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说明eci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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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为科学编编制城市市规划,严严格城市市规划管管理,实实现城市市规划设设计和规规划管理理的标准准化、规规范化和和法制化化,保障障依法实实施城市市规划,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云云南省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条条例、昆昆明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条条例和和经批准准的昆昆明城市市总体规规划,以以及国家家、省、市市相关法法律、法法规、规规范和标标准,结结合昆明明市的实实际情况况,特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二条本本规定适适用于在在昆明城城市规划划区内进进行的城城市规划划、建设设工程设设计和规规划管理理的相关关活动。编制和审审批分区区规划、详详细规划划(
2、含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和修建建性详细细规划)、各各项专业业规划以以及有关关建筑设设计,应应当符合合国家、省省、市相相关法律律、法规规、规范范、标准准和本规规定。各项规划划应当采采用国家家统一的的坐标系系统。昆明城市市规划区区内的土土地利用用和各项项建设活活动应当当符合经经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尚尚无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的,应应当符合合本规定定。第三条 昆明明城市规规划区根根据经批批准的昆昆明城市市总体规规划确定定。在本本市范围围内非城城市规划划区的区区域,参参照本规规定执行行。第二章建建设用地地第四条 本市市建设用用地分类类和建设设标准,按按照城城市用地地分类与与规划建建设用地地标准(GGBJ
3、 137790)执执行。第五条 各类类建设用用地的划划分应当当遵循土土地使用用相容性性原则,按按照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执行;尚无经经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的,按按分区规规划和本本规定表表2-11的规定定执行。凡表2-1中未未列入的的建设项项目,由由城市规规划管理理部门根根据环境境影响评评价结论论和基础础设施条条件,具具体核定定适建范范围。需改变规规划用地地性质的的,应当当按照规规定程序序和审批批权限报报有关机机构批准准后执行行。第六条 主城城规划区区内的用用地布局局,应当当遵循“成片开开发,配配套建设设,增加加绿地,降降低密度度,调整整功能”的原则则。第七条 主城城二环路路内用地地性质以以金融、
4、生生产性服服务业、商商务办公公、商贸贸等为主主,调整整居住用用地,严严格控制制大型仓仓储式商商业设施施和以批批发为主主的市场场建设,不不得再新新建、扩扩建工厂厂、仓库库和综合合性大型型医疗机机构等设设施。在文物保保护单位位和建筑筑保护单单位的保保护范围围内,不不得新建建建筑物物,确需需新建建建筑物的的,应当当符合相相关保护护法规、规规范、标标准和规规划的要要求;在在其周围围建设控控制地带带内的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物,应应当与文文物保护护单位和和保护建建筑相协协调,满满足相关关保护规规划的要要求。第八条主主城规划划区内建建设项目目用地规规模规定定。(一)主主城二环环路内的的建设项项目用地
5、地应当符符合下列列规定:建设项项目应当当以规划划道路红红线宽115m或或15mm以上道道路围合合的街坊坊进行整整体开发发建设。对无法法成街坊坊整体改改造的用用地,应应当在同同一街坊坊内整合合周边可可开发用用地。其其用地规规模原则则上不得得小于110亩,主主要商业业街区非非住宅项项目除外外。用地规规模小于于10亩亩的,一一般不得得进行商商品住宅宅项目开开发,原原则上用用于环境境绿化、道道路和公公益性公公共设施施、市政政设施等等建设。临规划划道路红红线宽440m及及40mm以上主主干路两两侧的建建设项目目用地,规规划道路路红线外外用地进进深不得得小于550m。(二)主主城二环环路外区区域的建建设项
