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blhw.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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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8309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应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房屋用于非居住租赁的,应继续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租赁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30日内持下列材料及复印
2、件到管理部门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一)房屋租赁合同;(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其中,法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非法人单位的,提交其上级法人单位批准的材料;外国企业、组织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境外人员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受托人身份证件;(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房屋来源证明包括:1、房屋买卖合同;2、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来源证明。(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
3、的证明文件;承租人为境外(含港、澳、台)单位或个人的,出租人还需提交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租军队房产的,还需提供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租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居间合同中告知租赁双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应代租赁双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或居间成交租赁并接受委托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备案。网上备案后,可不必到管理部门现场办理,但应备齐本通知第一条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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