公安局的做法
15、不合法。追缴欠款,应当走正常法律程序或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无故扣押轿车,这是对行政强制权的滥用。(3)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作出判决,撤销B县公安局交通违章惩罚通知书,并要求B县公安局马上归还A县的轿车,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于法院受理的是B县公安局扣押轿车的行政惩罚问题,所以仅对此作出处理。对A县卫生局拖欠B县公安局木材款的问题,则须要B县公安局再对此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案情介绍 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某市B区公安分局确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后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惩罚改为拘留1天。甲某仍旧不服,向人民
16、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答: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B区公安局。(2)甲某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详细列举了行政惩罚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3)假如可以的话,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确定维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变更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案情介绍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
17、被某工商局查获。依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有意损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问题: 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惩罚是否合法?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惩罚是否合理?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工商所的行政惩罚行为
18、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反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依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恰当,对李某进行2000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据外,于一种不正值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惩罚行为,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不合理的行为。案情介绍 毛某是A省某市甲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甲县工商局给毛某送达了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的惩罚确定书,确定书上日期为9月10日。1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19、请问:(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答:本案的被申请人是甲县工商局。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答:本案应有某市工商局或甲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答:某工商局的做法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9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详细
20、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甲县工商局的惩罚确定虽然是 9月10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 9月20日,即在9 月20日才知道详细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案情介绍 某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觉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状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吵。同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张某
21、不服该惩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恳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区法院认为:(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惩罚确定。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惩罚确定。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
22、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惩罚。问题: 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答: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区规划科只是该 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为实力,故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答: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案情介绍 某行政机关干部李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惩罚。其所在单位了解状况后,又赐予其撤职的行政处分。李某不服,认为惩罚、处分太重,
23、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惩罚和处分。问题: (1)本案中,海关能否成为被告?为什么? 答:本案中,海关可以成为被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惩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李某认为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惩罚太重,提起诉讼,作出罚款确定的海关就是被告。(2)本案中,对李某所在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答:行政机关对李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
24、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确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的规定。海关处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情介绍 某市甲区冷饮厂,被市卫生局(位于乙区)托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甲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处三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冷饮制品,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5000元。市卫生局知道状况以后,对该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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