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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复议规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进一步发挥行行政复议解决决行政争议的的作用,保护护纳税人及其其他当事人的的合法权益,监监督和保障税税务机关依法法行使职权,根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行行政复议法(以以下简称行政政复议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税收征收收管理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行政复议议法实施条例例(以下简简称行政复议议法实施条例例)和其他有有关规定,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纳税人人及其他当事事人(以下简简称申请人)认认为税务机关关的具体行政政行为侵犯其其合法权益,向向税务行政复复议机关申请请行政复议,税税务行政复议议机关办理行行政复议申请请,作出行政政复议决定,适适用本规则。
2、第三条 本规则则所称税务行行政复议机关关(以下简称称复议机关),是是指依法办理理行政复议申申请,对具体体行政行为进进行审查并作作出行政复议议决定的税务务机关。第四条 复议机机关应当树立立依法行政观观念,强化责责任意识和服服务意识,认认真履行行政政复议职责,坚坚持有错必纠纠,确保法律律正确实施。行政复议应当遵遵循合法、公公正、公开、及及时、便民的的原则。第五条 复议机机关在申请人人的行政复议议请求范围内内,不得作出出对申请人更更为不利的行行政复议决定定。第六条 申请人人对行政复议议决定不服的的,可以依法法向人民法院院提起行政诉诉讼。第七条 各级税税务机关应当当加强对行政政复议工作的的组织领导,为
3、为做好行政复复议工作提供供有力保障。各级税务机关的的行政首长作作为行政复议议工作第一责责任人,应当当切实履行职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应应当逐步推行行行政首长行行政诉讼出庭庭应诉制度。第八条 各级税税务机关应当当建立健全履履行行政复议议职责的责任任制,将行政政复议工作纳纳入本单位目目标责任制。第九条 各级税税务机关发生生的行政复议议、诉讼费用用在行政经费费中开支。第二章 行政复复议机构与人人员第十条 各级复复议机关负责责法制工作的的机构(以下下简称复议机机构)具体办办理行政复议议事项,履行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组织和人员调调查取证,查查阅文件和资资料;(三)审查申请请行
4、政复议的的具体行政行行为是否合法法与适当,拟拟订行政复议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者转送对本规规则第十九条条所列有关规规定的审查申申请;(五)对被申请请人违反行政政复议法及其其实施条例和和本规则规定定的行为,依依照规定的权权限和程序提提出处理建议议;(六)研究行政政复议工作中中发现的问题题,及时向有有关机关提出出改进建议,重重大问题及时时向复议机关关报告;(七)对下级税税务机关的行行政复议工作作进行指导、检检查和监督,督督促行政复议议申请的受理理和行政复议议决定的履行行;(八)办理或组组织办理行政政诉讼应诉事事项;(九)办理行政政复议案件的的赔偿事项;(十)办理行政政复议、诉讼讼、赔偿等案案件的统
5、计、报报告、归档工工作和重大行行政复议决定定备案事项;(十一)其他与与行政复议工工作有关的事事项。第十一条 各各级税务机关关应当建立健健全行政复议议机构,配备备、充实、调调剂专职行政政复议工作人人员,保证行行政复议工作作的顺利开展展。第十二条 专专职行政复议议工作人员应应当同时具备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家公务员身份份,从事税务务工作2年以以上; (二)高等院校校法律专业毕毕业,或者取取得行政复议议法实施条例例规定的资格格、法律职业业资格(律师师资格)、注注册会计师资资格、注册税税务师资格。第十三条 复议议机关应当为为申请人、第第三人查阅案案卷资料、接接受询问、进进行调解、举举行听证等提提供
6、专门场所所及其他必要要条件。第十四条 各级级税务机关应应当加大行政政复议工作的的基础投入,配配备调查取证证所需的照相相、录音、录录像以及办案案所需的电脑脑、扫描、投投影、传真、复复印等设备,保保障办案交通通工具或相应应经费。第十五条 各级级税务机关应应当逐步推行行行政复议工工作信息化建建设。第十六条 各级级税务机关可可以成立行政政复议委员会会。行政复议议委员会对本本机关复议机机构提交的重重大、疑难案案件进行集体体研究,必要要时,可以邀邀请本机关以以外的具有相相关专业知识识的人员参加加。 第三章 税务行行政复议范围围第十七条 复议议机关受理申申请人对税务务机关作出的的下列具体行行政行为不服服提出
