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案件flpz.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汽车金融案件flpz.docx(7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汽车金融融案件北京市朝朝阳区人人民法院院民事事判决书书(20009)朝朝民初字字第0113088号原告告大众汽汽车金融融(中国国)有限限公司,住住所地北北京市朝朝阳区三三里屯甲甲3号院院2号楼楼4层。 法定代表表人杰弗弗利?班班科斯,董董事长。 委托代理理人金楸楸,男,汉汉族,119833年9月月20日日出生,大大众汽车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公司职员员,住北北京市海海淀区颐颐和园路路5号002级法法学院本本科生宿宿舍。 委托代理理人侯峰峰,男,汉汉族,119866年9月月11日日出生,大大众汽车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公司职员员,住北北京市房房山区韩韩村河镇镇潘庄村村二区222号。 被告王新新刚,男
2、男,汉族族,19983年年1月118日出出生,住住山东省省平邑县县保太镇镇羊城村村79号号。 被告李子子菲,女女,汉族族,19985年年5月118日出出生,住住山东省省平邑县县保太镇镇大三阳阳四村1148号号。 被告告王照有有,男,汉汉族,119599年111月1日日出生,住住山东省省平邑县县保太镇镇羊城村村79号号。 大众汽车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公司(以以下简称称大众金金融公司司)与王王新刚、李李子菲、王王照有借借款合同同纠纷一一案,本本院受理理后,依依法由代代理审判判员冯燕燕独任审审判,公公开开庭庭进行了了审理。大大众金融融公司的的委托代代理人金金楸、侯侯峰到庭庭参加了了诉讼。经经本院合合
3、法传唤唤,王新新刚、李李子菲、王王照有未未到庭参参加诉讼讼。本案案现已审审理终结结。 大众金融融公司诉诉称:220077年122月,王王新刚、李李子菲为为从大众众金融公公司指定定经销商商购买大大众捷达达伙伴轿轿车,向向大众金金融公司司申请汽汽车贷款款,并提提交了贷贷款申请请表等申申请手续续。20008年年1月118日,王王新刚、李李子菲作作为共同同借款人人签署贷贷款合同同和抵押押合同,王王照有出出具了担担保函,保保证对王王新刚、李李子菲的的贷款承承担连带带保证责责任。220088年1月月22日日,王新新刚、李李子菲为为贷款所所购车辆辆办理抵抵押登记记,用作作履行合合同的担担保。220088年1
4、日日29日日,大众众金融公公司按约约定发放放了500 0000元贷贷款。王王新刚、李李子菲自自20008年33月起至至今未偿偿还贷款款。经信信函等方方式催款款未果后后,大众众金融公公司于220088年100月311日按照照贷款合合同上预预留地址址向被告告发出宣宣布贷款款提前到到期函,要要求7日日内清偿偿提前到到期贷款款,但三三人仍未未履行。故故大众金金融公司司起诉来来院,要要求王新新刚、李李子菲连连带偿还还购车贷贷款及相相关费用用,包括括截至220088年100月311日的逾逾期本金金及利息息12 1566元、提提前到期期本金119 8800.14元元及应计计利息1143.55元元、罚息息33
5、55.522元、清清收费用用7944元(含含催款函函费用2200元元、提前前还款费费5944元);连带支支付自合合同终止止日至付付清全部部欠款之之日的罚罚息(按按贷款合合同约定定的逾期期利率即即月利率率1。338%计计收);王照有有承担连连带保证证责任;王新刚刚、李子子菲、王王照有连连带承担担诉讼费费用。 被告王新新刚未出出庭,亦亦未发表表答辩意意见。 被告告李子菲菲未出庭庭,亦未未发表答答辩意见见。 被告王照照有未出出庭,亦亦未发表表答辩意意见。 经审理查查明:220088年1月月18日日,大众众金融公公司作为为贷款人人、王新新刚作为为借款人人、李子子菲作为为共同借借款人签签订贷贷款合同同,
6、约约定:合合同项下下贷款仅仅用于借借款人向向经销商商支付购购买1辆辆大众捷捷达伙伴伴手档轿轿车价款款(发票票价格772 8800元元,首付付款222 8000元);贷款款金额550 0000元元;贷款款期限113个月月,自起起息日计计算;每每期应付付40552元,每每月第88日、第第18日日或第228日三三者之中中距机动动车登记记证书所所载注册册登记日日期最近近的一日日为贷款款起息日日;基本本月利率率0。992,除除遇国家家法律、法法规要求求,合同同有效期期内,贷贷款利率率及计息息方式保保持不变变;借款款人应在在银行开开立帐户户,并授授权贷款款人在每每一还款款日直接接划扣应应付款项项;如果果借
