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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范森林资资源流转转行为,保保障林权权所有者者与使用用者的合合法权益益,促进进林业全全面、协协调、可可持续发发展,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森林法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农村土土地承包包法和和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担保保法等等有关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结合合本市实际,制制定本办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法所称森森林资源源流转,是是指原所所有权人人或者使用用权人将将其可以以依法流流转的森森林、林林木的所所有权或或者使用用权、林地的的使用权权和碳排放放权,依依法全部部或者部分分转移给给他人的的行为。本办法可依依法流转转的森林林资源不包包括森林林内的
2、野野生动物物、矿藏藏物和埋埋藏物。森林资源收收储是指指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依依法设立立的森林林资源收收储中心心,将可可以依法法流转的的森林、林林木的所所有权或或者使用用权和林林地的使使用权,非非竞争性性地进行行收购,并并依法出出让的森森林资源源流转行行为。森林资源资资产抵押押是指债债务人或或者第三三人不转转移对森森林资源源资产的的占用,将将该森林林资源资资产作为为债权担担保的行行为,当当债务人人不履行行债务时时,债权权人有权权依法以以该森林林资源资资产折价价或者以流转、拍拍卖抵押押财产的的价款优优先受偿偿。前款规定的的债务人人或者第三三人为抵抵押人,债债权人为为抵押权权人,提提供担保保的森林林
3、资源资资产为抵抵押物。第三条 在本市市行政区区域内依依法取得得林权证证书的森森林资源源流转及其其相关管管理活动动,适用用本办法法。依法征收、征征用或者者占用林林地致使使林地所所有权、使使用权发发生转移移的;改改变林地地用途,进进行非林林业建设设的林地地使用权权流转不不适用本本办法。第四条森森林资源源的流转转应当遵遵循依法法、自愿愿、公开开、平等等、有偿偿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林业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依法切切实加强强对本行行政区域域内发生生的森林林资源流流转活动动的监督督管理。农业、国土、规划、国资委、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协助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成立县县级林权权管理中中心和
4、县县级森林林资源收收储机构构,前者具体体办理林林权确认认、林权权变更登登记、林林权抵押押贷款登登记备案案和森林林资源流流转招标标拍卖挂挂牌审查查及合同同备案,做做好林权权流转法法律、法法规和政政策咨询询服务等等工作;后者对对林权抵抵押贷款款提供担担保与反反担保业业务,化化解银行行金融风风险,以以及为重重点工程程建设项项目开展展森林资资源收储储业务。第六条 森林资源流流转,可可以采取取转包、出租、转让让、互换换、入股股等方式式进行。无论采取什什么方式式流转,都都不得改改变林地地用途。第七条 森林资源源流转后后,依托托森林、林林木、林林地生存存的野生生动物、重重点保护护的野生生植物以以及古树树名木
5、的的保护义义务和责责任同时时转移。第二章 流流转管理理第八条 下列森林资资源不得得流转:(一)山林林权属不不清或者者有争议议的;(二)未依依法办理理林权证证的;(三)被司司法机关关查封、冻冻结或者者已经抵抵押的;(四)法律律、法规规规定不不得流转转的。森林资源流流转,当当事人应应当签订订书面合合同。森森林资源源流转书书面合同同由市林林业局与与市工商商局统一一制订,包括下下列内容容:(一)转让让人和受受让人的的名称(姓姓名)、住所、身身份证号号码、联联系方式式;(二)流转转的森林林资源的的林地类类型、坐坐落位置置、面积积及四至至界线及及示意图图、林种种、树种种、林龄龄、蓄积积量(株株数)等等内容