7、的行政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为,包括确认认纳税主体、征征税对象、征征税范围、减减税、免税及及退税、适用用税率、计税税依据、纳税税环节、纳税税期限、纳税税地点以及税税款征收方式式等具体行政政行为和征收收税款、加收收滞纳金及扣扣缴义务人、受受税务机关委委托的单位和和个人作出的的代扣代缴、代代收代缴、代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可、行政审批批行为。(三)税收保全全措施、强制制执行措施。 (四)行政处罚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退税权;(五)不依法履履行下列职责责的行为:1、审批减免税税、出口退税税;2、抵扣税款;3、退还多征税税款;4、颁发税务登登记证;5、开具
8、、出具具完税凭证、外外出经营管理理和完税证明明;6、认定增值税税一般纳税人人资格;7、核准延期申申报、批准延延期缴纳税款款;8、行政赔偿;9、举报奖励10、其他不依依法履行职责责的行为。(六)取消或认认定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资资格。(七)发票管理理行为,包括括发售、收缴缴、代开发票票等。(八)责令纳税税人提供纳税税担保或者不不依法确认纳纳税担保。(九)政府信息息公开工作中中的具体行政政行为。(十)纳税信用用等级评定行行为。(十一)通知出出境管理机关关阻止出境行行为。(十二)其他具具体行政行为为。第十八条 申请请人认为税务务机关的具体体行政行为所所依据的下列列规定不合法法,在对具体体行政行为申申请
9、行政复议议时,可一并并向复议机关关提出对该规规定的审查申申请;纳税人及其其他当事人在在对具体行政政行为提出行行政复议申请请时尚不知道道该具体行政政行为所依据据的规定的,可可以在复议机机关作出行政政复议决定前前向复议机关关提出对该规规定的审查申申请:(一)国家税务务总局和国务务院其他部门门的规定;(二)其他各级级税务机关的的规定;(三)地方各级级人民政府的的规定;(四)地方人民民政府工作部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不含规章。第四章 税务行行政复议管辖辖第十九条 对各各级国家税务务机关作出的的具体行政行行为不服的,向向上一级税务务机关申请行行政复议。第二十条对各各级地方税务务机关作出的的具体行政行
10、行为不服的,可可以选择向上上一级税务机机关或者该机机关的本级人人民政府申请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政府申申请行政复议议的,按照人人民政府的有有关规定办理理。省、自治区、直直辖市对地方方税务机关的的复议管辖另另有规定的,从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对国家税务总总局作出的具具体行政行为为不服的,向向国家税务总总局申请行政政复议。对行行政复议决定定不服,申请请人可以向人人民法院提起起行政诉讼,也也可以向国务务院申请裁决决,国务院的的裁决为终局局裁决。第二十二条 对对以下税务机机关作出的具具体行政行为为不服的,按按照下列规定定申请行政复复议:(一)对计划单单列市税务局局作出的具体体行政行为不不服的,向省省税务
11、局申请请行政复议。 (二)对税务所所、各级税务务局的稽查局局作出的具体体行政行为不不服的,向其其所属税务局局申请行政复复议。 (三)对两个或或者两个以上上税务机关共共同作出的具具体行政行为为不服的,向向共同上一级级税务机关申申请行政复议议;对税务机机关与其他行行政机关共同同作出的具体体行政行为不不服的,向其其共同上一级级行政机关申申请行政复议议。(四)对被撤销销的税务机关关在撤销前所所作出的具体体行政行为不不服的,向继继续行使其职职权的税务机机关的上一级级税务机关申申请行政复议议。有前款(二)、(三三)、(四)项项所列情形之之一的,申请请人也可以向向具体行政行行为发生地的的县级地方人人民政府提
12、出出行政复议申申请,由接受受申请的县级级地方人民政政府依法进行行转送。第五章 税务行行政复议参加加人第二十三条 税税务行政复议议参加人包括括申请人、被被申请人和第第三人。第二十四条 合合伙企业申请请行政复议的的,应当以核核准登记的企企业为申请人人,由执行合合伙事务的合合伙人代表该该企业参加行行政复议;其其他合伙组织织申请行政复复议的,由合合伙人共同申申请行政复议议。前款规定以外的的不具备法人人资格的其他他组织申请行行政复议的,由由该组织的主主要负责人代代表该组织参参加行政复议议;没有主要要负责人的,由由共同推选的的其他成员代代表该组织参参加行政复议议。第二十五条 股股份制企业的的股东大会、股股
