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DOC43页)ffgs.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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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第一章 总则1.1 为加强强南通市市区城市市规划管管理,规规范、有有序地推推进城市市建设,提提高人居居环境质质量,促促进城市市可持续续发展,保保证城市市规划的的实施,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以下简简称城城市规划划法)、江江苏省实实施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办法(以以下简称称省实实施办法法)、江江苏省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以下简简称省省技术规规定)以及国国家、省省、市与与城市规规划相关关的强制制性标准准、规范范,结合合南通市市实
2、际情情况,制制定本规规定。1.2 本规定定是城城市规划划法、省省实施办办法、省省技术规规定相相配套的的实施性性规定,在在南通市市区行政政区范围围内,编编制城市市规划、进进行城市市规划管管理须执执行本规规定。在在城市规规划区范范围内的的其它地地区按本本规定有有关条款款执行。 1.33 南通市市区行政政区内工工业与民民用建筑筑工程、市市政基础础设施工工程、道道路桥梁梁工程、综综合防灾灾工程、园园林绿化化工程、城城市景观观与环境境设计、城城市亮化化与美化化工程、室室外广告告发布等等各项建建设工程程,须执执行本规规定。城市总体体规划确确定的规规划区范范围内的的铁路、港港口、公公路、河河道、各各类管线线
3、等适用用于本规规定。第二章 城市土土地使用用管理 2.11 城市用用地分类类 2.11.1 城市用用地,根根据其使使用的主主要性质质进行分分类,按按照城城市用地地分类与与规划建建设用地地标准执执行。 2.11.2 与城市市用地相相连的各各级风景景区、各各类旅游游度假区区,其向向公众开开放,并并有一定定游憩设设施的用用地,包包括用地地范围内内的水域域,计入入公共绿绿地,其其余概不不作为城城市建设设用地。 2.22 建设用用地的适适建性规规定 2.22.1 各类建建设用地地的划分分和使用用性质应应遵循土土地使用用相容性性的原则则,符合合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的的规定。 2.22.2 尚无经经批准的的
4、详细规规划的地地区的建建设用地地,应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根据据分区规规划或总总体规划划的规定定进行建建设适建建性划分分。 2.22.3 城市建建设用地地的适建建规定见见表二1。 2.22.4 表二1中未列列入的建建设项目目,由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根据建建设项目目对周围围环境的的影响和和基础设设施等条条件,确确定其适适建性。 2.22.5 需改变变经批准准的规划划用地性性质或超超出表二二1规定的的适建范范围的,应应对规划划进行调调整,并并按规定定程度和和审批权权限批准准后方可可执行。 2.22.6 城市市新建居居住小区区应按国国家和省省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规规定,同同步配套套教
5、育、医医疗卫生生、文化化体育、商商业服务务、金融融邮电、社社区服务务、市政政公用和和行政管管理及其其他八类类设施,为为居民提提供必要要的公共共活动空空间。 2.33 建设基基地控制制指标 2.33.1 建设基基地最小小面积应应不低于于表二2的规定定。 2.33.2 建设基基地不足足上述规规定的最最小面积积,但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且不不妨碍城城市规划划实施的的,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可可以核准准建设: 2.33.2.1 邻接土土地已经经完成建建设或为为道路、河河道或有有其他类类似情况况,确实实无法调调整、合合并的; 2.33.2.2 因城市市规划街街区划分分、市政政公用设设施等的的限制,确