6、;(三)流转转价款和和支付方方式;(四)流转转期限及及起止时时间;(五)双方方当事人人的权利利、义务和责责任;(六)合同同期满时时森林资资源存量量、地上附附着物及及相关设设施的处处置方式式;(七)违约约责任;(八)解决决争议的的方法。第九条 森林资源的的流转期期限最高高不得超超过700年。第十条 受让人再行行流转森森林资源源的,应应当征得得所有权权人同意意,并不不得超过过合同的的剩余期期限。流转不得损损害所有有权人的的合法权权益。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流流转受让让方不受受森林资资源所在在村的村村集体成成员身份份限制。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流转可以采取取协议或或者招拍拍挂方式式进行。国有森林资资源的流
7、转,应应当依法法采用招招拍挂的的方式,并并在依法法设立的的产权交交易机构构中,按按照有关关法律、法规规规定程序序公开进进行。第十三条 协议流转森森林资源源的程序序:(一)协议议流转双双方对所所需流转转的森林林资源进进行协商商、议价价;(二)根据据双方约约定决定定是否对对流转的的森林资资源进行行评估;(三)协议议流转的的森林资资源须报报权属所所有人同同意,并并进行公公示;(四)协议议流转双双方签订订流转合同同;(五)协议议流转双双方到森森林资源源所在地地的县级级林权管管理机构构申请办办理流转转登记第十四条 国有森林资资源的流流转,应应当做好好可行性性研究并并提出实实施方案案,报县县、市级林业行行
8、政主管管部门签签署意见见后,经经省林业业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批准同意意。实施方案的的主要内内容包括括:拟流流转的林林地类型型、坐落落位置、面面积、四四至界线线地形图图、林种种、树种种、林龄龄、蓄积积量(株株数),以以及受让让人的资资质情况况等。第十五条 国有森林、林林木等流流转收益益应当实实行专项项管理,用用于职工工安置和和清偿债债务。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个人流转转森林资资源应符符合以下下要求: (一一)国有有或者国国有控股股经济组组织的森森林资源源,由林林权所有有人提出出申请,经经县级以以上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审核核,报省省级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批准准,并出出具同意意意见书书; (二二)股份份制企业业、
9、合作作经济组组织、民民营经济济组织的的森林资资源,必必须附有有股东(大大)会或或者董事事会同意意的书面面决议;(三)集体体所有、并并由其统统一管理理的森林林资源,须经本本集体经经济组织织成员的的村民会会议三分分之二以以上成员员或者三三分之二二以上村村民代表表同意的的书面决决议;(四)承包包经营或或者受托托经营的的森林资资源,应应出具发发包方或或者委托托方的同同意意见见书;(五)属共共有森林林资源的的,应当当事先征征得其他他共有人人的书面面同意,并并出具同同意意见见书。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并由其其统一管管理的森森林资源源需要流流转的,应当提前30天在本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经过乡镇政府
10、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流转手续。第十八条 县级林权管管理机构构应建立立林权统计计报表制制度,及及时向上上级主管管部门及及同级人人民政府府和有关关部门报报送林权权现状及及变更的的统计资资料。第三章 流转登记第十九条 流转双方在在签订流转转合同后后,流转转双方应应持以下下文件资资料向当当地县级级林权管管理机构构申请办办理变更更登记: (一一)流转转登记申请请书; (二二)流转转双方当当事人的的身份证证明或者者法人资资格证明明,委托他人人代为办办理流转转登记手手续的,还还应当提提交由委委托人签签名或者者盖章的的授权委委托书和和受委托托人身份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 (三三)流