13、东代表大会会、董事会认认为税务具体体行政行为侵侵犯企业合法法权益的,可可以以企业的的名义申请行行政复议。第二十六条 有有权申请行政政复议的自然然人死亡的,其其近亲属可以以申请行政复复议;有权申申请行政复议议的自然人为为无行为能力力人或者限制制行为能力人人,其法定代代理人可以代代理申请行政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复议的法人或或者其他组织织发生合并、分分立或终止的的,承受其权权利义务的法法人或者其他他组织可以申申请行政复议议。第二十七条 行行政复议期间间,复议机构构认为申请人人以外的自然然人、法人或或者其他组织织与被审查的的税务具体行行政行为有利利害关系的,可可以通知其作作为第三人参参加行政复议议。
14、行政复议期间,申申请人以外的的自然人、法法人或者其他他组织与被审审查的税务具具体行政行为为有利害关系系的,可以向向复议机构申申请作为第三三人参加行政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行政复议,不不影响行政复复议案件的审审理。第二十八条 虽虽非具体行政政行为的相对对人,但其权权利直接被该该具体行政行行为所剥夺、限限制或者被赋赋予义务的自自然人、法人人或其他组织织,在行政管管理相对人没没有申请行政政复议时,可可以单独申请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九条 同同一行政复议议案件申请人人超过5人的的,推选1至至5名代表参参加行政复议议。第三十条 申请请人对税务具具体行政行为为不服,依照照本规则的规规定申请行政政复议的,作作出
15、该具体行行政行为的税税务机关为被被申请人。第三十一条 申申请人对扣缴缴义务人作出出的扣缴税款款行为不服的的,主管该扣扣缴义务人的的税务机关为为被申请人;对受税务机机关委托的单单位和个人作作出的代征税税款行为不服服的,委托税税务机关为被被申请人。第三十二条 税税务机关与法法律、法规授授权的组织以以共同的名义义作出具体行行政行为的,税税务机关和法法律、法规授授权的组织为为共同被申请请人。税务机关与其他他组织以共同同名义作出具具体行政行为为的,税务机机关为被申请请人。第三十三条税税务机关依照照法律、法规规、规章规定定,经上级税税务机关批准准作出具体行行政行为的,批批准机关为被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经重大
16、大税务案件审审理程序作出出的决定不服服的,审理委委员会所在税税务机关为被被申请人。第三十四条 税税务机关设立立的派出机构构、内设机构构或者其他组组织,未经法法律、法规授授权,对外以以自己名义作作出具体行政政行为的,税税务机关为被被申请人。第三十五条 申申请人、第三三人可以委托托1至2名代代理人参加行行政复议。申申请人、第三三人委托代理理人的,应当当向复议机构构提交授权委委托书。授权权委托书应当当载明委托事事项、权限和和期限。自然然人在特殊情情况下无法书书面委托的,可可以口头委托托。口头委托托的,复议机机构应当核实实并记录在卷卷。申请人、第第三人解除或或者变更委托托的,应当书书面报告复议议机构。
17、被申请人不得委委托代理人参参加行政复议议。第六章 税务行行政复议申请请第三十六条 申申请人可以在在知道税务机机关作出具体体行政行为之之日起60日日内提出行政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者被申请人设设置障碍等其其他正当理由由耽误法定申申请期限的,申申请期限自障障碍消除之日日起继续计算算。第三十七条 申申请人对本规规则第十七条条第(一)项项和第(五)项项第1、2、33目行为不服服的,应当先先向复议机关关申请行政复复议。对行政政复议决定不不服,可以向向人民法院提提起行政诉讼讼。申请人按前款规规定申请行政政复议的,必必须先依照税税务机关根据据法律、行政政法规确定的的税额、期限限,缴纳或者者解缴税款及及滞
18、纳金或者者提供相应的的担保,方可可在实际缴清清税款和滞纳纳金后或者所所提供的担保保得到作出具具体行政行为为的税务机关关确认之日起起60日内提提出行政复议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保的方式包括括保证、抵押押及质押。作作出具体行政政行为的税务务机关应当对对保证人的资资格、资信进进行审查,对对不具备法律律规定资格,或或者没有能力力保证的,有有权拒绝。作作出具体行政政行为的税务务机关应当对对抵押人、出出质人提供的的抵押担保、质质押担保进行行审查,对不不符合法律规规定的抵押担担保、质押担担保,不予确确认。第三十八条 申申请人对本规规则第十七条条第(一)项项和第(五)项项第1、2、33目以外的其其他具体行政
