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经济人规律zz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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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法学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上)绿色民法典的人性预设吕忠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上传时间:2006-12-17浏览次数:2503字体大小:大 中 小目 次一、“经济人”假说与民法二、剖析“经济人”假设 三、预设“生态理性经济人” 现实的人性是人的各种本质属性交互规定的表现,人性预设是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对这种规定体的表现有选择地抽象、摄映 1。按照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研究的一般,研究者往往以一定的人性预设为“公设”,然后以该“公设”为前提,并源此推导和构建其理论系统。对于这种一般的研究规律,法律学科并无二致,它也是在一定的人性预设基础上构建的理论与实践系统。 我们知道,民法是建立在市民社
2、会理论基础之上的,而市民社会理论经历了由古代到近代的发展,在这种发展过程中民法的人性标准也随之经历了从“道德人”向“经济人”的变化。民法由近代向现代的变迁,发生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革,种种变革无一不是拓展“经济人”理性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化的过程就是对经济人“理性”由个体性判断转向社会性判断的过程,是对于经济人的人性预设进行变革的过程。 二十一世纪作为生态世纪,法律的生态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正如法律的社会化(包括民法的社会化)首先要对传统的“经济人”预设提出挑战一样,民法的生态化也必须反思“经济人”预设对于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问题与困境,并且进一步提出拓展“经济人”理性的新
3、的人性预设。 从可持续发展的认识论出发,“理性经济人”预设存在诸多不足与缺陷,“理性经济人”的“不理性”是经常而普遍的,正是这些“不理性”行为导致了环境污染与破坏的产生与发展。如何克服经济人的“不理性”,并将其引入到符合生态规律的理性之中,是“绿色民法典”起点与归宿。因此,进行新的人性预设是制定真正的“绿色民法典”所必须完成的工作。一、“经济人”假说与民法(一)“经济人”假说1.“经济人”的提出 1705年,伯纳德曼德维尔发表了其富有浪漫主义的作品蜜蜂预言:或私人罪恶、公共利益,以讽喻诗的形式叙述了一群蜜蜂的兴衰史:在它们自私地追求豪华、虚荣的时候,整个社会反倒兴盛繁荣,人人都有工作;在它们不
4、再那么邪恶,舍弃奢侈生活的时候,却带来了生意萧条、民生凋敝。曼德维尔的作品至少有两个寓意:一是现代社会的运行有赖于个人的自私自利动机;二是挥霍才会带来经济的繁荣。这本书的观点提出之初被认为是有碍公众视听的异端邪说,但却一直流传。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将曼德维尔的第一个寓意理论化,形成了“经济人”假说。 所谓“经济人”,也就是设法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满足的人,或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 2。具体而言,“经济人”除了他自己的利益追求、他自己的最大满足以外,并不关心他人,也不同情他人。斯密曾形象的说明了经济人的这一特性:“我们不能从屠夫、酿酒家或烤面包师的仁慈,来祈盼我们的晚餐,而是从他们自利
5、的考虑,我们不要诉诸他们的人道,而要诉诸他们对自己的爱,永远别向他们提到我们的需要,而要向他们提到他们的利益 3。”在他看来,“经济人”把任何社会性的合作活动都视为满足自己需要的手段,“经济人”为了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了达到他的目的,他就需要计算怎样的行动才能最为有效地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算计的理性,就是通常所说的工具理性。工具理性是不关心行为的价值意义的。 “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特性决定了他只要能够通过自己的谋利活动实现利益最大化,他就没有理由参加任何社会性活动。但现实的社会分工又决定了社会的成员必要而且必须进行社会交换,以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满足。“经济人”的这种社会交换活动需要
6、一定的场所或条件,到目前为止,这种场所或条件就是市场。在斯密看来,市场就是一只“看不见的手”,既可以使个体利益得到最大化,又可以当然的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斯密写道:社会成员“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同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非是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