7、款人人在还款款日因任任何原因因不能足足额支付付任何一一期还款款或其他他应付款款项,此此未还款款将被视视为逾期期付款,双双方同意意按期前前欠本、期期前欠息息、罚息息、当期期欠本、当当期欠息息、其他他费用及及赔偿的的顺序清清偿;借借款人不不能按期期支付其其应付款款时,贷贷款人将将另收取取出具催催款函的的费用每每次1000元及及进行现现场调查查的费用用3000元;借借款人违违约,贷贷款人有有权宣布布合同终终止及全全部贷款款提前到到期,借借款人对对贷款人人出具的的“归还全全部贷款款函”应无条条件放弃弃任何抗抗辩;如如借款人人不能如如期归还还贷款,逾逾期款项项的利率率(逾期期利率)为本合合同约定定基本月
8、月利率的的1500,逾逾期利息息自发生生逾期之之日起至至全部款款项清偿偿之日止止,按日日计算,计计收复利利;任何何以预付付费邮寄寄或其他他方式送送达至借借款人预预留地址址的文件件、通知知或信件件均应被被视为有有效及合合理送达达,上述述文件、通通知或信信件将自自邮递发发出时起起48小小时内视视为已被被借款人人收到;借款人人承诺为为订立本本合同向向贷款人人提供的的全部文文件均真真实有效效等。与与此同时时签署的的还有以以下文件件:1、王王新刚作作为借款款人、李李子菲作作为共同同借款人人签字的的关于王王新刚在在大众金金融公司司及其指指定银行行开具还还款专用用帐户并并授权每每期划款款40552元的的授权
9、书书;2、王王新刚签签署的关关于保险险赔偿金金转让声声明;33、车主主王新刚刚和经销销商共同同签署的的提车凭凭证;44、王新新刚签署署的同意意配合办办理抵押押登记手手续的承承诺函;5、大大众金融融公司为为抵押权权人与抵抵押人王王新刚签签订的合合同。其其中记载载:为确确保上述述贷款合合同得到到切实履履行,抵抵押人同同意以所所购机动动车(车车型捷达达FV771600CIXXE3、车车牌号鲁鲁Q86678EE、灰色色、车辆辆登记证证编号3370000877203355)作为抵抵押担保保;本合合同担保保的主债债权为抵抵押权人人根据贷贷款合同同发放的的 500 0000元贷贷款;合合同自双双方加盖盖公章
10、或或签字后后成立,自自登记之之日起生生效;抵抵押担保保范围包包括贷款款合同项项下的贷贷款本金金余额、利利息及全全部应由由借款人人支付的的费用及及支出,包包括但不不限于抵抵押权人人实现贷贷款债权权和抵押押权的费费用、诉诉讼费、律律师费等等所有应应付费用用;仅在在借款人人清偿全全部应付付款之后后,抵押押合同方方能终止止,机动动车注册册登记证证方能归归还抵押押人。220088年111月188日,王王照有向向大众金金融公司司出具担担保函一一份,同同意承担担连带保保证责任任。 另查,王王照有向向大众金金融公司司提供的的工作单单位证明明以及身身份证复复印件均均记载为为“王兆有有”,而常常住人口口登记卡卡以
11、及全全国公民民身份证证号码查查询服务务中心提提供的公公民身份份信息认认证报告告均载明明为“王照有有”, 经经核实身身份证号号码以及及户籍地地址,王王照有和和王兆有有系同一一人;且且担保函函上的保保证人签签字为“王照有有”,故王王照有为为本案中中的担保保人。 签约后,大大众金融融公司如如期发放放了贷款款。20008年年1月222日,王王新刚贷贷款所购购车辆办办理了以以大众金金融公司司为抵押押权人的的抵押登登记。王王新刚、李李子菲均均自20008年年3月后后未曾向向大众金金融公司司偿付款款项。220088年8月月起,大大众金融融公司通通过信函函、家访访等方式式要求三三被告承承担还款款义务,并并于2
12、0008年年10月月31日日分别向向王新刚刚、李子子菲、王王照有的的身份证证地址快快递宣宣布贷款款提前到到期函,写写明:因因借款人人未能履履行还款款义务,依依据贷款款合同,宣宣布贷款款提前到到期,要要求支付付全部逾逾期款项项(含逾逾期利息息及催收收费用)共计333 2229。221元;如7日日内不能能全额付付款,将将要求将将车辆交交还给指指定经销销商,双双方配合合寻求车车辆最优优处置渠渠道,扣扣除全部部应付款款后余款款退还。截截至20008年年10月月31日日,王新新刚、李李子菲尚尚欠大众众金融公公司逾期期本金及及利息112 1156元元、提前前到期本本金199 8000.114元、应应计利息