19、政行为不服,可可以申请行政政复议,也可可以直接向人人民法院提起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九条 行行政复议法第第九条第一款款规定的行政政复议申请期期限的计算,依依照下列规定定办理:(一)当场作出出具体行政行行为的,自具具体行政行为为作出之日起起计算;(二)载明具体体行政行为的的法律文书直直接送达的,自自受送达人签签收之日起计计算;(三)载明具体体行政行为的的法律文书邮邮寄送达的,自自受送达人在在邮件签收单单上签收之日日起计算;没没有邮件签收收单的,自受受送达人在送送达回执上签签名之日起计计算;(四)具体行政政行为依法通通过公告形式式告知受送达达人的,自公公告规定的期期限届满之日日起计算;(五)税务机关关
20、作出具体行行政行为时未未告知申请人人,事后补充充告知的,自自该申请人收收到税务机关关补充告知的的通知之日起起计算;(六)被申请人人能够证明申申请人知道具具体行政行为为的,自证据据材料证明其其知道具体行行政行为之日日起计算。税务机关作出具具体行政行为为,依法应当当向申请人送送达法律文书书而未送达的的,视为该申申请人不知道道该具体行政政行为。第四十条 申请请人依照行政政复议法第六六条第(八)项项、第(九)项项、第(十)项项的规定申请请税务机关履履行法定职责责,税务机关关未履行的,行行政复议申请请期限依照下下列规定计算算:(一)有履行期期限规定的,自自履行期限届届满之日起计计算;(二)没有履行行期限
21、规定的的,自税务机机关收到申请请满60日起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税税务机关作出出的具体行政政行为对申请请人的权利、义义务可能产生生不利影响的的,应当告知知其申请行政政复议的权利利、复议机关关和行政复议议申请期限。第四十二条 申申请人书面申申请行政复议议的,可以采采取当面递交交、邮寄或者者传真等方式式提出行政复复议申请。有条件的复议机机构可以接受受以电子邮件件形式提出的的行政复议申申请。对以传真、电子子邮件形式提提出行政复议议申请的,复复议机构应当当对申请人的的身份、复议议事项进行审审核确认。第四十三条 申申请人书面申申请行政复议议的,应当在在行政复议申申请书中载明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的基本
22、情况,包包括:自然人人的姓名、性性别、年龄、身身份证件号码码、工作单位位、住所、邮邮政编码、联联系电话;法法人或者其他他组织的名称称、住所、邮邮政编码、税税务登记代码码或者纳税编编码、联系电电话和法定代代表人或者主主要负责人的的姓名、职务务;(二)被申请人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议请求、申请请行政复议的的主要事实和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的签名或者盖盖章; (五)申请行政政复议的日期期。第四十四条 申申请人口头申申请行政复议议的,复议机机构应当依照照本规则第四四十三条规定定的事项,当当场制作行政政复议申请笔笔录交申请人人核对或者向向申请人宣读读,并由申请请人签字确认认。第四十五条 有有下列情形之
23、之一的,申请请人应当提供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申请人不履行行法定职责的的,提供曾经经要求被申请请人履行法定定职责而被申申请人未履行行的证明材料料;(二)申请行政政复议时一并并提出行政赔赔偿请求的,提提供受具体行行政行为侵害害而造成损害害的证明材料料;(三)法律、法法规规定需要要申请人提供供证据材料的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申申请人提出行行政复议申请请时错列被申申请人的,复复议机构应当当告知申请人人变更被申请请人。 申请人人不变更被申申请人的,复复议机构不予予受理。第四十七条 申申请人向复议议机关申请行行政复议,复复议机关已经经受理的,在在法定行政复复议期限内申申请人不得再再向人民法院院提起
24、行政诉诉讼;申请人人向人民法院院提起行政诉诉讼,人民法法院已经依法法受理的,不不得申请行政政复议。第七章 税务行行政复议受理理第四十八条 行行政复议申请请符合下列规规定的,应当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的申请人和符符合规定的被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与具体行政行行为有利害关关系;(三)有具体的的行政复议请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申请期限内提提出;(五)属于行政政复议法规定定的行政复议议范围;(六)属于收到到行政复议申申请的复议机机构的职责范范围;(七)其他行政政复议机关尚尚未受理同一一行政复议申申请,人民法法院尚未受理理同一主体就就同一事实提提起的行政诉诉讼。第四十九条 行行政复议申请请材料
