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4019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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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村镇银行管管理暂行规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20075号各银监局,各各政策性银银行、国有有商业银行行、股份制制商业银行行、金融资资产管理公公司,中国国邮政储蓄蓄银行,各各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农村村信用社联联合社,北北京、上海海农村商业业银行,天天津农村合合作银行,银银监会直接接监管的信信托投资公公司、财务务公司、金金融租赁公公司:为做好好调整放宽宽农村地区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准准入政策的的试点工作作,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制定了了村镇银银行管理暂暂行规定,现现印发给你你们,请遵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局速将本通通知转发至至辖内各银银监分局、城城市商业银银行
2、、农村村商业银行行和农村合合作银行。二七七年一月二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管理暂行规规定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村村镇银行、存存款人和其其他客户的的合法权益益,规范村村镇银行的的行为,加加强监督管管理,保障障村镇银行行持续、稳稳健发展,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和和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等等有关法律律法规,制制定本规定定。第二条 村镇银行行是指经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依依据有关法法律、法规规批准,由由境内外金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
3、三条 村镇银行行是独立的的企业法人人,享有由由股东投资资形成的全全部法人财财产权,依依法享有民民事权利,并并以全部法法人财产独独立承担民民事责任。村镇银行股股东依法享享有资产收收益、参与与重大决策策和选择管管理者等权权利,并以以其出资额额或认购股股份为限对对村镇银行行的债务承承担责任。第四条 村镇银行行以安全性性、流动性性、效益性性为经营原原则,自主主经营,自自担风险,自自负盈亏,自自我约束。村镇银行依依法开展业业务,不受受任何单位位和个人的的干涉。第五条 村镇银行行不得向关关系人发放放信用贷款款;向关系系人发放担担保贷款的的条件不得得优于其他他借款人同同类贷款的条条件。村镇银行不不得发放异异
4、地贷款。第六条 村镇银行行应遵守国国家法律、行行政法规,执执行国家金金融方针和和政策,依依法接受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的监督管管理。第二章 机构的设设立 第七条 村镇银行行的名称由由行政区划划、字号、行行业、组织织形式依次次组成,其其中行政区区划指县级级行政区划划的名称或或地名。第八条 设立村镇镇银行应当当具备下列列条件:(一)有符符合规定的的章程;(二)发起起人或出资资人应符合合规定的条条件,且发发起人或出出资人中应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金融机构;(三)在县县(市)设设立的村镇镇银行,其其注册资本本不得低于于300万元人民民币;在乡乡(镇)设设立的村镇镇银行,其其注册资本本不得低于于100万
5、元人民民币;(四)注册册资本为实实收货币资资本,且由由发起人或或出资人一一次性缴足足;(五)有符符合任职资资格条件的的董事和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六)有具具备相应专专业知识和和从业经验验的工作人人员;(七)有必必需的组织织机构和管管理制度;(八)有符符合要求的的营业场所所、安全防防范措施和和与业务有有关的其他他设施;(九)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规定定的其他审审慎性条件件。第九条 村镇银行行应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司司法自主主选择组织织形式。第十条 设立村镇镇银行应当当经过筹建建和开业两个阶阶段。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镇银行,申申请人应提提交下列文文件、材料料:(一)筹建建申请书;(二)可行