6、确实无法法调整、合合并的。 2.33.3 城市规规划区内内的成片片开发地地区,必必须编制制详细规规划,经经批准后后实施。 2.33.4 城市各各类建设设基地的的建筑密密度、容容积率应应不超过过表二3的规定定。 2.33.5 采用较较高的容容积率值值时应采采用较低低的建筑筑密度值值,具体体应用数数值在表表二3规定幅幅度内由由城市规规划管理理部门综综合考虑虑有关规规定及实实际情况况后确定定。 2.33.6 原有建建设基地地的容积积率已超超过规定定值的或或绿地率率未达到到规定值值的,不不得在该该基地范范围进行行扩建、加加层。 2.33.7 在符合合消防、抗抗震、卫卫生、交交通等有有关规定定和本规规定
7、的前前提下,在在自身功功能需要要以外为为社会公公众提供供开放空空间的,可可按表二二4的规定定增加建建筑面积积,由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具体体核定,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规定建筑面积建设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表二2 建设设基地面面积下限限指标建设项目目类型居住建筑筑非居住建建筑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设基地地面积(平平方米)50010000200001000030000表二33 建设基基地建筑筑密度、容容积率上上限指标标建设基地地类型建筑密度度(%)容 积 率核心区地区地区核心区地区地区住宅用地地低 层层3835320.91.110.81
8、.000.70.99多 层层3030281.51.771.41.661.31.55中高层2825232.02.221.82.001.61.88高 层层2020183.33.03.223.03.22公共设施施用地办公建筑多层4542402.82.52.2高层3835325.04.54.0商业建筑多层5550453.33.02.8高层5045405.04.54.5商住综合楼多层5045403.02.82.5高层4540354.54.04.0注:1、核心区区:濠北北路,濠濠东路、城城山路,濠濠西路、跃跃龙路,青青年路所所界定的的用地范范围,其其中涉及及到濠河河风景区区及历史史保护区区等重要要地段的的
9、建筑密密度、容容积率指指标,按按批准的的相关规规划执行行。 22、地区:钟秀路路、外环环西路、工工农路、虹虹桥南路路内侧、核核心区外外围地区区所界定定的范围围。唐闸闸镇区、天天生镇区区、陈桥桥、幸福福、秦灶灶镇区、观观音山镇镇区,按地区的的标准执执行。 33、地区:地区外外围地区区,包括括新城区区、崇川川开发区区、狼山山风景区区、市开开发区、港港闸开发发区、站站前区,以以及各乡乡镇的工工贸园区区,按地区标标准执行行。其中中狼山风风景区(含狼山山镇区)建筑密密度、容容积率指指标,按按批准的的相关规规划执行行。 44、表中中未列入入的科研研、大中中专院校校、中小小学校、体体育场馆馆以及医医疗卫生生
10、、文化化艺术、幼幼托等设设施的容容积率控控制指标标,应按按国家有有关规定定执行,但但不得超超过上表表中相应应居住建建筑的指指标。 55、混合合用地按按不同性性质用地地比例折折算。 表二二4 开放空空间增加加建筑面面积指标标允许建筑筑容积率率每提供11平方米米有效面面积的开开放空间间,允许许增加的的建筑面面积(平平方米)小于42.0大于等于于43.0 注:开开放空间间的条件件和计算算方法见见附录五五。 2.33.8 建筑物物之间因因公共交交通需要要,架设设穿越城城市道路路的人行行通道且且符合下下列规定定的,其其建筑面面积可不不计入建建筑容积积率控制制指标范范围: 2.33.8.1 通道内内不设置
11、置商业设设施,通通道全天天候对公公众无偿偿开放; 2.33.8.2 通道下下的净空空高度不不小于5.0米,但但穿越宽宽度小于于16米且不不通行公公交车辆辆的城市市支路的的通道下下的净空空高度可可不小于于4.5米。第三章 建筑管管理 3.11 建筑间间距 3.11.1 建筑物物的间距距除必须须符合消消防、抗抗震、安安全、环环保、工工程管线线和文物物建筑保保护等方方面的要要求外,应应同时执执行本规规定。 3.11.2 根据据居住建建筑日照照标准和和我市实实际情况况,居住住建筑日日照间距距系数低低限值按按表三1执行。 3.11.2.1 居住建建筑日照照间距按按下列公公式计算算:LiH式中:LL建筑筑