13、息1433.555元、罚罚息3335。552元、催催款函费费用2000元未未付。王王照有亦亦未承担担连带保保证责任任。 上述事实实,有贷贷款合同同及附件件、抵押押合同、机机动车登登记证书书、宣布布贷款提提前到期期函以及及当事人人陈述等等在案佐佐证。 本院认为为:大众众金融公公司与王王新刚、李李子菲签签订的贷贷款合同同是三方方真实意意思的体体现,合合同内容容不违背背法律、行行政法规规的强制制性规定定,应属属合法有有效。大大众金融融公司按按照贷款款合同的的约定发发放了贷贷款,履履行了合合同约定定的义务务。王新新刚与李李子菲作作为共同同购车人人未按期期偿还借借款本息息,已构构成违约约。大众众金融公公
14、司发出出宣布贷贷款提前前到期的的通知,是是依照约约定行使使合同赋赋予贷款款人的权权利,王王新刚、李李子菲未未对此提提出异议议,则应应当履行行偿还全全部贷款款及本息息的义务务。现大大众金融融公司要要求王新新刚、李李子菲共共同偿付付逾期贷贷款的本本金、利利息、罚罚息、提提前到期期的贷款款本金、利利息,同同时支付付合同终终止日至至实际偿偿付欠款款之日的的利息并并支付催催款函费费用,符符合合同同约定,亦亦不违反反法律规规定,本本院予以以支持。针针对大众众金融公公司要求求王新刚刚、李子子菲承担担提前还还款费用用,由于于大众金金融公司司没有提提供其收收取提前前还款费费的相关关证据,故故本院对对其该项项诉讼
15、请请求不予予支持。王王照有作作为担保保人,其其有义务务在担保保期限内内承担担担保责任任。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担担保法关关于保证证人在承承担保证证责任后后,有权权向债务务人追偿偿的规定定,王照照有在承承担保证证责任后后,有权权向王新新刚、李李子菲追追偿。经经本院合合法传唤唤,王新新刚、李李子菲、王王照有无无正当理理由未到到庭参加加诉讼,不不影响本本院根据据查明的的事实依依法作出出判决。综综上,依依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合同法法第二二百零五五条、第第二百零零六条、第第二百零零七条、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担保法法第十十八条第第二款、第第三十一一条,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诉讼法第第一百三三十条之
16、之规定,缺缺席判决决如下: 一、王新新刚、李李子菲于于本判决决生效之之日起十十日内共共同偿还还大众汽汽车金融融(中国国)有限限公司截截至二OOO八年年十月三三十一日日的逾期期借款本本金及其其利息共共计人民民币一万万二千一一百五十十六元,提提前到期期的借款款本金人人民币一一万九千千八百元元一角四四分,应应计利息息人民币币一百四四十三元元五角五五分,应应交罚息息人民币币三百三三十五元元五角二二分及催催款函费费用二百百元; 二、王新新刚、李李子菲共共同给付付大众汽汽车金融融(中国国)有限限公司前前款应付付款项自自二OOO八年十十一月一一日起至至全部债债权实现现之日所所产生的的相应罚罚息(按按照贷款款
17、合同约约定的逾逾期利率率,即月月利率百百分之一一点三八八的标准准计收); 三、王王照有对对上述第第一、二二项所确确定的王王新刚、李李子菲应应支付款款项承担担连带保保证责任任; 四、王照照有承担担连带保保证责任任后,有有权向王王新刚、李李子菲追追偿; 五、驳回回大众汽汽车金融融(中国国)有限限公司其其他诉讼讼请求。 案件受理理费三百百一十五五元,由由大众汽汽车金融融(中国国)有限限公司负负担二十十五元,由由王新刚刚、李子子菲、王王照有共共同负担担二百九九十元(于本判判决生效效之日起起七日内内交纳)。 如果未按按本判决决指定的的期间履履行给付付金钱义义务,应应当依照照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民民事诉讼讼
18、法第第二百二二十九条条之规定定,加倍倍支付迟迟延履行行期间的的债务利利息。 如不不服本判判决,可可在判决决书送达达之日起起十五日日内,向向本院递递交上诉诉状,按按对方当当事人的的人数提提出副本本,同时时按照不不服本判判决部分分的上诉诉请求数数额,交交纳上诉诉案件受受理费,上上诉于北北京市第第二中级级人民法法院。如如在上诉诉期满后后七日内内未交纳纳上诉案案件受理理费,按按自动撤撤回上诉诉处理。 代理审判判员冯冯燕 二00九九年二月月九日 书记员张张春光北京市房房山区人人民法院院民事事判决书书(20008)房房民初字字第0551944号原告中国国农业银银行北京京市房山山区支行行,住所所地北京京市房
