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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杭州湾新区大众汽车配套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BT(建设-移交)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宁波杭州湾新区大众汽车配套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BT(建设-移交)项目承包合同二一二年六月第一部分 协议书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签署。业 主(甲方)(全称):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 包 人(乙方)(全称):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森联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公司(丙方)(全称):宁波森龙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大众汽车配套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工程按建设、移交模式(BT)进行招标,经相关招投标程序后,乙方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森联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联合体
2、为中标单位,乙方确认完全接受甲方在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并进一步同意根据甲方的要求组建独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其所中标承建的项目工程进行管理、融资、支付全部款项。乙方、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所签订的三方合同的规定履行本项目工程的权利和义务,保质、按期的完成本项目工程。丙方系乙方为本项目工程所需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乙方和丙方承诺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负责对项目工程进行建设资金的融资、项目管理、工程移交,资金来源可以通过乙方作为发起人或发起人之一成立的区域专属城市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称“基金”或“专项基金”)或其它方式,在项目工程交付甲方后,负责在回购期内向甲方收取回购资金。丙方承诺公司实
3、行封闭运行及管理本项目,丙方只能从事与本项目有关的投融资、项目管理、工程移交等相关事宜,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事务,丙方通过其它渠道取得的融资款只可运用于本项目,不得挪做它用。乙方成立的基金募集的资金,在满足本项目需求前必须封闭运用专门为本项目或本区域服务,只有募集基金超出本项目需求部分经甲方同意才可运用于其它项目。基金公司为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各方就宁波杭州湾新区大众汽车配套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事项,经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各方共同恪守。一、工程承包范围建
4、设范围为按甲方所提供设计图纸内容完成市政道路、河道、桥梁、照明(部分材料甲供)、交通设施及附属工程的投融资、建设、项目移交。前期工作、监理等不纳入此次发包范围,勘察设计费、前期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管线搬迁费及监理费等费用均由甲方另行支付。二、合同工期在2013年4月1日前整体项目竣工,分段工期满足下表需求。序号项目名称范围(桩号)工期要求1兴慈一路临时道路众汽路-滨海八路2012年8月1日前完工2兴慈二路临时道路北汽路-滨海八路2012年8月1日前完工3北湾路滨海八路-滨海九路(KO+950-K1+424.557)2013年1月1日前完工4滨海八路北湾路直江四桥(K2+065.9K3+610.
5、056)2013年4月1日前完工(其中道路工程2013年1月1日前完成)5兴慈一路滨海六路-滨海九路(XYK0+755.72XYK2+729.03)2013年3月1日前完工6延湾路众汽路-滨海八路(K0+033.09K0+946.1)2013年4月1日前完工7北汽路北湾路-直江四桥(K0+014.58K1+528.94)2013年4月1日前完工8众汽路北湾路-直江四桥(K0+014.58K1+529.44)2013年4月1日前完工9兴慈二路滨海六路-滨海九路(K0+059.75K2+047.38)2013年4月1日前完工10直江四河道十塘江-十一塘江(K0+000K2+270)2013年1月1
6、日前完工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争创甬江杯。四、安全文明标准安全文明标准:符合宁波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五、合同价款(人民币)合同金额(大写) :人民币叁亿柒仟伍佰万零叁佰肆拾陆元整¥ :375000346.00元合同金额=工程造价(P)+ 工程建设管理费(T)+ 建设期投资收益(S1)+回收期投资收益(S2)工程费用=工程造价+工程建设管理费,投资收益=建设期投资收益+回收期投资收益P为工程造价;T 为工程建设管理费其中:投资收益的年资金回报上浮率为30%工程造价(P):人民币叁亿零叁佰贰拾柒万柒仟肆佰玖拾叁元整(303277493.00);工程建设管理费(T):
7、人民币叁佰零叁万贰仟柒佰柒拾伍元整(3032775.00); 建设期投资收益(S1):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叁万捌仟零壹拾陆元整(13738016.00)S1为建设期的投资收益= (P+T)FIRR1(D1/360)60%;D1为建设期工期; 回收期投资收益:人民币伍仟肆佰玖拾伍万贰仟零陆拾贰元整(54952062.00)S2 为回购期的投资收益= 4/5(P+T)FIRR2 + 3/5(P+T)FIRR3 + 2/5(P+T)FIRR4+1/5(P+T)FIRR5FIRR15为当年加权年资金回报率,如果当年发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上述年资金回报率采用加权年资金回报率,FIRR=(当年调整前贷款利
8、率当年调整前已过天数+当年调整后贷款利率当年调整后所余天数)/365(1+年资金回报上浮率)。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文件组成: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附录;合同条件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及相关资料;工程量清单;标价的工各量清单和预算;其他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合同解释顺序:(1)至(10)按顺序优先解释。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乙方及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融资、施工、竣工移交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
