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经济学jck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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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體經濟學第一節 前言 經濟社會總合行為以各種總體經濟變數表示。總體經濟學分析這些變數間的因果性,其中最重要的變數包括:國民所得(National Income)、失業率(unemployment rate)、工資率、通貨膨脹率(inflation rate)、貨幣供給額(money supply)、國際收支、與經濟成長率等。 總體經濟行為的決策者包括家戶、廠商、政府、銀行、及國外部門,其中政府的財政政策(fiscal policy) 及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monetary policy) 可能影響到其他部門。然而,各學派之間對其影響程度仍有很大爭議 (見附錄一)。 本章結構如下:第二節介紹國
2、民所得的衡量。第三節討論貨幣供給與貨幣需求理論。第四節討論失業與通貨膨脹間的關係。第五節探討台灣在民國七十年代,所遭遇鉅額貿易順差的問題。第六節介紹台灣八十年起推行六年國建計劃,所面臨大量發行公債的問題。第七節為結論。第二節國民所得衡量(一)重要名詞解釋和國民所得相關的衡量包括國民生產毛額(Gross National Product)、國內生產毛額(Gross Domestic Product)、國民生產淨額(Net National Product)、國民所得(National Income) 、 個人所得 (Personal Income)、和個人可支配所得(Personal Dispo
3、sable Income)等。茲分別解釋如下:1.國民生產毛額(簡稱GNP)國民生產毛額係指在某一段特定期間內,由一國全體國民所生產出來最終財貨與勞務(final goods and services)市價的總和。依照上述定義,GNP有四個構成要件:(a) GNP衡量某特定期間內的產量。此特定期間通常為一年,故GNP是流量(flow)的觀念。(b) (b)全體國民係指居住於國內及國外的本國國民,因此,GNP衡量範圍包含本國國民在國外生產的最終財貨與勞務,而不包含外國國民在本國生產的最終財貨與勞務。(c) GNP只衡量最終財貨與勞務的價值,而不計入中間財貨與勞務(intermediate goo
4、ds and services),其理由為避免重覆計算。(d) GNP係根據市場價值衡量,而不考慮非市場的生產活動。因此,家庭主婦管理家務的價值,就不計入GNP之中。然而,自有房屋的設算租金及農夫留供自用的農作產品,此二項非市場活動,由於較易估算,故亦計入國民生產毛額內。2.國內生產毛額(簡稱GDP)國內生產毛額係指某特定期間內,一國國境內所生產最終財貨與勞務市場價值的總和。GDP與GNP的區別,可以用下列等式表示:GDP=GNP-本國生產要素參與外國生產的報酬 +外國生產要素參與本國生產的報酬 =GNP-生產要素在國外所得淨額。 (1)3.國民生產淨額(簡稱NNP)國民生產淨額係指一國國民所
5、生產最終財貨與勞務的淨值。由於生產的過程中,建築物與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會耗損,故實際增加的價值必須扣除折舊(depreciation)費用。因此,NNP與GNP的關係可表示如下:NNP=GNP-折舊。 (2)4.國民所得(簡稱NI)國民所得係指全體國民以其生產要素參與生產所得到報酬的總和。換言之,NI就是以要素成本(factor costs)或要素所得表示的NNP。因此,NI可表示如下:NI=工資+租金+利息+利潤。 (3)此外,由NNP推算NI時,可以利用下列關係式:NI=NNP-間接稅+政府補貼。 (4)(4)的解釋如下:NNP係以市場價值計算,因此,在計算以要素成本表示的NI時,必須剔除
6、諸如間接稅註一或政府補貼等使市場價值上升或下跌的因素。5.個人所得(簡稱PI)個人所得係指家戶單位在某一期間內實際獲得的所得。PI和NI的關係如下:PI=NI-(公司所得稅+政府財產及企業所得+社會安全保險稅+未分配盈餘)+ 移轉性收入(transfer payments), (5)其中移轉性收入包括退休金、失業救濟金及國外移轉收入等。6.個人可支配所得(簡稱PDI)個人所得扣除直接稅及移轉性支出後即為個人可支配所得。PDI再扣除家戶消費支出,即為家戶儲蓄。表一以民國年台灣資料綜合說明GNP、GDP、NNP、NI、PI、與PDI之間的關係。(二)國民生產毛額的衡量方法:國民生產毛額可就支出面(
7、expenditures)、處置面(disposition)、要素所得面(factor income)、及附加價值面(value added) 等四方面來衡量。表二至表五以台灣民國年資料為例,分別說明上述四種衡量方法。1.支出面法(見表二)在包括政府部門及國外部門的經濟社會,除了消費與投資支出外,尚包括政府部門購買財貨與勞務的支出,以及國外部門的淨出口(出口減掉進口) 。將國內及國外對本國財貨及勞務的支出加總,即是以支出面法計算的GNP:GNP=C+I+G+X-M+NFI=GDP+NFI (6)其中,C=民間消費支出,I=國內投資毛額,包括民間及政府投資。G=政府消費支出,X=出口,M=進口,
8、NFI=要素在國外所得淨額。以下分別說明C、I、G、X、M 的內涵。(1)民間消費支出(C)民間消費支出代表家戶單位以可支配所得支付的消費性支出。消費項目可分為耐久性消費財(durable goods)、非耐久性消費財(non-durable goods)與勞務等三大項。耐久性消費財包括電視、冰箱、汽車等耐用年限較長的物品,非耐久性消費財包括衣服、食物等,而勞務則包括醫療、交通、通訊服務以及設算的房屋租金等。(2)國內投資毛額(I)投資指實物投資,包括機器設備、建築物與存貨增加等三大項。廠商生產財貨表一:民國年台灣各項國民所得衡量國內生產毛額(GDP) $ 5,198,505加:要素在國外所得