25、不齐全全或者表述不不清楚的,复复议机构可以以自收到该行行政复议申请请之日起5日日内书面通知知申请人补正正。补正通知知应当载明需需要补正的事事项和合理的的补正期限。无无正当理由逾逾期不补正的的,视为申请请人放弃行政政复议申请。补补正申请材料料所用时间不不计入行政复复议审理期限限。第五十条 上级级税务机关认认为复议机关关不予受理行行政复议申请请的理由不成成立的,可以以先行督促其其受理;经督督促仍不受理理的,责令其其受理。复议议机关应当自自收到责令受受理通知书之之日受理该行行政复议申请请。上级税务机关认认为行政复议议申请不符合合法定受理条条件的,应当当告知申请人人。第五十一条 上上级税务机关关认为有
26、必要要的,可以直直接受理或提提审由下级税税务机关管辖辖的行政复议议案件。第五十二条 复议机关收收到行政复议议申请后,应应当在5日内内进行审查,决决定是否受理理。对不符合合行政复议法法及其实施条条例和本规则则规定的行政政复议申请,决决定不予受理理,并书面告告知申请人。于下级税务机关关管辖的案件件,与 他财产对对不属于本机机关受理的行行政复议申请请,应当告知知申请人向有有关复议机关关提出。 复议机关收到行行政复议申请请后未按前款款规定期限审审查并作出不不予受理决定定的,视为受受理。第五十三条 对对符合规定的的行政复议申申请,自复议议机构收到之之日起即为受受理;受理行行政复议申请请,应当书面面告知申
27、请人人。第五十四条 对对应当先向复复议机关申请请行政复议,对对行政复议决决定不服再向向人民法院提提起行政诉讼讼的具体行政政行为,复议议机关决定不不予受理或者者受理后超过过复议期限不不作答复的,申申请人可以自自收到不予受受理决定书之之日起或者行行政复议期满满之日起155日内,依法法向人民法院院提起行政诉诉讼。依照本规则第八八十七条规定定延长行政复复议期限的,以以延长后的时时间为行政复复议期满时间间。第五十五条 行行政复议期间间具体行政行行为不停止执执行;但有下下列情形之一一的,可以停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人认为需要停停止执行的;(二)复议机关关认为需要停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申请停止执行行
28、,复议机关关认为其要求求合理,决定定停止执行的的;(四)法律规定定停止执行的的。第五十六条 行行政复议期间间,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行行政复议中止止:(一)作为申请请人的自然人人死亡,其近近亲属尚未确确定是否参加加行政复议的的;(二)作为申请请人的自然人人丧失参加行行政复议的能能力,尚未确确定法定代理理人参加行政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请人的法人或或者其他组织织终止,尚未未确定权利义义务承受人的的;(四)作为申请请人的自然人人下落不明或或者被宣告失失踪的;(五)申请人、被被申请人因不不可抗力,不不能参加行政政复议的;(六)复议机关关因不可抗力力原因暂时不不能履行工作作职责的;(七)案件涉及及法律
29、适用问问题,需要有有权机关作出出解释或者确确认的;(八)案件审理理需要以其他他案件的审理理结果为依据据,而其他案案件尚未审结结的;(九)其他需要要中止行政复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的原因消除后后,应当及时时恢复行政复复议案件的审审理。复议机构中止、恢恢复行政复议议案件的审理理,应当告知知有关当事人人。第五十七条 行行政复议期间间,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行行政复议终止止: (一)申请人要要求撤回行政政复议申请,复复议机构准予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请人的自然人人死亡,没有有近亲属或者者其近亲属放放弃行政复议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请人的法人或或者其他组织织终止,其权权利义务的承承受人放弃行行政复
30、议权利利的;(四)申请人与与被申请人依依照本规则第第九十一条的的规定,经复复议机构准许许达成和解的的;(五)行政复议议申请受理后后,发现其他他复议机关已已经先于本机机关受理或者者人民法院已已经受理的;依照本规则第五五十六条第一一款第(一)项项、第(二)项项、第(三)项项规定中止行行政复议,满满60日行政政复议中止的的原因仍未消消除的,行政政复议终止。第八章 证 据据第五十八条 行行政复议证据据包括以下几几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料; (四)证人证言言;(五)当事人的的陈述;(六)鉴定结论论; (七)勘验笔录录、现场笔录录。第五十九条 在在行政复议中中,被申请人人对其作出的的具