9、量保修责任。九、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十、履约保函: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提供中标通知书金额10%的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在乙方注册项目公司,且签订三方合同后7天内无息退还。项目履约担保:项目公司注册登记7天内,并在签订三方合同前,可自己或委托关联方向甲方提交合同价格的10%作为履约担保。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级别银行,出具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乙方或项目公司或委托的关联方公司自行承担。十一、叁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4份,甲方、乙方、丙方及备案单位各执1份;副本15份,甲方7份、乙方5份、丙方3份。当合同副本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
10、准。 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宁波杭州湾新区 发包人(甲方):(公章) 承包人(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承包人(乙方): (盖公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项目公司(丙方) :(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备案单位: 日期: 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
11、件1、定义在合同中如使用本款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1 文件(1)BT定义:为建设移交(build-transfer)的缩写。(2)“项目”又称“项目工程”或“本项目”,系指约定的宁波杭州湾新区大众汽车配套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的整体工程。(3)“合同”指本合同文件,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的此类文件。1.2 人员及单位(1) “甲方”系指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法律文件中又被称作“发包人”或“业主”或“招标人”。系本合
12、同项目的回购方。(2) “乙方”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森联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负责组建项目公司,融资采用基金模式的要求同步成立基金公司。并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其它法律文件中又被称作“承包人”、“总承包人”“投标人”或“中标人”。(3) “丙方”系指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宁波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专门负责本项目工程融资、建设管理包括并不限于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文明管理、费用管理、招标管理、财务管理、环境保护、文档管理等、支付工程款和其它按合同规定应由其支付
13、的费用及向甲方收取支付的回购款的公司,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法律文件中又被称作“项目公司”。即宁波森龙城建投资有限公司。(4) “监理单位”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任务的单位。本项目中北湾路(滨海八路-滨海九路)、滨海八路(北湾路-直江四桥)(含规划河桥及直江四桥)、兴慈一路(滨海六路-滨海九路)监理单位为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兴慈二路(滨海六路滨海九路)、延湾路(众汽路滨海八路)、北汽路(北湾路直江四桥)(含规划河桥及直江四桥)、众汽路(北湾路直江四桥)(含规划河桥及直江四桥)、直江四河道(十塘江十一塘江)
14、监理单位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张庆吉,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王季首。(6) “项目经理”:本项目乙方委派的为孙建光。(7) “分包人”指在合同中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建设的单位。1.3 日期、时间及期限(8) “开工日期”“工程开工之日”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10个日历天。(9) “工程移交之日”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完成之日。(10) “合同责任期”指从开工日期起至工程保修期满为止。(11) “建设期”“工期”指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整体工程移交之
15、日止的总天数。(12) “保修期”按本合同规定执行。(13) “回购期”指甲方向项目公司支付工程回购款的期间,从整体工程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4年。(14) “日”指一个日历天。1.4 款项与支付(15) “工程造价”系指工程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即乙方根据三方合同的规定为合格地完成本项目工程的施工所应得到的价款总额,包括按照合同规定所作出的任何调整部分。工程款由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向乙方支付。项目工程的缺陷修复由乙、丙方自行承担费用。在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最终以新区审计机关的审计数据为准,并作为计算投资收益的基数。(16) “工程建设管理费”系指丙方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工程造价费用
16、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含投资收益。(17) “工程费用”系指工程造价及工程建设管理费之和。(18) “年投资回报率”:指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建设并移交甲方,甲方给予乙方投资回报的比率。本项目的年投资回报率为中国人民银行的3-5年(含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5年(含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则年资金回报率采用加权年资金回报率,加权年资金回报率=(当年调整前贷款利率当年调整前已过天数+当年调整后贷款利率当年调整后所余天数)/365(1+年资金回报上浮率)。(19) “投资收益”指建设期投资收益及回购期投资收益。(20) “支付货币”均以人民币支付。1.5 其他(21) “变更”
