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讨论稿10.12(doc 33)braj.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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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公开征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讨论稿)意见的函 卫医管便函函200051255号 各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卫卫生厅局局,新疆疆生产建建设兵团团卫生局局: 按按照卫生生部20005年年立法计计划要求求,我司司组织有有关人员员对医医疗机构构管理条条例实施施细则(以以下简称称细则则)进进行了修修订,形形成了细细则(修修订讨论论稿)。为为 广泛泛听取各各方意见见和建议议,认真真做好细细则修修订工作作,现公公开征求求对细细则(修修订讨论论稿)的的意见和和建议。请请各单位位于111月100日前将将书面意意见反馈馈至我司司医 疗疗机构管管理处。 联联系人:于晓刚刚 高光光明 电电话:
2、 0100-68879221966(兼传传真) 电电子邮箱箱:meed21195n 邮编编:10000444 地地址:北北京市西西城区西西直门外外南路11号卫生生部医政政司医疗疗机构管管理处 二五年年十月十十二日 医疗机构管管理条例例实施细细则 (修订讨论论稿100.122) 第第一章 总则 第第一条 根据医医疗机构构管理条条例(以以下简称称条例)制制定本细细则。 第第二条 条例及及本细则则所称医医疗机构构,是指指从事疾疾病诊断断、治疗疗等医疗疗活动,依依据条例例和本细细则的规规定,经经登记取取得医医疗机构构执业许许可证的的机构。 第第三条 医疗机机构的类类别: (一一)综合合医院、中中医医院
3、院、中西西医结合合医院、民民族医医医院、专专科医院院、康复复医院; (二二)妇幼幼保健院院; (三三)中心心卫生院院、乡(镇镇)卫生生院、街街道卫生生院; (四四)疗养养院; (五五)综合合门诊部部、专科科门诊部部、中医医门诊部部、中西西医结合合门诊部部、民族族医门诊诊部; (六六)诊所所、中医医诊所、民民族医诊诊所、卫卫生所、医医务室、卫卫生保健健所、卫卫生站; (七七)社区区卫生服服务中心心,社区区卫生服服务站; (八八)村卫卫生室(所所); (九九)急救救中心、急急救站; (十十)临床床检验机机构; (十十一)专专科疾病病防治院院、专科科疾病防防治所、专专科疾病病防治站站; (十十二)护
4、护理院、护护理站; (十十三)自自愿戒毒毒医疗机机构; (十十四)其其他诊疗疗机构。 第第四条 国境卫卫生检疫疫、疾病病预防控控制(卫卫生防疫疫)、医医学科研研和教学学、计划划生育等等机构在在本机构构业务范范围之外外开展诊诊疗活动动,必须须依据条条例及本本细则,申申请设置置相应类类别的医医疗机构构。 第第五条 中国人人民解放放军和中中国人民民武装警警察部队队编制外外的医疗疗机构,由由地方卫卫生行政政部门按按照条例例和本细细则管理理。 中中国人民民解放军军后勤卫卫生主管管部门负负责向地地方卫生生行政部部门提供供军队编编制外医医疗机构构的名称称和地址址。 第第六条 医疗机机构依法法从事诊诊疗活动动
5、受法律律保护。 第第七条 卫生行行政部门门依法独独立行使使监督管管理职权权,不受受任何单单位和个个人干涉涉。 第第二章 设置审审批 第第八条 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应应当按照照当地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 合合理配置置和合理理利用医医疗资源源。 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由由县级以以上地方方卫生行行政部门门依据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指导导原则制制定,经经上一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审核,报报同级人人民政府府批准,在在本行政政区域内内发布实实施。 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指导导原则另另行制定定。 第第九条 县级以以上地方方卫生行行政部门门按照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指导导原则规规定的权权限和程程序组织织实施
