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2804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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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 庆 市 统 计 管 理 条 例(修改稿)目 录第一章 总总 则第二章 统统计机构构和人员员第三章 统统计调查查管理第四章 统统计资料料的管理理和使用用第五章 统统计监督督检查第六章 法法律责任任第七章 附附 则第一章 总总则 第第一条 (立法法依据)为为了适应应社会主主义市场场经济发发展的需需要,加加强和改改善统计计工作,保保障统计计资料的的真实性性、准确确性、完完整性和和及时性性,充分分发挥统统计在经经济建设设、社会会发展和和科学决决策方面面的重要要作用,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统计法法和国国家有关关规定,结结合本市市实际,制制定本条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范围) 本条例例所称的的统计管
2、管理,包包括统计计组织管管理、统统计设计计和统计计调查管管理、统统计资料料及统计计分析统统计咨询询意见提提供和使使用管理理、统计计监督检检查管理理。第三条 (范围围鉴定)市市和区、县县人民政政府统计计机构是是实施本本条例的的主管机机关。第四条 (政政府、部部门、社社会组织织职责)各各级人民民政府应应当加强强对统计计工作的的领导,将将统计事事业纳入入本地区区国民经经济和社社会发展展统一规规划。各各级财政政应将统统计工作作经费纳纳入财政政预算,按按时足额额拨付,确确保统计计工作正正常开展展。各级人民政政府、各各部门和和各企业业事业组组织应当当为统计计工作提提供必要要的条件件和装备备,加强强统计信信
3、息采集集加工、统统计监督督管理、统统计分析析研究,逐逐步做到到市、区区县、乡乡镇(街街道)三三级联网网,保障障统计工工作正常常进行。各级人民政政府、各各部门和和各企业业事业单单位,对对在统计计工作中中做出显显著成绩绩、执行行统计法法律、法法规表现现突出和和揭发、检检举统计计违法行行为有功功的单位位和个人人应当给给予表彰彰和奖励励。市和区、县县人民政政府统计计机构可可以根据据调查对对象的情情况,建建立统计计信用制制度,并纳入入本地区区社会信信用体系系建设,将将统计调调查对象象的统计计违法信信息通报报有关机机构录入入相关信信用征信信系统,供供有关单单位和个个人查询询、参考考。 第第五条 (调查查对
4、象义义务)本本市行政政区域内内的国家家机关、社社会团体体、企业业事业组组织、其其他组织织和个体体经营户户等统计计调查对对象,必必须遵守守国家统统计法律律、法规规和本条条例以及及统计制制度的规规定,真真实、准准确、及及时、全全面报送送统计资资料,不不得虚报报、瞒报报、拒报报、迟报报,不得得伪造、篡篡改和提提供不真真实或者者不完整整的统计计资料。村民委员会会、居民民委员会会等基层层群众性性自治组组织和公公民有义义务如实实提供国国家统计计调查所所需要的的情况。第六条 (调调查机构构及人员员的权利利义务)统统计机构构和统计计人员实实行工作作责任制制,依照照国家统统计法律律、法规规和本条条例及统统计制度
5、度的规定定,如实实提供统统计资料料,全面面准确及及时完成成统计工工作任务务,保守守国家秘秘密,保保守调查查对象的的商业秘秘密以及及个人资资料信息息的秘密密。统计机构和和统计人人员依法法独立行行使统计计调查、统统计报告告、统计计监督和和统计检检查的职职权,不不受侵犯犯。第二章 统统计机构构和统计计人员 第第七条 (政府府综合统统计机构构职责)重重庆市人人民政府府统计机机构是全全市统计计工作的的主管部部门,负负责全市市统计工工作的组组织领导导、管理理协调和和监督检检查。区、县人民民政府统统计机构构是其行行政区域域统计工工作的主主管部门门,负责责本行政政区域内内统计工工作的组组织领导导、管理理协调和
6、和监督检检查。乡、镇镇人民政政府、街街道办事事处、市市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批准准的产业业园区设设置统计计管理机机构,明明确专职职负责人人,依据据乡、镇镇人民政政府、街街道办事事处和产产业园区区规模大大小,配配备与工工作任务务相适应应的专职职统计人人员,履行政政府综合合统计的的职能。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统计管理机构负责对本乡、镇和街道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信息采集加工和统计分析。各级人民政政府统计计机构受受同级人人民政府府和上一一级人民民政府统统计机构构的双重重领导,统统计业务务以上一一级人民民政府统统计机构构领导为为主。区、县人民民政府统统计机构构