6、行性研究报报告;(三)筹建建工作方案案;(四)筹建建人员名单单及简历;(五)发起起人或出资资人基本情情况及除自自然人以外外的其他发发起人或出出资人最近近2年经审计计的会计报报告;(六)发起起人或出资资人为境内内外金融机机构的,应应提交其注注册地监管管机构出具具的书面意意见;(七)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规定的其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行的筹建期期最长为自自批准之日日起6个月。筹筹建期内达达到开业条条件的,申申请人可提提交开业申申请。村镇银行申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开业业申请书; (二)筹建建工作报告告;(三)章程程草案;(四)拟任任职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的任职
7、职资格申请请书;(五)法定定验资机构构出具的验验资证明;(六)营业业场所所有有权或使用用权的证明明材料;(七)公安安、消防部部门对营业业场所出具具的安全、消消防设施合合格证明;(八)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规定定的其他材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行董事和高高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资资格,拟任任人除应符符合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规定定的基本条条件外,还还应符合下下列条件:(一)村镇镇银行董事事应具备与与其履行职责相相适应的知知识、经验验及能力;(二)村镇镇银行董事事长和高级级管理人员员应具备从从事银行业业工作5年以上,或或者从事相相关经济工工作8年以上(其其中从事银银行业工作作2年以上)的的工
8、作经验验,具备大大专以上(含含大专)学学历。第十四条 村镇银银行董事和和高级管理理人员的任任职资格需需经银监分分局或所在在城市银监监局核准。银银监分局或或所在城市市银监局自自受理之日日起30日内作出出核准或不不予核准的的书面决定定。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行的筹建由由银监分局局或所在城城市银监局局受理,银银监局审查查并决定。银银监局自收收到完整申申请材料或或自受理之之日起4个月内作作出批准或或不批准的的书面决定定。村镇银行达达到开业条条件的,其其开业申请请由银监分分局或所在在城市银监监局受理、审审查并决定定。银监分分局或所在在城市银监监局自受理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做出核准或或不予核准准的决定。第十六条
9、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行设立分支支机构需经经过筹建和和开业两个个阶段。村镇银行分分支机构的的筹建方案案,应事前前报监管办办事处备案案。未设监监管办事处处的,向银银监分局或或所在城市市银监局备备案。村镇镇银行在分分支机构筹筹建方案备备案后即可可开展筹建建工作。村镇银行分分支机构开开业申请,由由银监分局局或所在城城市银监局局受理、审审查并决定定,银监分分局或所在在城市银监监局自受理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作出核准或或不予核准准的决定。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行分支机构构的负责人人应通过所所在地银监监
10、局组织的的从业资格格考试,并并在任职前前报银监分分局或所在在城市银监监局备案。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开业的村镇镇银行及其其分支机构构,由决定定机关颁发发金融许可可证,并凭凭金融许可可证向工商商行政管理理部门办理理登记,领领取营业执执照。第三章 股权设置置和股东资资格 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行的股权设设置按照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司司法有关关规定执行行。第二十一条条 境内金融机机构投资入入股村镇银银行,应符符合以下条条件:(一)商业业银行未并并表和并表表后的资本本充足率均均不低于8%,且主要要审慎监管管指标符合合监管要求求;其他金金融机构的的主要合规规和审慎监监管指标符符合监管要要求;(二)财务务状况良好
11、好,最近2个会计年年度连续盈盈利;(三)入股股资金来源源真实合法法;(四)公司司治理良好好,内部控控制健全有有效; (五)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规定定的其他审审慎性条件件。境内金融机机构出资设设立或入股股村镇银行行须事先报报经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及有有关部门批批准。第二十二条条 境外金融融机构投资资入股村镇镇银行,应应符合以下下条件:(一)最近近1年年末总总资产原则则上不少于于10亿美元; (二)财务务稳健,资资信良好,最最近2个会计年年度连续盈盈利;(三)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资本充充足率应达达到其注册册地银行业业资本充足足率平均水水平且不低低于8%,非银行行金融机构构资本总额额不低于
12、加加权风险资资产总额的的10%;(四)入股股资金来源源真实合法法;(五)公司司治理良好好,内部控控制健全有有效;(六)注册册地国家(地地区)金融融机构监督督管理制度度完善;(七)该项项投资符合合注册地国国家(地区区)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定以及监管管要求;(八)注册册地国家(地地区)经济济状况良好好;(九)中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规定定的其他审审慎性条件件。第二十三条条 境内非金金融机构企企业法人投投资入股村村镇银行,应应符合以下下条件:(一)在工工商行政管管理部门登登记注册,具具有法人资资格;(二)有良良好的社会会声誉、诚诚信记录和和纳税记录录;(三)财务务状况良好好,入股前前上一年度度盈利
