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会议的规则103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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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为为规范公公司行为为,保证证公司股股东大会会能够依依法行使使职权,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以以下简称称公司司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证券法法(以以下简称称证券券法)和和上市市公司股股东大会会规范意意见等等规定,以以及本公公司章程程,制定定公司股股东大会会会议规规则。一、 股东及股东东的权利利和义务务 第第一条 本公公司股东东为依法法持有本本公司股股份的人人。 股股东按其其所持有有股份的的种类享享有权利利,承担担义务;持有同同一
2、种类类股份的的股东,享享有同等等权利,承承担同种种义务。 第第二条 股东东名册是是证明股股东持有有本公司司股份的的充分依依据,有有相反证证据者除除外。 第第三条 公司司依据向向工商行行政管理理局注册册登记时时提交的的验资报报告及本本公司章章程第十十七条之之规定建建立股东东名册。 第第四条 公司司召开股股东大会会、分配配股利、清清算及从从事其它它需要确确认股权权的行为为时,由由董事会会决定某某一日为为股权登登记日,股股权登记记日结束束时的在在册股东东为公司司股东。 第第五条 公司司股东享享有下列列权利: (一一)依照照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份额额获得股股利和其其他形式式的利益益分配; (二二)参加加
3、或者委委派股东东代理人人参加股股东会议议; (三三)依照照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份额额行使表表决权; (四四)对公公司的经经营行为为进行监监督,提提出建议议或者质质询; (五五)依照照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及公司司章程的的规定转转让、赠赠与或质质押所持持有股份份; (六六)依照照法律、公公司章程程的规定定获得有有关信息息,包括括: 1. 缴缴付成本本费用后后得到公公司章程程; 2. 缴缴付合理理费用后后有权查查阅和复复印: (1)本人人持股资资料; (2)股东东大会会会议记录录; (3)中期期报告和和年度报报告; (4)公司司股本总总额、股股本结构构。 (七七)公司司终止或或者清算算时,按按其所持持有
4、的股股份份额额参加公公司剩余余财产的的分配; (八八)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及及公司章章程所赋赋予的其其他权利利。 第第六条 公司司股东承承担下列列义务: (一一)遵守守公司章章程; (二二)依其其所认购购的股份份和入股股方式缴缴纳股金金; (三三)除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的情形形外,不不得退股股;(四)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及及公司章章程规定定应当承承担的其其他义务务。第七条 股东提提出查阅阅前条所所述有关关信息或或者索取取资料的的,应当当向公司司提供证证明其持持有公司司股份的的种类以以及持股股数量的的书面文文件,公公司经核核实股东东身份后后按照股股东的要要求予以以提供。 第第八条 股东东大会、董董事