19、山山区良乡乡拱辰北北大街119号。负责人李李连桐,行行长。委托代理理人张新新建,北北京市博博维律师师事务所所律师。委托代理理人杨彦彦伯,男男,该支支行职员员,住该该单位。被告刘镜镜,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苏庄三里12#-5-201。被告北京京腾鹏经经贸有限限公司,住住所地北北京市房房山区燕燕山向阳阳路355号。法定代表表人贾广广林,执执行董事事。委托代理理人于洋洋,北京京市中闻闻律师事事务所律律师。委托代理理人刘艳艳红,北北京市中中闻律师师事务所所律师。原告中国国农业银银行北京京市房山山区支行行(以下下简称房房山支行行)诉被被告刘镜镜、北京京腾鹏经经贸有限限公司(以
20、下简简称腾鹏鹏公司)金融借借款合同同纠纷一一案,本本院受理理后,依依法由审审判员白白月涛担担任审判判长,会会同审判判员王保保新、人人民陪审审员翟友友林组成成合议庭庭,公开开开庭进进行了审审理。原原告房山山支行的的委托代代理人张张新建、杨杨彦伯,被被告腾鹏鹏公司的的委托代代理人于于洋、刘刘艳红到到庭参加加了诉讼讼。被告告刘镜经经本院合合法传唤唤,未到到庭参加加诉讼。本本案现已已审理终终结。原告房山山支行诉诉称:220033年1月月6日,原原告与被被告二签签订汽汽车消费费贷款合合作协议议及汽汽车消费费贷款补补充协议议。220044年5月月18日日,原告告与被告告二签订订个人人汽车贷贷款业务务合作协
21、协议,2004年9月28日又签订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原告指定被告二为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合作单位,为不能一次性支付购车款的购车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由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借款41 800元,期限自2004年9月15日至2009年9月15日,每月归还本息799.97元,由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连续三期未归还应偿付的借款或一期借款已拖欠三个月以上,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41 800元。但被告一自2007年6月20日开始没有履行分期付款义务,
22、截止2007年8月20日已连续4期拖欠借款本金2705.35元、利息354.17元。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剩余借款20 934.06元;判决被告偿还自借款之日起至2007年8月20日的利息354.17元;偿还原告自2007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3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镜镜既未做做出答辩辩,亦未未参加本本院庭审审。被告腾鹏鹏公司辩辩称,同同意解除除借款合合同,也也同意承承担保证证责任。对对原告的的利息计计算有异异议,不不应以银银行同期期贷款利利率的1
23、1.5倍倍计算。不不同意承承担律师师费用。经审理查查明:220044年9月月15日日,原告告与刘镜镜、腾鹏鹏公司签签订汽车车消费借借款合同同及补充充协议。约约定:原原告向刘刘镜提供供借款人人民币44.188万元,用用于向腾腾鹏公司司购买汽汽车;借借款期限限自20004年年9月115日至至20009年99月155日;刘刘镜从220044年100月起开开始还款款,每月月归还本本息7999.997元;刘镜连连续三期期未归还还应偿付付的借款款或一期期借款已已拖欠三三个月以以上的,原原告有权权提前收收回已发发放的借借款本息息;与本本合同有有关的合合同公正正费、律师师代理费费均由刘刘镜承担担;由腾腾鹏公司
24、司承担连连带责任任保证,保保证范围围为本合合同项下下借款本本金、利利息、逾逾期利息息、复利利、罚息息以及其其他应由由刘镜缴缴付的一一切费用用和因本本合同引引起的有有关法律律费用;保证期期间为贷贷款到期期日起二二年。合合同生效效后,原原告依约约向刘镜镜发放了了贷款44.188万元。但但刘镜自自20007年66月200日开始始没有履履行还款款义务,截截止20007年年8月220日已已欠借款款本金227055.355元、利利息3554.117元。2007年10月24日,原告为向追索欠款,与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维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博维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张新建律师作为代理