6、本本行政区区域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定定期评价价实施情情况,并并将评价价结果按按年度向向上一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和同级级人民政政府报告告。 第第十条 医疗机机构不分分类别、所所有制形形式、隶隶属关系系、服务务对象,其其设置必必须符合合当地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 第第十一条条 床位位(含牙牙椅)在在1000张以上上或牙椅椅在600张以上上的医疗疗机构由由省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负负责设置置审批。 其其他医疗疗机构由由设区的的市级或或省直管管县(区区)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负负责设置置审批。 急急救中心心(站)、临临床检验验中心和和自愿戒戒毒医疗疗机构由由省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负负责统一一规划和和设置审
7、审批。 第第十二条条 申请请设置医医疗机构构的单位位或个人人,按照照条例第第十一条条规定向向有关部部门提出出设置申申请,并并按要求求提交申申请材料料。 卫卫生行政政部门根根据当地地区域域卫生规规划、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及及条例规规定对申申请人提提交的材材料进行行审核,提提出审核核意见,与与申请材材料、当当地区区域卫生生规划和和医疗疗机构设设置规划划一起起逐级上上报至设设置审批批机关进进行审批批。 卫卫生行政政部门在在批准医医疗机构构设置的的同时,应应委托下下一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进进行执业业登记。省省直管县县(区)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批准设设置的医医疗机构构由批准准其设置置的卫生生行政部部门进
8、行行执业登登记。 第第十三条条 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不得得申请设设置医疗疗机构: (一一)不能能独立承承担民事事责任的的单位; (二二)正在在服刑或或者不具具有完全全民事行行为能力力的个人人; (三三)医疗疗机构在在职、因因病退职职、停薪薪留职的的医务人人员; (四四)发生生二级以以上医疗疗事故未未满五年年的医务务人员; (五五)因违违反有关关法律、法法规和规规章,已已被吊销销执业证证书的医医务人员员; (六六)被吊吊销医医疗机构构执业许许可证的的医疗机机构法定定代表人人或者主主要负责责人; (七七)省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规定的的其他情情形。 有有前款第第(二)、(三三)、(四四)、(五五
9、)、(六六)项所所列情形形之一者者,不得得充任医医疗机构构的法定定代表人人或者主主要负责责人。 第第十四条条 申请请设置诊诊所的设设置人必必须同时时具备下下列条件件: (一一)具有有执业医医师资格格; (二二)取得得医师师执业证证书后后,连续续五年以以上从事事同一专专业的临临床工作作; (三三)年龄龄不超过过70周周岁,身身体健康康,并能能够胜任任医疗服服务工作作; (四四)省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规定的的其他条条件。 诊诊所的设设置人应应在所设设诊所执执业,诊诊所执业业医师数数一般不不应超过过4人。 第第十五条条 地方方各级人人民政府府设置医医疗机构构,由政政府指定定或者任任命的拟拟设医疗疗机
10、构的的筹建负负责人申申请;法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组织设置置医疗机机构,由由其代表表人申请请;个人人设置医医疗机构构,由设设置人申申请;两两人以上上合伙设设置医疗疗机构,由由合伙人人共同申申请。 第第十六条条 条例例第十条条规定提提交的设设置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包包括以下下内容: (一一) 设设置单位位名称、基基本情况况,或设设置人姓姓名、年年龄、专专业履历历、身份份证号码码等基本本情况; (二二) 所所在地区区的人口口、经济济和社会会发展等等概况; (三三) 所所在地区区人群健健康状况况和疾病病流行以以及有关关疾病患患病率; (四四) 所所在地区区医疗资资源分布布情况以以及医疗疗服务需需求分析析;
