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知识梳理igfw.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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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学习一、基本规定:(一)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二)征税范围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1、境内:A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B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C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D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实施细则第四条2、应税劳务:具体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7个行
2、业,但不包括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非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条3、有偿行为能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但不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实施细则第三条与增值税的简单区别: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1、征收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2、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
3、收入乘以税率即可。公司与医院采用利润分成方式取得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公司以CT机设备作为资本投入,与桐城市人民医院共同成立CT机室对外从事医疗诊断业务。由于公司与医院采用利润分成的方式取得收入,因此公司的这一经营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曼迪新高科技开发公司投资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02号)(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除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
4、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和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四)税目与税率: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20%:娱乐业税目税率一、交通运输业3%二、建筑业3%三、金融保险业5%四、邮电通信业3%五、文化体育业
5、3%六、娱乐业5%-20%七、服务业5%八、转让无形资产5%九、销售不动产5%(五)计税依据全额计税、差额计税、核定计税1、全额计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暂行条例第五条(1)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6、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实施细则第十三条(2)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实施细则第十四条(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项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
7、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四)项。2、差额计税(1)承揽运输业务: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从事旅游业务: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建筑工程分包业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
8、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暂行条例第五条备注说明扣除依据:差额计征营业税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以扣除。合法有效凭证:a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b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c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d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暂行条例第六、十九条3、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暂行条例第七条营业额的确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10、六)特殊销售行为: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实施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兼营实施细则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3、混合销售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指有形动产
11、,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七)申报与缴纳1、征收机关:税务机关。(暂行条例第十三条)2、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暂行条例第十四条)(5)单
13、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六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国务院
14、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2)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原国税发1994086号与细则一致。(3)其他行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发生自建行为的: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4、申报纳税: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
15、款。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5、纳税期限: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二、行业规定(一) 交通运输业1、 具
16、体范围解释:交通运输业: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一)通用航空业务;(二)航空地面服务;(三)打捞;(四)理货;(五)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三条,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1)陆路运输: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
17、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A、铁路运输:按其管辖的权限可分为中央铁路的运营业务、地方铁路的运营业务、中央新建铁路的临时运营业务。铁路运输不包括城市地下铁路的运营;也不包括铁道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商业、教育、科研、卫生等业务活动B、公路运输:指机动车、人力车、畜力车等运输工具进行的公路客运和货运业务。公路运输业不包括城市内公共交通C、缆车运输业:指运用缆车进行的使客货在空间位置上产生移动的运输业务。D、索道运输业:指凭借索道使客货发生空间位置上移动的运输业务。 E、其他陆路运输:指在以上范围之外的陆路运输业务,如公共运输。(2)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
18、、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涝,比照水路运输征税。A、远洋运输业:在海洋上进行的游客或货物的国际性运输。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B、沿海运输业:指沿国内海岸线,包括岛屿之间和岛屿与大陆之间的水上运输。C、内河运输业D、其他水上运输业:包括上述业务之外的水上客货运输业务。E、打捞业:指运用人力、设施、交通工具等在水域从事打捞特定标的,获取营业收入的业务。海上救助和非商业性打捞业务应比照水路运输,适用3%的低档税率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除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外,任何地区、任何部门都不得开减免税口子;对纳税人存在的困难由财政帮助
19、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上救助和非商业性打捞业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复函(国税函发1994674号)(3)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按“交通运输业”征税。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4)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也包括泵站的
20、运行,不包括管道的维护(5)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四条与09年实施的新细则规定矛盾,作废?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四条第二项实施细则第六条
2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兖矿装车费收入:兖州矿业集团总公司销售煤炭时兼营装卸业务,其向用户收取的装车费单独开具发票,单独记帐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此项装车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装卸劳务,其性质是向用户提供装卸劳务取得的收入。因此,对兖州矿业集团总公司取得的装车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兖州矿业集团总公司向用户
22、收取的装车费征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流函字199611号)枣庄矿业铁路运输劳务收入: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以下简称枣矿运输处)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提供铁路运输劳务取得的煤矿专用铁路费和铁路专用线费等运输劳务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枣矿运输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4号)公路管理和养护活动、航道的养护和疏浚活动,此项活动应归于建筑业。 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
23、、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 税率:交通运输业3%3、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路运输业的纳税人:公司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的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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