17、指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范围、工程量等发生的变化,并按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执行。(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2、通讯联络2.1 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2.2 无论何处述及的通讯联络应为“书写的”或“书面的”,这指的是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联络,包括所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2.3 由任一方发给其它方的全部文件,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的收据证明,或由一种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3、语言文字和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
18、合同只使用汉语文字3.2 遵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全部事件中,各方应遵守国家的任何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有权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布的任何规章,并据此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按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各方应遵守履约活动涉及到的中国法律。4、图纸4.1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甲方签定合同后向乙方提供 4 套图纸。二、 合同价格与支付1、合同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可调整总价。2.1 合同的价格2.1.1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的合同价格为:合同金
19、额(大写) :人民币叁亿柒仟伍佰万零叁佰肆拾陆元整¥ :375000346.00元合同金额=工程造价(P)+ 工程建设管理费(T)+ 建设期投资收益(S1)+回收期投资收益(S2)工程费用=工程造价+工程建设管理费,投资收益=建设期投资收益+回收期投资收益P为工程造价;T 为工程建设管理费其中:投资收益的年资金回报上浮率为30%工程造价(P):人民币叁亿零叁佰贰拾柒万柒仟肆佰玖拾叁元整(303277493.00);工程建设管理费(T):人民币叁佰零叁万贰仟柒佰柒拾伍元整(3032775.00); 建设期投资收益(S1):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叁万捌仟零壹拾陆元整(13738016.00)S1为建设
20、期的投资收益= (P+T)FIRR1(D1/360)60%;D1为建设期工期; 回收期投资收益:人民币伍仟肆佰玖拾伍万贰仟零陆拾贰元整(54952062.00)S2 为回购期的投资收益= 4/5(P+T)FIRR2 + 3/5(P+T)FIRR3 + 2/5(P+T)FIRR4+1/5(P+T)FIRR5FIRR15为当年加权年资金回报率,如果当年发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上述年资金回报率采用加权年资金回报率,FIRR=(当年调整前贷款利率当年调整前已过天数+当年调整后贷款利率当年调整后所余天数)/365(1+年资金回报上浮率)。3、合同价格支付的前提条件:甲方只有在乙、丙方双方完成以下义务时,
21、才开始向丙方支付合同价格中的款项:(1)项目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2)丙方出具关于连带为乙方清偿乙方所总承包施工的本项目工程对内、对外发生的可能存在的人员工资支付、外协债权单位款项支付的保证函。在该保证函中,丙方须明确:若因为工程相关款项拖欠或农民工工资拖欠或支付款项金额差异或与项目有关的任何乙、丙之外的第三方权利主张等纠纷,其只能向丙方主张权利,而与甲方无涉。尽管如此,甲方仍须有权在当期应付丙方的回购款项中相应扣留该部分款项,直至相关纠纷经丙方处理完毕后由甲方直接支付给相关权利人或丙方,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也不得对甲方的暂扣款项提出任何诸如利息损失等权利主张。若由于上述乙、丙之外的第三方
22、向甲方主张权利而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丙双方还须就该损失部分向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合同价款支付 4.1 本合同项下甲方支付给丙方的合同价格于工程移交之日起开始支付。4.2建设期投资收益在项目移交后,于支付第一次回购款的同时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丙方。4.2 回购款每次支付金额:第一次支付金额:1/5*(P+T)+ S1(元人民币),时间为工程移交之日起的30日历天内;第二次支付金额:1/5*(P+T)+4/5*(P+T)*FIRR2(元人民币),时间为工程移交之日起满一年后(如移交为2013年2月1日,次年为2014年2月1日)的30日历天内;第三次支付金额:1/5*(P+T)+3/5*(
23、P+T)*FIRR3(元人民币),时间为工程移交之日起满二年后的30日历天内;第四次支付金额:1/5*(P+T)+2/5*(P+T)*FIRR4(元人民币),时间为工程移交之日起满三年后的30日历天内;第五次支付金额:1/5*(P+T)+1/5*(P+T)*FIRR4(元人民币),时间为工程移交之日起满四年后的30日历天内;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调差、相关违约金额、建设期收益计算调整、经审计后回购款的调整均在支付第二次回购款时一并调整,第一次回购款按合同价支付。以上各次回购款从确定到支付之日产生的利息按实结算。最终支付以审计部门确定的金额为准。4.3丙方按规定只对投资收益部分缴纳企业所
24、得税,计算基数为回购款与工程费用的差额,丙方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的80%在发生后的当期支付日给予返还。4.4 甲方可根据自身资金安排需要提前支付合同价格,但应于拟提前支付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同意。如发生提前支付则投资收益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5、工程款的调整5.1在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况合同价款可以调整:(1) 设计变更(2) 甲方及监理签证(3) 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4) 工程量数量误差或工程量项目漏项(5) 重大政策变化,经发包人确认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可以调整5.2工程量的调整工程量数量误差或工程量项目漏项、暂定工程量、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更,应根据设计
