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汇总4256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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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信托法2(2005.99.24)商商业银行个人人理财业务管管理暂行办法法13(2005.99.29)商商业银行个人人理财业务风风险管理指引引19(2006.44.17)商商业银行开办办代客境外理理财业务管理理暂行办法(银银发200061211号)24(2006.66.13)银银监会办公厅厅关于商业银银行开展个人人理财业务风风险提示的通通知(银监监办发200061557号)27(2007.111.28)银银监会关于调调整商业银行行个人理财业业务管理有关关规定的通知知(银监办办发200072411号)28(2008.44.3)银银监会办公厅厅关于进一步步规范商业银银行个人理财财业务有关问问题
2、的通知(银银监办发22008447号)29(2008.112.4)银银行与信托公公司业务合作作指引(银银监发20008833号)31(2009.44.28)银银监会关于进进一步规范商商业银行个人人理财业务报报告管理有关关问题的通知知(银监办办发200091722号)34(2009.77.6)银银监会关于进进一步规范商商业银行个人人理财业务投投资管理有关关问题的通知知(银监发发2009965号)35(2010.88.5)银银监会关于规规范银信理财财合作业务有有关事项的通通知(银监监发2011072号号)37(2010.112.3)银银监会关于进进一步规范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信贷资产产转让业务的的通
3、知(银银监发200101002号)39(2011.88.28)商商业银行理财财产品销售管管理办法(银银监会令2201155号)41(2011.99.30)银银监会关于进进一步加强商商业银行理财财业务风险管管理有关问题题的通知(银银监发20011911号)50(2012.11.20)银银监会关于整整治银行业金金融机构不规规范经营的通通知(银监监发201123号)52(2013.33.25)银银监会关于规规范商业银行行理财业务投投资运作有关关问题的通知知(银监发发201338号)54(2013.66.14)银银监会关于全全国银行业理理财信息登记记系统(一期期)运行工作作有关事项的的通知(银银监办发
4、220131167号)55(2013.88.30)银银监会关于印印发银行业消消费者权益保保护工作指引引的通知(银银监发20013388号)57(2013.112)国务务院关于加强强影子银行监监管有关问题题的通知(国国办发200131007号)61(2014.22.19)银银监会关于22014年银银行理财业务务监管工作的的指导意见(银银监办发22014339号)64(2014.77.11)银银监会关于完完善银行理财财业务组织管管理体系有关关事项的通知知(银监发发2014435号)67(2014.99)银监会会关于加强商商业银行存款款偏离度管理理有关事项的的通知(银银监办发220142236号)7
5、0信托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调整信托关系系,规范信托托行为,保护护信托当事人人的合法权益益,促进信托托事业的健康康发展,制定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所称信托,是是指委托人基基于对受托人人的信任,将将其财产权委委托给受托人人,由受托人人按委托人的的意愿以自己己的名义,为为受益人的利利益或者特定定目的,进行行管理或者处处分的行为。第三条 委托人人、受托人、受受益人(以下下统称信托当当事人)在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进行行民事、营业业、公益信托托活动,适用用本法。第四条 受托人人采取信托机机构形式从事事信托活动,其其组织和管理理由国务院制制定具体办法法。第五条 信托当当事人进行信信托活动,必必须遵
6、守法律律、行政法规规,遵循自愿愿、公平和诚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得损害害国家利益和和社会公共利利益。第二章 信托的的设立第六条设立信托,必须须有合法的信信托目的。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须有确定的信信托财产,并并且该信托财财产必须是委委托人合法所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包括合法的财财产权利。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当采取书面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信托合同、遗遗嘱或者法律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他书面文件等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形式设立信托托的,信托合合同签订时,信信托成立。采采取其他书面面形式设立信信托的,受托托人承诺信托托时,信托成成立。第九条设立信托,其书书面文件应当当载明下列事事项:(一)信托目的的;
7、(二)委托人、受受托人的姓名名或者名称、住住所;(三)受益人或或者受益人范范围;(四)信托财产产的范围、种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取得信托利益益的形式、方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项外,可以载载明信托期限限、信托财产产的管理方法法、受托人的的报酬、新受受托人的选任任方式、信托托终止事由等等事项。第十条设立信托,对于于信托财产,有有关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应当办理登登记手续的,应应当依法办理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定办理信托登登记的,应当当补办登记手手续;不补办办的,该信托托不产生效力力。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的,信托无无效:(一)信托目的的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或者者损害社会公公共利益;(二)信
8、托财产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以非法财产或或者本法规定定不得设立信信托的财产设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讼或者讨债为为目的设立信信托;(五)受益人或或者受益人范范围不能确定定;(六)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的其他情形形。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托损害其债权权人利益的,债债权人有权申申请人民法院院撤销该信托托。人民法院依照前前款规定撤销销信托的,不不影响善意受受益人已经取取得的信托利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定的申请权,自自债权人知道道或者应当知知道撤销原因因之日起一年年内不行使的的,归于消灭灭。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应当遵守继承承法关于遗嘱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拒绝或者无能能力担任受托托人的,由受受
