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试题及答案6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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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试题及答案6章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试题及答案6章 第1章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2、据此直接可见,A、C、D选项正确。依照上述法条可知,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对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只是“应当听取”,而不是必需征得其同意。据此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本题选B。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关于法院调解的说法错误的是?A.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B.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承认的事实,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C.在赡养费的诉讼中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原告申请撤诉时,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答案:
3、A解析:调解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错误。调解中自认的事实不能产生免证的效果,选项B正确。调解规定第17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选项D正确。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2年)A.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B.通大公司只能请求
4、李某支付车款C.李某、王某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D.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通大公司承担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公司因故未成立时的责任承担问题。A、B、C、 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李某和王某磋商设立物流公司,属于物流公司的发起人。王某应当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A选项正确,应选;B、C、D选项均否定连带清偿责任的存在,不选。甲工厂的污水一直被排放在乙蓄水池,后丙在对乙蓄水池周围土地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因施工方法错
5、误而使乙蓄水池被破坏,乙蓄水池的污水因此流进丁开发的人工湿地,造成湿地的环境被严重破坏。丁欲就此提起诉讼,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倘若丁仅起诉甲工厂,则以甲工厂为单独被告B.倘若丁仅起诉丙,则以丙为单独被告C.倘若丁分别起诉甲工厂和丙,则以甲工厂和丙为共同被告D.倘若丁仅起诉丙,则应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答案:A,B,C解析:考查环境侵权诉讼的当事人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法律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ABC项正确。某市政府出资
6、设立了一个污水处理厂,投资千万元。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审计局无权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审计B.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不需要征求污水处理厂的意见C.该省审计厅不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该市审计局的审计决定D.该厂对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解析: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组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上级审计机关可责令下级变更或撤销、或直接作出变
7、更或撤销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 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拖,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 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同约定支付乙报酬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410条。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试题及答案6章 第2章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的表现形式有哪些?()A.习惯 B.国际惯例C.判例 D.学说答案:A,
8、C,D解析:。下列关于撤诉的说法正确的是?A.在提起反诉的诉讼中,撤诉的主体是提起反诉的本诉被告B.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否批准由法院裁定C.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时间是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D.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答案:A,B,C,D解析:ABCD。申请撤诉的主体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他人无权申请撤诉,本诉的被告在提起反诉的诉讼中,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因此可以是撤诉的主体,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申请撤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之前;对于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
9、准许,因此B、C选项正确民诉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A.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B.国务院部门规章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
10、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是:()A:甲某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B:法院执行庭庭长牛某收受贿赂,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C: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马某,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情节严重D:蔡某在海关人员对其走私的20辆小汽车进行检查时,采用暴力手段将多名海关人员打成轻伤答案:D解析:数罪并罚。详解:A选项,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仅以走私毒品罪定罪处罚;B选项,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C选项,根据刑法第229条的规定,马某的行为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11、罪;D选项,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对蔡某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下列各选项中,属于民法上的孳息的有()。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银行存款所得利息E.母鸡腹中的蛋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孳息。根据民法原理,孳息的标准定义为:孳息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一般孳息与原物相对应,因此可认为是两个独立的物,选项B、C、E错误。共用题干 村民张某,为了筹集结婚费用,动起了盗窃国防通信线路的念头,先后3次用钢丝钳等工具,
12、偷剪该线路电缆2000余米,价值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3000元,致使该线路中断通信5个多小时。对张某应以何罪处罚?()A:盗窃罪B:破坏公用通信设备罪C:破坏军事通信罪D: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C解析:破坏军事通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刑法第369条。详解:本题事实上存在想象竞合问题,即在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之间存在着竞合。破坏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法规竞合的关系。其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军事通信保障秩序,后罪的犯罪客体是非军事通信保障秩序;(2)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军事通信设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用电信设施。本题中
13、张某偷剪国防通信线路电缆,价值2万多元,致使通信中断5个多小时,这一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这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破坏军事通信罪处刑较重,所以对张某应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故本题应选C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后者为军人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破坏军事设施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
14、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冒充的对象不同,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衔以骗取财物时,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犯罪构成。详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
15、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的;煽动指挥人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煽动多名军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试题及答案6章 第3章下列关于法的价值种类及其冲突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法的价值包括自由、秩序、正义B.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C.处于同一位阶上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特定的案.情来解决D.当为保护某种较优越的法的价值而须侵害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答案:A,B,C,D解析:。下列说
16、法正确的是、()A、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B、大清新刑律是大清现行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C、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仍然遵循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D、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沿袭了训政时期约法答案:D解析: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多月,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的统治随即崩溃,该部草案并没有正式颁布和实施。所以A错误;大清现行刑律是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B项正好弄反了,所以错误;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所以C项也错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所以D项
17、正确。故应选D。居住在甲市A区的刘力平与居住在甲市B区的王晓金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甲市D区交货,合同还约定如果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而引起诉讼,由甲市B区人民法院或者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中,王晓金拖欠了刘力平的货款。现在刘力平要到法院起诉,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市B区人民法院 B.甲市C区人民法院C.甲市D区人民法院 D.甲市B区人民法院或者曱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A,C解析:A、C考点:协议管辖讲解: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双方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无效,
18、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C正确。共用题干 用人单位的下列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A、甲公司与职工王某约定,王某到某著名高校进行为期1年的企业管理学习,甲公司负担5万元的学习费用,王某学习结束后须在甲公司工作至少3年以上,王某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公司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B、乙公司与所有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职工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数额为1年工资的总额C、丙公司分立为两个新公司,新公司要求丙公司的原职工竞争上岗,淘汰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D、丁公司系一高科技公司,丁公司与负责开发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签有保密条款
19、,约定职工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答案:A,B,C,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李某与飞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6个月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D选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A选项正确。第20条规定,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二者符合一个即可,不是必须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所以B选项不正确。第83条规定,违法约
20、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无权罚款,所以C选项不正确。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所以D选项正确。A选项中曲某的情况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工厂不是书面通知,而是口头通知,所以工厂的做法不正确。B选项中王某的情况符合第26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建筑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陈某等三人的情况符合第26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企业的做法也符合法律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D选项不正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须支付违约金的,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1、,所以A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B选项中乙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依第34条,丙公司发生分立,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由新分立的两个公司继续履行,因此新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从事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所以D选项中丁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公司要求怀孕8个月的李女值夜班导致其流产,违反了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并造成了损害,李女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李女有权直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
22、起仲裁,但是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公司进行罚款,但是无权责令公司对李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某市市政府为了引进外资,搞活地方经济,发布一文件称:如果有关企业或个人介绍外国企业在该市投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人民币。公民甲通过自己的海外关系联系一外商,该外商在该市投资2000万美元。但事后市政府拒绝给予该公民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甲能否就市政府的拒绝奖励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A.不可以。行政诉讼法并未列举行政奖励行为,因行政奖励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不可以。市政府的文件是行政指
23、导行为,对公民甲并不具有强制力,因而市政府拒绝履行行政指导所设定义务的行为是不可诉的C.可以。因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不给予甲公民奖励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财产权。市政府的行为是可诉的D.不可以。公民甲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市政府与甲之间是要约承诺的民事合同关系答案:C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虽然在列举的受案范围里没有列举行政奖励,但是在排除受案范围里也没有排除行政奖励的可诉性,所以根据概括性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行政奖励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本题中,有政府的行政奖励,才有外商的投资,使用奖励引导该投资的,有投资就应有奖励,所以该奖励的10万元,属于投资者甲公民的财产,所以
24、,甲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B: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C: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D: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答案:A,C,D解析:著作权权属及保护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所以,A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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