11、转转合同; (四四)林林权证及及第十六六条规定定的有关关书面证证明文件件; (五五)关于于拟流转转的森林林资源的的相关资资料,包包括:林林地类型型、坐落落位置、四四至界址址示意图图、面积积、林种种、树种种、林龄龄、蓄积积量(株株数)等等; (六六)国有有森林资资源进行行流转的的,必须须提供评评估报告告;(七)县级级林权管管理机构构认为应应提交的的其他文文件。第二十条 县级林权管管理机构构应当于于受理登登记申请请后155个工作作日内对对符合登登记条件件的,办办理完成成登记手手续;对对不符合合流转登记记条件的的,书面面通知申申请人不不予登记记。县级林权管管理机构构进行变变更登记记手续应应包括:在转
12、让让方持有有的原林林权证上上“注记”栏内载载明流转转变更情情况和流流转期限限,并向向受让方方核发新新的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林权证证,新新的林权权证有效效期限为为流转期期限,并并在“注记”栏内载载明转让让方的流流转信息息。第二十一条 下列森林资资源流转转,当事事人应当当向登记记机关提提出登记记申请,进进行变更更登记。(一)国有有森林、林林木所有有权流转转的;(二)国有有林地使使用权流流转的;(三)集体体所有的的森林、林林木和林林地承包包经营权权采取互互换、转转让方式式流转的的;(四)单位位和个人人所有的的森林、林林木所有有权以及及林地使使用权流流转的。第二十二条 下列森林资资源流转转无需进进行变
13、更更登记,但但是当事事人应当当将流转转合同报报当地林林业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备案案。(一)国有有森林、林林木使用用权流转转的;(二)集体体所有的的森林、林林木和林林地承包包经营权权采取转转包、出出租流转转的;(三)单位位和个人人所有的的森林、林林木使用用权流转转的;(四)除本本办法第第二十一一条规定定以外的的其他森森林资源源权利流流转的。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施前已经经流转的的森林资资源,未未办理权权属变更更登记手手续的,流流转双方方当事人人应当按按照本办办法的规规定,及及时向县县级林权权管理机机构提出出变更登登记申请请,符合合条件的的,应当当补办权权属变更更登记。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施前已经经
14、流转的的森林资资源,流流转双方方当事人人一方未未在约定定期限进进行补办办变更登登记的,流流转一方方提交规规定的材材料后,可可单方面面向县级级林权管管理机构构提出变变更登记记申请,由由县级林林权管理理机构向向流转另另一方提提出书面面征询意意见,流流转另一一方未能能在约定定期限提提出异议议的,县县级林权权管理机机构应准准予申请请人进行行变更登登记。第四章 收储管理第二十五条 森林资源收收储的范范围包括括:(一)实施施城市规规划,需需收购的的森林、林林木或林林地;(二)因重重点工程程建设需需征用的的林地,有有关单位位委托为为工程建建设项目目征用林林地;(三)受林林产品企企业委托托,为工工业原料料林基
15、地地建设收收购森林林、林木木;(四)林权权抵押人人无力偿偿还贷款款,其提提供担保保(或反反担保)的的森林、林林木或林林地;(五)其他他林权所所有人或或者使用用人要求求收储的的森林、林林木或林林地。第二十六条 森林资源收收储的一一般程序序:(一)申请请收购。林林权所有有人或者者使用人人持有关关文件资资料向县县级森林林资源收收储机构构申请收收购。(二)林权权核实。县级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林权证进行合法性审查。(三)森林林资源资资产评估估。县级级森林资资源收储储机构委委托有资资质的森森林资源源资产评评估机构构对拟收收购的森森林资源源进行实实地调查查评估。(四)签订订合同。县县级森林林资源收
16、收储机构构与原林林权所有有人签订订林权转转让协议议。(五)林权权变更登登记。县县级森林林资源收收储机构构和原林林权所有有人根据据林权转转让协议议,共同同向县级级林权管管理机构构申请办办理林权权变更登登记手续续。(六)林权权交付。根根据林权权转让协协议约定定的期限限和方式式,原林林权所有有人向县县级森林林资源收收储机构构交付被被收购的的森林资资源。第二十七条 林权所有人人申请森森林资源源收储必必须提供供下列资资料:(一)森林林资源收收储申请请书;(二)申请请人的身身份证明明或者法法人资格格证明;(三)林林权证及及第十六六条规定定的有关关书面证证明文件件;(四)县级级森林资资源收储储机构要要求提供
