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btxw.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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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设备备典型消消防规程程1 总总 则11.0.1 为为贯彻执执行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消防条条例和和电力工工业“安安全第一一”及消消防工作作“预防防为主,防防消结合合”的方方针,加加强电力力设备的的消防工工作,保保障设备备和人身身安全,确确保安全全发供电电,特制制定本规规程。11.0.2 本本规程适适用于除除核发电电站以外外的电力力生产以以外的电电力生产产企业。电电力工业业的工程程设计、安安装施工工亦应符符合本规规程的规规定和要要求,各各工厂企企业的电电力用户户可参照照本规程程执行。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 批
2、准后执行。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2 防火责任制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1)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2) 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3) 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4) 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检隐患;(5)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6) 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8)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对构成电力生产
4、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2.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2.0.4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2.0.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2.0.6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2.0.7
5、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一顿、调整和补充。2.0.8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2.0.9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存档案科(室)。3 防火火重点部部位及动动火管理理3.00.1 防火重重点部位位是指火火灾危险险性大、发发生火灾灾损失大大、伤亡亡大、影影响大(以下简简称“四四大”
6、)的部位位和场所所,一般般指燃料料油罐区区、控制制室、调调度室、通通信机房房、计算算机房、档档案室、锅锅炉燃油油及制粉粉系统、汽汽轮机油油系统、氢氢气系统统及制氢氢站、变变压器、电电缆间及及隧道、蓄蓄电池室室、易燃燃易爆物物品存放放场所以以及各单单位主管管认定的的其他部部位和场场所。33.0.2 防防火重点点部位或或场所应应建立岗岗位防火火责任制制、消防防管理制制度和落落实消防防措施,并并制定本本部门或或场所的的灭火方方案,做做到定点点、定人人、定任任务。防防水重点点部位或或场所应应有明显显标志,并并在指定定的地方方悬挂特特定的牌牌子,其其主要内内容是:防火重重点部位位或场所所的名称称及防火火
7、责任人人。3.0.33 防火火重点部部位或场场所应建建立防火火检查制制度。防防火检查查制度应应规定检检查形式式、内容容、项目目、周期期和检查查人。防防火检查查应有组组织、有有计划,对对检查结结果应有有记录,对对发现的的火险隐隐患应立立案并限限期整改改。3.0.44 防火火重点部部位或场场所以及及禁止明明火区如如需动火火工作时时,必须须执行动动火工作作票制度度(工作作票格式式风附录录A、BB)。33.0.4.11 动火火级别。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1)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2)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
8、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3.0.4.2 动火审批权限(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3.0.4.3 动火的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在 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
9、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3.0.4.4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
10、员的安全责任(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1) 工作必要性;2) 工作是否安全;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2) 运行许可人应审查: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隔绝;3)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2) 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127;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4) 消防监护人应负责:&127;1)
1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2)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3) 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5) 动火执行人员职责:1)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2)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127;(6)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发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
12、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3.0.5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3.0.6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3.0.7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动火工
13、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局)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3.0.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3.0.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3.0.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局)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3.0.1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
14、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4 发电电厂和变变电所一一般消防防措施和和灭火规规则4.0.11 一般般消防措措施。44.0.1.11 电力力生产企企业必须须按国家家、部或或本企业业颁发、制制定的有有关安全全生产的的规程、制制度执行行,并加加强设备备的运行行维护、检检修管理理和工作作人员培培训。44.0.1.22 凡新新建、扩扩建和改改建工程程或项目目的设计计、施工工应符合合国家和和部颁有有关消防防规定的的要求,并并经调试试验收合合格后方方可投入入生产。对对已经投投产的工工程或项项目,若若不符合合有关消消防规定定的应采采取临时时防火措措施并限限期整改改。4.
15、0.11.3 发电厂厂、1110kVV及以上上变电所所场地的的重要道道路应建建成环形形,并应应有道路路与主要要建筑物物和消防防队(所所)连通通。一般般变电所所、水电电厂或山山区火电电厂设环环形道路路有困难难时,应应设有回回车道或或回车场场。厂(所)内内的道路路应保持持畅通。4.0.1.4 电力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参见附录E)4.0.1.5 电力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现场消防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卫(消防
16、)部门,并得到上级防火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消防用砂应保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4.0.1.7 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不准流动吸烟,吸烟应有指定地点。4.0.1.8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4.0.1.9 充油、储油设备不应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垫。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罩壳。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油管道附近的热管应包铁皮。油管道应尽量不
17、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上方。4.0.1.10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4.0.1.11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4.0.1.12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4.0.1.13 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4.0.1.14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试材料,用过的擦试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4.0.1.15 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及时清扫。4.0.1.1
18、6 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4.0.2 一般灭火规则4.0.2.1 电力生产场所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设有火实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启动报警或灭火。火灾报警要点:(1) 火灾地点;(2) 火势情况;(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4)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4.0.2.2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电气设备
19、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4.0.2.3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4.0.2.4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1) 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担任;(2) 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4.0.2.5 电力生产企业的领导、防火责任人,保卫、安监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4.0.2.6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
20、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4.0.2.7 电力生产设备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4.0.3 灭火设施。4.0.3.1 灭火剂的选用原则:(1) 灭火的有效性;(2) 对设备的影响;(3) 对人体的影响。灭火剂选用范围参见附录F。4.0.3.2 全部工作人员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部门、本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4.0.3.3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本企业的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4.0.3.4 消防设施放
21、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4.0.3.5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5 消防防给水55.0.1 一一般规定定。5.0.11.1 消防给给水系统统一般应应独立。消消防用水水若与其其他用水水合用时时,要保保证在其其他用水水量达到到最大流流量时,仍仍能通过过全部消消防用水水量,并并符合消消防水压压力的要要求。55.0.1.22 消防防给水管管道和消消火栓的的数量和和布置应应符合国国家现行行的建建筑设计计防火规规范的的有关规规定。55.0.1.33 消防防给水应应按
22、不同同的灭火火对象所所要求的的消防用用水的压压力、流流量,选选用自流流供水(水电厂厂水塔)或水泵泵(消防防泵)供供水、消消防水池池供水等等方式。当当采用单单一供水水方式不不能满足足要求时时,可采采用混合合供水方方式。55.0.1.44 消防防给水采采用自流流供水方方式时,必必须保证证在任何何情况下下均能供供给消防防用水。水水电厂取取水口不不应少于于两个。5.0.1.5 消防给水采用水泵供水时,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泵。消防水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5.0.1.6 消防水泵设备检修应分批进行,保证非检修的消防水泵等消防设备
23、随时启动。5.0.1.7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系统应有防冻措施。5.0.1.8 变压器或高压电气设备设置水喷雾系统的喷头及消防水管均应接地,可与电厂、变电所的接地网连接。5.0.1.9 消防泵房与油罐之间最小距离,应根据油罐的容积选择,不得小于1225m。5.0.2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有关规定确定。5.0.2.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得小于10m。5.0.2.4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路口。间距在油罐区不应大于30m,在主厂房周围不应大于80m,其他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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