31、体行政行行为负有举证证责任。第六十条 复议议机关应当依依法全面审查查相关证据。复议机关审查复复议案件,应应当以证据证证明的案件事事实为根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第六十一条 复复议机关应当当根据案件的的具体情况,从从以下方面审审查证据的合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否符合法定形形式;(二)证据的取取得是否符合合法律、法规规、规章、司司法解释和其其他规定的要要求; (三)是否有影影响证据效力力的其他违法法情形。第六十二条 复复议机关应当当根据案件的的具体情况,从从以下方面审审查证据的真真实性:(一)证据形成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据时的客观环环境;(三)证据是否否为原件、原原物,复
32、制件件、复制品与与原件、原物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据的人或者证证人与当事人人是否具有利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据真实性的其其他因素。第六十三条 复复议机关应当当根据案件的的具体情况,从从以下方面审审查证据的关关联性: (一)证据对待待证事实是否否具有证明关关系; (二)证据与待待证事实的关关联程度; (三)影响证据据关联性的其其他因素。第六十四条 下下列证据材料料不得作为定定案依据:(一)违反法定定程序收集的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偷录、窃听等等手段获取侵侵害他人合法法权益的证据据材料;(三)以利诱、欺欺诈、胁迫、暴暴力等不正当当手段获取的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无正当事由超超出举证
33、期限限提供的证据据材料;(五)当事人无无正当理由拒拒不提供原件件、原物,又又无其他证据据印证,且对对方当事人不不予认可的证证据的复制件件或者复制品品;(六)无法辨明明真伪的证据据材料;(七)不能正确确表达意志的的证人提供的的证言;(八)不具备合合法性、真实实性和关联性性的其他证据据材料。复议机构依据本本规则第十条条第(二)项项规定的职责责所取得的有有关材料,不不得作为支持持被申请人具具体行政行为为的证据。第六十五条 在在行政复议过过程中,被申申请人不得自自行向申请人人和其他有关关组织或者个个人收集证据据。第六十六条 复复议机构认为为必要时,可可以调查核实实证据。第六十七条 行行政复议工作作人员
34、向有关关组织和人员员调查取证时时,可以查阅阅、复制、调调取有关文件件和资料,向向有关人员进进行询问。调调查取证时,行行政复议工作作人员不得少少于2人,并并应当向当事事人或者有关关人员出示证证件。被调查查单位和人员员应当配合行行政复议工作作人员的工作作,不得拒绝绝或者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的,现场勘验验所用时间不不计入行政复复议审理期限限。第六十八条 申申请人和第三三人可以查阅阅被申请人提提出的书面答答复、作出具具体行政行为为的证据、依依据和其他有有关材料,除除涉及国家秘秘密、商业秘秘密或者个人人隐私外,复复议机关不得得拒绝。第九章 税务行行政复议审查查和决定第六十九条 复复议机构审理理行政复议案
35、案件,应当由由2名以上行行政复议工作作人员参加。第七十条 行政政复议原则上上采用书面审审查的办法,但但是申请人提提出要求或者者复议机构认认为有必要时时,应当听取取申请人、被被申请人和第第三人的意见见,并可以向向有关组织和和人员调查了了解情况。第七十一条 对对重大、复杂杂的案件,申申请人提出要要求或者复议议机构认为必必要时,可以以采取听证的的方式审理。第七十二条 复复议机构决定定举行听证的的,应当将举举行听证的时时间、地点、具具体要求等事事项通知申请请人、被申请请人和第三人人。第三人不参加听听证的,不影影响听证的举举行。第七十三条 除除涉及国家秘秘密、商业秘秘密或者个人人隐私的外,听听证应当公开
36、开举行。第七十四条 行行政复议听证证人员不得少少于2人,听听证主持人由由复议机构指指定。第七十五条 听听证应当制作作笔录。申请请人、被申请请人和第三人人应当对听证证笔录内容进进行签名或者者盖章确认。行政复议听证笔笔录应当附卷卷,作为复议议机构审理复复议案件的依依据。第七十六条 复复议机关对被被申请人作出出的具体行政政行为所依据据的事实证据据、法律程序序、法律依据据及设定的权权利义务内容容之合法性、适适当性进行全全面审查。第七十七条 复复议机构应当当自受理行政政复议申请之之日起7日内内,将行政复复议申请书副副本或者行政政复议申请笔笔录复印件发发送被申请人人。被申请人人应当自收到到申请书副本本或者