7、益。 4”斯密将利己主义看成人类天性,并由此出发来说明一切社会活动。 新古典经济学在古典经济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经济人的理性化特征。认为,个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为使利益最大化需要精明的、理性的计算,并且还提出一系列的数学模型函数,使这种理性的计算建立在“可靠”的依据之上。因此,经济人成为了有理性的、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人。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现象的复杂化,经济人假说不断得到发展与完善。个人利益的衡量,不再仅仅是货币收入等纯经济利益,而是包括了名誉、地位、尊重等许多不能用纯经济尺度来衡量的利益,经济人也就成为了追求个人可能追求的任何目标或目标集合的效用函数最大化的“泛经济人”,马歇尔
8、在论及经济人的理性特征时,还将其自利行为与制度、规范等联系起来,并认为这些都是制约性因素。他认为,即使生活中纯粹的营业关系也是讲诚实信用的,其中有许多关系即使不讲慷慨,也至少没有卑鄙之心。到今天,“新经济人”被认为包含了这样的一些特质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倾向。较之于古典“经济人”更加接近于现实中的人。 虽然经济人的历史演变了从“古典经济人”到“理性经济人”到“泛经济人”的发展变化,内涵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拓展。但都没有否认其对利益最大化追求的本性,都认为“经济人”天生的要实现效用最大化。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经济人”假说的确经历了三次大的转向:即从完全的理性逻辑主义到不完全理性
9、的历史主义;从只关心理论假说解释、预测功能的工具主义到关心假说内容和指称的实在论;从只关心个体自利性和单独个体决策的主体性向关心交往理性、交互影响的主体间性 5。“经济人”假说也是不断发展的。2.与“经济人”有关的两个假设(1)理性人 著名的社会交换理论学者霍满斯认为,人的理性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被目标决定的。他说:“无论一个人所拥有的信息、感知和决定是怎样的,尽管他可能并不拥有最佳的,且可能表现出错误和不适当,但他的行为还是理性的。 6”他还指出:“虽然理性理论认识到了感觉的重要性,并假设人是理性的,是根据他自己的感觉行事的;尽管他可能会了解得更多,而自己的感觉可能是错误的,但它把感觉看作是既
10、定的,并没有像行为心理学那样把它与过去的经验联系起来。 7” 在霍曼斯看来,“理性”并非是主体对自己行为的意识程度,未被意识到的行为也不一定是非理性的。但他却未对理性进行明确的界定,仅仅只提出了两点非理性的因素,以此作为对理性的间接说明。他写道:“A.如果一个局外人认为某项筹赏从长远来看对于某人并没有什么好处,而该人采取了获取报酬的行为,那么,该行为被认为是非理性的;如某人喜欢上他不应该喜欢的东西或人,那么,他的行为被认为是非理性的。B.不管一个人的价值观如何,如果他不是经过算计去获取一个从长远来看有价值的最大赏酬的话,那么,他的行为被认为是非理性的。 8”由此可见,理性行为与目标、利益和“算
11、计”有关,而与意识程度无关,一些甚至未被意识到的目标和利益行为也是理性行为。或者可以说,理性行为是指有明确目标的、能够产生利益的、经过算计的有意识或无意识行为。霍曼斯强调理性行为的目标、算计和长远性。非理性者既不愿意未获取更大的利益而投资于未来并放弃眼前暂时的报酬,也不愿意学习能够使他达到未来目标的知识并进行算计。 也就是说,人类是有理性的,他们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导引自己的行为朝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进行 9。 从这种认识不难看出其与“经济人”假设的关系。“经济人”的目标、算计和长远性是不容质疑的。也可以说,“理性”是经济人的应有品质。正因如此,也才有“理性经济人”之说。 但必须说明的是,“
12、理性人”与“经济人”也不是完全同一的,“理性人”的理性包括了社会行为的全部,“经济人”的理性则主要是体现为人的经济行为 10。进而言之,经济理性是“理性人”的理性之一部分。因此,我以为“经济人”假设与“理性人”假设是不能完全替代的,它们的差别应该得到承认。(2)享乐主义 享乐主义可以从古希腊哲学家的思想中找到根源,苏格拉底曾说:“我比较倾向于说,事物只要是愉快的就是好的,而事物只要是痛苦的,那就是坏的。 11”伊壁鸠鲁的思想直接被后人以“享乐主义”命名。17世纪以后的哲学家如拉美特利、爱尔维修、孔狄亚克、休谟也对享乐主义进行了讨论并将其作为人的理性行为的源泉或目标。 18 世纪,边沁完成了享乐
13、主义的系统化,将其上升为哲学理论。他认为:人类具有追求痛苦与快乐的动机,这一动机是人类行为的根源,“自然把人类置于痛苦与快乐这两个君主的掌管之下,只有它们才会指出我们应该做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我们之所为、所言、所思皆为它所控制。 12”边沁认为,虽然快乐和痛苦的根源可能不同,但两者都可以通过大致相同的维度持续性、强度、确定性、范围来确定特性。虽然快乐与痛苦的体验具有个体差异,但是,人们行为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快乐且最大限度地减少痛苦,这是永恒的。 其实,享乐主义与功利主义是一个问题的两种形式,这是为什么边沁也被认为是功利主义代表人物的原因。享乐主义突出心理上的驱乐避苦,功利主义强