6、目目用地规规模应当当符合下下列规定定:以居住住为主的的商品住住宅项目目用地规规模原则则上不得得小于550亩;小于550亩的的,应当当尽量整整合周边边用地。临规划划道路红红线宽440m及及40mm以上主主干路两两侧的建建设项目目用地,道道路红线线外用地地进深不不得小于于60mm。第九条 用地规规模未达达到本规规定第八八条规定定的经营营性用地地,应当当交由市市国土资资源管理理部门进进行土地地资源整整合,达达到用地地规模要要求后,由由市国土土资源管管理部门门向市规规划管理理部门申申请用地地规划设设计条件件。第十条 在城城市规划划区范围围内,因因国家基基本建设设需征用用农村集集体土地地按有关关政策预预
7、留给农农民的生生活、生生产用地地,应当当符合城城市规划划要求,原原则上相相对集中中布置。第三章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第十一条条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设设工程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含容积积率和建建筑密度度,下同同)应当按按本章规规定执行行。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最大值值不得超超过表33-1的的规定。对整体改改造“城中村村”、危旧旧房的建建设项目目,在符符合城市市规划要要求,并并满足本本规定的的前提下下,可在在表3-1的基基础上,适适当提高高用地开开发强度度。第十二条条 在一一个街坊坊内现有有建筑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已已超过表表3-11规定的的,不得得进行扩扩建。在主城规规划区范范围内,现
8、现有建筑筑不得加加层。第十三条条 建设设单位在在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核核定的规规划指标标基础上上,并符符合消防防、日照照、交通通等条件件,在本本项目地地块内临临街增加加或在二二环路内内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指指定的其其它地块块进行公公共绿地地、公益益性公建建配套设设施和市市政配套套设施(如如公共厕厕所、环环卫设施施等)建建设,每每增加11m2绿化或或设施用用地,并并按规划划要求建建设,在在其开发发建设项项目中可可以允许许增加66m2的建筑筑面积。第十四条条建筑物物的架空空层面积积不得计计入绿地地或其它它开放空空间。建筑物架架空层没没有任何何形式的的围合,用用作停车车、绿化化、居民
9、民休闲等等公共用用途的,经经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核核准后,建建筑面积积可不计计入容积积率。临城市道道路两侧侧的建筑筑物骑楼楼,宽度度不小于于3.55m,净净空高度度不小于于3.66m,且且不设置置任何台台阶或障障碍物的的,骑楼楼部分底底层的建建筑面积积可不计计入容积积率。第十五条条 危危旧房屋屋的修缮缮不得移移动基础础、不得得增加建建筑面积积、层数数、高度度等。第四章 公共共服务设设施和停停车泊位位第十六条条 在在居住项项目建设设中,中中小学、幼幼儿园的的设置规规定如下下:(一)中中小学、幼幼儿园应应当按照照表4-1分级级设置;(二)中中小学、幼幼儿园用用地不得得小于表表4-22的规定
10、定;(三)中中小学、幼幼儿园建建筑面积积不得小小于表44-3的的规定;(四)在在中小学学、幼儿儿园周边边50mm半径范范围内,不不得安排排生产、经经营、储储存易燃燃易爆和和排放有有毒有害害物质、产产生噪声声污染的的建设项项目。在在中小学学、幼儿儿园正门门两侧各各30mm范围内内,不得得设置垃垃圾中转转站、机机动车停停车场、集集贸市场场。第十七条条新建学学校、幼幼儿园教教学楼、医医院住院院部等建建筑应当当距同侧侧公路边边缘(或或规划控控制红线线)和330m以以上(含含30mm)城市市规划道道路控制制红线在在30m以上。第十八条条 新新建、改改扩建医医院,其其周边应应当设置置一定防防护带,并并且应
11、当当符合环环保、卫卫生等要要求。第十九条条城市道道路、居居住区、建建筑物的的规划、设设计和建建设应当当严格按按照城城市道路路和建筑筑物无障障碍设计计规范(JJGJ550-220011)同步步进行。第二十条条各类建建设项目目停车泊泊位的设设置标准准不得小小于表44-4的的规定。第二十一一条 凡符合合下列条条件之一一的新建建、扩建建、改建建建设项项目,应应当由具具备资质质的设计计单位进进行交通通影响评评价:(一)主主城二环环路内建建筑面积积大于440000m2的商业业建设项项目;(二)建建筑面积积在二环环路内大大于10000 m2、二环环路外大大于20000 m2含有餐餐饮、娱娱乐项目目的建设设项