37、申请笔笔录复印件之之日起10日日内,提出书书面答复,并并提交当初作作出具体行政政行为的证据据、依据和其其他有关材料料。 对国家税务总局局作出的具体体行政行为不不服申请复议议的案件,由由原承办具体体行政行为的的相关机构向向复议机构提提出书面答复复,并提交作作出具体行政政行为的证据据、依据和其其他有关材料料。第七十八条 申申请人在行政政复议决定作作出前自愿撤撤回行政复议议申请的,经经复议机构同同意,可以撤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政复议申请的的,不得再以以同一事实和和理由提出行行政复议申请请。但是,申申请人能够证证明撤回行政政复议申请违违背其真实意意思表示的除除外。第七十九条 行行政复议期间间被申请人改
38、改变原具体行行政行为的,不不影响行政复复议案件的审审理。但是,申申请人依法撤撤回行政复议议申请的除外外。第八十条 申请请人在申请行行政复议时,依依据本规则第第十八条规定定一并提出对对有关规定的的审查申请的的,复议机关关对该规定有有权处理的,应应当在30日日内依法处理理;无权处理理的,应当在在7日内按照照法定程序转转送有权处理理的行政机关关依法处理,有有权处理的行行政机关应当当在60日内内依法处理。处处理期间,中中止对具体行行政行为的审审查。第八十一条 复复议机关在对对被申请人作作出的具体行行政行为进行行审查时,认认为其依据不不合法,本机机关有权处理理的,应当在在30日内依依法处理;无无权处理的
39、,应应当在7日内内按照法定程程序转送有权权处理的国家家机关依法处处理。处理期期间,中止对对具体行政行行为的审查。第八十二条 复复议机构应当当对被申请人人作出的具体体行政行为进进行合法性与与适当性审查查,提出意见见或者集体讨讨论通过后,经经复议机关负负责人批准,按按照下列规定定作出行政复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政行为认定事事实清楚,证证据确凿,适适用依据正确确,程序合法法,内容适当当的,决定维维持; (二)被申请人人不履行法定定职责的,决决定其在一定定期限内履行行;(三)具体行政政行为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的,决定撤销销、变更或者者确认该具体体行政行为违违法;决定撤撤销或者确认认该具体行政政行为违
40、法的的,可以责令令被申请人在在一定期限内内重新作出具具体行政行为为: 1.主要事实实不清、证据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行为明显不当当的。复议机关责令被被申请人重新新作出具体行行政行为的,被被申请人不得得以同一事实实和理由作出出与原具体行行政行为相同同或者基本相相同的具体行行政行为;但但复议机关以以原具体行政政行为违反法法定程序而决决定撤销的,被被申请人重新新作出具体行行政行为的,不不受前述限制制。复议机关责令被被申请人重新新作出具体行行政行为的,被被申请人不得得作出对申请请人更为不利利的行政复议议决定;但复复议机关以原
41、原具体行政行行为主要事实实不清、证据据不足或适用用依据错误而而决定撤销的的,被申请人人重新作出具具体行政行为为的,不受前前述限制。(四)被申请人人不按照本规规则第七十七七条的规定提提出书面答复复,提交当初初作出具体行行政行为的证证据、依据和和其他有关材材料的,视为为该具体行政政行为没有证证据、依据,决决定撤销该具具体行政行为为。 第八十三条 有有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复议议机关应当决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实清楚,证据据确凿,程序序合法,但是是明显不当或或者适用依据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实不清,证据据不足,但是是经复议机关关审理查明事事实清楚,证证据确凿的。复议机关决定变变更原具体行行为时,不得
42、得作出对申请请人更不利的的行政复议决决定。但复议议机关以原具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事实不不清、证据不不足或适用依依据错误而决决定变更的,不不受前述限制制。有第一款情形之之一,复议机机关认为原具具体行政行为为的处理畸轻轻,也不得以以主要事实不不清或者证据据不足而决定定撤销,责令令被申请人重重新作出具体体行政行为。第八十四条 有有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复议议机关应当决决定驳回行政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认为税务机关关不履行法定定职责申请行行政复议,复复议机关受理理后发现该税税务机关没有有相应法定职职责或者在受受理前已经履履行法定职责责的;(二)受理行政政复议申请后后,发现该行行政复议申请请不符合行政政复