9、益人另行选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无民事行为能能力人或者限限制民事行为为能力人的,依依法由其监护护人代行选任任。遗嘱对选选任受托人另另有规定的,从从其规定。第三章 信托财财产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信托而取得的的财产是信托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财产的管理运运用、处分或或者其他情形形而取得的财财产,也归入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禁止流通的的财产,不得得作为信托财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限制流通的的财产,依法法经有关主管管部门批准后后,可以作为为信托财产。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托人未设立信信托的其他财财产相区别。设设立信托后,委委托人死亡或或者依法解散散、被依法撤撤销、被宣告告破产时,委委托人是唯一
10、一受益人的,信信托终止,信信托财产作为为其遗产或者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是唯一受益人人的,信托存存续,信托财财产不作为其其遗产或者清清算财产;但但作为共同受受益人的委托托人死亡或者者依法解散、被被依法撤销、被被宣告破产时时,其信托受受益权作为其其遗产或者清清算财产。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于受托人所有有的财产(以以下简称固有有财产)相区区别,不得归归入受托人的的固有财产或或者成为固有有财产的一部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者依法解散、被被依法撤销、被被宣告破产而而终止,信托托财产不属于于其遗产或者者清算财产。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之一外,对信信托财产不得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托前债权人已已对该信托财
11、财产享有优先先受偿的权利利,并依法行行使该权利的的;(二)受托人处处理信托事务务所产生债务务,债权人要要求清偿该债债务的;(三)信托财产产本身应担负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定的其他情形形。对于违反前款规规定而强制执执行信托财产产,委托人、受受托人或者受受益人有权向向人民法院提提出异议。第十八条受托人管理运用用、处分信托托财产所产生生的债权,不不得与其固有有财产产生的的债务相抵销销。受托人管理运用用、处分不同同委托人的信信托财产所产产生的债权债债务,不得相相互抵销。第四章 信托当当事人第一节 委托人人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具有完全民事事行为能力的的自然人、法法人或者依法法成立的其他他组织。第二十
12、条委托人有权了解解其信托财产产的管理运用用、处分及收收支情况,并并有权要求受受托人作出说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阅、抄录或者者复制与其信信托财产有关关的信托账目目以及处理信信托事务的其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条因设立信托时未未能预见的特特别事由,致致使信托财产产的管理方法法不利于实现现信托目的或或者不符合受受益人的利益益时,委托人人有权要求受受托人调整该该信托财产的的管理方法。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反信托托目的处分信信托财产或者者因违背管理理职责、处理理信托事务不不当致使信托托财产受到损损失的,委托托人有权申请请人民法院撤撤销该处分行行为,并有权权要求受托人人恢复信托财财产的原状或或者予以赔偿偿;该信托财财
13、产的受让人人明知是违反反信托目的而而接受该财产产的,应当予予以返还或者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请权,自委托托人知道或者者应当知道撤撤销原因之日日起一年内不不行使的,归归于消灭。第二十三条受托人违反信托托目的处分信信托财产或者者管理运用、处处分信托财产产有重大过失失的,委托人人有权依照信信托文件的规规定解任受托托人,或者申申请人民法院院解任受托人人。第二节 受托人人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是具具有完全民事事行为能力的的自然人、法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对受托人的的条件另有规规定的,从其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守信托文件的的规定,为受受益人的最大大利益处理信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托财产,必须
14、须恪尽职守,履履行诚实、信信用、谨慎、有有效管理的义义务。第二十六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本法规定取得得报酬外,不不得利用信托托财产为自己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款规定,利用用信托财产为为自己谋取利利益的,所得得利益归入信信托财产。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不得将信信托财产转为为其固有财产产。受托人将将信托财产转转为其固有财财产的,必须须恢复该信托托财产的原状状;造成信托托财产损失的的,应当承担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其固有财产与与信托财产进进行交易或者者将不同委托托人的信托财财产进行相互互交易,但信信托文件另有有规定或者经经委托人或者者受益人同意意,并以公平平的市场价格格进行交易的的除外。受托人
15、违反前款款规定,造成成信托财产损损失的,应当当承担赔偿责责任。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信信托财产与其其固有财产分分别管理、分分别记账,并并将不同委托托人的信托财财产分别管理理、分别记账账。第三十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己处理信托事事务,但信托托文件另有规规定或者有不不得已事由的的,可以委托托他人代为处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信托事务委托托他人代理的的,应当对他他人处理信托托事务的行为为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同一信托的受托托人有两个以以上的,为共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当共同处理信信托事务,但但信托文件规规定对某些具具体事务由受受托人分别处处理的,从其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同处理信托事事务,意见不不一致时,按