25、人,就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供调查取证、申请立案、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案件的一、二审工作、执行等10项法律服务;博维所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原告应向博维所支付代理费639元,案件获得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上述述事实,有有经过质质证、认认证的如如下证据据进行佐佐证:原原告提供供的借款款合同及及补充协协议1份份、借款款借据11份、中中国农业业银行逾逾期核对对清单11份、委委托代理理协议11份及当当事人陈陈述。本院认为为:原告告与二被被告签订订的借款款合同系系双方当当事人真真实意思思表示,内内容不违违反法律律规定,合合法有效效,双方方均应依依约定履履行义务务。被告
26、告刘镜向向原告借借款后,未未能按照照合同约约定及时时履行全全部还款款义务,已已构成违违约,应应承担违违约责任任。在主主合同债债务人未未能依照照借款合合同的约约定履行行还款义义务的情情况下,债债权人房房山支行行可以要要求债务务人履行行债务,也也可以同同时要求求保证人人腾鹏公公司在其其保证的的范围内内承担连连带保证证责任。原原告要求求被告支支付利息息至实际际给付之之日止,日日期不确确定,本本院确定定为本判判决生效效之日止止。原告告其他的的诉讼请请求,理理由正当当,证据据充分,本本院予以以支持。刘刘镜经本本院合法法传唤,无无正当理理由,拒拒不到庭庭应诉,系系其自愿愿放弃民民事诉讼讼权利。据据此,依依
27、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合同法法第九九十四条条第(四四)项、第第九十七七条、第第一百零零七条、第第二百零零五条、第第二百零零六条、第第二百零零七条;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担担保法第第十八条条、第二二十一条条、第三三十一条条;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诉讼法第第一百三三十条之之规定,判判决如下下:一、解除除原告中中国农业业银行北北京市房房山区支支行与被被告刘镜镜、北京京腾鹏经经贸有限限公司于于二四年九九月十五五日签订订的汽车车消费借借款合同同。二、被告告刘镜于于本判决决生效后后十日内内偿还原原告中国国农业银银行北京京市房山山区支行行借款本本金二万万零九百百三十四四元零六六分。三、被告告刘镜于于本判决决
28、生效后后十日内内向原告告中国农农业银行行北京市市房山区区支行支支付截止止至二七年年八月二二十日止止的借款款利息三三百五十十四元一一角七分分。四、被告告刘镜于于本判决决生效后后十日内内向原告告中国农农业银行行北京市市房山区区支行支支付自二二七年年八月二二十一日日起至本本判决生生效之日日止的借借款利息息(按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同同期贷款款利率的的一点五五倍的标标准计算算)。五、被告告刘镜于于本判决决生效后后十日内内向原告告中国农农业银行行北京市市房山区区支行支支付律师师代理费费六百三三十九元元。六、被告告北京腾腾鹏经贸贸有限公公司对本本判决第第二、三三、四、五五项,被被告刘镜镜所负债债务承担担连带清清
29、偿责任任。七、被被告北京京腾鹏经经贸有限限公司在在承担清清偿责任任后,有有权向被被告刘镜镜进行追追偿。八、驳回回原告中中国农业业银行北北京市房房山区支支行的其其他诉讼讼请求。如果未按按本判决决指定的的期间履履行给付付金钱义义务,应应当依照照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二百二二十九条条之规定定,加倍倍支付迟迟延履行行期间的的债务利利息。案件受理理费三百百四十八八元,由由被告刘刘镜、北北京腾鹏鹏经贸有有限公司司负担(于本判判决生效效后七日日内交纳纳)。如不不服本判判决,可可于判决决书送达达之日起起十五日日内向本本院递交交上诉状状,并按按对方当当事人的的人数提提出副本本,交纳纳上诉案案件受理