13、;(四)年终终分配后,净净资产达到到全部资产产的10%以上(合合并会计报报表口径);(五)入股股资金来源源合法,不不得以借贷贷资金入股股,不得以以他人委托托资金入股股;(六)有较较强的经营营管理能力力和资金实实力;(七)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规定定的其他审审慎性条件件。拟入股的企企业法人属于于原企业改改制的,原原企业经营营业绩及经经营年限可可以延续作作为新企业业的经营业业绩和经营营年限计算算。第二十四条条 境内自然然人投资入入股村镇银银行的,应应符合以下下条件:(一)有完完全民事行行为能力;(二)有良良好的社会会声誉和诚诚信记录;(三)入股股资金来源源合法,不不得以借贷贷资金入股股,不
14、得以以他人委托托资金入股股;(四)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规定定的其他审审慎性条件件。第二十五条条 村镇银行最大股股东或惟一一股东必须须是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最大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股东东持股比例例不得低于于村镇银行行股本总额额的20%,单个自自然人股东东及关联方方持股比例例不得超过村村镇银行股股本总额的的10%,单一非非银行金融融机构或单单一非金融融机构企业业法人及其其关联方持持股比例不不得超过村村镇银行股股本总额的的10%。任何单位或或个人持有有村镇银行行股本总额额5%以上的,应应当事前报报经银监分分局或所在在城市银监监局审批。第二十六条条 村镇银行行在向工商商行政管理理部门登记记后,
15、向认认缴股本的的股东签发发记名股权权证,作为为股东所持持股份和分分红的凭证证。第二十七条条 村镇银行行股东不得得虚假出资或或者抽逃出出资。村镇银行不不得接受本本行股份作作为质押权权标的。第二十八条条 村镇银行行的股份可可依法转让让、继承和和赠与。但但发起人或或出资人持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镇银行成立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得转让或质质押。村镇镇银行董事事、行长和和副行长持持有的股份份,在任职职期间内不不得转让或或质押。第二十九条条 村镇银行行的实收资资本变更后后,必须相相应变更其其注册资本本。第四章 公司治理理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行的组织机机构及其职职责应按照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的的相关规定定执行,
16、并并在其章程程中明确。第三十一条条 村镇银行行应根据其其决策管理理的复杂程程度、业务务规模和服服务特点设设置简洁、灵灵活的组织织机构。村镇银行可可只设立董董事会,行行使决策和和监督职能能;也可不不设董事会会,由执行行董事行使使董事会相相关职责。第三十二条条 村镇银行行应建立有有效的监督督制衡机制制。不设董董事会的,应应由利益相相关者组成成的监督部部门(岗位位)或利益益相关者派派驻的专职职人员行使使监督检查查职责。第三十三条条 村镇银行行设行长1名,根据据需要设副副行长1至3名。规模模较小的村村镇银行,可可由董事长长或执行董董事兼任行行长。村镇银行董董事会或监监督管理部部门(岗位位)应对行行长实
17、施年年度专项审审计。审计计结果应向向董事会、股股东会或股股东大会报报告,并报报银监分局局或所在城城市银监局局备案。行行长、副行行长离任时时,须进行行离任审计计。第三十四条条 村镇银行行可设立独独立董事。独独立董事与与村镇银行行及其主要要股东之间间不应存在影响其其独立判断断的关系。独独立董事履履行职责时时尤其要关关注存款人人和中小股股东的利益益。第三十五条条 村镇银行行董事和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对村镇镇银行负有有忠实义务务和勤勉义义务。董事违反法法律、法规规或村镇银银行章程,致致使村镇银银行形成严严重损失的的,应当承承担赔偿责责任。行长、副行行长违反法法律、法规规或超出董董事会或执执行董事授授权范围
18、作作出决策,致致使村镇银银行遭受严严重损失的的,应承担担相应赔偿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条 村镇银行行董事会和和经营管理理层可根据据需要设置置不同的专专业委员会会,提高决决策管理水水平。规模较小的的村镇银行行,可不设设专业委员员会,并视视决策复杂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程度,由相相关的专业业人员共同同研究决策策或直接由由股东会或或股东大会会做出决策策。第三十七条条 村镇银行行要建立适适合自身业业务特点和和规模的薪薪酬分配制制度、正向向激励约束束机制,培培育与当地地农村经济济发展相适适应的企业业文化。 第五章 经营管理理 第三十八条条 经银监分分局或所在在城市银监监局批准,村村镇银行可可经营下列列业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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