17、供的其它它资料。第二十八条 县级森林资资源收储储机构对储储备的森森林资源源,在转转让前,应应当加强强管护,可可以进行行采伐利利用。第二十九条 森林资源储储备资金金运作实实行收支支两条线线,受区区国有资资产管理理部门和和财政部部门的指指导与监监督。第三十条 县级森林资资源收储储机构的的资本金金由当地地财政拨拨款解决决,所需需资金不不足部分分,由森森林资源源收储机机构向银银行融资资。第三十一条 第十三条县级森森林资源源收储机机构的工工作经费费由区财财政核实实拨付。第五章 抵押管理第三十二条 下列森林资资源资产产不得抵抵押:(一)山林林权属不不清或者者存在争争议的;(二)未依依法办理理林权证证的;(
18、三)属于于国防林林、名胜胜古迹、革革命纪念念地和自自然保护护区中核核心区和和缓冲区区内的森森林、林林木和林林地使用用权;(四)法律律、法规规规定不不得抵押押的。第三十三条 办理森林资资源资产产抵押应应当遵循循以下程程序: (一一)抵押押事项的的申请与与受理; (二二)抵押押物的审审核、权权属认定定; (三三)抵押押物价值值评估及及评估项项目的核核准或者者备案; (四四)签订订抵押合合同; (五五)办理理抵押登登记; (六六)核发发他项项权证。第三十四条 订立抵押合合同时,抵抵押权人人和抵押押人在合合同中不不得约定定在债务务履行期期届满,抵抵押权人人未受清清偿时,抵抵押物的的所有权权或者使使用权
19、转转移为债债权人所所有。第三十五条 抵押物抵押押的期限限,由抵抵押双方方协商确确定。属属于承包包、租赁赁、受让让森林资资源资产产抵押的的,最长长不得超超过上述述合同约约定的剩剩余年限限;属于于受托经经营的国国有森林林资源资资产抵押押的,最最长不得得超过委委托合同同约定的的剩余年年限。第六章 抵押登记记第三十六条 以森林资源源资产抵抵押,应应当依法法办理抵抵押物登登记,抵抵押物权权自登记记之日起起生效。未未经依法法登记的的,不具具有法律律效力。第三十七条 县级林权管管理机构构为森林林资源资资产抵押押的登记记部门,负负责拟抵抵押林林权证的的合法性性审核,办办理抵押押林权权证的的注记和和他项项权证,
20、并并对抵押押物进行行档案管管理登记记。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抵押权人人签订抵抵押合同同后,抵抵押人应应持以下下文件资资料向当当地县级级林权管管理机构构申请办办理抵押押登记。 (一一)抵押押登记申申请书; (二二)抵押押当事人人的身份份证明或或者抵押押人法人人资格证证明; (三三)抵押押合同; (四四)林林权证及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书面证明文件; (五五)关于于抵押物物的相关关资料,包包括:林林地类型型、坐落落位置、四四至界址址示意图图、面积积、林种种、树种种、林龄龄、蓄积积量(株株数)等等; (六六)关于于抵押物物的评估估报告或或者抵押押人与抵抵押权人人协议价价格确认认书、核核准或者者备案文文件
21、; (七七)登记记部门认认为应提提交的其其他文件件。第三十九条 县级林权管管理机构构在受理理登记申申请后,应应当依照照国家法法律、法法规等规规定对拟拟抵押物物进行审审核。第四十条 县级林权管管理机构构应当于于受理登登记申请请后155个工作作日内对对符合登登记条件件的,办办理完成成登记手手续;对对不符合合抵押登登记条件件的,书书面通知知申请人人不予登登记并退退回申请请材料。 抵抵押物登登记手续续应包括括:在该该抵押物物的林林权证的的“注记”栏内载载明抵押押登记的的主要内内容,发发给抵押押权人他他项权证证,并并在抵押押合同上上签注他他项权证证编号号、日期期,经办办人签字字、加盖盖公章,填填写森森林
22、资源源资产抵抵押登记记簿。第四十一条 变更被担保保债权种种类、数数额、期期限或者者抵押担担保范围围的,抵抵押人持持抵押合合同、变变更协议议、林林权证、他他项权证证和其其他证明明文件,向向县级林林权管理理机构申申请变更更登记。县县级林权权管理机机构受理理后155个工作作日内审审查核实实并对无无异议的的办理完完成变更更登记。第四十二条 抵押合同期期满或者者抵押人人与抵押押权人协协商同意意提前解解除抵押押合同的的,抵押押人应持持抵押合合同、抵抵押权人人出具的的抵押物物注销证证明或者者解除合合同协议议、林林权证及及他项项权证向向县级林林权管理理机构办办理抵押押注销登登记。第四十三条 已依法办理理登记的
23、的抵押物物在抵押押期限内内不得重重复申请请办理抵抵押登记记。如抵抵押申请请人故意意隐瞒抵抵押物已已抵押登登记的事事实,提提供虚假假材料骗骗取登记记部门重重复登记记的,该该登记无无效,给给他人造造成损害害的,抵抵押申请请人应当当承担赔赔偿责任任。第七章 抵押物管理理和处置置第四十四条 抵押人在抵抵押期内内有权利利和义务务确保抵抵押物的的安全。如如发生森森林火灾灾、盗伐伐及病虫虫害等情情况,应应及时报报告抵押押权人和和当地林林业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并并配合有有关部门门做好善善后工作作。第四十五条 抵押期内,抵抵押人对对抵押物物提出采采伐或者者权属变变更申请请的,必必须同时时提供由由抵押权权人出具具的