30、理费,上上诉于北北京市第第一中级级人民法法院。如如在上诉诉期满后后七日内内未交纳纳上诉案案件受理理费的,按按自动撤撤回上诉诉处理。审判长白白月涛 审判员王王保新 人民陪审审员翟翟友林 二00八八年十一一月二十十日 书记员杨杨飞北京市朝朝阳区人人民法院院民事事判决书书(20009)朝朝民初字字第0113099号原告告大众汽汽车金融融(中国国)有限限公司,住住所地北北京市朝朝阳区三三里屯甲甲3号院院2号楼楼4层。 法定代表表人杰弗弗利?班班科斯,董董事长。 委托代理理人金楸楸,男,汉汉族,119833年9月月20日日出生,大大众汽车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公司职员员,住北北京市海海淀区颐颐和园路路5号
31、002级法法学院本本科生宿宿舍。 委托代理理人侯峰峰,男,汉汉族,119866年9月月11日日出生,大大众汽车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公司职员员,住北北京市房房山区韩韩村河镇镇潘庄村村二区222号。 被告乔光光华,男男,汉族族,19952年年1月223日出出生,住住上海市市普陀区区曹杨七七村111号2001室。 被告王惠惠珍,女女,汉族族,19953年年9月226日出出生,住住上海市市普陀区区曹杨七七村111号2001室。 大众汽车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公司(以以下简称称大众金金融公司司)与乔乔光华、王王惠珍借借款合同同纠纷一一案,本本院受理理后,依依法由代代理审判判员冯燕燕独任审审判,公公开开庭庭
32、进行了了审理。大大众金融融公司的的委托代代理人金金楸、侯侯峰到庭庭参加了了诉讼;乔光华华出庭参参加了诉诉讼;经经本院合合法传唤唤,王惠惠珍未到到庭参加加诉讼。本本案现已已审理终终结。 大众金融融公司诉诉称:220066年5月月,乔光光华、王王惠珍为为从大众众金融公公司指定定经销商商购买帕帕萨特领领驭1。88T自动动挡轿车车一辆,向向大众金金融公司司申请汽汽车贷款款,并提提交了贷贷款申请请表等申申请手续续。同年年5月223日,乔乔光华、王王惠珍作作为共同同借款人人签署贷贷款合同同和抵押押合同;7月44日,为为贷款所所购车辆辆办理抵抵押登记记,用作作履行合合同的担担保。220077年6日日29日日
33、,大众众金融公公司按约约定发放放了1445 6680元元贷款。乔乔光华、王王惠珍自自20008年88月起至至今未偿偿还贷款款。经信信函等方方式催款款未果后后,大众众金融公公司于220088年100月311日按照照贷款合合同上预预留地址址向被告告发出宣宣布贷款款提前到到期函,要要求7日日内清偿偿提前到到期贷款款,但二二人仍未未履行。故故大众金金融公司司起诉来来院,要要求乔光光华、王王惠珍连连带偿还还购车贷贷款及相相关费用用,包括括截至220088年100月311日的逾逾期本金金及利息息13 5722元、提提前到期期本金及及利息339 4473.81元元、利息息1788.033元、罚罚息1889.
34、119元、清清收费用用13884.221(其其中包括括催款函函给用2200元元,提前前还款费费11889.221元);连带带支付自自合同终终止日至至付清全全部欠款款之日的的罚息(按贷款款合同约约定的逾逾期利率率即月利利率0。992255%计收收);乔乔光华、王王惠珍连连带承担担诉讼费费用。 被告乔光光华答辩辩称:自自己和王王惠珍是是夫妻关关系,对对于贷款款买车的的事实没没有异议议,王惠惠珍作为为共同借借款人在在借款合合同上签签字,以以乔光华华和王惠惠珍的名名义买了了车;王王惠珍和和自己的的意见是是一致的的,没有有授权,但但要把她她的意思思带到法法庭;同同意大众众金融公公司的起起诉意见见,只是是
35、现在还还款能力力。 被告王惠惠珍未出出庭,亦亦未发表表答辩意意见。 经审理查查明:220066年5月月23日日,大众众金融公公司作为为贷款人人、乔光光华作为为借款人人、王惠惠珍作为为共同借借款人签签订贷贷款合同同,约约定:合合同项下下贷款仅仅用于借借款人向向经销商商支付购购买1辆辆帕萨特特领驭11。8TT自动豪豪华轿车车,价款款(发票票价格2242 8000元,首首付款997 1120元元);贷贷款金额额1455 6880元;贷款期期限366个月,自自起息日日计算;每期应应付45524元元,每月月第8日日、第118日或或第288日三者者之中距距机动车车登记证证书所载载注册登登记日期期最近的的一
36、日为为贷款起起息日;基本月月利率00。6115,除除遇国家家法律、法法规要求求,合同同有效期期内,贷贷款利率率及计息息方式保保持不变变;借款款人应在在银行开开立帐户户,并授授权贷款款人在每每一还款款日直接接划扣应应付款项项;如果果借款人人在还款款日因任任何原因因不能足足额支付付任何一一期还款款或其他他应付款款项,此此未还款款将被视视为逾期期付款,双双方同意意按期前前欠本、期期前欠息息、罚息息、当期期欠本、当当期欠息息、其他他费用及及赔偿的的顺序清清偿;借借款人不不能按期期支付其其应付款款时,贷贷款人将将另收取取出具催催款函的的费用每每次1000元及及进行现现场调查查的费用用3000元;借借款人