5、会的的决议违违反法律律、行政政法规,侵侵犯股东东合法权权益的,股股东有权权向法院院提起要要求停止止该违法法行为和和侵害行行为的诉诉讼。 第第九条 持有有公司百百分之五五以上有有表决权权股份的的股东,将将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进行行质押的的,应当当自该事事实发生生之日起起三个工工作日内内,向公公司作出出书面报报告。 第第十条 公司司的控股股股东在在行使表表决权时时,不得得作出有有损于公公司和其其他股东东合法权权益的决决定。 所所称“控股股股东”是指具具备下列列条件之之一的股股东: (一一)此人人单独或或者与他他人一致致行动时时,可以以选出半半数以上上的董事事; (二二)此人人单独或或者与他他人一致致
6、行动时时,可以以行使公公司百分分之三十十以上的的表决权权或者可可以控制制公司百百分之三三十以上上表决权权的行使使; (三三)此人人单独或或者与他他人一致致行动时时,持有有公司百百分之三三十以上上的股份份; (四四)此人人单独或或者与他他人一致致行动时时,可以以以其它它方式在在事实上上控制公公司。 本本条所称称“一致行行动”是指两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以上的人人以协议议的方式式(不论论口头或或者书面面)达成成一致,通通过其中中任何一一人取得得对公司司的投票票权,以以达到或或者巩固固控制公公司的目目的的行行为。二、 股东大会概概述第十一条 股东东大会是是公司的的权力机机构,依依法行使使下列职职权: (一
7、一)决定定公司经经营方针针和投资资计划; (二二)选举举和更换换董事,决决定有关关董事的的报酬事事项; (三三)选举举和更换换由股东东代表出出任的监监事,决决定有关关监事的的报酬事事项; (四四)审议议批准董董事会的的报告; (五五)审议议批准监监事会的的报告; (六六)审议议批准公公司的年年度财务务预算方方案、决决算方案案; (七七)审议议批准公公司的利利润分配配方案和和弥补亏亏损方案案; (八八)对公公司增加加或者减减少注册册资本作作出决议议; (九九)对发发行公司司债券作作出决议议; (十十)对公公司合并并、分立立、解散散和清算算等事项项作出决决议; (十十一)修修改公司司章程; (十十
8、二)对对公司聘聘用、解解聘会计计师事务务所作出出决议; (十十三)审审议代表表公司发发行在外外有表决决权股份份总数的的百分之之五以上上的股东东的提案案; (十十四)审审议法律律、法规规和公司司章程规规定应当当由股东东大会决决定的其其他事项项。 第第十二条条 董事事会应严严格遵守守公司司法及及其他法法律法规规关于召召开股东东大会的的各项规规定,认认真、按按时组织织好股东东大会。上上市公司司全体董董事对于于股东大大会的正正常召开开负有诚诚信责任任,不得得阻碍股股东大会会依法履履行职权权。第十三三条股股东大会会分为年年度股东东大会和和临时股股东大会会。年度度股东大大会每年年召开一一次,并并应于上上一
9、会计计年度结结束后的的六个月月内举行行。公司在在上述期期限内因因故不能能召开年年度股东东大会的的,应当当报告证证券交易易所,说说明原因因并公告告。在上述述期限内内,公司司无正当当理由不不召开年年度股东东大会的的,董事事会应当当承担相相应的责责任。第十四条股东大大会应当当在公公司法规规定的范范围内行行使职权权,不得得干涉股股东对自自身权利利的处分分。股东大会讨讨论和决决定的事事项,应应当依照照公司司法和和公司章章程的规规定确定定,年度度股东大大会可以以讨论公公司章程程规定的的任何事事项。第十五条 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公司司在事实实发生之之日起两两个月以以内召开开临时股股东大会会: (一一)董
10、事事会人数数不足公公司法规规定的法法定最低低人数,或或者少于于章程所所定人数数的三分分之二时时; (二二)公司司未弥补补的亏损损总额达达股本总总额的三三分之一一时; (三三)单独独或者合合并持有有本公司司有表决决权股份份总数百百分之十十以上的的股东书书面请求求时; (四四)董事事会认为为必要时时; (五五)监事事会提议议召开时时; (六六)公司司章程规规定的其其他情形形。 前前述第(三三)项持持股股数数按股东东提出书书面要求求日计算算。 第第十六条条 临时时股东大大会只对对通知中中列明的的事项作作出决议议。 第第十七条条 股东东大会会会议由董董事会依依法召集集,由董董事长主主持。董董事长因因故