25、图纸和变更、变更联系,除另有说明外按有关规定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并经发包人、跟踪审计单位审定。5.3除构成永久工程的水泥、钢材、沥青混凝土、商品砼、砂、石子、塘渣、电缆按本款规定调差外,其他材料均不进行调差。材料调差部分只计取税金,不下浮。当构成永久工程(施工图或变更图所示)的水泥、钢材、沥青混凝土、商品砼、砂石、塘渣、电缆在施工工期前80%工期月份材料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变化超出2012年6月份该种材料价格5%时,单价均以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价格为准,如果信息价中无相关价格,可参考浙江省宁波附近其他地区的信息价格或由甲方确定,此部分材料的价格进行调整外,自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调整一
26、次,调差按下述公式计算:价格上涨时:钢材、沥青混凝土、商品砼、砂石、塘渣、电缆、水泥调差价材料数量(价格A - 价格B1.05)价格下降时:钢材、沥青混凝土、商品砼、砂石、塘渣、电缆、水泥调差价材料数量(价格A - 价格B0.95)其中: 材料数量:指调价期间构成永久工程(施工图或变更图所示)的该种材料数量,如:水泥、钢材、沥青混凝土、商品砼、砂石、塘渣以施工图或变更图所示的数量为准。水泥指本工程中商品混凝土、自拌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不包括如侧平石、管材、预制板梁等成品中水泥用量。对于水泥混凝土中水泥的数量,如果采用商品砼,则采用商品砼的价格进行调差。其余根据定额中相应标号的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表
27、中的水泥用量计算得出。价格A: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中的该种材料的施工期间的平均价;价格B: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中该种材料的2012年6月份的价格。如果信息价中无相关价格,可参考浙江省宁波附近其他地区的信息价格或由甲方确定。其中塘渣、砂、石屑主材价格在宁波造价信息(综合版)中慈溪信息价基础上另计运距10公里计,每公里的运费按0.56元计算。上述材料不论来源,其运距运费包干使用不再调整。除以上三种材料,其它材料不再计取超运距。以上信息价均以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中的慈溪价为准,如无慈溪价则以宁波价为准,如无慈溪和宁波价则以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价为准。5.4土方价格余土方外
28、运在报价中暂按外运5KM计取。结算时土方外运价格按实际运距调整,调整部分单价根据调整距离,按相应定额计算, 同比例下浮。土方外运的距离以监理、甲方、审计确定的实际公里数为准。5.5本项目中北汽路跨直江四桥、众汽路跨直江四桥及滨海八路跨规划河桥根据会议纪要,列入本次实施范围。当本条5.1、5.2、5.5项发生时,发包人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a)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项目的单价,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b)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应参照相类似项目单价协商确定变更单价,如同时有多个类似项目,则参照单价低的协商确定变更单价;(c)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应根据浙江省市
29、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等相关定额、取费定额以及投标时主材价格,并按投标时相近项目的人、机、料单价及取费规定确定单价,其中直江四河道工程新组单价采用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等相关定额及投标时主材价格,并按投标时相近项目的人、机、料单价及取费规定确定单价。(d)工程量清单中没无适用的材料、机械单价时,应参照基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确定材料、机械单价,并按投标时相近项目的人、机、料单价及取费规定确定单价。监理工程师按上述原则确定变更项目单价后应报甲方批准和书面确认,并通知乙方和丙方。当纳入本次承包范围的无价专
30、业工程,监理工程师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交通设施、预制场地根据施工图纸,按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内容,套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等其他相关专用(补充)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费用区间取中值)计算后下浮。下浮率=1-工程费中标价/工程费招标控制价计算。材料价格取施工工期前80%工期月份材料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按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无信息价材料或信息价与本地市场价有明显差异的材料须经甲方核定。(5)人工费调差和机械费调差人工费调差人工信息价格以2
31、012年6月份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为计算基础,合同工期的算术平均信息价与编制期人工价格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相比,进行补差调整,补差部分只计税金,不下浮。人工费调差 =人工量(施工期间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人工价格算术平均值-2012年6月份人工价格) 机械费调差机械费调整指数格以2012年6月份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为计算基础,合同工期前80%的算术平均信息价与该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相比,进行补差调整,补差部分只计税金,不下浮。 当施工期机械费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机械费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5%时,机械费价差(正值) = 工期前80%月份机械费指数算
32、术平均值编制期机械费指数 (1+5%)机械费总额。 当施工期机械费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机械费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5%时,机械费价差(正值) = 工期前80%月份机械费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机械费指数 (1-5%)机械费总额。注:公式中的“机械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机械费。“编制期人工价格”“编制期机械费指数”,是指2012年6月份由宁波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信息价和机械费指数,税金按城镇计取。监理工程师按上述原则确定变更项目单价后应报甲方批准和书面确认,并通知乙方和丙方。 5.5 工程范围内建筑安装工程费指: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完成本工程的一切风险费用。主要内容