12、间距 i日照照间距系系数 H南侧侧建筑的的计算高高度(见见附录二二)3.1.2.22 市市区居住住建筑日日照间距距原则上上不考虑虑不同方方位的折折减系数数,但因因城市景景观或其其它特殊殊要求的的需要,经经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审核核,并报报南通市市规划委委员会批批准,可可参照表表三2规定执执行。 表三1 居居住建筑筑日照间间距系数数表间距系数数适用地段段1.255核心区1.300地区1.300地区 注:11、建设基基地1公顷,且且无集中中公共绿绿地的(面积400平方米),居住住建筑间间距按表表三1增增加0.005的系数数。建设设基地1公顷的的须设置置公共绿绿地。 2、当新建建居住建建筑位于
13、于已建住住宅的南南侧时,相相邻建筑筑间距系系数按表表三1增加0.005控制(属一一次规划划分期实实施的,按按原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核核定的间间距系数数执行)。表三22 不不同方位位间距折折减系数数方位01551530304545折减系数数1.0LL0.955L0.9LL1.0LL 注:1、表中中方位为为正南向向(0)偏东、偏偏西的方方位角。 2、L为当地地住宅正正南向布布置时的的日照间间距。 3.11.3 多层(含含中高层层)居住住建筑间间距: 3.11.3.1 多层居居住建筑筑间距,条条式建筑筑按表三三1系数计计算确定定;点式式建筑根根据具体体情况参参照3.11.3.3和附录录一第3条计算算确
14、定。 3.11.3.2 多层居居住建筑筑非平行行布置时时(夹角角60),其其最窄处处建筑间间距按平平行布置置的居住住建筑日日照间距距控制。 3.11.3.3 在南北北向居住住建筑南南侧、东东西向居居住建筑筑东西侧侧垂直(夹夹角60)布置置的多层层居住建建筑,其其建筑间间距按表表三1标准乘乘以0.7系数控控制,先先期实施施的新建建住宅须须同时满满足0.335iHH退界要要求;当垂直直居住建建筑山墙墙宽度大大于16米时,按按平行布布置居住住建筑控控制。3.1.3.44 在满足足日照间间距条件件下,平平行布置置的条式式多层居居住建筑筑南北之之间的间间距最小小不得小小于12.5米,山山墙间距距不得小小
15、于6.5米,山山墙有一一侧居室室窗户的的,不得得小于8.5米,山山墙一侧侧出挑阳阳台的,山山墙最小小间距不不得小于于10.5米。当山墙之之间设置置道路的的:居住住区道路路,山墙墙之间的的最小距距离不得得小于24米;小小区级道道路(宽69米),最小小山墙间间距不得得小于12米;组组团级道道路(宽宽5米),最最小山墙墙间距不不得小于于10.5米;当当道路宽宽小于5米时,山山墙最小小间距不不得小于于8.5米。 平行于于城市道道路的沿沿路建筑筑(含居居住、非非居住)的的山墙间间距应符符合城市市规划,并并满足消消防、施施工和安安全要求求。 3.1.33.5 多层居居住建筑筑地面层层为非居居住用房房时,视
16、视同居住住建筑控控制间距距。在旧旧城核心心区建筑筑密集地地段进行行改建确确有困难难的,经经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核定定,其与与南侧建建筑的间间距,可可扣除地地面层非非居住用用房的高高度计算算。地面层设设置层高高小于2.2米的自自行车库库等附属属用房时时,可扣扣除其高高度计算算与南侧侧建筑的的间距。 3.1.44 低层居居住建筑筑与其相相邻低、多多层居住住建筑的的南北向向间距,按按多层居居住建筑筑间距有有关规定定控制,但但最小间间距不得得小于8米。山山墙之间间有公共共道路的的,山墙墙间距不不得小于于6米;无无公共道道路的,应应视具体体情况,满满足消防防、施工工、通行行要求。3.1.5 高层居
