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79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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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送审稿 附件1: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立立法目的的】 为加强强城市道道路、桥桥梁管理理,保障障城市道道路、桥桥梁的质质量、安安全和完完好,根根据国务务院城城市道路路管理条条例,结结合本市市实际情情况,制制定本办办法。第二条【适适用范围围】 本市城城市道路路、桥梁梁的规划划、建设设、养护护维修和和路政管管理适用用本办法法。第三条【主主管机关关】 市交通通主管部部门是本本市城市市道路、桥桥梁的综综合管理理部门。市市交通路路政管理理部门依依据本办办法负责责城市快快速路、主主干路及及其附属属桥梁的的管理工工作,对对区(县县)交通通路政管管理
2、工作作进行指指导和监监督。区(县)交交通路政政管理部部门负责责所辖次次干路、支支路和街街坊路及及其附属属桥梁的的管理工工作。第四条【监监管机关关】 市规划划主管部部门负责责城市道道路、桥桥梁规划划、设计计方案的的审查,并并对实施施情况进进行监督督;市建建设主管管部门负负责城市市道路、桥桥梁的施施工许可可,对质质量安全全和监理理活动进进行监督督;市市市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附建建于城市市道路、桥桥梁的各各类市政政管线建建设、维维修的综综合协调调和监督督管理;市水务务主管部部门负责责水利专专用道路路、桥梁梁的建设设、养护护维修和和安全管管理,负负责附建建于城市市道路、桥桥梁的给给、排水水设施的的监督管
3、管理;市市园林主主管部门门负责公公园内道道路、桥桥梁的建建设、养养护维修修和安全全管理,负负责城市市道路、桥桥梁绿化化的监督督管理;市文物物主管部部门负责责文物桥桥梁的养养护维修修和安全全管理;市公安安交通管管理部门门负责城城市道路路、桥梁梁交通安安全管理理工作;市城管管综合执执法部门门依据本本办法对对违法占占用、挖挖掘、跨跨越、穿穿越城市市道路、桥桥梁等行行为进行行查处。第五条【管管理原则则】 本本市城市市道路、桥桥梁实行行统一规规划、配配套建设设、分级级管理、强强化监管管、协调调发展的的管理原原则。第六条【安安全责任任主体】 城市道道路、桥桥梁的投投资建设设人是城城市道路路、桥梁梁建设和和
4、养护维维修的安安全管理理责任人人。投资建设人人委托他他人建设设、养护护维修的的,受委委托人是是城市道道路、桥桥梁安全全的直接接责任人人。城市道路、桥桥梁施工工单位和和养护维维修作业业单位分分别负有有安全施施工和安安全作业业的责任任。第七条【鼓鼓励性政政策】 支持城城市道路路、桥梁梁科学技技术研究究和先进技技术的推推广运用用,提高高城市道道路、桥桥梁管理理的科学学技术水水平。第八条【社社会监督督和奖励励】 保护城城市道路路、桥梁梁人人有有责。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有权对对危害城城市道路路、桥梁梁安全的的行为进进行制止止和检举举。对保护城市市道路、桥桥梁做出出显著成成绩的单单位和个个人,交交通路政政
5、管理部部门应给给予表彰彰或奖励励。第二章 规规划和建建设第九条【规规划编制制】 市市交通主主管部门门应当根根据城市市发展战战略和城城市总体体规划,协协调组织织编制城城市道路路、桥梁梁发展规规划和专专业规划划,经市市发展和和改革主主管部门门、市规规划主管管部门审审查,报市人人民政府府批准后后实施。第十条【设设计安全全保障】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满足交通组织、安全和战备需求,符合防灾减灾、应急排险、附属设施配套等要求,提高城市道路、桥梁安全保障。第十一条【年年度建设设计划】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桥梁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
6、提出城市道路、桥梁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资资金筹集集渠道】 城市市道路、桥桥梁建设设资金可可以通过过下列方方式筹集集:(一)政府府财政拨拨款;(二)国有有土地有有偿使用用收入;(三)国内内外贷款款;(四)社会会资助;(五)发行行债券;(六)企业业、个人人或其他他组织投投资;(七)其它它。第十三条【建建设计划划实施】 建设城市道路、桥梁推行代建制度,由投资建设人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并实施监督。开发区、居居住区等等集中建建设区内内的城市市道路、桥桥梁建设设,应当当纳入开开发建设设计划,同同步配套套建设。第十四条【管管线同步步建设】新建
7、或或改建附附建于城城市道路路、桥梁梁的各类类管线设设施,应应当与城城市道路路、桥梁梁新、改改、扩建建、大修修工程同同步规划划建设,依依据北北京市城城市地下下管线管管理办法法进行行管理和和规范。有有条件的的,应当当建设共共用管廊廊。第十五条【道道口建设设和改造造】 新建建铁路、城城市轨道道交通运运营线路路与城市市道路相相交或新新建城市市道路与与铁路、城城市轨道道交通运运营线路路相交的的,应当当规划建建设立体体交叉设设施,建建设费用用由建设设方承担担。现有平面交交叉的铁铁路道口口,应当当逐步规规划改为为立体交交叉。立立体交叉叉规划断断面的建建设、改改造费用用由铁路路部门承承担,其其它部分分的建设设
8、、改造造费用由由城市道道路、桥桥梁建设设、改造造方承担担。第十六条【建建设规范范】 城市道道路、桥桥梁的设设计、施施工、监监理单位位必须具具有相应应的资质质,并依依法通过过招标确确定。城市道路、桥桥梁的设设计、施施工、监监理单位位必须执执行国家家和本市市有关技技术标准准、规范范和管理理规定,接接受规划划、建设设主管部部门和交交通路政政管理部部门的监监督检查查。第十七条【施施工应急急管理】 城市道路、桥梁的施工单位应当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施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应应急预案案应报建建设主管管部门、交交通路政政管理部部门和安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管理部门门备案。第十八条【竣竣工验
