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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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爱护的思索计算机软件是现代社会主要的技术基础之一,是信息时代的重要产物,对软件这一人类智力成果和学问结晶实行有效法律爱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软件的爱护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爱护学问产权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受到了国际法学界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本文从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概念、特征谈起,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爱护的原则,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相应立法建议略作探讨。下面是派克资源网小编为大家打算的关于法学理论的论文,欢迎阅读借鉴,希望对你有帮助。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爱护条例1.计算机软件版权爱护条例在1991年,我国发布了计算机软件爱护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
2、中对计算机软件所作的界定同时考虑了我国软件开发的实际与国际上通常的看法,并与世界学问产权组织所下的定义在原则上保持了一样。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的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计算机软件爱护工作的须要。在著作权法修订后,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了新的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与1991年条例相比,对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重新作了调整,删除了原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修订了原条例第31条的规定,使条例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持一样。条例规定定义如下: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一)计算机
3、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实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状况、测试结果及运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干脆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担当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担当责任的自然人。(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条例
4、规定,受条例爱护的软件必需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其中,独立开发是指软件应当具有独创性;固定在有形物体上是指软件应当具有肯定的长久性。依据条例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爱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表明,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并不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即软件著作人,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
5、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常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爱护。2.计算机软件版权爱护条例分析在新条例中,对版权的爱护延长到了最终用户领域。也就是说,任何侵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担当刑事责任。此规定一出台,不但网民在网上大发争论,甚至在今年的两会上有代表提出:在新条件中对最终用户的规定,已经超越了WTO对软件版权爱护的水平,是不是超前了、是不是过度爱护产权了?笔者认为:对最终用户追究法律责任,早在1991年6月4日发布的原条例中就有规定,并不是新条例中的新规定。它已经存在了十几年。
6、所以不能说它超前了。而且由软件的技术特性确定了它不同于其他学问产品,它复制起来太简单了。因此,为了维护厂家的经济利益,发展我国软件产业,就必需加强立法及惩处力度。因为软件产业是以智力创建为核心的高技术产业。它的发展不仅须要在投资、税收和吸引人才等方面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更须要一个良好的学问爱护环境。软件业界公认盗版是阻碍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假如软件用户运用未经授权的软件,软件公司就无法获得合理的收入和回报。那么,他们就无法扩大对软件研发的投入,从而减弱了中国软件企业的竞争力,使他们在国际市场上无法立足。所以,为了从源头上打击盗版行为,就必需提高公众对学问产权的爱护意识。须要强调
7、的是,从中国目前的状况看,刑事打击的盗版行为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情节严峻者,民事、行政惩罚目前主要针对单位用户。一般的个人用户是以劝服教化为主,从而提高民众的整体素养。另外,我国的立法是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须要。就算WTO中没有要求,为了我国的软件企业发展的须要,也应当对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我国目前的本土化软件太缺乏,实力也无法同国际企业相比。只有在爱护软件产权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能给我国的中小企业供应公允竞争的机会,才能提高他们的竞争力。二、计算机软件版权问题的相关法律思索1.以著作权法爱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与缺憾鉴于计算机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各国渐渐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
8、的法律爱护。目前,计算机软件可以享有多种法律爱护手段,但是对于大多数的软件而言,一般都能得到是著作权法爱护。因此,著作权法俨然是爱护计算机软件的最普遍、最主要的一种法律形式。著作权法作为软件爱护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优点:(1)、计算机软件具有的作品性使其易于成为著作权的爱护对象计算机软件具有的表现形式以及其易复制性,都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极为相像,就连侵扰软件权利的方式也主要是复制、抄袭等,因此计算机软件被纳入著作权法的爱护范围是一件自然的、合理的事情。(2)、软件可以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爱护著作权法的自动爱护原则,使得软件不须要经过申请等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爱护,节约了软件开发者的时间和
9、成本。(3)、几乎全部的软件都能符合著作权的爱护标准而受到爱护著作权对软件的爱护范围比较宽,其爱护标准也不很严格,只要软件具备了形式上的独创性即可,即只要是由软件开发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即使在软件之间存在相同或相像的内容,也可能获得著作权。这使得几乎全部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都能满意软件的独创性条件,进而获得著作权的爱护。在欧洲共同体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爱护的指令(1991)中对软件独创性条件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即假如一个计算机程序的作者以其自身的智力创作完成了该程序,就意味着该程序是具有独创性的,可以受到著作权爱护。世界各国对此均持基本相同观点,我国亦然。从这一点上看,在爱护计算机软件方面,著作权法
10、比其他部门法更具优势。(4)、利用著作权法爱护软件有利于计算机软件发展中的各种权利的平衡由于著作权只爱护软件的表达或表现形式,而不爱护思想、方法及功能等计算机软件的内涵,为其他软件开发者利用、借鉴已有的软件思想去开发新软件供应了便利之门,有利于软件的创新、优化和发展,同时避开了对计算机软件的过度爱护。表达与思想分别的原则对维持计算机软件发展中爱护与创新的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整个软件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特别的意义。(5)、著作权爱护更好的适应了计算机软件的国际化随着信息全球化趋势的加大,计算机软件也日渐呈现出其国际化的特点。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著作权制度,而且例如爱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
11、权公约等国际条约也吸引了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加入。因此,计算机软件比较简单获得国际化的著作权爱护。当然,著作权爱护软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有:(1)、著作权法不能爱护软件的思想和功能计算机软件不仅具有作品性,更具有功能性,而其功能性才是软件最具价值的部分,但著作权法对于软件的构思、设计方案和功能的爱护几乎无能为力。开发软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用,而不仅仅是为了满意人们的精神上的享受,这使软件的功能性显得更为重要。著作权法的爱护范围明显无法满意对软件的全面爱护,在软件权利人所应有的权利范围中出现了空白的区域,比如体现在软件中的独特构思和技术方案无法获得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因此在许多状况下,很多软件
12、开发者通过反向编译利用了他人软件中体现出的思想、创意、原理、算法和数学方法等,独立开发出表现形式不同的软件,从而避开了侵权。笔者认为,虽然著作权不爱护软件的思想和功能的特点有利于平衡软件发展中的各种权利,但是此类状况的频繁出现,势必会挫伤原软件开发者的创作主动性,不利于软件的爱护。(2)、著作权的爱护期过长无法适应计算机软件更新速度快的特点依据著作权法的对爱护期的规定,软件的著作权爱护期可长达50年,自然人的甚至可能达到百年以上,而计算机软件的一大特点是淘汰率高、更新速度快,这就使得爱护期显得过于久长,对一个已经被淘汰的软件仍供应爱护,为他人在此软件之上的接着开发设置了障碍,不利于软件产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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