33、有:(1)根据本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范围、内容及所有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计算出的完成本项目全部施工任务的所有费用;(2)工程范围内的老路、老合同桥等构筑物的拆除、改建费用(如有)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合价包干,在施工中不再调整。(3)因施工需要河道等的拆除、保护、改建、恢复等费用(如有)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合价包干,在施工中不再调整。(4)因施工原因而造成对红线外的邻近建筑物的加固、保护、拆除、重建以及土地的租用、恢复等措施费(如有)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合价包干,在施工中不再调整;(5)施工期间的周边地区临时排水费用以及河流改道的费用(如有)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合价包干,在施工中不再调整。(6)原管利用保护
34、费用及拆封头子费(如有)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合价包干,在施工中不再调整。(7)红线范围内高压线和高压铁塔的搬迁配合费用(如有)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合价包干,在施工中不再调整。(8)施工区域内的临时接水接电费,应配备可能停电时的自行发电设备,不得因停电影响施工,自行发电设备的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9)施工期间为维持正常交通而支付的交通组织费,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在施工中不再调整;。交通组织费用应包括:交通纠察、施工期间交通组织设计委托、保证行车条件的道路桥梁的拆除、辟筑和养护、邻近范围内的交通方案制定与实施、依据交通组织方案对周边道路桥梁的改造、应交通需要而设置(包括周边道路桥梁改造)的各项标志
35、线信号灯、超限运输等费用。本工程的临时交通组织由乙方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认可。(10)临时性建设用地租借费,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在施工中不再调整,不单独支付。竣工文件编制费,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在施工中不再调整,不单独支付;(11)照明工程中的灯杆、灯具由甲方单独招标,安装及其他内容计入BT范围,结算时甲供材料按设备中标金额的1.5%计取采保费。(12)本项目不计缩短工期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如需要由乙方自行承担。(13)进场道路养护、维修所需要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在施工中不再调整;(1) 工程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工程列入本次合同,在实施过程中与相关单位需发生的相关协调
36、费,乙方已考虑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另行支付。(2) 组织措施项目费由乙方按合同价款包干,无论现场施工条件如何变化、设计如何变更、也无论工程量增减的幅度如何,在施工中不再调整。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漏报少报的费用均不在给予调整。(3) 施工区域内已有拓湾路在施工,由于拓湾路施工可能带来的交叉施工、借用施工便道等因素的影响,该费用乙方已经考虑到措施费中,在施工中不再调整。(4) 所有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技术措施应该满足设计和设计明确规范的要求,且必须详细描述本工程施工的特点、难点、重点,并据此编制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该费用已考虑到合同价款中,在施工中不再调整。(5) “施
37、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承包范围内所有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中所有内容的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还应包括乙方及丙方完成该工程所需交纳的地方或行业的其他费用。(6) 本工程施工中所有土方、材料的内外运输,必须遵守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有关交通、环卫、安全、防噪声等行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的所有手续均应办理,并由乙方自行办理解决。乙方施工中因违反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有关规定,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其发生的费用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7) 本工程如跨年度施工,需有过年过节期间施工场地安全保障及看护等措施,该费用已考虑到合同价款中,在施工中不再调整;(8) 本工程需要
38、清除施工现场的各种生活垃圾、杂物、废弃物等,该费用已考虑到合同价款中,在施工中不再调整;(9) 施工便道的填筑及维护,在施工时根据批准的方案按实结算,结算时按投标报价同比例下浮。(10) 交通设施工程及预制场地纳入本次合同范围,该费用在工程实施中根据交通设施工程及预制场地的具体情况及合同条款的约定按实协商按实结算。(11) 兴慈一路临时道路及兴慈二路临时道路含在本次合同范围内,具体造价待工程实施时按实结算。5.6 工程建设管理费为工程造价的1%,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1) 除质量安全监督费用外的其他协调配合费;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及丙方办理相关事宜,但所有责任和费用由乙方及丙方承担。(2) 按
39、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认为需要对本项目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及配合人员等。(3) 各种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的相关费用及组织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而发生的费用。(4) 丙方为完成本项目建设移交所需的建设管理费用。(5) 其它为完成本项目而需要实施的课题研究、试验费用。5.7 其他(1)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甲方以甲方和乙方的名义联名投保,所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范围以外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乙方和丙方自行投保,费用自理。乙方或丙方的货物运输险、装备险和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乙方或丙方自行投保。(2) 乙方自行采购材料,确定材料价格,自采材料(含原材料,半成