12、目;(三)对对外停车车场(库库)和各各类市场场、大型型仓储式式商业设设施、影影剧院、体体育场馆馆、会展展场馆、工工业、宾宾馆、饭饭店等人人流、物物流量较较大的建建设项目目;(四)主主城二环环路内总总建筑面面积大于于500000mm2,二环环路外总总建筑面面积大于于10000000m2的建设设项目。凡列入交交通影响响评价的的建设项项目,编编制的规规划设计计方案应应当符合合交通影影响评价价提出的的要求。第二十二二条 凡凡符合下下列条件件之一,且且日可回回收水量量在455m3以上,再再生水需需水量在在30mm3以上的的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设设项目,建建设单位位应当同同步规划划、设计计、建设设再生水
13、水设施:(一)建建筑面积积大于2200000m22的宾馆馆、饭店店、商场场、综合合性服务务楼和高高层住宅宅;(二)建建筑面积积大于3300000m22的机关关、科研研单位、大大专院校校和综合合性大型型文化体体育设施施;(三)建建筑面积积大于5500000m22以上的的居住区区或集中中建筑区区等。第二十三三条 每一个个居住组组团应当当配置一一座一定定规模的的公共厕厕所,公公共厕所所应当结结合商业业设施或或其它服服务设施施布局。主、次干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第二十四四条 新建居居住小区区应当设设置不少少
14、于一个个以经营营农副产产品、小小商品为为主的超超市。小型垃圾圾中转站站每1kkm2设置一一座,大大、中型型垃圾中中转站每每1015kkm2设置一一座。第五章 绿绿化与景景观第二十五五条 在新建建、扩建建、改建建建设项项目的用用地范围围内,绿绿地率不不得小于于表5-1的规规定。绿化应当当以乔木木为主,适适当配植植灌木、地地被、草草地,就就地保护护古树名名木,避避免异地地移栽。鼓鼓励垂直直、屋顶顶、平台台等绿化化形式,如如平台高高度不大大于地面面基准标标高1mm,且从从地面有有道路可可进入,平平均覆土土厚度大大于1.2m,其其绿化面面积可以以参与绿绿地率计计算,否否则绿化化面积不不得计入入绿地率率
15、。第二十六六条在住住宅建设设中,集集中绿地地的设置置应当至至少一个个边与相相应居住住区级别别的道路路相邻,并并符合表表5-22的规定定。组团绿地地设置应应当满足足有不少少于1/3的绿绿地面积积在标准准的建筑筑日照阴阴影线范范围之外外的要求求,并便便于设置置儿童游游戏设施施和适于于成人休休憩活动动。其中中院落式式组团绿绿地的设设置还应应当同时时满足表表533的规定定。第二十七七条 景景观道、林林荫道、商商业街、规规划红线线宽30mm的城市市主次干干路两侧侧、广场场周边的的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物景观观规定如如下:(一)建建筑物应应当符合合城市道道路和广广场的界界面变化化要求,临临城市道道路或
16、广广场的立立面应当当为主要要立面,立立面和屋屋顶造型型应当丰丰富,与与城市街街道和广广场景观观相协调调。(二)临临城市道道路或广广场的建建筑物连连续面宽宽原则上上应当符符合下列列规定:高层建建筑连续续面宽小小于600m;中高层层建筑连连续面宽宽小于770m;多层和和低层建建筑连续续面宽小小于800m;不同建建筑高度度组合的的连续面面宽小于于最高建建筑物的的连续面面宽;标志性性建筑、重重要公共共建筑的的连续面面宽由市市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根据据景观需需要核定定。(三)临临城市道道路或广广场的建建筑物立立面设计计和装饰饰应当与与所处环环境和景景观相协协调,不不得设置置空调器器室外机机及附属属
17、设施等等影响建建筑立面面的附着着物,确确需设置置的应当当结合立立面造型型,统一一设计,隐隐蔽处理理,并报报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审批批。(四)住住宅建筑筑临城市市道路或或广场一一面不得得设置厨厨房和突突出开敞敞式阳台台,而且且临城市市道路或或广场一一面的阳阳台和窗窗户不得得安装任任何形式式的外挑挑式防盗盗笼;禁禁止在居居民住宅宅楼内新新办餐饮饮业,严严格控制制住宅建建筑中设设置娱乐乐等对环环境有较较大影响响的项目目。第二十八八条 体育场场馆、影影剧院、宾宾馆、饭饭店、图图书馆、展展览馆等等对社会会公众开开放的公公共建筑筑,临城城市道路路或广场场一面原原则上不不得修建建围墙,集集中绿地地应当
18、临临城市道道路或广广场布置置。大中专院院校、中中小学、幼幼儿园、居居住区、党党政机关关等确需需修建围围墙的,应应当设计计成透空空型,且且高度原原则上不不得大于于1.55m,集集中绿地地原则上上临街布布置。油库、水水厂等有有特殊要要求确须须修建围围墙的,围围墙高度度原则上上不得超超过2.2m,并并应当对对围墙进进行绿化化、美化化。第二十九九条 户户外广告告的设置置应当符符合户外外广告设设置专项项规划和和户外广广告管理理的有关关规定。在在建筑物物上设置置户外广广告还应应当符合合下列规规定:(一)不不得破坏坏建筑物物的立面面形式、主主要特征征,应当当与建筑筑物的风风格、形形式、色色彩等协协调;(二)