43、议法及其其实施条例和和本规则规定定的受理条件件的。上级税务机关认认为复议机关关驳回行政复复议申请的理理由不成立的的,应当责令令其恢复审理理。复议机关关应当自收到到责令恢复审审理通知书之之日恢复审理理。第八十五条 复复议机关依照照行政复议法法第二十八条条的规定责令令被申请人重重新作出具体体行政行为的的,被申请人人应当在法律律、法规、规规章规定的期期限内重新作作出具体行政政行为;法律律、法规、规规章未规定期期限的,重新新作出具体行行政行为的期期限为60日日。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对对被申请人重重新作出的具具体行政行为为不服,可以以依法申请行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诉讼。第八十六条 申申请人在申请
44、请行政复议时时可以一并提提出行政赔偿偿请求,复议议机关对符合合国家赔偿法法的有关规定定应当给予赔赔偿的,在决决定撤销、变变更具体行政政行为或者确确认具体行政政行为违法时时,应当同时时决定被申请请人依法给予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行政复议时没没有提出行政政赔偿请求的的,复议机关关在依法决定定撤销或者变变更原具体行行政行为确定定的税款、滞滞纳金、罚款款以及对财产产的扣押、查查封等强制措措施时,应当当同时责令被被申请人退还还税款、滞纳纳金和罚款,解解除对财产的的扣押、查封封等强制措施施,或者赔偿偿相应的价款款。第八十七条 复复议机关应当当自受理申请请之日起600日内作出行行政复议决定定。情况复杂杂,
45、不能在规规定期限内作作出行政复议议决定的,经经复议机关负负责人批准,可可以适当延长长,并告知申申请人和被申申请人;但延延长期限最多多不超过300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行政复议决定定,应当制作作行政复议决决定书,并加加盖复议机关关印章或行政政复议专用章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书一经送达,即即发生法律效效力。第八十八条 被被申请人应当当履行行政复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或者无正当当理由拖延履履行行政复议议决定的,复复议机关或者者有关上级税税务机关应当当责令其限期期履行。第八十九条 申申请人、第三三人逾期不起起诉又不履行行行政复议决决定的,或者者不履行最终终裁决的行政政复议决定的的,按照下列列规定分别处处
46、理: (一)维持具体体行政行为的的行政复议决决定,由作出出具体行政行行为的税务机机关依法强制制执行,或者者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行。 (二)变更具体体行政行为的的行政复议决决定,由复议议机关依法强强制执行,或或者申请人民民法院强制执执行。第十章 和解与与调解第九十条对下下列行政复议议事项,按照照自愿、合法法的原则,申申请人和被申申请人可以在在复议机关作作出行政复议议决定之前达达成和解,复复议机关可以以进行调解:(一)行使自由由裁量权作出出的具体行政政行为,如行行政处罚、核核定税额、征征收方式、应应税所得率、纳纳税调整等;(二)行政赔偿偿或者行政补补偿争议;(三)行政奖励励争议;(四)具体行政政
47、行为存在其其他合理性问问题的,如混混合过错等。第九十一条申申请人和被申申请人达成和和解的,应当当向复议机构构提交书面和和解协议;和和解内容不损损害社会公共共利益和他人人合法权益的的,复议机构构应当准许。申请人和被申请请人应当履行行和解协议。第九十二条经经复议机关准准许和解并且且终止行政复复议的,申请请人不得以同同一事实和理理由再次申请请行政复议。第九十三条 调解应当符符合以下要求求:(一)充分尊重重申请人和被被申请人的意意愿; (二)在查明案案件事实的基基础上进行;(三)遵循客观观、公正、合合理原则;(四)不得损害害社会公共利利益或者他人人合法权益。第九十四条 调解按照下下列程序进行行: (一)征得得申请人和被被申请人同意意;(二)听取申请请人和被申请请人的意见;(三)提出调解解方案; (四)达达成调解协议议;(五) 制作行行政复议调解解书第九十五条 行行政复议调解解书应当载明明行政复议请请求、事实、理理由和调解结结果,并加盖盖复议机关印印章。行政复复议调解书经经双方当事人人签字,即具具有法律效力力。第九十六条 调调解未达成协协议或者行政政复议调解书书不生效的,复复议机关应当当及时作出行行政复议决定定。第九十七条 申申请人不履行行行政复议调调解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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