7、根据工工作需要要,可以以对所辖辖乡(镇镇)、街街道、产产业园区区的统计计机构和和综合统统计人员员进行统统一管理理,依法法开展统统计工作作。第八条(基基层自治治组织职职责)村村民委员员会和居居民委员员会等基基层群众众性自治治组织指指定专人人负责本本居住地地区综合合统计工工作,统统计业务务受乡、镇镇、街道道、产业业园区统统计管理理机构的的领导。第九条 (政政府部门门统计机机构职责责)市和和区、县县人民政政府各工工作部门门和行业业主管部部门应加加强统计计工作建建设,根根据自身身职责和和统计工工作需要要,设置置统计机机构或指指定兼管管统计业业务的机机构,明明确负责责人,配配备与工工作任务务相适应应的专
8、职职综合统统计人员员,负责责本部门门、本行行业统计计工作的的组织领领导、管管理协调调和监督督检查,组组织开展展统计调调查、统统计信息息采集加加工和统统计分析析,统计计业务受受同级人人民政府府统计机机构指导导。第十条 (社社会组织织职责)企企业事业业组织和和其他组组织应根根据统计计任务的的需要,设设置统计计机构或或配备与与统计任任务相适适应的统统计人员员,并指指定统计计负责人人,对本本单位的的统计工工作负有有管理、协协调、监监督和检检查的职职责,统统计业务务受上级级主管部部门统计计机构和和所在地地政府统统计机构构的指导导。不具具备条件件设置统统计机构构或者在在有关机机构中设设置统计计人员的的,可
9、以以委托统统计代理理机构代代理统计计。第十一条(统统计代理理机构设设置条件件)设立立统计代代理机构构,除国国家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另另有规定定外,应应当符合合下列条条件:(一)至少少有3名名以上持持有统计计从业资资格证书书的专职职从业人人员;(二)主管管统计代代理业务务的负责责人具有有统计师师以上专专业技术术资格;(三)有健健全的统统计代理理业务规规范和统统计管理理制度;(四)有工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部门颁发发的法人人执照。统计代理机机构应自自批准之之日起330日内内向当地地人民政政府统计计机构报报送本条条前款所所列内容容的书面面证明材材料,供供审查备备案。区、县以上上人民政政府统计计机构对对统计代
10、代理机构构及其统统计业务务实施监监督检查查。第十二条 (统计计人员任任职条件件) 各各类统计计人员必必须具有有执行统统计任务务所需要要的专业业知识。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全国统一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市和区、县县人民政政府统计计机构有有计划地地对统计计人员进进行法律律、法规规和职业业道德教教育,加加强专业业培训, 提高高统计人人员的综综合素质质。统计人员根根据统计计任务的的需要定定期接受受专业知知识培训训。统计人员有有申报统统计技术术职务和和取得任任职资格格的权
11、利利。第十三条条 (统统计人员员管理)统统计人员员应保持持基本稳稳定。各各级统计计机构主主要负责责人和具具有中级级以上统统计专业业技术职职务人员员的调动动,按照照法律、法法规的有有关规定定办理;调换统统计人员员时,必必须安排排具备统统计从业业资格的的人员接接替,先先补后调调。第三章 统统计调查查管理 第十十四条(统计调调查方法法)统计计调查以以周期性性普查为为基础,以以经常性性抽样调调查为主主体,综综合运用用全面调调查、重重点调查查、典型型调查等等方法,并并充分利利用行政政记录等等搜集、整整理统计计资料。第十五条(建建立单位位名录库库)市和和区、县县人民政政府工商商行政、编编办、民民政、人人事
12、和其其他有关关部门,在在其职能能范围内内所记录录的国家家机关、社社会团体体、企业业事业单单位、其其他组织织和个体体经营户户等统计计调查对对象的设设立、变变更、注注销等资资料,应应定期及及时提供供给同级级人民政政府统计计机构,建立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第十六条(建建立统计计报表关关系)国国家机关关、社会会团体、企企业、事事业单位位、其他他组织和和个体工工商户,在在成立之之日或领领取营业业执照之之日起660日内内、建设设投资单单位在新新开工之之日起330日内内,到当当地人民民政府统统计机构构领取统统计报表表。第十七条(调调查实施施主体)国国家统计计普查,由由各级人人民政府府统一领领导并组组织统计计
