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_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_傅郁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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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报 /2002 年 /09 月 /13 日 / 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傅郁林 仿佛就在昨天,以程序规范化、司法专业化、审判正当化为目标的民事司法改革还在轰轰烈烈 地推行着审判普遍开大庭、裁判文书过万字的运动,时至今日,以司法效率为主题的“繁简分流”改 革却有逆行之势,审判实践己大大扩展了现行法确定的独任制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似 乎正在以更加迅猛的浪潮席卷着尚未站稳脚跟的程序正当性。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共 3123 个,占 全国法院总数的 79.3%,基层法院 审判案件的数量占全国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 90%以上,而在这 些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简易程序
2、适用率平均达到 80%以上。与此同时,由于为实 务界共知的合议制形式化现象的普遍存在,在那些适用未公开抛弃合议制的基层法院和普遍适用 合议制的中、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中,未能计入简易程序统计数据却行简易审理之实的案件平 均不少于 50%。最高法院近日开始讨论制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然而 (*于现行程序法和法院组织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独任制的规定存在着二元背反的困境,如何确定 简易程序的适用 范围和操作规程面临着两难境地。如果不理解繁简分流的价值基础,简单地扩大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使刚刚起步的程序正当化进程毁于萌芽状态。 一、为什么实行繁简分流 简单地说,繁简分流是为了使程
3、序保障而在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中,以合乎理性的 规范使普通程序正当化获得现实可能性。从各国民事司法发展趋势来看,美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出 现及其逐渐得到普及的时期,正好与包括诉答、开示等程序的现行美国民事诉讼基本框架形成及发 展的过程相重合。美国对抗制模式的运作前提是一审民事案件只有不足 5%进入审判,其中 1%的 判决详 述理由,上诉法院案件目前有 78%被放入不予发表和不准引用的“快车道”,这些案件一般 不开庭辩论、司法意见非常简短。德国民事普通程序依赖于类似的运作背景:以“简易程序”之一督 促程序 (支付令 )处理的一审案件是基层法院审判案件的 4.8 倍 ( 占全部案件的 87%)
4、。英国和曰 本自七十年代以来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关注,也都是在强大的积案压力下,为了保障不同价值取向的 程序正义而采取的对策。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世界各国的改革趋势并非总是一致,诉讼程序变革或演进的方向取决于各 国面临的现实状况的差异。比如,法国司法改革就呈现出 某些逆反性。因为法国诉讼程序以简易、 快捷、低廉的平民风格见长,加上起诉前法律援助 (法律咨询 )和小审法院的分担,积案问题相对而 言并不突出。相反,程序简易化和平民化特色使法国成为西方惟一在司法正当性方面受到公众质 疑的国家。法国近年司法改革的重点在于强化一审程序的专业化,同时为了充分发挥上诉法院在 减轻最高法院极度重负方面的职能,法国
5、放宽了当事人在上诉程序提出新证据和新主张的权利。 意大利以积案严重、讼程漫长而著称,民事程序改革需要对各个审级和程序的各个阶段都进行全面 修整,于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改革在加重治 安法官的角色地位和扩大适用普通案件简易程序的同 时,也限制了当事人在上诉审中的权利。然而,由于改革措施缺少配套性,以缓解法官负担为目的 而不是以方便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新治安法官制度,没有真正体现小额诉讼的功能,因而,全面 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的改革措施受到程序正义目标的严峻挑战。 但无论如何,这些国家面临的困境仍然比较单纯,主要是在公正和效率两个端点之间寻求一个 平衡点。相比之下,我国面临的程序问题则如同疑难杂症。现
6、行民事程序制度在司法正当性和司 法效 率两个方面都面临着困境,而且近年来无法回避的司法信任危机表明,司法专业化和程序正当 化依然是目前更为迫切和突出的问题。诚然,合理的简易程序与程序的正当化过程相辅相成,然 而,如果不寻找一条有效的妥协途径实现繁简分流,法院在司法效率目标的驱动下盲目改革,可能 使九十年代以来以程序正当化为目标所进行的举步维艰的改革成果付诸东流。繁简分流研宄的重 点应当是谋求建立体现不同价值取向的多元程序体系,并体现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以缓解简易程序 与程序保障之间的价值冲突,巩固以司法正当化为总体目标的改革成果,避免程序改革大起 大落、 忽左忽右。 二、我国简易程序的先天缺陷和
7、改革误区 1. 简易程序与独任制混为一谈 我国立法所确定的“简易程序”,实际上是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通例的普通程序的简化形态。然 而,将独任制与普通程序截然分开的做法,我国要算是特例独行。德国、意大利和日本基层法院均 普遍适用独任制,但只有其中的小额金钱诉讼才适用简易程序,其余案件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 ;德、 意在九十年代改革之后,中级法院的部分一审案件也可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我国立法将独任制 与简易程序相互对应,普通民事程序不能适用独任制,增加了司法资源与程序保障 之间的紧张关 系。一方面,当司法实践无法调集足够的法官组成合议庭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就成为惟一 出路 ;另一方面,程序保障的需求
8、又在不断挑战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因为如果独任法官的权力 不受其他法官的监督,又没有来自普通程序规范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严格限制,那么,大量案 件的程序正当性就会处于一种空前的危境。 2. “简易程序”概念的模糊性 常常被改革者作为“简易程序”样本的是小额诉讼程序,以英国法治法官、法国小审法院、美国 许多州的限权法院和日本简易裁判所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最为典型,一些共同特征使之 成为与普通 程序理念完全不同的独立程序。例如,诉讼收费低廉、讼程快捷 ;亲自诉讼、口头进行、非专业化 (法 官多为非职业法官或位次较低的职业法官,不要求律师代理 );程序对抗色彩相对微弱,职权主义介 入较多 (注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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