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趸购电合同y.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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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趸购电合同趸 购 电 合 同合同编号(甲方):合同编号(乙方):供电人(甲方):购电人(乙方):签订日期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签订地点:使用说明1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的趸购电合同。2. 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各网省公司负责具体管理统一合同文本的使用。3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严格按照统一合同文本的条款格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签约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在引用的供用电统一合同文本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第一章“基本情况”条款项下的具体内容进行变更。其余各章内容如需变更,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4对于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
2、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5.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统一合同文本脚注。6. 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文本脚注。目 录第一章 基本情况1第一条 趸购转售电范围1第二条 供电方式1第三条 乙方的其他电源2第四条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2第五条 无功补偿装置23第六条 用电计量装置23第七条 损耗负担3第八条 计量争议处理规则34第九条 抄表计费5第十条 结算电量5第十一条 电价、电费56第十二条 对分类用电的约定6第十三条 电费支付方式6第二章 甲方义务67第十四条 电能质量67第十五条 连
3、续供电7第十六条 中止供电程序7第十七条 越界操作8第十八条 甲方不得实施的行为8第十九条 事故抢修8第二十条 信息提供8第三章 乙方义务89第二十一条 交付电费89第二十二条 受电设施合格89第二十三条 受电设施管理89第二十四条 保护的整定与配合9第二十五条 无功补偿保证9第二十六条 电能质量共担9第二十七条 有关事项的通知9第二十八条 配合事项910第二十九条 越界操作10第三十条 不得实施的行为10第三十一条 减少损失1011第三十二条 新增客户1011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1第三十三条 合同变更11第三十四条 合同变更程序1112第三十五条 合同终止1112第三十六条 合同解除1
4、2第三十七条 合同解除程序12第五章 违约责任12第三十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12第三十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13第六章 附则13第四十条 合同效力13第四十一条 通讯14第四十二条 争议解决14第四十三条 文本和附件14第四十四条 特别约定15趸购电合同供电人(甲方):购电人(乙方):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进行趸购电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基本情况第一条 趸购转售电范围趸
5、购转售电范围为乙方经依法核准的供电营业区域。第二条 供电方式甲方以下列方式向乙方供电:供电电源供电电压(千伏)由甲方至乙方供电变电站供电线路出口开关编号供电线路性质(专线/T接)受电变电站受电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台)一次站用变容量(千伏安/台)容量小计(千伏安)第三条 乙方的其他电源并入乙方电网的电源:1水电厂_座,装机容量_千瓦。2火电厂_座,装机容量_千瓦。3企业自备电厂_座,装机容量_千瓦。4与乙方电网直接相连的其他电源_。第四条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1)_。(2)_。(3)_。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如二
6、者不符,以文字为准。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甲方,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乙方。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无功补偿装置在_受电变电站,电容器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_千乏,调相机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_千乏,补偿装置总容量为_千乏。在_受电变电站,电容器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_ 千乏,调相机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_千乏,补偿装置总容量为_千乏。第六条 用电计量装置第一路电源计量装置装设在_处。第二路电源计量装置装设在_处。第N路电源计量装置装设在_处。上述计量装置所计电量为双方贸易结算的依据。各路电源计量装置配置如下:第 路电源计量设备名称计算倍率备注(主、副表关系)上述计量装置
7、因故不能正常计量,以对应电源对侧的计量装置合理扣除损耗后确定结算电量。第七条 损耗负担线路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不在产权分界点时,自该分界点至计量点之间的线路损耗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人负担。按乙方每月总购电量的_%计算线损电量。第八条 计量争议处理规则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乙方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2由于以下情形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
8、电费:(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乙方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发生以上情形,退补期间,乙方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3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计费计量装置接
9、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乙方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3)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发生如上情形,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乙方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4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1)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
10、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2)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5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6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第九条 抄表计费1.抄表周期为_,抄表例日_。2.双方同意以人工/_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结算
11、依据;当装置故障或一方提出合理异议的,依人工抄录数据。3.有主、副表的,依据主表数据;若主表故障或退出运行,则依据副表数据。第十条 结算电量依据本合同上述约定,双方最终的结算电量为:计量装置的抄录电量加(减)线损。趸购电量、上网电量应按各自的价格分别结算。第十一条 电价、电费1电价甲方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电价,与乙方定期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电价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2电费(1)电度电费:按乙方结算电量乘以电价。(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_,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对分类用电的约定双方对电价分类电量按下列方
12、法约定:1_类电量,按每月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_电量的_%计算。2_类电量,按每月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_电量的_%计算。3_类电量,按每月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_电量的_%计算。甲方每年对乙方的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核定一次,并根据核定结果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仅具有向后的合同效力。乙方如对新的核定结果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提出。第十三条 电费支付方式1每月电费分_次支付;支付比例和时间_,支付方式为_。2电费按月结算,结算时间_,乙方应在_日前结清全部电费。双方可协商采用预收电费方式,多退少补。也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附件三)的格式另行订立付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3若遇电费争
13、议,乙方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第二章 甲方义务第十四条 电能质量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乙方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五条 连续供电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甲方连续向乙方供电。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2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3乙方逾期未交电费,经甲方催交仍未交付。4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5乙方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
14、进行治理改善的。6拒不按期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7拒不按期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8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甲方甲方第十六条 中止供电程序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七天通知乙方或进行公告。(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电人。2除以上因故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乙方中止供电时,甲方除需履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报批程序外,按如下程序进行:(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乙方。(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乙方一次。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当即中止供电: 发生不可
15、抗力或紧急避险。4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乙方说明原因。第十七条 越界操作甲方不得擅自操作乙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3甲方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甲方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及时告知乙方,并应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第十八条 甲方不得实施的行为1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第十九条 事故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产权所属的供电设施进行抢修。第二十条 信息提供1甲方为乙方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2甲方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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