11、不能能履行职职务时,由由董事长长指定的的副董事事长或其其他董事事主持;董事长长和副董董事长均均不能出出席会议议,董事事长也未未指定人人选的,由由董事会会指定一一名董事事主持会会议;董董事会未未指定会会议主持持人的,由由出席会会议的股股东共同同推举一一名股东东主持会会议;如如果因任任何理由由,无法法共同推推举股东东主持会会议,应应当由出出席会议议的持有有最多表表决权股股份的股股东(或或股东代代理人)主主持。 第第十八条条 公司司召开股股东大会会,董事事会应在在会议召召开三十十日以前前通知公公司股东东。 股股东会议议的通知知包括以以下内容容: (一一)会议议的日期期、地点点和会议议期限; (二二)
12、提交交会议审审议的事事项; (三三)以明明显的文文字说明明:全体体股东均均有权出出席股东东大会,并并可以委委托代理理人出席席会议和和参加表表决,该该股东代代理人不不必是公公司的股股东; (四四)有权权出席股股东大会会股东的的股权登登记日; (五五)投票票代理委委托书的的送达时时间和地地点; (六六)会务务常设联联系人姓姓名,电电话号码码。 第第十九条条 股东东可以亲亲自出席席股东大大会,也也可以以以书面形形式委托托代理人人代为出出席和表表决。 第第二十条条 股东东出具的的委托他他人出席席股东大大会的授授权委托托书应当当载明下下列内容容: (一一)代理理人的姓姓名; (二二)是否否具有表表决权;
13、 (三三)分别别对列入入股东大大会议程程的每一一审议事事项投赞赞成、反反对或弃弃权票的的指示; (四四)对可可能纳入入股东大大会议程程的临时时提案是是否有表表决权,如如果有表表决权应应行使何何种表决决权的具具体指示示; (五五)委托托书签发发日期和和有效期期限; (六六)委托托人签名名(或盖盖章)。委委托人为为法人股股东的,应应加盖法法人单位位印章。 委委托书应应当注明明如果股股东不作作具体指指示,股股东代理理人是否否可以按按自己的的意思表表决。 第第二十一一条 个人股股东亲自自出席会会议的,应应出示本本人身份份证和持持股凭证证;委托托代理他他人出席席会议的的,应出出示本人人身份证证、代理理委
14、托书书和持股股凭证。 法法人股东东应由法法定代表表人或者者法定代代表人委委托的代代理人出出席会议议。法定定代表人人出席会会议的,应应出示本本人身份份证、能能证明其其具有法法定代表表人资格格的有效效证明和和持股凭凭证;委委托代理理人出席席会议的的,代理理人应出出示本人人身份证证、法人人股东单单位的法法定代表表人依法法出具的的书面委委托书和和持股凭凭证。第二十二条条 股东东可亲自自或委托托他人代代理投票票,二者者具有同同等效力力。但股股东委托托他人投投票时,只只能委托托一人为为其代理理人。投票代理委委托书至至少应当当在有关关会议召召开前二二十四小小时备置置于公司司住所,或或者召集集会议的的通知中中
15、指定的的其他地地方。委委托书由由委托人人授权他他人签署署的,授授权签署署的授权权书或者者其他授授权文件件应当经经过公证证。经公公证的授授权书或或者其他他授权文文件和投投票代理理委托书书,均需需备置于于公司住住所或者者召集会会议的通通知中指指定的其其他地方方。委托人为法法人的,由由其法定定代表人人或者董董事会、其其他决策策机构决决议授权权的人作作为代表表出席公公司的股股东会议议。代理投票程程序应遵遵循高效效、准确确的原则则。 第第二十三三条 出席会会议人员员的签名名册由公公司负责责制作。签签名册载载明参加加会议人人员姓名名(或单单位名称称)、身身份证号号码、住住所地址址、持有有或者代代表有表表决
16、权的的股份数数额、被被代理人人姓名(或或单位名名称)等等事项。第二十十四条年度股股东大会会和应股股东或监监事会的的要求提提议召开开的股东东大会不不得采取取通讯表表决方式式;临时时股东大大会审议议下列事事项时,不不得采取取通讯表表决方式式:(一)公公司增加加或者减减少注册册资本;(二)发发行公司司债券;(三)公公司的分分立、合合并、解解散和清清算;(四)公公司章程程的修修改;(五)利利润分配配方案和和弥补亏亏损方案案;(六)董董事会和和监事会会成员的的任免;(七)变变更募股股资金投投向;(八)需需股东大大会审议议的关联联交易;(九)需需股东大大会审议议的收购购或出售售资产事事项;(十)变变更会计
