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版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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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新版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 录确定。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 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 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2、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 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 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 产活动的,应在生产活动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 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煤矿应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所 在地煤矿安全监管处门备案, 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 申报资料报当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各生产经营单位将核 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 公司、 公司安监局备案。第四章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第
3、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标准及有关规定确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 检测处位、检测周期和限值判定标准, 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档案。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 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设置职业危害检测装备或监测控制系统, 并加强对检测装备、监测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 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每三 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 评价结果按规定报地 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技 术服务机构, 应提前向集团公司安监局登记备案, 备案后方可进行技 术服务。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主 要仪器装备清单等。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对产生严重职业危 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载明职业危 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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