17、居住建筑筑间距: 3.1.55.1 高层居居住建筑筑之间的的建筑间间距,条条式建筑筑按表三三1系数计计算确定定;点式式建筑,南南北向的的,不得得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1倍,且且不得小小于南侧侧建筑面面宽的1.2倍,其其最小间间距为30米;东东西向的的,不得得小于较较高建筑筑高度的的0.4倍,其其最小间间距为18米。 3.11.5.2 高层居居住建筑筑与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之之间的建建筑间距距,南北北向的,北北侧为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时,建建筑间距距按3.11.5.1条规定定控制;南侧为为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条条式的建建筑间距距按表三三1规定控控制,但但最小间间距不小小于13米,点点式的建
18、建筑间距距按3.11.3.3条规定定控制。 3.11.5.3 高层居居住建筑筑与高、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的山山墙间距距,按消消防和施施工安全全的规定定控制。山山墙均有有居室门门或窗户户的,其其间距不不得小于于13米。 3.11.6 非居住住建筑与与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 3.11.6.1 非居住住建筑位位于居住住建筑南南侧或东东西侧的的,其建建筑间距距按居住住建筑间间距规定定控制。在在符合日日照、环环保、施施工、安安全、消消防和交交通等要要求的前前提下,低低层非居居住建筑筑与相邻邻居住建建筑山墙墙垂直布布置时,如如山墙无无门、窗窗、阳台台,其间间距可酌酌情缩小小。因城城市街道道景观需需要,经经
19、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核核定,平平行于城城市道路路的沿路路非居住住建筑可可与相邻邻居住建建筑山墙墙毗邻建建造。 高层非非居住建建筑与相相邻居住住建筑山山墙垂直直布置时时,其建建筑间距距应不低低于表三三3规定的的最小控控制间距距。 3.11.6.2 非居住住建筑位位于居住住建筑北北侧的,其其建筑间间距应符符合环保保、安全全、消防防等有关关专业规规范规定定,其最最小间距距(非居居住建筑筑)低层层为6米,多多层为10米,高高层(含含中高层层)为13米。 3.11.7 非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 3.11.7.1 高层(含含中高层层)非居居住建筑筑之间及及其与其其它非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应不低低于表三三3的
20、规定定: 表三三3 高层层非居住住建筑之之间及高高层非居居住建筑筑 与其他他非居住住建筑最最小控制制间距(米米)高层非居居住建筑筑裙房其它非居居住建筑筑(一、二二级耐火火等级)高层非居居住建筑筑1399裙 房966 3.11.7.2 多层非非居住建建筑平行行布置时时,最小小间距不不得小于于10米。 3.11.7.3 低层非非居住建建筑与多多、低层层非居住住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的间间距按消消防间距距的规定定控制,但但最小间间距不得得小于6米。 3.11.7.4 工业建建筑、仓仓储(库库)建筑筑等按相相关的消消防、安安全间距距控制。 3.11.7.5 医院的的病房楼楼、休(疗疗)养建建筑、老老年公寓
21、寓、幼儿儿园和托托儿所的的教室、活活动室及及卧室的的间距按按表三1标准增增加0.3系数计计算;大大、中、小小学,教教学楼的的间距按按表三1标准增增加0.115系数计计算,学学生宿舍舍按居住住建筑间间距控制制。 3.22 建筑物物退让 3.22.1 沿建设设用地边边界和沿沿城市道道路、河河道、铁铁路两侧侧以及电电力线路路保护范范围的建建筑物,其其退让距距离必须须符合日日照间距距、文物物保护、风风景园林林、市政政管线、消消防、抗抗震、防防汛和交交通安全全等方面面的要求求外,应应同时符符合本规规定。 33.2.2 建筑物物后退建建设用地地边界距距离: 33.2.2.11 沿建设设用地边边界(规规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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