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以及地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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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可靠性管理方法(暂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能源平安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开展全局,电力供应保障 是能源平安的重要组成局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力供应 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屡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充分发挥电 力可靠性管理在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电力工 业高质量开展,提升供电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电力可靠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而开展的 管理活动,包括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用户可靠性管 理等。第三条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依照本方法开展
2、电力可靠性管 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 力运行管理部门依据本方法对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国家 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根 据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预测、评估、评价等工作。第四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应当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 统,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力可靠性信息注册、报送、分析、评价、应 用、核查等监督管理工作,通过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 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 门推送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第四十七条电力
3、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机制和校 核制度,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供电可靠性指标。第四十八条电力企业应当通过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以下电力可靠性信息:(-)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力 发电机组、300兆瓦及以上容量核电机组常规岛、50兆瓦及以上 容量水力发电机组的可靠性信息,总装机50兆瓦及以上容量风力 发电场、10兆瓦及以上集中式太阳能发电站的可靠性信息;(-)输变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110(66)千伏及以上电 压等级输变电设备可靠性信息;(三)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120千伏及以上电压
4、等级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四)供电可靠性信息,包括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系 统用户可靠性信息;(五)其他电力可靠性信息。第四十九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应当符合以下期限要求: (一)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火力发电机组主要设备、核电机 组、水力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用 户可靠性信息;(二)每季度首月12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机组辅助设备、 风力发电场和太阳能发电站的可靠性信息。第五十条电力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电力 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报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 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中央电力企业总部于 每年3月1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
5、。省级电网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电力系统可靠性 的评估和本年度的预测情况,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政府 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中央电网企业总部于每年2 月份报送国家能源局。系统稳定破坏事件、非计划停运事件、停电事件的等级分类、 信息报送内容和程序由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第五十二条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原始信息、统 计分析信息及年度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预测结果等须按程序 经国家能源局审核后对外发布或使用。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以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一)研究起草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制定电力可靠
6、性 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电力可靠性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三)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 力运行管理部门、电力企业、电力用户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管理 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组织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分析电 力可靠性信息,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预测、评估和评价工作;(五)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核查;(六)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七)对特别重大系统稳定破坏事件、特别重大非计划停运 事件、特别重大停电事件进行分析、核查;(A)推动电力可靠性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九)组织电力可靠性技术和管
7、理培训;(十)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五十四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以下电力可靠 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对电力企业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进行监督管理;(三)分析、发布可靠性信息,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预测、评估和评价工作;(四)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核查、处分;(五)对重大系统稳定破坏事件、重大非计划停运事件、重 大停电事件进行分析、核查;(六)监督指导电力企业排查治理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发现的 风险和隐患;(七)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第五十五条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按 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
8、以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对电力系统的充裕性进行监测协调和监督管理,保障 电力供应;(三)对电力用户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进行监督管理;(四)组织落实国家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电网升级改 造等工作中相关电力可靠性要求;(五)监督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发 现的风险和隐患;(六)支持和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开展相关电力可靠性 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地方政府能源管 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建立电力可靠性联席协调机制,定期 分析、通报电力供需和电网运行情况,协调解决电力供应和电力
9、系统稳定运行面临的问题。第五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 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对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检查并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检 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第五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 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对电力企业报送的信息和报告存在疑问的, 应当要求作出说明,可以开展现场核查。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力可靠性管理不到位或存 在弄虚作假情况的,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 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
10、机构、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十章奖惩措施第六十条鼓励电力企业、科研单位和电力用户等根据电力规 戈人建设、生产、供应、使用和设备制造等工作需要,研究、开 发和采用先进的可靠性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 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未按照本方法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有 关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六十二条电力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 派出机构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可靠 性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
11、行监管职责的;(-)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的;(三)供电企业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定期披露其供电可靠性指 标的。第六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 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按照电力行业信用体系规定,对电力可靠 性监督检查过程中产生的约谈、通报、奖励、处分等记录依法依 规进行归集、共享和公示,对相应的责任主体依法实施守信激励 与失信惩戒。第十一章附那么第六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电力可靠 性监督管理方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同时废止。地方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方法,结合电力行业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细
12、那么)。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电网 经营、电力供应等电力企业应当遵守本细那么的有关规定。从事电力规划设计、建设安装、维修、技术改造及设备采购等 工作的单位,应根据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方法和本细那么的有关 规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第二章可靠性管理体系第三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负责归口开 展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项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可 靠性管理的实施细那么和有关规章制度,统一发布可靠性指标。第四条 中电联设立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委员会(非常设机 构),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一)协调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13、)研究提出开展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工作的重要建议。(三)审议有关重要规范和制度。第五条 中电联设立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 性管理的具体工作,其职责为:(-)拟订和组织实施可靠性管理的规范、制度及标准。(二)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及可靠性管理信息网络。(三)采集和分析全行业电力可靠性数据。(四)监督电力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水平,分析规划设计、设备 制造、安装调试和生产运行等环节对电力系统可靠性的影响,并提 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五)组织开展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核发可靠性管理工作 岗位合格证书。(六)组织开展全国性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和技术交流活动。(七)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研究和国际交
14、流与合作。第六条 电力企业负责开展本单位及所辖范围内的可靠性管理 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贯彻国家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中电联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 理的规范、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二)建立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 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 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三)建立可靠性管理信息数据库,采集、整理、审核、存储 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按第三章要求将数据报送至中电联电力可靠 性管理中心。(四)定期分析设备、机组和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促 进电力平安生产、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五)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
15、,将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生产岗 位,严格考核。(六)组织对电源与电网规划工程、重要技术改造工程以及重 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七)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 度协议、平安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 平提出具体要求。(A)组织、协调科技进步工程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工程 的立项与研究。(九)开展可靠性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第三章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第七条 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和支下标准和要求, 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 0 1 ,原国家经济贸易
16、委员会颁发。(-)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 / T 8 3 7 -20 0 3,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 / T 8 3 6 - 2 0 0 3,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四)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暂行),中电联电 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五)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方法(暂 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六)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颁发。(七)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第八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与报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并应遵守以下规定与程序:(-)可靠性信息统计的内容(1)发电机组
17、及其主要辅助设备的可靠性数据。(2)35 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的可靠性数据。(3)直流输电系统的可靠性数据。(4)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据。(5)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详细分析报告。本款所指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系指:机组非计划停运 时间超过3 0 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1 0 0 0小时、2 2 0 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 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6 )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变动情况等。(-)可靠性信息的收集与报送(1 )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各区域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 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区、市
18、)地 方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审核所辖企业的各类可靠性信 息,并按规定时间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道。(2)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 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 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中国长江电力股份、 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 及其他发电(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力(能 源)投资公司等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审核所辖企业各类可靠性信 息,并按规定时间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3 )对于设备、机组的产权和运行管理关系属于地方或其他 行业(如水利、钢铁冶金、石油化工等系统)或属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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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 可靠性 管理办法 暂行 以及 地方 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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