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优惠政策汇编hcro.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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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整理下发税收优惠政策汇集的通知 为方便全省国税系统准确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支持全省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我们整理了现行有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做好向本级地方政府、党委、各部门的宣传工作,为各地招商引资提供政策支持。 二、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工作,确保纳税人准确、及时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三、 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和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由于时间仓促和汇编整理水平有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执行中以正式文件为准。我们将定期对其中内容进行删减或补充,实施动态管理,以保证其有效性。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
2、月二十二日 目录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 鼓励类行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2.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两免三减半”二、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税收优惠政策1. 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2.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超6%税负即征即退3. 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准予抵扣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5. 新办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三、涉农税收优惠政策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 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3. 符合条件的粮食及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4.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5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6. 生产销售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7. 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13)8. 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3%9.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0. 农村金融贷款利息和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四、医疗卫生税收优惠政策1.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2.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3.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4.定点企业生产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部分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五、宣传文化税收优惠政策1.部分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
4、,符合条件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2.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和文化企业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3.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4.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5.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和新办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六、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1.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2. 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项目3. 2010年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项目4. 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项目5. 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项目6.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7.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8.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
5、企业所得税9.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七、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进口或采购研发设备免征或者退还增值税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3.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5.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6.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八、软件、集成电路、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1.软件、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2.符合条件的软件、集成电路、动漫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九、特殊人群税收优惠政策1.残疾人个人应税劳务和残疾人组织进口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安置残疾人的企
6、业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免征企业所得税2.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十、创业投资、中小微利企业、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小型微利企业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部分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十一、水、电、气、盐等特定货物、旧货及特定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1. 小型水电站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 自来水、暖气、盐等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13%)3. 新办电力等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免增
7、值税5.特定建材可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征收率缴纳增值税6.寄售、典当、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采用简易办法按照征收率征收增值税7.其他货物减免增值税8. 符合条件的保险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资本市场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9.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企业所得税政策十二、出口退(免)税政策1.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范围 2.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3.退税率4.我省出口退(免)税服务十三、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 税收优惠2.税收协定规定十四、现行收费优惠政策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2. 取消收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规定摘要:(一)对设在我
8、省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二)对在我省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
9、%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新办企业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以上(一)(二)条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单纯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以上政策,主要适用于2001年至2010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0、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交通运输、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税收优惠政策一、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摘要: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二、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超6%税负即
11、征即退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三、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准予抵扣政策规定摘要:自200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四、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
12、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
13、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五、新办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规定摘要:对在我省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
14、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上述新办企业同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1目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以上政策,主要适用于2001年至2010年。依据: 国务
15、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摘要:自2009年1月1日起:(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16、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一)农膜、化肥、农机等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摘要:自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
17、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二)磷酸二铵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三)滴灌带和滴灌管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摘要: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依据: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四)有机肥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
19、肥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五)饲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摘要:自2001年8月1日起,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
20、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三、符合条件的粮食及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摘要:(一)自1999年8月1日起: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
21、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二)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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