9、淨額 + 103,256國民生產毛額(GNP) $ 5,301,761減:折舊 - 453,830 國民生產淨額(NNP) $ 4,847,931減:間接稅淨額 - 561,186間接稅 $ 568,087減:政府補貼 - 6,901 國民所得(NI) $ 4,286,745減: - 332,905營利事業所得稅 -$ 137,130政府財產及企業所得 -100,695民營企業 未分配盈餘 - 19,811公營事業儲蓄 - 70,549企業罰款 - 4,720 加:移轉性收入 + 182,827民間自國內移轉收入 $ 127,475家戶自國外移轉收入 55,352 個人所得(PI) $ 4,1
10、36,667減: - 497,157家戶及民間非營利 團體之直接稅 -$ 358,566移轉性支出 - 138,591家戶向國內移轉支出 -$ 79,012家戶向國外移轉支出 - 59,579 個人可支配所得 $ 3,639,510減:消費支出 -2,899,758家戶儲蓄 $ 739,752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國民所得,年。單位:新台幣百萬元。表二:民國年台灣地區國民所得(支出面法) 民間消費 $ 4,519,289 政府消費 +1,082,323 扱資毛額 +1,588,471 國內固定資本形成毛額 $ 1,565,392 政府 $ 496,975 公營事業 211,3
11、15 民營企業 + 853,092 存貨增加(+)減少(-) + 23,079 公營事業 $ 2,858 民營企業 + 20,221 出口淨額 + 287,457 貨品及勞務輸出 $ 3,630,443 減:貨品及勞務輸入 -3,342,986 合計:國內生產毛額(GDP) $ 7,477,540 國外所得要素淨額 62,110 受雇人員國外報酬淨額 $ -27,376 資產及企業國外所得淨額 + 89,486 合計:國民生產毛額(GNP) $ 7,539,650資料來源:同表一必須購買機器設備及建築物(如廠房、辦公建築等),因此,機器設備及建築物宜列為投資支出。至於存貨增加項目列入投資的理由
12、如下:(a)存貨乃年終時尚未賣掉的最終產品,故應計入當期GNP中。然而,前期存貨已計入前期GNP中,卻在本期才出售,故不應計入本期GNP中。期末存貨扣除期初存貨,才宜列入本期的GNP中。(b)由於存貨性質較接近投資,因此,除非在GNP中另設存貨項目,否則,宜將其列入投資項目中。(3)政府消費支出政府購買財貨與勞務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兩項:國防及公共財的購買,軍公教人員的薪津。由於移轉性支付並無實質生產活動,因此,政府的消費支出並不包括公債債息等移轉性支付。(4)出口與進口(X、M)表三: 民國年台灣地區國民所得(處置面法) 民間消費 $ 2,899,758 民間毛儲蓄 1,045,486 折舊
13、$ 285,923 民營企業 $ 229,457 家戶 + 56,466 未分配盈餘 + 759,763 (淨儲蓄) 民營企業 19,811 家戶 + 739,752 政府稅收淨額 1,351,309 折舊 $ 167,907 政府 $ 34,162 公營企業 + 133,745 公營事業儲蓄 70,549 政府財產及企業所得 100,695 營利事業所得稅 137,130 家戶及民間非營利團體直接稅 358,566 間接稅淨額 561,186 企業罰款 4,720 其他 - 49,444 國際移轉支出淨額 5,208 家戶國際移轉支出淨額 $ 4,227 移轉支出 $ 59,579 減:移轉
14、收入 - 55,352 政府國際移轉支出淨額 + 981 移轉支出 $ 1,610 減:移轉收入 - 629 合計:國民生產毛額(GNP) $ 5,301,761資料來源:同表一各國對本國財貨的需求(即出口,X),也是對本國最終財貨的一種需求,故應計入GNP之中。但本國對外國財貨的需求(即進口,M),則應予以剔除。其主要理由是民間消費支出、投資支出、政府消費支出及出口等四項所購買的最終產品,都已包含進口需求。2.處置面法(見表三)由表一最後一行家戶儲蓄開始,依所得處置方式分類,逐類向上加總,也可計算GNP。依處置面法,GNP可表示如下:GNP=C+S+T+Rf, (7)其中C為民間消費支出,S
15、為民間毛儲蓄註二,T為政府稅收淨額,而Rf為國際經常移轉支出淨額。與表一相對照,S包含企業儲蓄(折舊未分配盈餘)及家戶儲蓄。T包括折舊、公營事業儲蓄、政府財產企業所得、營利事業所得稅、家戶直接稅、間接稅淨額、企業罰款、及其他註三等。3.要素報酬面法(見表四)要素所得(NI)為工資、租金、利息、與利潤的加總。除NI外,GNP亦包括要素未能獲得的間接稅淨額及折舊。因此,以要素報酬面計算GNP的等式如下:GNP=工資+租金+利息+利潤+折舊+(間接稅-政府補貼)。 (8)表四:民國年台灣地區國民所得(要素所得面) 工資(受雇人員報酬) $ 3,975,063 國內淨額 $ 3,947,687 國外淨
16、額 -27,376 企業與財產所得 1,427,650 國內淨額 $ 1,387,057 國外淨額 102,728 國民所得(NI) $ 5,442,313 間接稅淨額 695,583 間接稅及公賣利益 $ 702,084 減:(政府對企業)補助金 - 6,501 國民生產淨額(NNP) $ 6,137,869 折舊(固定資本折耗準備) + 706,171 合計:國民生產毛額(GNP) 7,539,650資料來源:同表一4.附加價值法(見表五)原料及中間產品經加工後可得最終財貨與勞務,而加工造成的增值,稱為附加價值。GNP係最終財貨與勞務價值加總,故可依照產業別區分,將生產各階段附加價值加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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