24、同意意意见书书,否则则,县级级林业主主管部门门不予办办理。第四十六条 抵押人以已已出租的的森林资资源资产产进行抵抵押的,在在办理抵抵押前应应当征得得承租人人书面同同意。第四十七条 债务人在合合同履行行期届满满,抵押押权人债债务未受受清偿时时,抵押押权人有有权依法法取得抵抵押物的的处置权权,依法法通过市市场流转转、拍卖卖、采伐伐等方式式对抵押押物进行行处置。(一)抵押押权人要要求以采采伐方式式处置抵抵押物的的,按照照国家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规定,应应向县级级林业主主管部门门申请办办理林木木采伐许许可证。(二)抵押押物以市市场流转转、拍卖卖方式处处置的,应应当依照照法定程程序处置置。第八章 森林资
25、源源评估第四十八条 国有的森林林资源流流转或者者抵押前前,必须须进行森森林资源源资产评评估。属属非国有有森林资资源的可可由转让让方或者者抵押方方根据需需要自行行决定是是否进行行评估。村村集体所所有的森森林资源源的评估估,须按按有关法法律法规规规定履履行程序序。第四十九条 从事国有森森林资源源评估业业务的资资产评估估机构,应应具有财财政部门门颁发的的资产评评估资格格,经省省级林业业主管部部门认定定具备从从事森林林资源资资产评估估资质,方方可开展展国有森森林资源源资产评评估业务务。上述评估机机构组成成人员中中必须配配备2名名以上(含含2名)经经国家林林业局与与中国资资产评估估协会共共同评审审认定的
26、的森林资资源资产产评估专专家。第五十条 非国有森林林资源资资产的评评估,按按照抵押押贷款的的有关规规定,凡凡金额在在1000万元以以上的银银行抵押押贷款项项目,应应委托财财政部门门颁发资资产评估估资格的的机构进进行评估估;金额额在1000万元元以下的的银行抵抵押贷款款项目,也也可委托托林业部部门管理理的具有有丙级以以上(含含丙级)资资质的林林业调查查规划设设计(勘勘查设计计)、林林业科研研教学等等单位提提供评估估咨询服服务,出出具评估估咨询报报告。第五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应当按照照国家和和省有关关森林资资源资产产评估的的技术规规程和办办法进行行评估,并并出具评评估报告告或者评评估咨询询报告。第五
27、十二条 自森林资源源资产评评估基准准日起满满1年再再进行流流转的,应应当重新新进行森森林资源源资产评评估。第五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资源需要要流转的的,应当当以资产产评估价价值为基基准。资产评估机机构和森森林资源源资产评评估专家家从事评评估业务务应当遵遵守保密密原则,保保持独立立性。与与评估当当事人或或者相关关经济事事项有利利害关系系的,不不得参与与该项评评估业务务。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法有关规规定或者者弄虚作作假,进进行林权权证变更更登记的的,由登登记机关关撤销林林权证变变更登记记。第五十五条 进行森林资资源资产产评估的的机构弄弄虚作假假、徇私私舞弊的的,其评评估行为为无效;造成损损失的,应应当依法法承担相相应法律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工作人人员在办办理森林林资源流流转变更更登记过过程中,滥滥用职权权、徇私私舞弊、玩玩忽职守守,对不不具备林林权变更更条件进进行变更更登记的的,依法法给予行行政处分分;构成成犯罪的的,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各县(市、区区)可以以根据法法律、法法规和本本办法的的规定,结结合本地地实际情情况,制制定森林林资源流流转管理理办法实实施细则则。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温温州市林林业局负负责解释释。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20099年 月 日起起试行。15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