37、违违约,贷贷款人有有权宣布布合同终终止及全全部贷款款提前到到期,借借款人对对贷款人人出具的的“归还全全部贷款款函”应无条条件放弃弃任何抗抗辩;如如借款人人不能如如期归还还贷款,逾逾期款项项的利率率(逾期期利率)为本合合同约定定基本月月利率的的1500,逾逾期利息息自发生生逾期之之日起至至全部款款项清偿偿之日止止,按日日计算,计计收复利利;任何何以预付付费邮寄寄或其他他方式送送达至借借款人预预留地址址的文件件、通知知或信件件均应被被视为有有效及合合理送达达,上述述文件、通通知或信信件将自自邮递发发出时起起48小小时内视视为已被被借款人人收到;借款人人承诺为为订立本本合同向向贷款人人提供的的全部文
38、文件均真真实有效效等。与与此同时时签署的的还有以以下文件件:1、乔乔光华作作为借款款人、王王惠珍作作为共同同借款人人签字的的关于乔乔光华在在大众金金融公司司及其指指定银行行开具还还款专用用帐户并并授权每每期划款款45224元的的授权书书;2、乔乔光华签签署的关关于保险险赔偿金金转让声声明;33、车主主乔光华华和经销销商共同同签署的的提车凭凭证;44、乔光光华签署署的同意意配合办办理抵押押登记手手续的承承诺函;5、大大众金融融公司为为抵押权权人与抵抵押人乔乔光华签签订的合合同。其其中记载载:为确确保上述述贷款合合同得到到切实履履行,抵抵押人同同意以所所购机动动车(车车型SVVW71183LLJ、
39、车车牌号沪沪E9993555、灰色色、车辆辆登记证证编号3310000100280045)作为抵抵押担保保;本合合同担保保的主债债权为抵抵押权人人根据贷贷款合同同发放的的1455 6880元贷贷款;合合同自双双方加盖盖公章或或签字后后成立,自自登记之之日起生生效;抵抵押担保保范围包包括贷款款合同项项下的贷贷款本金金余额、利利息及全全部应由由借款人人支付的的费用及及支出,包包括但不不限于抵抵押权人人实现贷贷款债权权和抵押押权的费费用、诉诉讼费、律律师费等等所有应应付费用用;仅在在借款人人清偿全全部应付付款之后后,抵押押合同方方能终止止,机动动车注册册登记证证方能归归还抵押押人。 签约后,大大众金
40、融融公司如如期发放放了贷款款。20006年年7月44日,乔乔光华贷贷款所购购车辆办办理了以以大众金金融公司司为抵押押权人的的抵押登登记。乔乔光华、王王惠珍均均自20008年年8月后后未曾向向大众金金融公司司偿付款款项。220088年8月月起,大大众金融融公司通通过电话话、信函函等方式式要求二二被告承承担还款款义务,并并于20008年年10月月31日日分别向向乔光华华、王惠惠珍的身身份证地地址快递递宣布布贷款提提前到期期函,写写明:因因借款人人未能履履行还款款义务,依依据贷款款合同,宣宣布贷款款提前到到期,要要求支付付全部逾逾期款项项(含逾逾期利息息及催收收费用)共计11 4556 8801元元
41、;如77日内不不能全额额付款,将将要求将将车辆交交还给指指定经销销商,双双方配合合寻求车车辆最优优处置渠渠道,扣扣除全部部应付款款后余款款退还。截截至20008年年10月月31日日,乔光光华与王王惠珍拖拖欠逾期期本金及及利息113 5572元元、提前前到期本本金及利利息399 4773.881元、利利息1778.003元、罚罚息1889。119元、催催款函费费用2000元未未还。 上述事实实,有贷贷款合同同及附件件、抵押押合同、机机动车登登记证书书、宣布布贷款提提前到期期函以及及当事人人陈述等等在案佐佐证。 本院认为为:大众众金融公公司与乔乔光华、王王惠珍签签订的贷贷款合同同是三方方真实意意思
42、的体体现,合合同内容容不违背背法律、行行政法规规的强制制性规定定,应属属合法有有效。大大众金融融公司按按照贷款款合同的的约定发发放了贷贷款,履履行了合合同约定定的义务务。乔光光华与王王惠珍作作为共同同购车人人未按期期偿还借借款本息息,已构构成违约约。大众众金融公公司发出出宣布贷贷款提前前到期的的通知,是是依照约约定行使使合同赋赋予贷款款人的权权利,乔乔光华、王王惠珍未未对此提提出异议议,则应应当履行行偿还全全部贷款款及本息息的义务务。现大大众金融融公司要要求乔光光华、王王惠珍共共同偿付付逾期贷贷款的本本金、利利息、罚罚息、提提前到期期的贷款款本金、利利息,同同时支付付合同终终止日至至实际偿偿付
