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贷款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通知fyly.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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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为了规范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核算行为,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水平,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见附件一)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见附件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请各市、县财政局接此通知后,尽
2、快将文件转发至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文件要求,规范执行我厅制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于2010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我厅制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相关会计软件另行下发。三、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表(报表格式见附件二第四章)。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经审计后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联系人:叶松 联系电话:025-83633704附件一: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附件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
3、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二OO九年七月二日附件一: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江苏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
4、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
5、经营和价值最大化。第五条 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须依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类税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
6、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第二章 职责、职权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重点面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0%,单户小额贷款(标准分别为:苏南50万元以下、苏中30万元以下、苏北20万元以下)的余额或笔数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第十条
7、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一)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制度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评价;(四)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五)制定并实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应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
8、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置重大资产、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9、一)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组织实施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组织财务事项审批;(四)组织缴纳各类税费;(五)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六)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八)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九)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
10、职权。第三章 财务风险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呆账核销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
11、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
12、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以下比例按季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
13、0%。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从事担保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上述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除主营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会决议。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按照年末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
14、责任准备和按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第四章 资金筹集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地区为5000万元人民币,苏中地区为3000万元人民币,苏北地区为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为实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为法人企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二)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三)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
15、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六)其他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出资人为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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