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答疑精华6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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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答疑精华6卷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答疑精华6卷 第1卷张某用自己的车辆作为质押物与陈某签订了质押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张某实际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质押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B:如果张某是被陈某胁迫签订的质押合同,那么合同无效C:如果张某和陈某没有用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那么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D:质押合同自张某将车辆转移给陈某占有之时生效答案:D解析: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是成立要件,因此如果张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质押合同成立,但是不生效,A项不正确。如果张某被胁迫,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可撤销合同,不是当然无效合同
2、,B项不正确。担保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C项不正确。根据担保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质押人将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以D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庭质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无需质证B.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也需在庭审中进行质证C.质证一律应公开进行D.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答案:D解析:考查质证。根据民诉解释第103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
3、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故B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1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可推定其所记载的事项为真实,但仍需经过质证。A项错误。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C
4、.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缓刑的适用。 A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罪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都违背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要求,不得再适用缓刑。故A项正确。 B项,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
5、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故B项正确。 C项,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典型的犯罪集团,对其首要分子不得宣告缓刑。故C项正确。 D项,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此可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关来执行,并不是由公安机关进行考察。故D项错误。共用题干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
6、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请回答第9798题。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被告;管辖法院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7、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的复议机关乙县政府改变了被申请人乙县药监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本案的被告应当是乙县政府,A、B选项错误。对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前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因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
8、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却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生产劣药行为。虽然结果相同,但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所以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D选项所在地的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举
9、证责任;审理对象;证人;定案依据A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为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的合法性,而不直接审查药厂行为的合法性。A选项的表述将两者至于同等的地位是错误的。关于B选项,依据行诉证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B选项正确。关于C选项,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相反,行诉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
10、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其依据为行诉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22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22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 B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C因为该类化工产
11、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 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答案:B解析: A项:反倾销调查针对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情形。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包括:(1)倾销,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2)损害,指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倾销与损害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题并未提及某类化工产品数量的增加是由倾销行为所致。所以,A项错误。B项:中
12、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本法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22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22年有较大增加,属于进口产品数量的相对增加。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所以,B项正确。C项:根据对B项的分析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中所指的“进口产品数量
13、增加”包括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所以,C项错误。D项:价格承诺,是指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出口经营者作出的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此外,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出口国(地区)政府可以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出口经营者也可以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但在决定是否采取保障措施的调查过程中不存在“价格承诺”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决定采取提高关税的临时保障措施,也可以决定采取数量限制或者提高关税的保障措施。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丰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地税务局即下达通知,限期缴纳,期满后,该公司仍未缴纳税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4、。?税务局限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 )日。查看材料A.10B.15C.30D.60答案:B解析:考查税收强制措施。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3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音乐剧作家甲和乙是好友,乙曾赴新疆采录当地民间传说和民谣曲调。甲以乙采录的民谣曲调为基础,又根据采集的民间传说,写成了音乐剧楼兰传说。甲在编剧过程中,曾多次借用乙采录编辑而成的民谣录音磁带,后为使用方便,遂自行复制了一套。该剧完成时,正逢甲的女友丙生
15、日,于是甲在剧本手稿封面写上“谨以此剧献给丙”。丙是丁剧团的歌剧演员,对该音乐剧大加赞赏,于是决定表演该剧。彩排过程中,丁剧团对彩排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作为培训新人的资料使用。对于上述事实,下来说法正确的是:()A:甲复制乙采.录编辑的录音带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许可复制权B:乙对收集的民间艺术不享有著作权C:甲“谨以此剧献给丙”的题词意味着将著作权全部转移给丙D:丁对丙的彩排进行录音录像应当经过丙的许可答案:A,B,D解析:著作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
16、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本题中,甲未经乙许可,复制乙编辑的录音带的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乙的许可复制权,因此A选项正确。但是乙对民间艺术本身不享有著作权,B选项正确。甲的题词只是表明该剧是为丙而作的,但是并没有转移著作权的意思表示,因此C选项错误。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丁对丙彩排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经过丙的许可,否则侵犯了丙对其表演的许可录音录像的权利,D选项正确。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室友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物权请
17、求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B.物权人超过3年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物权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需要证明自己受有损失D.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答案:A,B解析:物权请求权既可以在诉讼之外行使,也可通过诉讼行使,故A选项错误。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故B项说法错误。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不需要证明妨碍人有过错,不需要证明自己有损失,故C选项说法正确。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是属于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相似的结构,可以类推适用债权请求权的规定,故D选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项。法律职业资格(原司
18、法考试)答疑精华6卷 第2卷下列关于联邦制基本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所有的联邦成员单位都拥有独立的主权B.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宪法,存在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两套立法、行政、司法系统C.公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成员国国籍,联邦国家虽是统一的国际法主体,但有的联邦制国家允许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权D.虽然成员单位可以同外国签订某方面的协定,但联邦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答案:B,C,D解析:。 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C.全国人大常
19、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 答案:A解析: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属于全面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22年、2022年分别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故A项正确。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故B项“十分之一以上”说法错误。法定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故C项错误。我国宪法对宪法修改方式并无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是实践中对1982年宪法的修改方式。故D项错误。
20、刘某以赵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对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徇私枉法罪B.滥用职权罪C.玩忽职守罪D.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题中,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的证据,认定赵某构成
21、故意伤害罪,该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徇私枉法罪属于特殊类型的滥用职权,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对王某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很显然,王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人应具有帮助当事人的意思。很显然,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帮助赵某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综上所述,A项正确。(接上题)若法院受理了皮皮的申请,并依法制作了支付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文杰对支付令提出
22、了异议,在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文杰请求撤回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准许B.若支付令失效,皮皮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C.文杰可以对支付令提起口头或者书面的异议D.皮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7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答案:A,B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39条第1款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41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38条的规定,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曰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D项错误。三合公司
23、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2年)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由此可见,在诉讼
24、过程中如果企业法人发生合并的,应当由合并后的法人作为新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承担,诉讼继续进行。再审程序也是属于诉讼程序的一个特殊阶段,这一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再审当事人。故C项正确,A、B、D选项均错误。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2年)A.甲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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