17、计师事务务所;(十一一)公司司章程规规定的不不得通讯讯表决的的其他事事项。第二十十五条公司董董事会应应当聘请请有证券券从业资资格的律律师出席席股东大大会,对对以下问问题出具具意见并并公告:(一)股股东大会会的召集集、召开开程序是是否符合合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是是否符合合公司章章程;(二)验验证出席席会议人人员资格格的合法法有效性性;(三)验验证年度度股东大大会提出出新提案案的股东东的资格格;(四)股股东大会会的表决决程序是是否合法法有效;(五)应应公司要要求对其其他问题题出具的的法律意意见。公司董董事会也也可同时时聘请公公证人员员出席股股东大会会。第二十十六条董事会会发布召召开股东东大会的的通
18、知后后,股东东大会不不得无故故延期。公公司因特特殊原因因必须延延期召开开股东大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延期召开开股东大大会的,不不得变更更原通知知规定的的有权出出席股东东大会股股东的股股权登记记日。三、股东大大会讨论论的事项项与提案案 第第二十七七条公公司召开开股东大大会,持持有或者者合并持持有公司司发行在在外有表表决权股股份总数数的百分分之五以以上的股股东,有有权向公公司提出出新的提提案。 股股东大会会的提案案是针对对应当由由股东大大会讨论论的事项项所提出出的具体体议案,股股东大会会应当对对具体
19、的的提案作作出决议议。 第第二十八八条 股东大大会提案案应当符符合下列列条件: (一一)内容容与法律律、法规规和公司司章程的的规定不不相抵触触,并且且属于公公司经营营范围和和股东大大会职责责范围; (二二)有明明确议题题和具体体决议事事项; (三三)以书书面形式式提交或或送达董董事会。 第第二十九九条 董事会会在召开开股东大大会的通通知中应应列出本本次股东东大会讨讨论的事事项,并并将董事事会提出出的所有有提案的的内容充充分披露露。需要要变更前前次股东东大会决决议涉及及的事项项的,提提案内容容应当完完整,不不能只列列出变更更的内容容。列入“其他他事项”但未明明确具体体内容的的,不能能视为提提案,
20、股股东大会会不得进进行表决决。第三十条 会议议通知发发出后,董董事会不不得再提提出会议议通知中中未列出出事项的的新提案案,对原原有提案案的修改改应当在在股东大大会召开开的前十十五天公公告。否否则,会会议召开开日期应应当顺延延,保证证至少有有十五天天的间隔隔期。第三十一条条 公司司董事会会应当以以公司和和股东的的最大利利益为行行为准则则,按照照上述规规定对股股东大会会提案进进行审查查。 第第三十二二条 董事会会决定不不将股东东大会提提案列入入会议议议程的,应应当在该该次股东东大会上上进行解解释和说说明,并并将提案案内容和和董事会会的说明明在股东东大会结结束后与与股东大大会决议议一并公公告。 第第
21、三十三三条 提出提提案的股股东对董董事会不不将其提提案列入入股东大大会会议议议程的的决定持持有异议议的,可可以按照照公司章章程规定定的程序序要求召召集临时时股东大大会。第三十四条条 在年年度股东东大会上上,单独独持有或或者合并并持有公公司有表表决权总总数百分分之五以以上的股股东或者者监事会会可以提提出临时时提案。临时提提案如果果属于董董事会会会议通知知中未列列出的新新事项,同同时这些些事项是是属于本本规则第第二十四四条所列列事项的的,提案案人应当当在股东东大会召召开前十十天将提提案递交交董事会会并由董董事会审审核后公公告。第一大大股东提提出新的的分配提提案时,应应当在年年度股东东大会召召开的前
22、前十天提提交董事事会并由由董事会会公告,不不足十天天的,第第一大股股东不得得在本次次年度股股东大会会提出新新的分配配提案。除此以以外的提提案,提提案人可可以提前前将提案案递交董董事会并并由董事事会公告告,也可可以直接接在年度度股东大大会上提提出。第三十十五条对于前前条所述述的年度度股东大大会临时时提案,董董事会按按以下原原则对提提案进行行审核:(一)关关联性。董董事会对对股东提提案进行行审核,对对于股东东提案涉涉及事项项与公司司有直接接关系,并并且不超超出法律律、法规规和公司司章程规规定的股股东大会会职权范范围的,应应提交股股东大会会讨论。对对于不符符合上述述要求的的,不提提交股东东大会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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