40、品,成品)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三、 工期进度1、工期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10个日历天起计算工期,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按投标承诺服从甲方统一安排。该时间已包含为本项目进行各种准备、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申请、物料采购、施工、验收申请、组织及直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2、进度计划2.1 在工程开工后的每月、季、年,乙方或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进度计划,供其参考。进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资金、采购、施工、检验各个阶段); 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 根据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甲方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 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2.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此类
41、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工程网络计划,标出最早开始、最迟开始、最早结束、最迟结束的日期。2.3 乙方、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给甲方备案。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甲方可通知乙方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3、进度报告3.1 乙方、丙方应负责编制和上报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将2份副本提交给甲方。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提交月、季、年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工程移交并拿到工程移交证书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 资金、采购、施工、调试、检验的每一
42、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与每一项主要材料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生产、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在现场的人员及乙方投入的施工机械记录; 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甲方需要的其他文件。4、进展速度4.1 若在任何时候乙方的实际进度落后于本合同所指明的进度计划,或很明显将落后于该进度计划,则乙方、丙方应及时修订进
43、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在交付使用时间内完工。5、开工、延误和暂停5.1 工程的开工5.1.1 乙方、丙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此后,乙方、丙方应迅速而不拖延地开始实施工程直至完工。5.2 竣工时间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得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认可之日。5.2.1 竣工时间的延期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致使乙方施工工期延长,乙方、丙方可申请延长竣工时间:(1)保护文物;(2)征地拆迁工作未能按计划如期完成;(3)因规划调整、工程地质条件变化导致工程量的增加;(4)变更(设计变更,甲方所要求的重大变更);(5)不可抗力事件(如合同中相应条款所定义)。5.2.2 如果
44、乙方、丙方准备申请延长竣工时间,应尽快通知甲方,无论任何情况下应在引起延误事件开始日后的 14 天以内发出书面通知,同时附上合同要求的以及与此类原因相关的任何其他通知。乙方、丙方应在现场或甲方接受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其延期申请所需的同期记录,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记录。乙方、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提供甲方要求的各类副本。5.2.3 从此类延误第一天起的 28 天内(或甲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乙方、丙方应提交其延期申请的全部详细证明材料。此外,如果由于引起延误的原因持续超过 28 天致使乙方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交所有相关细节,他应在不超过 28 天(从此类延误的第一天算起)的期
45、间内提交其中详情,并在引起延误的最后一天之后的 21 天内提交延期申请的全部和最终的证明材料。5.2.4 甲方应酌情给予预期的或追补的竣工时间的延长。甲方应相应地通知乙方、丙方。当确定每一延期时间时,甲方应复查以前的决定并可修改整个延期时间。5.3 暂时停工5.3.1 如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承包人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工期不予以顺延,不予补偿任何费用。5.3.2如因业主原因引起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承包人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每次停工不超过7天的,且累计不超过30天的,业主不予补偿任何费用,但工期予以顺延。如因业主原因引起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每次暂停进行全部工程超过7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则业主应该补偿承包人停工期间的机械停滞费和人员窝工费,其他费用不予补偿。人员窝工费用按120元/天*人标准计取,但该部分补偿费用不计取投资收益。如果因业主原因引起总工期延长,只计取工期顺延的融资回报。5.3.3如不可抗力(包括政府指令,自然灾害等)引起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承包人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工期应予以顺延,不予补偿任何费用。5.4 复工5.4.1 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