19、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建建筑物应应当在方方案设计计时预留留广告位位置,没没有预留留的,不不得在其其建筑物物上设置置户外广广告;已已经预留留户外广广告位置置的,其其设置的的户外广广告位置置、尺度度应当与与预留的的广告位位置、尺尺度相符符。第三十条条 临城城市主、次次干路、商商业街等等的高层层建筑、重重要公共共建筑应应当同步步进行外外墙和屋屋顶的灯灯光亮化化设计、施施工。第三十一一条 城市主主、次干干路不得得再布设设任何架架空线。凡凡新建、改改扩建城城市道路路,各种种管线应应当埋入入地下。第六章 建筑筑间距第三十二二条 建筑间间距除应应当满足足消防、交交通、卫卫生、环环保、抗抗震、工工程管线线、
20、建筑筑保护和和城市空空间景观观等方面面的要求求外,还还应当符符合本章章规定。建筑间距距应当保保证受遮遮挡的居居住建筑筑底层居居室冬至至日满窗窗日照有有效时间间不少于于连续一一小时。有关建筑筑日照间间距的计计算标准准,由市市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确定定。第三十三三条 多多层住宅宅建筑、低低层住宅宅建筑的的间距不不得小于于表6-1的规规定。垂直布置置的居住住建筑山山墙宽度度应当不不大于114m;山墙宽宽度大于于14mm时,其其间距按按平行布布置的居居住建筑筑控制;点式住住宅不宜宜进行拼拼接,特特殊情况况确需拼拼接的,拼拼接不得得超过二二幢。对按表66-1规规定计算算的建筑筑间距不不能满足足消防
21、间间距或通通道要求求的,应应当按消消防间距距或通道道的实际际要求进进行控制制。第三十四四条 居居住建筑筑既非平平行也非非垂直布布置时的的间距,按按照附录录计算原原则二进进行控制制。第三十五五条 面面宽不超超过255m的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其它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按照照附录计计算原则则三进行行控制,且且应当符符合本规规定第三三十二条条规定。第三十六六条面宽宽超过225m的的高层居居住建筑筑与其它它居住建建筑平行行布置的的间距,按按照表66-1的的规定执执行。第三十七七条 高高层建筑筑与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的的山墙间间距,按按照高高层民用用建筑设设计防火火规范(GGB500045595)规规定控
22、制制,但山山墙有居居住开窗窗的,间间距不小小于133m。第三十八八条 非居住住建筑与与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应应当符合合下列规规定:(一)非非居住建建筑位于于居住建建筑南侧侧或东西西侧的,其其间距按按照本规规定第三三十二条条至第三三十七条条的规定定控制;(二)非非居住建建筑位于于居住建建筑北侧侧的,建建筑间距距按照本本规定第第四十条条规定执执行;(三)非非居住建建筑与居居住建筑筑的山墙墙间距按按照建筑筑设计防防火安全全规范的的规定控控制。第三十九九条 医院病病房楼、休休(疗)养养院住宿宿楼、幼幼儿园、托托儿所和和大中小小学教学学楼与南南侧相邻邻建筑的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
23、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在二环路外,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3倍;在二环路内,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倍。第四十条条 非非居住建建筑(本本规定第第三十九九条所列列的非居居住建筑筑除外)的的间距,应应当符合合下列规规定:(一)高高层建筑筑平行布布置时的的间距南北向向的,不不少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44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220m;东西向向的,不不小于较较高建筑筑高度的的0.33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113m。(二)高高层建筑筑与多、低低层建筑筑平行布布置时,高高层在北北侧的间间距最小小值为113m;高层在在南侧的的间距最最小值为为20mm。(三)多多层建筑筑平行布布置时的的间距不不少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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