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XXX年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重点bkov.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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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笔记 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部委规章一、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2号,2007.10.1执行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 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2、物权法规定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前提条件:物权法第七十七条首先明确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3、物权法规
2、定的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内容: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户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对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做了规定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做了规定。4、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内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5、物权法中建筑区划内道路、绿
3、地、车位、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等所有机归属的内容: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建筑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作了如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6、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的内容:
4、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7、物权法规定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形式: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及2007504号于2007.10.1执行8、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定义: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
5、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9、物业管理条例确立的七项基本制度及具体内容:创设了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七项基本制度。10、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的规定: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
6、公民的合法权益。11、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方面的规定: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12、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对业主未能履行交纳物业费职责的处理:条例第六章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1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
7、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14、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时的处理方式:110号第十四条规定: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1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因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损失的处理规定:11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
8、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四、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业主的条件:依法登记取得或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所有权人。上述所有
9、权人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17、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专有部分的解释: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18、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共有部分的解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
10、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19、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的认定: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20、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业主
11、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21、最高人民法院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予支持的行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
12、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要求: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
13、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材料:法人资格证明法宝代表人、分管负责人、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扩散。2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保安员的禁止行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
14、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25、民法通则中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在第六章 民事责任中的有关规定,与我们日常物业管理服务密切的关系。26、消防法中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重要规定内容六个有:有义务有制度有责任有教育(培训)有检查有演练。27、在行政执法中,立法法所确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
15、、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规则。第二部分 北京市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28、现阶段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开发建设阶段遗留问题影响到后期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不规范为主委员会成立有困难信息不对称。29、北京市两个标志性法规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于1995.10.1起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19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于2010.10.1起施行。30、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基本思路:围绕开发遗留问题,创新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完善业主自我治理机制构建质价相符的市场环境,创新管理手段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创新行业监管模式。31、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管
16、理的定义:是指业主自行或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32、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33、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合并事项时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7、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3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委托专项服务的规定:建设单位可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35、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对于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划分:北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36、北京市物业管理
18、办法中规定的物业管理活动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相关活动的对应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37、新建住宅物业,对于建设单位配建的物业服务用房的要求与标准: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新建物业,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19、,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38、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39、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撤出管理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的前置条件是: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交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40、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可以选择的方式:全体业主承接前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可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也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41、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
20、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时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内容:制定或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确定或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申请分立或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42、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的事项中,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同时申请分立或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
21、分立或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43、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具体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全体业主共同决定。44、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事项的处理方式: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45、建设单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的条件:已交付专有部分达到50%以上的,建设单
22、位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46、除建设单位外,业主自己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需要满足的条件:占总人数5%以上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47、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后需要履行的职责: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48、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时提交材料清单:筹备组出具并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49、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
23、终止后移交工作的规定: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50、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对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规定:应当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51、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外包服务的要求:物业服务是包括各专项服务的综合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52、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时的具体规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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