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edon.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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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实施日期】2000/10/31【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发(2000)303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组织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印发执行。原示范文本(、)同时废止。合同编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说明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
3、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五、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
4、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
5、、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款规定的土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方
6、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
7、年月日之前。第 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 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 积 率;建 筑 密 度;建
8、 筑 限 高;绿 地 比 例;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
9、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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