11、(五五) 拟拟设医疗疗机构的的名称、选选址、功功能、任任务、服服务半径径; (六六) 拟拟设医疗疗机构的的服务方方式、时时间、诊诊疗科目目和床位位编制; (七七) 拟拟设医疗疗机构的的组织结结构、人人员配备备; (八八) 拟拟设医疗疗机构的的仪器、设设备配备备; (九九) 拟拟设医疗疗机构与与服务半半径区域域内其他他医疗机机构的关关系和影影响; (十十) 拟拟设医疗疗机构的的污水、污污物、粪粪便处理理方案; (十十一) 拟设医医疗机构构的通讯讯、供电电、上下下水道、消消防设施施情况; (十十二) 资金来来源、投投资方式式、投资资总额、注注册资金金(资本本); (十十三) 拟设医医疗机构构的投资
12、资预算; (十十四) 拟设医医疗机构构五年内内的成本本效益预预测分析析。 并并附申请请设置单单位或者者设置人人的资信信证明。 申申请设置置门诊部部、诊所所、卫生生所、医医务室、卫卫生保健健所、卫卫生站、村村卫生室室(所)、护护理站、社社区卫生生服务站站等医疗疗机构的的,可以以根据情情况适当当简化设设置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内内容。 第第十七条条 条例例第十条条规定提提交的选选址报告告包括以以下内容容: (一一)选址址的相关关依据; (二二)选址址所在地地区的环环境和公公用设施施情况; (三三)选址址与周围围托幼机机构、中中小学校校、食品品生产经经营单位位布局的的关系; (四四)占地地和建筑筑面积。
13、 第第十八条条 由两两个以上上法人或或者其他他组织共共同申请请设置医医疗机构构以及两两人以上上合伙申申请设置置医疗机机构的,除除提交可可行性研研究报告告和选址址报告外外,还必必须提交交由各方方共同签签署的协协议书。 第第十九条条 医疗疗机构建建筑设计计,必须须经设置置审批机机关审查查同意后后,方可可施工。 第第二十条条 条例例第十二二条规定定的设置置申请的的受理时时间,自自设置单单位或设设置人提提供条例例和本细细则规定定的全部部材料之之日算起起。 第第二十一一条 县县级以上上地方卫卫生行政政部门依依据当地地医疗疗机构设设置规划划及本本细则审审查和批批准医疗疗机构的的设置。必必要时,可可组织专专
14、家进行行论证。 申申请设置置医疗机机构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不予予批准: (一一) 不不符合当当地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 (二二) 设设置人不不符合规规定的条条件; (三三) 医医疗机构构或者业业务科室室名称不不符合要要求; (四四) 不不能提供供满足投投资总额额的资信信证明; (五五) 投投资总额额不能满满足各项项预算开开支; (六六) 医医疗机构构选址不不合理; (七七) 污污水、污污物、粪粪便处理理方案不不合理; (八八) 省省级卫生生行政部部门规定定的其他他情形。 第第二十二二条 卫卫生行政政部门必必须在核核发设设置医疗疗机构批批准书的的同时,向向上一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备案。 下
15、下级卫生生行政部部门做出出的不符符合条例例、本细细则以及及当地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的的设置审审批,上上级卫生生行政部部门应在在接到备备案报告告30日日内予以以纠正或或者撤销销。 第第二十三三条 设设置医疗疗机构批批准书的的有效期期,由省省级以上上卫生行行政部门门规定,但但最长不不得超过过3年。如如无法按按时登记记注册,应应在设设置医疗疗机构批批准书有有效期满满三个月月前, 按照本本细则第第十二条条规定的的程序提提出延期期申请并并说明原原因,设设置审批批机关同同意延长长的,换换发设设置医疗疗机构批批准书;设置审审批机关关不同意意延长或或设置单单位、设设置人 未提出出延期申申请的,设设置医疗疗机