9、收收】 城市道道路、桥桥梁工程程完工后后,建设设单位应应当依法法组织竣竣工验收收。经竣竣工验收收合格的的,方可可交付使使用,并并应依法法办理备备案手续续。第十九条【保修修责任】 城市市道路、桥桥梁实行行工程质质量保修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在该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负有保修责任。第三章 养养护和维维修第二十条【委托托养护管管理】 城城市道路路、桥梁梁的养护护维修单单位应当当采取招招标或直直接委托托的形式式确定,由由投资建建设人与与中标或或被委托托的单位位签订协协议,明明确双方方权利和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条【养护护维修计计划】 城市道道路、桥桥梁的养养护维修修计划,由由市、区区(县)交交通路政
10、政管理部部门组织织编制,报报同级政政府批准准后实施施。第二十二条条【养护护维修经经费】 城市道道路、桥桥梁养护护维修经经费,应应当按照照定额标标准纳入入同级政政府财政政预算。养护维修经经费应当当按照养养护维修修计划和和定额,合合理安排排并专项项使用。第二十三条条【养护护单位条条件】 养护护维修单单位应当当具有与与养护规规模相适适应的专专业技术术人员和和养护维维修队伍伍,配备备专用养养护维修修车辆和和机械设设备,按按照养护护维修计计划和有有关技术术标准、规规范,进进行巡查查和养护护、维修修。第二十四条条【养护护维修档档案管理理】 养护维维修单位位应按照照交通路路政管理理部门的的要求,建建立健全全
11、信息化化管理档档案,及及时将养养护维修修作业和和巡查、检检测信息息录入管管理信息息系统,并并接受交交通路政政管理部部门的监监督检查查。第二十五条条【养护护维修作作业规范范】 养养护维修修人员进进行养护护维修作作业时,应应当穿着着统一的的安全标标志服;按照规规定设置置作业现现场标志志、采取取安全措措施,保保障车辆辆、行人人交通安安全。养护维修车车辆和机机械设备备应当使使用统一一标志。执执行养护护维修任任务时,在在保证交交通安全全的情况况下,不不受行驶驶路线、行行驶方向向和时间间的限制制。第二十六条条【检测测评估】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路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根据有关技
12、术规范对城市道路、桥梁进行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结果报交通路政管理部门。交通路政管管理部门门应当将将检测评评估结果果汇总后后录入管管理信息息系统,提提高监督督管理效效能。第二十七条条【应急急预案】 交通通路政管管理部门门应当会会同相关关部门制制定城市市道路、桥桥梁应急急组织工工作预案案。养护护维修单单位应当当按照应应急组织织工作预预案的要要求,制制定先期期应急抢抢险处置置方案,建建立固定定的抢险险队伍,进进行培训训、演练练,提高高先期应应急处置置能力。第二十八条条【应急急处置】 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
13、设置警示标志。检测评估确确定为危危桥的,交交通路政政管理部部门会同同公安交交通管理理部门向向社会发发布通告告,制定定处置方方案。处处理期间间,公安安交通管管理部门门应采取取有效的的交通管管制措施施,加强强交通疏疏导,防防止危险险发生。第二十九条条【突发发险情应急急处置】 城市道路、桥梁出现塌陷、断裂等影响通行安全的突发情形,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向交通路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危急时,养护维修单位可先行采取封路、封桥、限制车辆、行人通行等紧急措施。第三十条【社会监督】 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示城市道路、桥梁完
14、好、质量投诉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 路路政管理理第三十一条条【禁止止性规定定】 城城市道路路、桥梁梁范围内内禁止下下列行为为:(一)擅自自拆改、移移动道路路和桥梁梁设施或或者设置置障碍物物;(二)开设设集贸市市场、摆摆摊设点点或从事事其它商商业经营营活动;(三)擅自自建设建建筑物、搭搭建构筑筑物或者者改变城城市道路路、桥梁梁使用功功能;(四)机动动车在非非指定城城市道路路、桥梁梁试刹车车或停放放;(五)烧、砸砸、压、泡泡、污损损以及拌拌合混凝凝土等有有损城市市道路、桥桥梁的各各种作业业;(六)占用用重要国国家机关关门前及及附近路路段的;(七)占用用城市道道路、桥桥梁周围围大型公公共建筑筑
15、疏散和和防火通通道的; (八)占压压地下管管线搭建建临时建建设工程程或其他他临时构构筑物的的;(九)占用用城市道道路、桥桥梁车行行道、人人行道设设置广告告牌的;(十)占用人人行天桥桥、人行行地下通通道的;(十一)利利用城市市桥梁进进行牵拉拉、吊装装等施工工作业;(十二)在在城市桥桥梁上架架设压力力在4公公斤/平平方厘米米(0.4兆帕帕)以上上的燃气气管道,110千伏伏以上的的高压电电力线和和其他易易燃易爆爆管线;(十三)损损害市容容环境卫卫生或绿绿地、树树木或严严重扰民民的;(十四)其其他损害害、侵占占城市道道路、桥桥梁设施施及影响响城市道道路、桥桥梁安全全畅通的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条【许可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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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城市道路 桥梁 管理办法 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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