13、机构和和有关部部门共同同实施。统统计普查查以外的的国家统统计调查查和地方方统计调调查,由由市或区区、县人人民政府府或人民民政府统统计机构构或人民民政府有有关部门门组织实实施。第十八条(调调查项目目管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相衔接。(一)地方方统计调调查项目目不得与与国家统统计调查查项目重重复;(二)下级级地方统统计调查查项目不不得与上上级地方方统计调调查项目目重复;(三)新增增地方统统计调查查项目不不得与原原有地方方统计调调查项目目重复。地方统计调调查项目目的审批批程序依依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执行行。第十九条(调调查项目目审批
14、时时限)市市或区、县县人民政政府统计计机构对对按规定定程序报报批和备备案的统统计调查查项目和和统计调调查表,应应当在二二十个工工作日内内完成审审批手续续,十五五个工作作日内完完成备案案手续,并并作出明明确批复复。第二十条 (统计计代理规规定)统统计部门门和其他他行政管管理部门门可以委委托统计计代理机机构实施施统计调调查;统统计调查查对象可可以委托托统计代代理机构构代理统统计业务务。统计计代理机机构应当当与委托托人签订订书面委委托合同同,按照照合同约约定代理理统计。人人民政府府统计机机构工作作人员不不得从事事统计代代理业务务。第二十一条条(统计计调查限限定)违违反统计计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统计计
15、制度进进行的统统计调查查,有关关单位和和个人有有权拒绝绝接受调调查。任何组织和和个人不不得利用用统计调调查窃取取国家秘秘密,损损害国家家利益和和社会公公共利益益或者进进行欺诈诈性、误误导性的的评价、咨咨询活动动。第四章 统统计资料料的管理理和使用用第二十二条条 (统统计数据据的监控控和评估估) 本市建建立健全全统计数数据质量量监控和和评估制制度,加加强对市市和区、县县重要的的全口径径统计数数据的监监控和评评估。第二十三条条(统计计调查对对象的统统计资料料管理规规定)国国家机关关、社会会团体、企企业事业业组织和和其他组组织按照照国家有有关规定定建立统统计原始始记录和和统计台台帐,建建立和健健全统
16、计计资料的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和保密等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条 (全全口径重重要统计计数据规规定) 全市性性统计数数据以市市人民政政府统计计机构公公布的数数据为准准。各级人民政政府及其其各部门门考核评评价地区区、部门门、单位位的发展展水平和和工作实实绩等各各项统计计资料,应应当以市市或区、县县人民政政府统计计机构提提供或者者核定认认可的统统计资料料为准。第二十五条条(公开开发表统统计资料料规定)公开发布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可靠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各级人人民政府府统计机机构发布布统计公公报,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执行行;(二)市、区区县人民民政府各各工作部部门和行行业主管管部门发发布统计计资料前
17、前,应抄抄送同级级人民政政府统计计机构并并与统计计机构核核准的统统计资料料一致;(三)有关单单位发布布的本单单位的统统计资料料,应与与上级主主管部门门核准的的统计资资料一致致;(四)新闻媒媒介需要要发表尚尚未公布布的国民民经济、社社会发展展基本统统计资料料,须经经同级人人民政府府统计机机构审核核同意,并并注明资资料来源源; (五)统统计信息息服务机机构发布布统计资资料,按按国家有有关规定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条(统计计资料的的公布出出版)市市和区、县县人民政政府统计计机构负负责审定定、公布布、出版版本地区区的基本本统计资资料。第二十七条条(统计计资料的的保密规规定)按按规定需需保密的的统计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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