16、构批批准书逾逾期自动动失效。 第第二十四四条 变变更设设置医疗疗机构批批准书核核准项目目的,必必须按照照条例和和本细则则第十二二条的规规定,重重新申请请办理设设置审批批手续。 第第二十五五条 法法人和其其他组织织设置的的为内部部职工服服务的门门诊部、诊诊所、卫卫生所(室室),由由设置单单位在该该医疗机机构执业业登记前前,向当当地县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备案,并并提交下下列材料料: (一一)设置置单位或或者其主主管部门门设置医医疗机构构的决定定; (二二)设设置医疗疗机构备备案书。 卫卫生行政政部门应应当在接接到备案案后十五五日内给给予设设置医疗疗机构备备案回执执。 第第三章 登记与与校验 第第二
17、十六六条 申申请医疗疗机构执执业登记记必须填填写医医疗机构构申请执执业登记记注册书书,并并向登记记机关提提交下列列材料: (一一)设设置医疗疗机构批批准书或或者设设置医疗疗机构备备案回执执; (二二)医疗疗机构用用房产权权证明或或者使用用证明; (三三)医疗疗机构建建筑布局局平面图图、科室室分布平平面图; (四四)验资资证明、资资产评估估报告; (五五)医疗疗机构规规章制度度; (六六)业务务科室设设置、名名称以及及床位开开设情况况; (七七)医疗疗机构法法定代表表人、主主要负责责人、各各科室负负责人名名录和有有关资格格证书、人人员聘用用协议及及其复印印件; (八八)拟聘聘用卫生生技术人人员名
18、录录、身份份证明、人人员聘用用协议和和有关资资格证书书、执业业证书及及其复印印件; (九九)省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规定提提供的其其他材料料。 申申请门诊诊部、诊诊所、卫卫生所、医医务室、卫卫生保健健所、卫卫生站、社社区卫生生服务站站等登记记的,还还应当提提交附设设药房(柜柜)的药药品种类类清单以以及省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规定提提交的其其他材料料。 第第二十七七条 登登记机关关在受理理医疗机机构执业业登记申申请后,应应当按照照条例第第十六条条规定的的条件和和条例第第十九条条规定的的时限进进行审查查和实地地考察、核核实,并并对有关关执业人人员进行行消毒、 隔离和和无菌操操作等基基本知识识和技能能的
19、现场场抽查考考核。经经审核合合格的,发发给医医疗机构构执业许许可证;审核不不合格的的,将审审核结果果和不予予批准的的理由以以书面形形式通知知申 请请人。 医医疗机构构执业许许可证及及其副本本由卫生生部统一一印制。 条条例第十十九条规规定的执执业登记记申请的的受理时时间,自自设置单单位或设设置人提提供条例例和本细细则规定定的全部部材料之之日算起起。 第第二十八八条 申申请医疗疗机构执执业登记记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不不予登记记: (一一)不符符合设设置医疗疗机构批批准书核核准的事事项; (二二)不符符合医医疗机构构基本标标准; (三三)投资资不到位位; (四四)新建建项目无无法提供供竣工验验收材
20、料料; (四四)医疗疗机构用用房不能能满足诊诊疗服务务功能; (五五)通讯讯、供电电、上下下水道等等公共设设施不能能满足医医疗机构构正常运运转; (六六)医疗疗机构规规章制度度不符合合要求; (七七)消毒毒、隔离离和无菌菌操作等等基本知知识和技技能的现现场抽查查考核不不合格; (八八)医疗疗机构或或者业务务科室名名称不符符合要求求; (九九)不符符合省级级以上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规规定的诊诊疗科目目或业务务科室设设置要求求; (十十)其他他不符合合条例第第十六条条规定应应具备条条件的情情形; (十十一)省省级卫生生行政部部门规定定的其他他情形。 第第二十九九条 医医疗机构构执业登登记的事事项: (
21、一一)类别别、名称称、地址址、法定定代表人人或者主主要负责责人; (二二)所有有制形式式; (三三)注册册资金(资资本); (四四)服务务方式; (五五)诊疗疗科目(含含特殊医医疗技术术项目等等)、业业务科室室; (六六)建筑筑布局、面面积、床床位(牙牙椅); (七七)服务务对象; (八八)职工工人数; (九九)执业业许可证证登记号号(医疗疗机构代代码); (十十)省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规定的的其他登登记事项项。 特特殊医疗疗技术临临床应用用管理办办法由由卫生部部另行制制定。 门门诊部、诊诊所、卫卫生所、医医务室、卫卫生保健健所、卫卫生站、社社区卫生生服务站站除登记记前款所所列事项项外,还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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