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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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加快驾驶培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经营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方法。本方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教学条件、教学平安、培训质量、效劳质量、管理水平、遵章守法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本方法所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以培训学
2、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效劳的机构。第三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驾驶培训效劳。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好的培训机构向规模化、品牌化开展。第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方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根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3、。第七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教学条件指标: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及教学场地、教练员情况;二教学平安指标:教学平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教学平安状况; 三培训质量指标:教学培训大纲的执行、教学质量保证与监督及学员考试情况;四效劳质量指标:效劳公示情况、效劳有责投诉次数、效劳质量事件和学员满意度;五管理水平指标: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信息化技术运用情况;六遵章守法指标:守法经营和违规、违章情况。第八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在考核总分中教学条件指标为200分、教学平安指标为150分、培训质量指标为200分、效劳质量指标为2
4、00分、管理水平指标为100分、遵章守法指标为150分。培训机构形象建设、科技及信息化设备应用情况、节能减排、获得州、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为加分工程。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2。第九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效劳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效劳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效劳
5、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四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1.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的;2.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效劳质量事件的;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4.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造成教练员、学员集体上访事件,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5.在使用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时弄虚作假或人为修改学时数据行为的;6.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7.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成心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8.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
6、进行的。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是指教练车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教练员或学员死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重大恶性教学、效劳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培训机构、教练员的原因,对他人或学员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教学和效劳质量事件。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第十条培训机构及培训机构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质量信誉档案的建立、保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培训机构根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及教学设施、训练场地、
7、从业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情况、教练车数量及技术状况; 二平安教学情况,包括每次教学当中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财产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培训设施、设备发生平安事故的情况;三培训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未按照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规定的学时进行教学、未按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未按规定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投诉和查处记录;四效劳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效劳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教练车车牌号、教练员姓名、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实查处情况;五管理情况,包括使用培训监管、计时培训系统、预约培训系统等科技手段和设备的数量和
8、运用情况。教练车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教学及效劳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州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六遵章守法情况,包括每次违法的时间、责任人、违法事实、查处机关、处分及处理情况。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驾驶培训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培训机构在属地违规培
9、训时,应将违规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培训机构注册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规情况记入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培训机构。第十三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在每年的3月15日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附件1,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培训机
10、构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第十五条培训机构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建立的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档案,对培训机构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培训机构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机构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第十六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培训机构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培训机构,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
11、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的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和公告。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第十七条考核、公示工作结束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企业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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