16、按信托文件规规定处理;信信托文件未规规定的,由委委托人、受益益人或者其利利害关系人决决定。第三十二条共同受托人处理理信托事务对对第三人所负负债务,应当当承担连带清清偿责任。第第三人对共同同受托人之一一所作的意思思表示,对其其他受托人同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一违反信托目目的处分信托托财产或者因因违背管理职职责、处理信信托事务不当当致使信托财财产受到损失失的,其他受受托人应当承承担连带赔偿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必须保存存处理信托事事务的完整记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年定期将信托托财产的管理理运用、处分分及收支情况况,报告委托托人和受益人人。受托人对委托人人、受益人以以及处理信托托事务的情况况和资料
17、负有有依法保密的的义务。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财产为限向受受益人承担支支付信托利益益的义务。第三十五条受托人有权依照照信托文件的的约定取得报报酬。信托文文件未作事先先约定的,经经信托当事人人协商同意,可可以作出补充充约定;未作作事先约定和和补充约定的的,不得收取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信托当事人协协商同意,可可以增减其数数额。第三十六条受托人违反信托托目的处分信信托财产或者者因违背管理理职责、处理理信托事务不不当致使信托托财产受到损损失的,在未未恢复信托财财产的原状或或者未予赔偿偿前,不得请请求给付报酬酬。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因处理信信托事务所支支出的费用、对对第三人所负负债务,以信信托财产承担担
18、。受托人以以其固有财产产先行支付的的,对信托财财产享有优先先受偿的权利利。受托人违背管理理职责或者处处理信托事务务不当对第三三人所负债务务或者自己所所受到的损失失,以其固有有财产承担。第三十八条设立信托后,经经委托人和受受益人同意,受受托人可以辞辞任。本法对对公益信托的的受托人辞任任另有规定的的,从其规定定。受托人辞任的,在在新受托人选选出前仍应履履行管理信托托事务的职责责。第三十九条受托人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其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者被依法宣告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宣告为无民事事行为能力人人或者限制民民事行为能力力人;(三)被依法撤撤销或者被宣宣告破产;(四)依法解散散或者法定资资格丧失
19、;(五)辞任或者者被解任;(六)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的其他情形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止时,其继承承人或者遗产产管理人、监监护人、清算算人应当妥善善保管信托财财产,协助新新受托人接管管信托事务。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止的,依照信信托文件规定定选任新受托托人;信托文文件未规定的的,由委托人人选任;委托托人不指定或或者无能力指指定的,由受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无民事行为能能力人或者限限制民事行为为能力人的,依依法由其监护护人代行选任任。原受托人处理信信托事务的权权利和义务,由由新受托人承承继。第四十一条受托人有本法第第三十九条第第一款第(三三)项至第(六六)项所列情情形之一,职职责终止的,应应当作出处
20、理理信托事务的的报告,并向向新受托人办办理信托财产产和信托事务务的移交手续续。前款报告经委托托人或者受益益人认可,原原受托人就报报告中所列事事项解除责任任。但原受托托人有不正当当行为的除外外。第四十二条共同受托人之一一职责终止的的,信托财产产由其他受托托人管理和处处分。第三节 受益人人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托中享有信托托受益权的人人。受益人可可以是自然人人、法人或者者依法成立的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受益人,也可可以是同一信信托的唯一受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受益人,但不不得是同一信信托的唯一受受益人。第四十四条受益人自信托生生效之日起享享有信托受益益权。信托文文件另有规定定的,从其规规定。
21、第四十五条共同受益人按照照信托文件的的规定享受信信托利益。信信托文件对信信托利益的分分配比例或者者分配方法未未作规定的,各各受益人按照照均等的比例例享受信托利利益。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可以放弃弃信托受益权权。全体受益人放弃弃信托受益权权的,信托终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弃信托受益权权的,被放弃弃的信托受益益权按下列顺顺序确定归属属:(一)信托文件件规定的人;(二)其他受益益人;(三)委托人或或者其继承人人。第四十七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偿到期债务的的,其信托受受益权可以用用于清偿债务务,但法律、行行政法规以及及信托文件有有限制性规定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受益人的信托受受益权可以依依法转让和继继承,但信托托文件
22、有限制制性规定的除除外。第四十九条受益人可以行使使本法第二十十条至第二十十三条规定的的委托人享有有的权利。受受益人行使上上述权利,与与委托人意见见不一致时,可可以申请人民民法院作出裁裁定。受托人有本法第第二十二条第第一款所列行行为,共同受受益人之一申申请人民法院院撤销该处分分行为的,人人民法院所作作出的撤销裁裁定,对全体体共同受益人人有效。第五章 变更与与终止第五十条委托人是唯一受受益人的,委委托人或者其其继承人可以以解除信托。信信托文件另有有规定的,从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设立信托后,有有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委托托人可以变更更受益人或者者处分受益人人的信托受益益权:(一)受益人对对委托人有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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