14、调现实中的物质利益。而在更多时候,二者是混合在一起的,现代人类的“过度增长癖 13”与人被定义为“消费动物 14”就是这种混合的最集中体现。经济无限增长、消费欲望无止尽都成为了快乐的形式,人类最大的享乐就是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提高。在这种观念下,人类所要求的是永无止境的消费,而满足永无止境的消费要求的方法就是永无止境的生产出能够保障人类幸福的各种消费品。一方面,消费促进了生产,另一方面生产又加剧了对于消费的无止境要求。无限的经济增长成为人类孜孜以求的发展模式,“在大多数工业社会中,有三个密切联系的增长量,即经济的、技术的和机构的增长量。经济的持续增长,实际上被所有的经济学家认可为一种教条。 15
15、”在这一教条下,“几乎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一个共同的、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目标进行,这就是:追求更多的物质财富。 16”事实上,物质财富的增长成为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核心,经济增长是唯一目的,经济增长必然带来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人类文明及福利的观念一直在影响着全世界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以后凯恩斯经济学更直接将国民生产总值作为国民经济体系的核心,成为评价经济福利的综合指标和衡量国民生活水平的象征。 在经济学家们看来,享乐主义是理性的源泉或动力,经济利益最大化是目标,理性则是由目标所决定的人类行为。因此,要认识“经济人”假说,必须将这三者结合起来。(二)民法中的“经济人”及其演变 众所周知,
16、民法是市民之法,这种认识本身十分清楚的表明了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民法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市民”的人性预设就是民法的人性标准。因此,有必要在简要回顾市民社会理论之后再进入对“经济人”的讨论,以便于从本质上把握民法的人性假设。1.市民社会理论 中文世界所使用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词,在西方是一个渊源久远而其内涵又不断变化的概念。该词的最早涵义可上溯至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意指“城邦”,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 17。至公元前一世纪西塞罗明确了古代意义上的
17、市民社会的含义,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18”这种以城邦制为背景,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解释,为后世人们广为采纳。 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作为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现实的反映,是与近代西方的“民族国家”一起出现于历史舞台的。公元前7世纪至8世纪,当一些契约论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康德等人)反对为专制王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君权神授思想时,市民社会概念再次受到重视。以洛克在政府论中对Civil Society的集中讨论为标志,浸透着自由主义精神,市民社会前于或外在于政治国家的洛克康德模式渐趋形成。 第一个真正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国家的相对概念进而与
18、国家做出学理区分的是黑格尔。他沿用了市民社会一词并赋予了它新的含义。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是一个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为目的的自利主义者。单个市民由于外部外在性与工具性的联合而形成了市民社会,在这个一切有价值物品皆被商品化的社会,市民为寻求需要、欲望和自然意志的最终满足而自利与互利,构成了一幅纯真而自然的图景。在黑格尔的理论体系中,市民社会的来临预示着政治力量从社会中的退出。社会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有它自己的组织原则,这个独立于政治的社会基本性质是经济的。在此市场性的社会中,人们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利,正符合了黑格尔对新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动机的描写 19。于是,在现代资本主义背景下形成的市民社会中,自利主义
19、精神被制度化,获得了道德上的合理性,成为资本主义独有的、应大力倡导的伦理 20。透过市民社会这一术语,黑格尔向其时代观念所提出的问题并不亚于近代革命所导致的结果,即通过政治集中而在君主国家中产生了非政治化的社会,将关注重心转向了经济活动。正是在欧洲社会的这一过程中,其“政治的”与“市民的”状态第一次分离了 21。 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市民概念的合理内容,纠正了其缺陷,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非国家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秩序、结构和过程。像黑格尔一样,马克思也承认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也强调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即市民