43、欠款款之日的的利息并并支付催催款函费费用,符符合合同同约定,亦亦不违反反法律规规定,本本院予以以支持。针针对大众众金融公公司要求求乔光华华、王惠惠珍承担担提前还还款费用用,由于于大众金金融公司司没有提提供其收收取提前前还款费费的相关关证据,故故本院对对其该项项诉讼请请求不予予支持。经经本院合合法传唤唤,王惠惠珍无正正当理由由未到庭庭参加诉诉讼,不不影响本本院根据据查明的的事实依依法作出出判决。综综上,依依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合同法法第二二百零五五条、第第二百零零六条、第第二百零零七条,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诉讼法第第一百三三十条之之规定,缺缺席判决决如下: 一、乔光光华、王王惠珍于于本判
44、决决生效之之日起十十日内共共同偿还还大众汽汽车金融融(中国国)有限限公司截截至二OOO八年年十月三三十一日日的逾期期借款本本金及其其利息一一万三千千五百七七十二元元、提前前到期的的借款本本金人民民币三万万九千四四百七十十三元八八角一分分、应计计利息人人民币一一百七十十八元零零三分、应应交罚息息人民币币一百八八十九元元一角九九分及催催款函费费用二百百元; 二、乔光光华、王王惠珍共共同给付付大众汽汽车金融融(中国国)有限限公司前前款应付付款项自自二OOO八年十十一月一一日起至至全部债债权实现现之日所所产生的的相应罚罚息(按按照贷款款合同约约定的逾逾期利率率,即月月利率百百分之零零点九二二二五的的标
45、准计计收); 三、驳回回大众汽汽车金融融(中国国)有限限公司其其他诉讼讼请求。 案件受理理费五百百八十五五元,由由大众汽汽车金融融(中国国)有限限公司负负担三十十五元,由由乔光华华、王惠惠珍共同同负担五五百五十十元(于于本判决决生效之之日起七七日内交交纳)。 如果未按按本判决决指定的的期间履履行给付付金钱义义务,应应当依照照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二百二二十九条条之规定定,加倍倍支付迟迟延履行行期间的的债务利利息。 如不服本本判决,可可在判决决书送达达之日起起十五日日内,向向本院递递交上诉诉状,按按对方当当事人的的人数提提出副本本,同时时按照不不服本判判决部分分的上诉诉请求数数额,
46、交交纳上诉诉案件受受理费,上上诉于北北京市第第二中级级人民法法院。如如在上诉诉期满后后七日内内未交纳纳上诉案案件受理理费,按按自动撤撤回上诉诉处理。北京市朝朝阳区人人民法院院民事事判决书书(20008)朝朝民初字字第2669355号原告告丰田汽汽车金融融(中国国)有限限公司,住住所地北北京市朝朝阳区建建国门外外大街11号国贸贸大厦11座8层层8188单元。 法定定代表人人尾崎英英外,董董事长。 委托托代理人人马丽,女女,19980年年8月330日出出生,汉汉族,丰丰田汽车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公司职员员,住北北京市东东城区中中华路44号。 委托托代理人人聂小龙龙,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
47、族,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中央财经大学2006级MBA教育中心。 被告告陆根华华,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童桥村十三组5号。 被告告王海燕燕,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童桥村十三组5号。 丰田田汽车金金融(中中国)有有限公司司(以下下简称丰丰田金融融公司)与陆根根华、王王海燕借借款合同同纠纷一一案,本本院受理理后,依依法组成成合议庭庭,公开开开庭进进行了审审理。丰丰田金融融公司的的委托代代理人聂聂小龙到到庭参加加了诉讼讼。经本本院合法法传唤,陆陆根华、王王海燕未未到庭参参加诉讼讼。本案案现已审审理终结结。 丰田田金融公公司起诉诉称:220088年3月月17日日,陆根根华、王王海燕与与丰田金金融公司司签订丰丰田汽车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公司汽车车抵押贷贷款合同同(以以下简称称汽车车抵押贷贷款合同同),约约定:陆陆根华为为购买丰丰田凯美美瑞品牌牌汽车向向丰田金金融公司司申请借借款,借借款金额额为1770 0000元元,借款款期限660个月月,月还还本息33 7664。77元。王王海燕作作为共同同借款人人在该合合同上签签字。丰丰田金融融公司依依约于同同年3月月17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