20、社会的组织的重要性。马克思秉承了公私法划分的西方传统,区分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社会中的每一个独立的人也担当着双重角色 22。因此,人过着双重生活,市民社会的所有活动追求的是以个人私欲为目的的特殊利益,是人们依凭契约性规则进行活动的领域,个人于此间的身份是市民;而国家关心的则是公共的普遍利益,是人们依凭法律政策进行活动的公域,个人于其间的身份是公民。 梳理近代市民社会思想的发展脉络,可以发现,所谓市民社会,是指在那些在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反对政治专制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
21、以及对市场经济的弘扬以及与国家干预活动相对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基础上,逐渐产生的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其诞生之初,身为公共权威的政治国家与构成其相对面的市民社会之间反复出现诸如分立与对峙、妥协与抵触等各种形态的制衡关系。只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最终成为现实后,市民社会方获得其近代含义,它意味着当时在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之外萌发的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代表着一种经济的、私人的社会活动领域,与政治的、公共的社会领域相对。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被放在对立的两极,市民社会只有置放于与国家相对关系中,才能获得自身的规定性。 市民社会具有两个方面的
22、含义: 首先,它意味着一种独立并对立于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作为一种历史的产物,市民社会,包括市民社会的各种环节与要素,是在现代国家形成过程中作为其对应物自下而上地孕育和出现的。它一经产生,即成为相对于国家、具有自身特质的存在,在使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同时亦使国家干预社会化,在国家之外形成一个独立的强大而有力的社会空间,以遏制国家的极度扩张。 其次,市民社会意味着国家权力的一种法律上的界限。一般而言,市民社会被视为是生产和交换的自由场所,国家则被视为垄断了强制性权力的公共权威。前者是自发的、平等的和私人性的,其运行有着自发和原生的性质,后者是人为的、等级制的和公共性的,其运行有着人为和次生的
23、性质。由这种强烈对比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市民社会与国家分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受完全不同的规则支配,市民社会的自主性确立了公共权威的自然界限 23。市民社会的自主性和经济意义上的“消极自由 24”观念决定了其自身的“自发秩序原理 25”,其表明:市民社会的经济运行能允许分散的个人利益和平地协调,在资源的组织、分配和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政治决定,单个的市民获得了经济意义上的自由与法律意义上意志自由的权利。需要就经济问题作出政治决定的范围在政府中急剧缩小,这自然而然地使得为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就必须为政府的行为立上界碑 26。划定有着各自不同运行规则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使市民社会保持免受
24、国家任意干预的自治,以保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平衡,兼顾社会的和平和市民社会的自治。在此意义上,市民社会本身是对政治国家的一种控制 27,对国家权力运用的限定。 随着19世纪以来生产技术和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普遍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国家迅速膨胀的时代,或者说,在现代化的借口下,国家职能不断侵蚀市民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国家正在把越来越多的组织、群体与个人纳入自己的权力体系之内,改变它们的角色和它们之间的关系,使之成为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 28。由此而产生了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晚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 29”,为了消弭紧张、也为了对日益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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